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选
  • 会员

作为治理机构的奥斯曼国家

2025年1月1日  来源: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 作者: 提供人:gushang23......

有证据显示,初期的奥斯曼帝国没有实施最大化征税。说得更确切些,他们视自己为监护人,除了较低水平的征税,还在保护农民对抗更像有组织犯罪的精英。我们这样说,是因为奥斯曼帝国晚期发生财政困难,苏丹不得不大大提高征税水平。

继承于早期中东政权的自我约束已融入奥斯曼的国家理论。波斯萨珊王朝的库思老一世(Chosroes I,531—579年在位)曾说,“如有公正和适度,百姓将生产更多,税收将增加,国家将变得富强,公正是强国的基石”。 [14] 这里的“公正”意味着适度的征税。 [15] 我们可能发现,这无疑是里根执政时流行的拉弗曲线(Laffer curve)的中东版本:低税率给予个人较多奖励,个人因此生产较多,最后的总税收也水涨船高。这种想法获得早期土耳其学者的赞同 [16] ,并进入所谓的公平圆圈(circle of equity),由八条谚语组成:

1. 没有军队就没有皇家权力。

2. 没有财富就没有军队。

3. 百姓生产财富。

4. 苏丹以公正统治来留住百姓。

5. 公正需要世界的和谐。

6. 世界是花园,国家是花园的围墙。

7. 国家支柱是宗教法律。

8. 没有皇家权力,宗教法律就失去支持。

这些谚语通常环绕一个圆圈写下,到了第八条再轮回到第一条。这显示,对皇家权力(第一条)来说,宗教合法性(第八条)又是不可或缺的。 [17] 这是一份异常简洁的声明,阐述军事力量、经济资源、公正(包括税率)、宗教合法性的相互关系。这表明,土耳其统治者的目标不是经济租金最大化,而是平衡了权力、资源和合法性的综合国力最大化。 [18]

与同期的欧洲君主政体相比,奥斯曼制度有个重大缺陷,因此而变得不稳定,那就是缺乏成熟的长子继承制或其他继承规则。按照中东的古老传统,统治者的继承权在上帝手中,建立继承规则有悖上帝的愿望。 [19] 在继承权未定时,不同候选人急需禁卫军、宫廷官员、乌里玛(ulama,教权阶层)、行政机器的支持。苏丹青春期的儿子跟导师一起去不同省城,以获取总督的工作经验,最靠近首都的儿子在影响禁卫军和宫廷方面就占了便宜。苏丹死后,儿子之间经常发生内战。偶尔,苏丹尚未死去就有人抢班夺权。在这些情况下,兄弟之间的残杀在所难免。穆罕默德三世(Mehmed Ⅲ,1595—1603年在位)夺权时,在宫殿里处决了十九个兄弟。他终止将儿子送去外省的安排,让他们住在宫殿内特别居所,其生活宛如囚犯。 [20] 有人会说,这种制度确保新苏丹将是最严厉最残忍的儿子。但没有制度化的继承规则,往往造成致命弱点,在继承期间容易受到外国威胁,并让制度中的参与者获得过度的影响力,如仅是苏丹代理人的禁卫军。

奥斯曼帝国混乱的继承机制,让人们怀疑其制度在总体上的建制化。像处理中国情形一样,马克斯·韦伯也把奥斯曼制度归为家族制,而不属于现代。如果把“家族制”定位为整个政府听从统治者家庭,一切取决于统治者的心血来潮,奥斯曼制度确实如此。几乎国家的所有雇员,其正式地位都是奴隶,这表明苏丹对整个官僚机构享有绝对控制权。跟中国皇帝一样,他可以命令处决上至大维齐尔(首相)的任何官员。苏丹还有权更改制度上的任何规则,如苏莱曼一世决定放松禁卫军不得组织家庭的禁令。

另一方面,不管苏丹在理论上的权力,他治下的政府照章办事,所作的决定可以预测。首先,奥斯曼苏丹受穆斯林宗教法律——伊斯兰教法(sharia)——的束缚,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像中世纪的基督教君主,苏丹正式承认上帝的主权和法律,他自己的权力只是来自上帝的委托。法律的监护人是庞大庄严的宗教机构,乌里玛(神职学者)解说法律,主持宗教法庭,裁决家庭、婚姻、遗产和其他私人事务。对日常层次的执法,苏丹不予干涉。私人产权和国家土地的使用权受到类似保护(参看第19章)。甚至混乱的继承权争斗,在一定意义上也以伊斯兰法律为依据,其原则就是禁止长子继承权。

奥斯曼政府照章办事,还出于代理制的需要。绝对统治者必须将自己的权力和权威委托给代理人,这是简单的生活常识。由于专长和能力,代理人开始营建自己的权力。这在统治像奥斯曼帝国这样辽阔、多样、复杂的地域时,尤其如此。

很奇怪,征募制和军事奴隶制却是奥斯曼帝国最现代的特征之一。在功能上,它的目标与中国科举完全相同:都是国家非人格化招聘的来源,确保源源不断的候选人面对激烈的选择,只效忠于国家,与家庭和亲戚没有牵连,以攀高位。与中国相比,它比较不合理,因为它只允许外国人参与。另一方面,这种限制是为了防止家族化,可以撇开与家庭或地方藕断丝连的本地精英。 [21]

衡量国家制度现代性的另一尺度是法律和程序在帝国的统一。理所当然,中国人设下了最佳标准,很早就创造了不同寻常的统一行政制度,很少例外。奥斯曼制度则允许较多的差异,帝国的中央地区、小亚细亚、巴尔干半岛开始实施相当统一的规则,如土地租佃、征税、司法等。奥斯曼帝国强迫奴隶军改信伊斯兰教,但没将自己的社会制度强加于外省的行政机构。希腊人、亚美尼亚基督徒、犹太人,虽然享受不到穆斯林的法律权利,但仍能组织半自治社区。这些社区的宗教领袖负责财政、教育、执法和其他有关家庭法律和人身地位的事务。 [22] 离帝国的中心越远,地方上的制度就越偏离核心规则。在1517年打败马穆鲁克之后,中东的重要地区,包括埃及、叙利亚、汉志(Hejaz,现代沙特阿拉伯沿红海的西部地区),并入帝国的版图。马穆鲁克获准保留自己的军事奴隶制,但必须承认奥斯曼帝国的主权。汉志则实施自己的特殊规则,因为拥有穆斯林圣城麦加和麦地那,奥斯曼帝国现是穆斯林的监护人。

如涉及版权,请著作权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或支付费用事宜。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