当时很多欧洲人,尤其是受到西班牙威胁的英国人,对西班牙国王所谓的专制权力心存敬畏,相信他具有“像土耳其一样”的征税权和特权。但西班牙政权的财政基础却非常不稳定,国王对自己属下精英的权威也受法律和习俗的限制。西班牙的专制主义太弱,不敢像中国和俄罗斯那样向自己的精英发起正面进攻。它也无法像英国所做的那样开发基于情愿的合法征税制度。
像其他欧洲国家,聚集成西班牙的各王国都有称作议会的中世纪机构。莱昂王国(Kingdom of León)的议会是欧洲最古者之一,阿拉贡王国的议会是组织最好者之一,非常强势。 [16] 兼并莱昂的卡斯提尔王国议会,与英国议会或法国三级会议相比,其代表性少而限制多。它通常并不邀请作为集团的神职人员或贵族跟平民坐在一起开会。在14世纪,召集到议会的有一百座城镇的代表(procuradores),到15世纪,该数字跌至来自十八个城市的各两名代表。这三十六个人声称可代表全西班牙讲话,但实际上只是治内主要地区的寡头代表。 [17]
议会的传统权力也受到限制。它没有立法权,因为已经留给国王。腓力二世在1567年颁布的新法典(Nueva Recopilacion)说,“一定要召集议会,征得代表的首肯,方能在整个王国征收税赋、捐献和其他税项”。但这指的是新设的额外税。像消费税(alcabala)、关税(regalias)、盐税及矿物开采税(quintos)的既存税,则不需要获得批准。国王也宣称,如果需求“合理”,议会无权拒绝。什么是合理,全凭国王说了算。
国王和议会的相对权力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政治斗争的结果。中央政府将消费税包给包税商,但遭到各城市的反对,后者宁要由自己负责收集和分配的人头税(encabezamiento)。人头税当年是伊莎贝拉批准的,1519年被查理五世废除,从而激发所谓的公社叛乱(comuneros)。查理五世在议会安插自己心腹,不顾反对,强行通过新税。反对原因在于他被视为外国人(出生于佛兰德斯),向卡斯提尔征收的税,又用于不涉及本地利益的外国战争。卡斯提尔所有的城镇都奋起反抗,组织民兵,并要求另组民选议会,拥戴胡安娜女王(Queen Joanna)当政。要不是公社叛乱进而反对贵族,查理五世很可能丢失对王国的控制。贵族转而向国王靠拢,查理五世最终得以重建军事控制。 [18]
公社叛乱的结果,在某种意义上,很像一百三十年后法国的投石党叛乱。国王以决定性的军事胜利宣称他对城市的权威。由民选的独立议会充任西班牙的自由保护人,这种想法彻底寿终正寝。同时,国王意识到他需要化解不满,遂逐一收买潜在的对手。当初激发叛乱就是因为人头税的废除,他现在予以恢复,还将服务税(servicios)和普遍税(millones)的新税留在地方当局手中。他们多半是家族官僚,帮国王征税,自己可保留一部分。 [19] 议会后来重开时,只提供咨询,再也没有要求或获得征税的权力。但他们的偏袒还是会影响公共财政,因为他们不愿支付财产税,所以新税都是影响穷人甚巨的商业税,从而阻碍西班牙的经济增长。
西班牙国家的家族化始于16世纪60年代,在腓力四世(1621—1665)治下到达顶峰。跟法国一样,驱动这一进程的是西班牙的持久战争和无止境赤字。西班牙第一次破产是在1557年,国王要他的朋友和侍臣鲁伊·戈麦斯(Ruy Gómez)去兜售市政公职,多多益善。 [20] 跟法国不同,西班牙的卖官鬻爵最初只是城市和地区的。该措施受到广泛谴责,大家知道售出的公职不能提供足够的回报,除非走歪门邪道。 [21] 尽管如此,财政困境促使国家出售更多公职。到了1650年,据估计政府共创造三万名捐官,按人均来算是同期法国的两倍。 [22] 此外,卡斯提尔领土的30%回归领主法庭的管辖,不是为了政治目的,而是因为君主政体急需现款。各城镇的全部权力,包括征税权和司法权,都出售给私人。在某个意义上,西班牙的国家建设开了倒车,由于财政上的短见,中央政府失去对大部分领土的控制。
家族制也影响军事组织。西班牙经历很多世纪,方从摩尔人的手中获得解放。卡斯提尔王国和阿拉贡王国联姻合并时,军队组成所谓的步兵方阵,配备长矛,以后又改成火绳枪(arquebus,编按: 中国称鸟铳或鸟枪 )。 [23] 如此训练和装备的西班牙军人,在科尔特斯(Cortés)和皮萨罗(Pizarro)的率领下,战胜了新大陆的本土帝国。他们也奔赴西班牙帝国的其他地区驻防,尤其是意大利北部的基地,从那里可经过所谓的西班牙路(Spanish Road)直达低地国家。 [24] 卡斯提尔士兵参与了1533年反对奥斯曼帝国的维也纳防御战。西班牙水兵也以少量舰队参与1535年进攻突尼斯(Tunis)、1538年试图攻占阿尔及尔(Algiers)、1571年重大的勒班陀战役(Battle of Lepanto)。到了17世纪,募集陆海军的任务越来越多地交托给自资招募军人的私人和装备自己舰船的沿海城镇。向军队供应必需品的后勤基础,又受控于热那亚(Genoa)的金融家。这意味着,到17世纪中期,西班牙君主政体对属下的武装力量只行使很有限的控制。 [25]
像其他西欧国家,法治扮演了重要角色,限制了西班牙国王在产权和公众自由方面的权力。跟北欧不同,罗马法的传统在西班牙没有完全消失。《查士丁尼法典》重现于11世纪之后,西班牙发展了颇为强大的民法传统,民法被视作神法和自然法的成文化。国王可颁布制定法,但新法典讲得很清楚,必须遵循既存的法律先例,与之相悖的皇家法令则没有效用。天主教会仍是教法的监护人,并经常向皇家特权挑战。与习惯权利和特权相抵触的皇家命令常常受到抵制,此举被称作“服从但不执行”(Obédezcase, pero no se cumpla)。赴新大陆的征服者(conquistadore),如果从总督辖区接到自己不喜欢的命令,经常援引此理。个人如不同意收到的皇家命令,有权向皇家会议提出申诉。后者像英国的对应物,享有西班牙的最高司法权。根据历史学家汤普森(I. A. A. Thompson),卡斯提尔的皇家会议信奉条文主义(legalism)和正当程序,反对随心所欲。它还主张相对于行政模式的司法模式,积极抵制非正常程序,始终保障既定的权利和契约义务。 [26]
该法律传统的影响,体现在西班牙国王如何处置国内敌人和百姓产权。在西班牙,找不到秦始皇或伊凡雷帝(Ivan the Terrible)那样的帝王,他们会任意处决自己宫廷的成员,以至灭族。像同期的法国国王,西班牙君主在搜索财源中不断侵犯国人产权,但仍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中运行。他们没有任意征用资产,只是重新谈判利率和本金的偿还表;不愿增税以造成对抗,只是使货币贬值,承受较高的通货膨胀。滥发货币的通货膨胀实际上也是一种税赋,但无须通过立法,对普通百姓的伤害超过精英,后者拥有的大多是实物资产,而不是货币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