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的社会历史学家和人类学家,把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一直往前提。我已提及,哈吉那尔认为欧洲的特殊模式始于15世纪和16世纪。艾伦·麦克法兰(Alan MacFarlane)对英国个人主义起源的研究显示,生前任意处置财产和死后在遗嘱中剥夺子女继承权,早在16世纪初就获得英国普通法的承认。 [7] 这很重要,因为他所标志的“农民社会”中,如东欧和世界大部分区域,亲戚义务大大限制了业主出售土地的能力。农民社会的特征就是大家庭,产权要么共有,要么陷于亲戚的相互依赖之中。这样的社会中,许多非经济因素把农民牢牢绑在他们所耕种的土地上,诸如祖先葬于此之类的理由。
但麦克法兰注意到,土地所有权(seisin)流行于英国,至少还要往前再提三个世纪。根据一项研究,15世纪晚期英国某区的地产转户中,生前赠与家人的占15%,死后遗赠给家人的占10%。 [8] 更早的是12世纪末13世纪初,英国的佃户(villeins,不得随意离开土地)无须获得领主的许可,已在购买、出售、出租土地。 [9]
如要衡量复杂亲戚组织的衰退,就要考量女子拥有和处置财产的法律权利。父系家族的社会中,女子嫁与宗族中的男子,或给宗族生下男性后裔,方才取得法律地位。寡妇和未婚女儿有分享遗产的权利,但通常必须将宗族的财产留在父系家族中。1066年的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之后不久,英国女子就可自由拥有和处置财产,并可将之卖给外人。至少从13世纪起,她们不但可拥有土地和动产,而且可起诉他人,或被他人起诉,甚至可签署遗嘱和合同,无须征得男子监护人的许可。父系社会一旦承认这种权利,就会破坏宗族控制财产的能力,从而破坏社会制度的整体。 [10] 所以,女子拥有和遗赠财产的能力是部落组织退化的标志。它显示,严格的父系社会规则已经消失。
根据麦克法兰,早期英国个人主义的一个有趣标志是“扶养合同”。它最早出现于13世纪,由孩子和父母签署。共同祖先的后裔团体所组成的部落社会,通常崇拜共同祖先。儒家道德的大部分涉及孩子照料父母的义务,尤其是儿子。儒家道德家讲得很清楚,对父母的义务大于对自己孩子的,中国法律严惩不孝子女。
英国的习俗却不同,父母活着时,如把产权愚蠢地转移给孩子,就得不到惯例的剩余权利。中世纪有一首诗歌,描述了父亲将财产移交给儿子的故事:儿子后来觉得扶养父亲的负担太重,便开始施以虐待。一天,父亲冷得直打寒战,儿子叫孙子送去一只麻布袋,“小男孩把麻布袋一割为二,一半留给爷爷,另一半带回给父亲。他的意思是,现在父亲虐待爷爷,等到自己长大,也会如法炮制,给他半个麻布袋以御寒”。 [11] 为了避免如此的困境,父母与孩子签署扶养合同,规定孩子在继承父母财产后所承担的扶养责任。“贝德福德的一对夫妇在1294年放弃财产,作为回报,将得到食物、饮料、主屋的居住;如果两对夫妇发生争吵,老夫妇会搬到另外房子,将在圣米迦勒节(Michaelmas)获得五十六蒲式耳的谷物,其中二十四蒲式耳的小麦,十二蒲式耳的大麦,十二蒲式耳的大豆和豌豆,八蒲式耳的燕麦。此外,他们还将得到这另外房子的一切,可动的和固定的。” [12]
让马克思暴跳如雷的“纯粹的金钱关系”,似乎不是18世纪资产阶级的发明,其在英国的出现比资产阶级的兴起早了好多世纪。将父母寄放在疗养院,在西欧有很深的历史根源。这显示,与马克思的主张恰恰相反,资本主义只是社会关系和习俗变化的后果,而不是原因。
如果说欧洲在13世纪离开复杂的亲戚关系,即从身份过渡到契约,这依然太迟。伟大的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注意到,封建主义在9至10世纪兴起之前,亲戚关系是社会组织的基础。部落宗族之间的血亲复仇在欧洲社会有悠久历史,我们对此很熟悉,只要看看莎士比亚的《罗密欧与朱丽叶》就知道了。此外,布洛赫证明,在那段时期,亲戚团体或庞大家族共同拥有财产,即使个人已开始随意处置土地,卖主仍需获得亲戚团体的同意。 [13]
