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灭于周。周的部落定居于渭河流域(当代陕西省),在商的西方。周的征服始于公元前11世纪初,历时数年。其时,商的军队还必须在山东应付马背游牧民族的袭击。周王杀死商的储君,谋害自己兄弟,夺取政权,建立新朝。 [25]
这一征服开创了很多学者所谓的中国封建时期。其时,政治权力非常分散,掌控在一系列等级分明的氏族和宗族手中。从西周到东周早期,亲戚关系仍是社会组织的原则。到了春秋和战国,这些亲戚团体之间战火纷飞,国家开始慢慢成形。我们可仔细追溯国家形成的各项因素,所依靠的不再是考古学的重新组合,而是历史记载中的证据。
从对比角度看,中国国家的形成过程格外有趣。它在很多方面为欧洲几乎一千年后的历程树立了先例。周部落征服长期定居的商朝领土,建立了封建贵族阶层。无独有偶,日耳曼野蛮部落打败衰败凋零的罗马帝国后,也创立了类似的分散政体。不管是中国还是欧洲,发动战争的需求促使了国家的形成:封建属地逐渐聚合成领土的国家,政治权力趋于集中,现代非人格化行政脱颖而出。 [26]
然而,中国和欧洲又有重要差别。英语版的中国朝代史,给中国平行制度贴上既定标签,如“封建的”、“家庭”、“国王”、“公爵”、“贵族”,从而遮掩了中间的差别。所以,我们需要确定这些标签的意义,既指出重要对应,也挑明不同文明的分道扬镳。
最混乱和误用最多的,可算是“封建的”和“封建主义”。由于学者和辩论家的混乱使用,这两词基本上变得毫无意义。 [27] 根据卡尔·马克思开创的传统观念,“封建主义”往往指欧洲中世纪庄园上领主和农民之间的经济剥削关系。马克思主义历史学认为,现代资本主义兴起之前有个避不开的封建阶段。这种按图索骥的僵硬,迫使传统学者到处寻找封建阶段,即使在毫不相干的社会。 [28]
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Marc Bloch)关注存在于中世纪欧洲的采邑(fief)和属臣(vassalage)制度,从而给封建主义提供了历史上比较准确的定义。采邑是领主和属臣之间的契约,后者获得保护和土地,一定要向领主提供军事服务作为交换。契约在特定仪式中获得尊严,领主将属臣的手放入自己的手中,以亲吻来锁定相互的关系。这种双方兑现义务的从属关系,需要一年一度的更新。 [29] 属臣之后还可将采邑分割成更小的子采邑(subfief),与自己的属下再签新的契约。该制度自有一套复杂的道德规范,与荣誉、忠诚、宫廷婚姻有关。
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欧洲封建主义的关键不是领主和属臣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是隐含的权力分散。历史学家约瑟夫·斯特雷耶(Joseph Strayer)说:“西欧的封建主义基本上是政治性的——它是一种政府……其中,一队军事领袖垄断政治权力,队员之间的权力分配却又相对平等。” [30] 这个定义与马克斯·韦伯有关,也是我在本卷所使用的。该制度的核心是分派采邑或封地,属臣可以在其上实施一定程度的政治控制权。封建契约在理论上可随意取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欧洲的属臣们把采邑转换成自己的家族财产。这表示,后裔得以继承采邑。他们在自己采邑享有征兵征税的政治权力,能独立作出司法裁决,不受领主的干涉。因此,他们一点不像领主的代理人,却是实打实的小领主。马克·布洛赫指出,封建制度晚期的家族性质实际上代表了该制度的退化。 [31] 总之,封建制度的独特处恰恰是它分散的政治权力。
在这个意义上,周朝的中国是个封建社会 [32] ,与中央集权国家没有相似之处。像很多征战的朝代,不管是之前还是之后,周天子发现自己没有足够军队或资源来直接统治所占领的土地,特别是在草原游牧部落频繁骚扰的西方,还有后来成为楚国的南方边境。所以,他分派封地给麾下的将领。考虑到周社会的部落性质,那些将领多是他的亲戚。周天子共设七十一处封地,其中五十三处由他的亲戚治理,剩下的则分给其他文武官员,以及已被击败但愿效忠的商贵族。这些属臣在治理自己封地时享有实质性的自治。 [33]
周朝的中国封建主义与欧洲的相比,仍有重大区别。在欧洲,野蛮部落一旦皈依基督教,分支式的部落制度在封建社会初期即遭摧毁,通常在数代人的时间内。欧洲的封建主义是一种机制,把没有亲戚关系的领主和属臣绑在一起,在亲戚关系不复存在的社会中促进社会合作。相比之下,中国的政治参与者不是独立分散的领主,而是领主和他们的亲戚团体。在欧洲领主的境内,领主与农民签署封建合同,非人格化管理已开始扎根。权力在领主手中,而不在领主亲戚团体的手中。采邑只是他的家庭财产,并不属于更大的亲戚集团。
另一方面,中国的封地授予亲戚团体,之后又逐次分封给下一级的宗族或部落分支。中国贵族与欧洲领主相比,其权力比较薄弱,其等级森严比较缓和,因为他陷入了限制他擅权的亲戚架构。我曾提到,部落社会的领袖地位往往是赢取的,而不是继承得来的。周朝的中国领袖,虽然趋向于等级分明,但仍受亲戚人脉的限制,看起来比欧洲的更像是“部落的”。有位评论家指出,在春秋时期,“国家像一个放大了的家庭。君主统而不治;大夫们很重要,不是因为其职位,而是因为他们是君主的亲戚,或是显赫家庭的家长”。 [34] 君主与其说是真正的一国之主,倒不如说是伙伴中的老大。“各种故事讲到,贵族当众责备君主,并吐口水,却没受到他的训斥或处罚;拒绝他对珍玩的索求;在他妻妾群中与他一起玩游戏;未获邀请而坐上他的桌子;上门邀他分享晚餐,却发现他在外射鸟。” [35]
