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基雅维利所描述的行政制度,即土耳其苏丹随意派遣和调换去外省的行政官,其根源在于,奥斯曼帝国尚是新兴的征战朝代,没有古老的制度可以继承,只能创建全新的制度。蒙古人13世纪的征服把一系列土库曼(Turcoman)部落,从中亚和中东赶到小亚细亚西部的边境地区,使之夹在西方的拜占庭帝国和东方的塞尔柱(Seijuk,自1243年起成为蒙古伊儿汗国的属国)苏丹国之间。这些部落组织起来,向拜占庭发动攻击(gaza)。领袖之一的奥斯曼(Osman)1302年在巴菲翁(Baphaeon)打败拜占庭军队,因此而声名鹊起,鹤立鸡群,吸引其他边境领袖前来投靠。于是,宛如暴发户的边境国家奥斯曼得以站稳脚跟。它东西出击,以征服新领土,并向周边的成熟国家借用现成制度。 [2]
16世纪的奥斯曼帝国
奥斯曼帝国的地方行政制度源于15世纪的西帕希骑士(sipahi)和其封地蒂玛(timar,养马的意思)。最小的封地只有一至数座村庄,其税收只能负担拥有马和其他装备的单名骑士。较大的封地叫扎美(zeamet),分配给称为扎伊姆(zaim)的中级官员,高级官员分到的封地叫哈斯(has)。骑士或扎伊姆住在自己的封地,向本地农民征收实物税,通常是每个农民每年上缴一车木材和饲料,再加上半车干草。该制度是拜占庭的,奥斯曼帝国只是信手拈来。像欧洲的领主,骑士也提供地方政府的功能,如安全和司法。他还要想方设法将实物转换成现金,以支付装备和奔赴前线的旅费。较大封地的主人被要求提供第二名骑士,包括侍从和装备。整个制度称作迪立克采邑制(dirlik),迪立克意即生计,这也是它的功能。其时的经济仅取得部分货币化,苏丹的军队由此获得维持,无须增税以付军饷。 [3]
地方政府围绕桑贾克组成,包括数千平方英里和将近十万人口。奥斯曼帝国征服新领土,便组成新的桑贾克,并实施详尽的土地清查,列出每个村庄的人力和经济资源,目的就是为了纳税和分配封地。起初,用于各地的规则因地制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新领土的快速增加,法律和规则趋于统一。 [4] 桑贾克长官贝伊不是从本地招聘的,而由伊斯坦布尔的中央政府指派。跟中国的地方官一样,他们任职三年后必须改任他职。 [5] 参战时,他们又是率领自己治下的骑士军队的将领。 [6] 比桑贾克级别更高的行政区是州(beylerbeyilik),他们构成了帝国的主要区域。
如马基雅维利承认的,迪立克制度与欧洲封建制的最重要区别在于,土耳其封地不能转换成遗传财产,不能传给骑士的后裔。由于新兴帝国的多数领土都是新近征服的,国家拥有大量土地(约87%在1528年获得),封给骑士的期限只是他的一生。封地是为了换取军事服务,如果没有提供军事服务,苏丹就可收回封地。跟欧洲不同,大片封地的主人不可再作进一步的分封。骑士太老不能参与战役,或中途夭亡时,他的封地便要上缴,被分配给新骑士。骑士的地位不可遗传,军人的孩子必须回归平民。 [7] 在封地上耕种的农民,只有使用权,但不像他们的主人,其孩子可继承这种使用权。 [8] 所以,奥斯曼帝国创造出仅一代的贵族,防止了享有资源基础和世袭特权的强大地主贵族涌现。 [9]
防止领土贵族的出现还有其他实际的原因。奥斯曼帝国经常处于战争,因此要求骑士在夏季前来报到候战。所以每年有好几个月,封地主人外出,既减轻农民的负担,又削弱了骑士与封地的联系。有时,骑士必须在他处过冬,妻子和孩子要在家里独立谋生。骑士经常利用外出机会,挑上新的配偶。所有这一切都在破坏贵族与封地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在欧洲发展中是异常重要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