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专制主义没在法国取得完全胜利,那么抵制它的社会团体,也没能向国家强加某种形式的政治负责制。事实上,后者的失败显然更为重要,源于他们未能团结一致、采取行动(参看图2)。反抗场所应该是省级的高等法院和国家级的三级会议。这些法庭作出抗议、埋怨、辩论和抵抗,多次迫使法国君主政体撤回它们所反对的建议。但在革命前夕的三级会议之前,高等法院从没迫使君主政体接受自己高于行政机构的宪政原则。自然有人会问:这些封建时代遗留下的传统政治会议,为何没能参照英国的方式组织集体行动?这个问题并不局限于高等法院。在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城市也组织成自治的政治机构。为何前者最终发展成新英格兰城镇,后者却沦作被动的行政单位?
图2. 法国
未以比较方式检视其他国家之前,我们尚不能回答这些问题。但我们可建议大致的分类,以缩小对有关原因的搜索。第一种解释,要在法国社会结构中寻找答案,如果不是更早,也要追溯到封建时代。政治学家托马斯·埃特曼认为,家族专制主义在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南部诺曼王国的兴起,肯定与罗马帝国崩溃之后那里自上而下的国家建设有关。卡洛林帝国之外的欧洲——英国、斯堪的纳维亚和部分东欧地区——平民和贵族之间存在更多的社会团结,并发展出了强大的基层政治机构,幸存至早期现代。在拉丁语的欧洲,这些地方机构的软弱,再加上中世纪以来的频繁战争,解释了应付专制主义的集体行动的缺席。日耳曼是卡洛林帝国的一部分,发展了非家族的专制主义。它不像西班牙和法国,没有那么早就陷入地理政治的激烈竞争。等到它真正面对军事威胁,可避免他人的错误,建立更为现代的官僚机构。 [33]
托克维尔赞成的第二种解释,将法国失败归罪于并不遥远的近代。特别是他认为,法国贵族和平民之间缺少社会团结,是君主政体的故意挑拨所致。托克维尔解释说,欧洲各地的封建制度并没有特别悬殊的差异,庄园、城市、农庄都有类似的法律和社会团结。他的第二本著作《旧制度与大革命》,在第9章和第10章中提供了很多案例。地方上的法国领主和其平民属臣,每隔两星期出席领主法庭来裁判案件,就像英国的百户法庭。14世纪的资产阶级在省级会议和三级会议中,都扮演积极的角色,只因遭到社会差别的排斥,才在后续世纪变得消极。“无代表即不纳税”的原则,在中世纪便已得到确立,不管是法国还是英国。 [34]
对托克维尔来说,专制主义之下的法国社会不和,植根于家族制实践本身,并不植根于古代传统。“在人与人、阶层与阶层之间制造差别的所有方法,其中流毒最甚、最容易在不平等之上再添加孤立的,就是征税不公平。”麻烦始于14世纪下半叶:
我敢断言,自国王约翰被俘、查理六世疯癫而造成长期混乱、国民疲敝不堪之日起,国王便可以不经国民合作便确定普遍税则,而贵族只要自己享有免税权,就卑鄙地听凭国王向第三等级征税;从那一天起便种下了几乎全部弊病和祸害的根苗,它们折磨旧制度的余生,并最终导致它的暴毙。 [35]
免税在所有特权中最受憎恨,随着税赋在16世纪和17世纪的稳定上涨而愈演愈烈。再加上卖官鬻爵,免税不只是某个社会阶层的特权,也变成个别家庭的特权。购买公职的个人,只要自己觉得安全,宁愿让同胞的权利受损。在英国,穷人享受免税特权。在法国,富人享受免税特权。
不平等的征税使人堕落,不管是贵族还是资产阶级。前者丧失他们的统治权,作为补偿,愈加死守世袭的社会地位。考虑到有那么多新近买爵的平民,旧贵族规定,很多公职需要候选人显示“四名祖先”(即四名祖父母)的贵族出身。暴发户自己挤入行列后,又尝试对后来者关上大门。资产阶级通过搬到城市和谋求公职,试图将自己与农民分开。他们原可投入企业活动的精力和雄心,现在转向公共权威所推崇的地位和安全。 [36]
这还不是解释的终止。捐官和特权也存在于英国,但英国君主政体从没像法国那么有效地破坏议会团体的团结。托克维尔自己也承认,英国贵族从一开始起,与其说是世袭的种姓制度,倒不如说是真正的执政贵族(最佳者的统治)。才华超众的英国平民加入贵族阶层,比在其他欧洲社会更为容易,原因源自历史早期,现已模糊不清。我们再一次回到支撑龟的问题。很有可能,公职家族化本身也有赖一系列先在的社会条件,甚至被有意的政府政策所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