周朝社会的氏族组织中,军队也是分支式的,没有中央统领。各个宗族动员自己的军队,再蜂聚到更大单位中(像努尔人的分支)。“有关战争的记述透露,战场上,征来的士兵只跟随自己的将领;重要的决定通常由将领们集体讨论决定;部队编制松散,以致将领只能指挥自己手下,而顾不上其余。” [36] 很多案例显示,因为没有严格的统领制度,部将得以修改名义上君主的命令。根据第5章介绍的人类学分类,周朝早期政体是部落的,至多是酋邦的,而绝不是国家的。
中国的封建社会与欧洲的非常相似,都发展了悬殊的阶级分化和贵族阶层,起因是关于荣誉、暴力、冒险的道德信念。开始时,早期部落社会相对平等,并有防止地位悬殊的各式调整机制。然后,某些人开始在狩猎中出类拔萃。狩猎与战争有关联,这可追溯到人类的灵长目祖先。等级制度在狩猎和征战中脱颖而出,因为有些人或群体就是略胜一筹。优秀猎手往往又是优秀战士,狩猎所需要的合作技能进化成军事战术和战略。通过战绩,有些宗族获得更高的地位;宗族内,卓越的战士崛起而成为将领。
这也在中国发生。狩猎和战争的关联保存于一系列礼仪,使武士贵族的社会地位获得合法化。陆威仪(Mark Lewis)解释说,春秋时期,“君主之所以在群众中鹤立鸡群,全靠在圣坛前的‘壮举’,即礼仪化的暴力,如献祭、战争、狩猎”。 [37] 狩猎把动物送上祖先的祭台,战争把战俘送上祖先的祭台。血祭是商朝的习俗,到周朝仍然继续,一直到公元前4世纪。军事征战出发于庙堂,为确保战争的胜利,既有牺牲品又有祈祷。礼仪中,大家分享祭肉,战鼓因战俘的血液而变得神圣,特别可恨的敌人则被剁成肉酱,供宫廷或军队成员进食。 [38]
周朝早期的贵族战争高度礼仪化。发动战争是为了使另一氏族承认自己的霸权,或是为了荣誉受到藐视而实施报仇。军队向前冲是为了保护“继承下来的祖业”,不克尽责的领袖,死后将得不到妥善的祭拜。他们通过在仪式上展示的力量和荣誉来达到目的,不需付诸殊死的实战。战役经常在贵族之间预先安排,需要遵守复杂的规矩。敌人一旦在战场出现,军队一定要上前迎战,否则就是耻辱。不向敌人的最强部位发起攻击,有时也被认作丢脸。敌方君主去世时,为了不影响对方的哀悼义务,军队就会退出战役。春秋初期,贵族打仗多用战车。而这种战车,既昂贵,操作起来又需要高超技术。 [39] 显而易见,军事战略家孙子依靠奇袭和欺骗的“迂回”战术,还要等到中国历史的后期。
周朝早期的中国社会,处于部落和酋邦之间。史书中称为“国”的,都不是真正的国家。周朝的中国好比是家族社会的教科书,换言之,整个国家为一系列封地君主和其亲戚团体所“拥有”。土地和定居于此的民众,都是可传给后裔的家族财产,只受父系家族亲戚规则的约束。这个社会中没有公私之分,每个占统治地位的宗族都可征兵征税,并作出自认妥善的司法裁决。然而,这一切将很快发生变化。
[1]张光直等,《中国文明的形成:考古学的视角》,2—130页。
[2]鲁惟一(Michael Loewe)和夏含夷(Edward L. Shaughnessy)编,《剑桥中国古代史:从文明起源到公元前221年》(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Ancient China From the Origins of Civilization to 221 B.C. )(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1999年),909—911页。
[3]有关早期中国的分代,参见李学勤,《东周和秦的文明》(Eastern Zhou and Qin Civilizations )(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85年),3—5页。
[4]有关这段时期,参见顾立雅(Herrlee G. Creel),《中国的诞生:中国文明形成期研究》(The Birth of China: A Study of the Formative Period of Chinese Civilization )(纽约:Ungar出版社,1954年),21—37页;夏含夷(Edward L. Shaughnessy),《西周历史资料:青铜器铭文》(Sources of Western Zhou History: Inscribed Bronze Vessels )(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91年)。
[5]张光直,《美术、神话与祭祀:古代中国通向政治权威之路》,26—27页。
[6]张光直,《美术、神话与祭祀:古代中国通向政治权威之路》,35页。
[7]张光直,《美术、神话与祭祀:古代中国通向政治权威之路》,41页。
[8]张光直等,《中国文明的形成:考古学的视角》,85页。
[9]张光直,《美术、神话与祭祀:古代中国通向政治权威之路》,124页。
[10]张光直等,《中国文明的形成:考古学的视角》,170页。
[11]张光直等,《中国文明的形成:考古学的视角》,164—165页。
[12]有关中国家庭主义的残存,参见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Trust: The Social Virtues and the Creation of Prosperity )(纽约:自由出版社,1996年),69—95页。