不过,布洛赫提示,可以追溯到像中国、印度、中东那样单一祖先的巨大父系宗族,很久以前就在欧洲消失了。“罗马家族视男性后裔为绝对重要,立场异常坚定。但此事到了封建时代,已变成闻所未闻。”作为证据,他指出,中世纪的欧洲人从不单凭父亲来追溯他们的后裔;而在部落社会中,为了维持宗族分支的界线,这是不可或缺的。在整个中世纪时期,母亲让女儿冠母姓是很普遍的,这在中国那样的父系社会是不可想象的。个人经常认为自己属于两个相互平等的家庭,母亲的和父亲的。两个杰出家庭的子孙往往合并两个宗族的姓氏(如瓦勒里·季斯卡·德斯坦Valéry Giscard d’Estaing,其中季斯卡和德斯坦都是姓氏[编按:瓦勒里 ·季斯卡 ·德斯坦系法国前总统,1974 — 1981年任职 ]。今日西班牙人喜用父母的双姓)。到13世纪,类似当代的核心家庭已在欧洲遍地开花。血亲复仇很难继续,因为报仇圆圈变得越来越小,很多人觉得,自己与争论双方都有关联。 [14]
在布洛赫看来,某种意义上,封建主义的整个制度可被理解为迫不得已的调整,这是为了适应社会上的隔绝,因为亲戚关系不再是社会团结的来源。自7世纪晚期起,欧洲遭受了一系列外国侵略者的蹂躏:来自北方的维京人、来自南方借道于北非和西班牙的阿拉伯人或撒拉森人(Saracens)、来自东方的匈牙利人。即使阿拉伯人受挫于图尔战役,穆斯林对地中海的控制仍然切断欧洲与拜占庭和北非的贸易,它曾是罗马经济的基础。 [15] 随着卡洛林帝国(Carolingian)在9世纪的式微,城市也开始凋零,受无数军阀骚扰的居民撤回自给自足的村庄。
在这欧洲文明的最低点,由于更大政治结构的倒塌,亲戚关系试图卷土重来。但其时,欧洲的父系宗族结构已变得如此脆弱,以致不能成为社会支持的来源。封建主义兴起,成为亲戚关系的替代:
暴力气氛所孕育的无数危险,时时都在威胁个人。甚至在封建的初期,亲戚团体似乎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根据它们当时存在的形式,这些团体的范围太模糊,太多变。父母都可界定后裔这种二元性,更造成了深刻的破坏。这就是为什么,人们被迫寻求或接纳其他的纽带。在这点上,历史是决定性的。仍有强大父系团体的地区——北海边上的日耳曼地区和英伦岛上的凯尔特地区——对属臣、采邑、庄园一无所知。亲戚关系只是封建社会的必要元素之一,它的相对孱弱解释了封建主义的出现。 [16]
封建主义是指,个人自愿屈服于无亲戚关系的他人,仅仅是以服务交换保护。“国家和家庭不再提供足够的保护,村庄的社区仅能维持界线之内的秩序,城市的社区几乎不存在。各处软弱者觉得有必要获得强人的庇护,而强人必须通过说服或强制来获得签约下属的支持,以保障自己的威望、财富、人身安全。” [17]
但我们还没算出欧洲脱离亲戚关系的日期,以及合适的因果关系。 [18] 社会人类学家杰克·古迪(Jack Goody),为过渡日期作出了最令人信服的解释。他把过渡的起点提至6世纪,将责任放在基督教身上——具体地说,放在天主教会的机构利益上。 [19]
古迪注意到,罗马帝国结束时,与众不同的西欧婚姻模式从主要的地中海模式分化出来。包括罗马家族的地中海模式,属于严格的父系家族或父系社会,具有分支式的社会组织。父系团体倾向于同族通婚,有些更偏爱交叉表亲的婚姻。(我在第11章提及,交叉表亲的婚姻在印度南部的达罗毗荼文化中非常流行,在阿拉伯世界、普什图人[Pashtuns]、库尔德人、众多突厥人中也很普遍。)男女有严格的分隔,女子拥有财产或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很少。在所有这些方面,西欧的模式是截然不同的:分配遗产时男女都有份、禁止交叉表亲的婚姻、提倡异族通婚、女子有更多的产权和参与权。
