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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再现

2025年1月1日  来源: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 作者: 提供人:gushang23......

与皇帝发生冲突时,格里高利和继承者没有自己的军队可以调动,只能通过呼吁合法性来加强自己的力量。于是,教皇派发动了一次对法律源头的搜索,以支持教会享有普遍司法权的主张。搜索结果之一是11世纪末,在意大利北部的图书馆内重新发现《查士丁尼法典》(Corpus Iuris Civilis )。 [10] 迄今,《查士丁尼法典》仍是民法传统的基础,不管是欧洲大陆,还是受其殖民或影响的其他国家,包括从阿根廷到日本。很多基本的法律常识,如民法和刑法、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差别,都可从中找到起源。

《查士丁尼法典》是罗马法律高度精细的汇集,6世纪初,在查士丁尼皇帝治下的君士坦丁堡成书问世。 [11] 重被发现的文本包含四部分:摘要、制度、法典、案例,其中摘要最为重要,涵盖的题目包括个人地位、民事侵权、不公平致富、合同、补偿。查士丁尼时代的法学家相信,它是早期罗马法(现已遗失)最重要遗产的汇总,并变成12世纪新一代欧洲法学家的研究主题。 [12]

罗马法的复兴之所以可行,是因为在新式机构中开展了法律研究,那就是新兴的现代大学。11世纪末,博洛尼亚(Bologna)大学成为研究中心,来自欧洲各地的数千学生聚集起来,聆听像伊尔纳留斯(Irnerius)那样的教授讲解摘要。 [13] 新的法律课程让欧洲人看到一套详尽的法律系统,可立即用于自己的社会。《查士丁尼法典》的知识由此传播到欧洲大陆最遥远的角落,法律学院在其他城市纷纷涌现,如巴黎、牛津、海德堡(Heidelberg)、克拉科夫(Cracow)、哥本哈根。 [14] 有点像英国普通法的情形,罗马法的恢复突然取代了盛行于欧洲的日耳曼惯例法,代之以更为统一的跨国规则。 [15]

推介《查士丁尼法典》的第一代学者被称为训诂者(glossators),其主要工作是重建罗马法。后续一代的学者,如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则看得更远,为寻求法律的思想基础而直抵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等古典哲学家认为,习俗和见解需要接受人们的理性考量,并对照于更普遍的真理标准。阿奎那将这条原则,用于自己对亚里士多德的研究。他所建立的哲学传统,鼓励后代法律评论家不要机械复制现存法律,而要推论法律来源,以做到活学活用。 [16] 欧洲大学所复原的古典传统,不仅是向静态的文本寻求权威,而是对文本的涵义进行理性查询。

新兴大学培养了一批特别律师,既能解释古典文本,又掌握专门知识。教会和世俗的当局开始认为,他们需要依赖律师的专长来作出裁决,尤其是在极为重要的商业合同和产权方面。律师依次发展自己的机构利益,拒绝非专家和自私的政治派别闯入他们的专业领域。

格里高利改革之前,教会法律包括宗教会议的法令、教父的著作、教皇法令、代表教会的国王和皇帝所颁布的法令。此外,还混杂有罗马法的残余和日耳曼的惯例法。 [17] 随着教会等级制度的建立,教会第一次有可能权威地制定法律,凭借愈益专业的教会法律专家,将统一性注入新法典。受过法律训练的修道士格拉提安(Gratian),分析、校对、调和了数世纪以来的几千条正典(canons),再将之综合成统一的法规。这本《教会法规汇编》(Concordance of Discordant Canons )出版于1140年,洋洋洒洒一千四百页。格拉提安建立了神圣法、自然法、制定法、惯例法的法律等级制度,又设计了理性程序,以解决相互之间的矛盾。格拉提安之后的一个世纪,教会法规得到极大扩充,涵盖了广泛的法律题目,包括刑法、家庭、财产、合同、遗嘱。 [18]

天主教会通过统一教会法规的概念而取得国家属性,又通过发展行政官僚机构,而变得更像一个国家。法律学者认为,韦伯所定义的现代官僚的“职位”(office),其第一个模型是在12世纪教会等级制度中产生的。 [19] 现代职位的特征之一是职位和官员的分离,职位不是私人财产,执掌职位的只是领薪官员,身受所处等级制度的纪律约束;职位依功能而分,执掌职位要有技术专长。如我们所知,所有这些都是秦朝以来中国官僚制的特征,尽管有不少“职位”在后续朝代中重新家族化了。教会的叙任权从世俗政权的手中获得解放,教士独身制又得到强行的实施,自此以后,教会的官僚制特征愈益明显。例如,教会开始在12世纪早期区分教职(officium)与圣俸(beneficium)。教职人士不一定收到封建圣俸,现只是领薪的教会员工,根据自己的工作表现或被雇用,或被辞退。这些官僚开始任职于教皇秘书处(Papal Chancery),很快又变成世俗统治者秘书处的榜样。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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