[13]参见Olga Lang,《中国的家庭与社会》(Chinese Family and Society )(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46年);Maurice Freedman,《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Lineage Organization in Southeastern China )(伦敦:Athlone出版社,1958年);Maurice Freedman,《中国的宗族与社会:福建和广东》(Chinese Lineage and Society: Fujian and Guangdong )(伦敦:Athione出版社,1966年);Maurice Freedman,《中国社会的家庭和亲戚》(Family and Kinship in Chinese Society )(加利福尼亚州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70年);孔迈隆(Myron L.Cohen),《台湾的中国家庭制度》(House United, House Divided: The Chinese Family in Taiwan )(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76年);武雅士(Arthur P. Wolf)和黄介山(Chieh-shan Huang),《中国的婚姻与过继,1845—1945年》(Marriage and Adoption in China,1845 —1945 )(斯坦福,加州: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80年)。
[14]有关当代人类学与历史研究的讨论,参见 James L. Watson,《中国的亲戚关系:人类学视角下的历史研究》(Chinese Kinship Reconsidered: Anthropological Perspectives on Historical Research),载《中国季刊》(China Quarterly )第92期(1982年):589—627页。
[15]有关当代人类学与历史研究的讨论,参见 James L. Watson,《中国的亲戚关系:人类学视角下的历史研究》(Chinese Kinship Reconsidered: Anthropological Perspectives on Historical Research),载《中国季刊》(China Quarterly )第92期(1982年),594页。
[16]Paul Chao,《中国的亲戚关系》(Chinese Kinship )(波士顿:劳特里奇出版社,1983年),19—26页。
[17]鲁惟一(Michael Loewe),《秦汉帝国的政府:公元前221—公元220年》(The Government of the Qin and Han Empires: 221 BCE-220 CE )(印第安纳波利斯:Hackett出版社,2006年),6页。
[18]Donald Keene,《明治天皇和他的世界,1852—1912年》(Emperor of Japan: Meiji and His World, 1852-1912 )(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2002年),2页。
[19]鲁惟一,《秦汉帝国的政府:公元前221—公元220年》,6页。
[20]柯昌济(Ke Changji),《中国古代社会与亚细亚生产方式》(Ancient Chinese Society and the Asiatic Mode of Production),载Timothy Brook编,《中国的亚细亚生产方式》(The Asiatic Mode of Production in China )(Armonk,纽约州:M. E. Sharpe出版社,1989年)。
[21]弗朗茨·舒曼(Franz Schurmann),《中国传统财产观念》(Traditional Property Concepts in China),载《远东季刊》(Far Eastern Quarterly )第15卷,第4期(1956年):507—516页。
[22]Paul Chao,《中国的亲戚关系》,25页。
[23]裴达礼,《中国的家庭和亲戚关系》,55—59页。
[24]Paul Chao,《中国亲戚关系》,19页;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172—173页。
[25]有关背景资料,参见John A. Harrison,《中华帝国》(The Chinese Empire )(纽约:Harcourt出版社,1972),36—37页。有关周的起源和对商的征服,参见顾立雅,《中国的诞生:中国文明形成期研究》,219—236页。
[26]有关此类的对比,参见许田波(Victoria Tin-bor Hui),《古代中国和早期现代欧洲的战争与国家形成》(War and State Formation in Ancient China and Early Modern Europe )(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