天主教会促动了这一分化,它极力反对四种行为:与近亲结婚、与兄弟的寡妇结婚(levirate,即所谓的兄终弟及或夫兄弟婚)、领养孩子、离婚。教皇格里高利一世在6世纪敦使异教的盎格鲁—萨克逊人皈依基督教,尊敬的比德(Venerable Bede)在报告此事时就提及,格里高利直率谴责部落实行的与近亲和兄弟的寡妇的婚姻。后来的教堂法令禁止纳妾,提倡一生不分的一夫一妻婚姻。 [20]
古迪认为,这些禁令并不直接依据《圣经》或基督教经典。被禁的行为在耶稣诞生的巴勒斯坦是很普遍的,耶稣父母可能就是交叉表亲的婚姻,与兄弟的寡妇结婚在犹太人中也很流行。事实上,基督教福音是反家庭的:在《马太福音》中,耶稣说,“爱父母超过爱我的人,不配我;爱子女超过爱我的人,也不配我”。古迪又称,这些话语来自宣称耶稣将统治尘世一千年的先知,他试图招募人们离开安全的亲戚团体,进入新兴的分裂教派。赞成禁令的神学观点则经常来自《旧约》,犹太人对此却有不同见解。
根据古迪,教会坚持这个立场的原因,与其说为了神学,倒不如说为了教堂自己的物质利益。交叉表亲的婚姻(或任何其他近亲的婚姻)、与兄弟的寡妇结婚、纳妾、领养孩子、离婚都是他所谓的“继承策略”;借此,亲戚团体得以继续控制代代相传的财产。其时,欧洲和地中海世界的居民寿命低于35岁。夫妇生下儿子、长到成人、再一次传宗接代的可能性相当低。因此,为了让人们得以孕育继承人,社会提供各式合法途径。讨论中国时,已解说过纳妾一事。在一夫一妻的社会,离婚可被视作变相纳妾。哥哥在生孩子之前就已去世,嫂子就与弟弟结婚,以确保哥哥的财产将与弟弟的融合在一起。交叉表亲的婚姻能保证家产留在自家人的手中。无论什么情形,教会有计划地切断将财产传给后裔的各种途径。同时,它又强烈提倡信徒向教会自愿捐出土地和财产。拥有财产但无继承人的基督徒日益增多,得益的便是教会。 [21]
西欧女子相对较高的地位也是教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意外结果。寡妇若在家庭团体内重新结婚,会将财产归还部落。教会尽量使之难以实现,所以她本人必须拥有财产。女子有权拥有和处置自己的财产,对教会大有裨益,无子女寡妇和老处女变成了捐献的一大来源。女子有权拥有财产破坏了单传原则,从而敲响了父系宗族的丧钟。 [22]
规则发生变化后的数世纪中,天主教会在财政上非常成功,这绝对不是牵强附会。7世纪结束之前,法国富饶土地的三分之一都在教会手中;从8世纪到9世纪,在法国北部、日耳曼、意大利的教会财产翻了一番。 [23] 这些捐献使教会成为一个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很强大的机构,为格里高利七世的叙任权斗争(investiture conflict)铺平道路(见后文第18章)。这些捐献,跟富裕穆斯林给伊斯兰慈善事业瓦克夫的捐赠有相似之处,但后者主要是富人避税和遗赠子女的对策。而在天主教的欧洲,无子女寡妇和老处女所捐出的土地,则没有附带任何条件。教会因此发现自己成了大地主,在欧洲各地管理庄园,监督农奴的经济生产。这帮助教会履行其赈济饥民和照顾病人的使命,使教士阶层和男女修道院的大幅扩充成为可能,也使内部规则和等级制度的发展变得必不可少。这一切让教会在中世纪的政治舞台中成为一名独立角色。
这些变化对西欧的部落组织构成相当大的破坏。日耳曼、挪威、马札尔(Magyar)、斯拉夫的部落皈依基督教后,仅在两代或三代的时间就见证了其亲戚架构的解散。事实上,这种皈依植根于政治,如马札尔国王伊斯特万(István,或St. Stephen)在1000年接受圣餐。但社会风俗和家庭规则中的实质性变化,不靠政治当局,而靠运作于社会和文化层次的教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