[27]有关封建主义概念的主要评论,参见Elizabeth A. R. Brown,《建构的暴政:封建主义与欧洲中世纪历史学家》(The Tyranny of a Construct: Feudalism and Historians of Medieval Europe),载《美国历史评论》(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第79卷,第4期(1974年):1063—1088页。另请参阅 J?rgen M?ller,《重返封建主义:历史学家的技艺,以及对概念工具和概括的需要》(Bringing Feudalism Back In: The Historian’s Craft and the Need for Conceptual Tools and Generalization),未刊稿。
[28]有关讨论文章,参见列文森(Joseph R. Levenson)和弗朗茨·舒曼(Franz Schurmann),《中国历史解说:从开始到汉朝的衰落》(China: An Interpretive History,From the Beginnings to the Fall of Han )(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69年),34—40页。
[29]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Feudal Society )(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68年),161页。
[30]Joseph R. Strayer,《西欧的封建主义》(Feudalism in Western Europe),载Fredric L. Cheyette编,《中世纪欧洲的领主和社区:选读》(Lordship and Community in Medieval Europe: Selected Readings )(纽约:霍尔特出版社,1968年),13页。
[31]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190页之后。
[32]有关周朝和欧洲封建主义之间关系的讨论,参见李峰,《封建主义和中国西周:评论》(“Feudalism” and Western Zhou China: A Criticism),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第63卷,第1期(2003年):115—144页。李峰认为,西周政治上的中央集权已超过“封建主义”这一术语所能指称的。
[33]John A. Harrison,《中华帝国》,37—41页;许倬云,《中国古代社会史论: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流动》(Ancient China in Transition : An Analysis of Social Mobility, 722-222 B.C )(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65年),53页;列文森和弗朗茨·舒曼,《中国历史解说:从开始到汉朝的衰落》,30—32页。
[34]许倬云,《中国古代社会史论》,78页。
[35]陆威仪(Mark E. Lewis),《早期中国认可的暴力》(Sanctioned Violence in Early China )(奥尔巴尼: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1990年),33页。
[36]陆威仪(Mark E. Lewis),《早期中国认可的暴力》(Sanctioned Violence in Early China )(奥尔巴尼: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1990年),35页。
[37]陆威仪(Mark E. Lewis),《早期中国认可的暴力》(Sanctioned Violence in Early China )(奥尔巴尼: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1990年),17页。
[38]陆威仪(Mark E. Lewis),《早期中国认可的暴力》(Sanctioned Violence in Early China )(奥尔巴尼: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1990年),28页。
[39]陆威仪(Mark E. Lewis),《早期中国认可的暴力》(Sanctioned Violence in Early China )(奥尔巴尼: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1990年),22、37—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