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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部落制到保护人—依附者和政治机器

2025年1月1日  来源: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 作者: 提供人:gushang23......

我以亲戚关系来定位部落制(tribalism),但部落社会也在进化。分支世系制的严格系谱,慢慢变成父母双传的部落,甚至是接受无亲戚关系成员的部落。如果我们采用更广泛的定义,部落不但包括分享共同祖先的亲戚,还包括因互惠和私人关系而绑在一起的保护人和依附者,那么,部落制便成了政治发展的常数。

例如在罗马,甫斯特尔·德·库朗日所描述的父系亲族,叫作家族(gentes)。但到共和国初期,家族开始积累大量无亲戚关系的追随者,叫作依附者(clientes)。他们由自由民、佃户、家庭侍从所组成,到后来甚至包括愿意提供支持以换取金钱或其他好处的贫穷平民(plebeian)。从共和国晚期至帝国初期,罗马的政治离不开强悍领袖动员各自依附者来攫取国家机构,像恺撒、苏拉(Sulla)、庞培。富有的保护人,把他们的依附者编成私人军队。在考察共和国末期的罗马政治时,历史学家塞缪尔·芬纳(Samuel Finer)很小心地指出,“如果抛开具体人物……你会发现所有这些尔虞我诈、大公无私、高贵庄严,并不比一个拉丁美洲的香蕉共和国多多少。如果把罗马共和国看成是弗里多尼亚共和国(Freedonian Republic),将时间设在19世纪中期,将苏拉、庞培和恺撒想象成加西亚·洛佩兹、佩德罗·波德里拉和海梅·比列加斯,你会发现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如由依附者构成的派系、私人军队和对总统职位的武装争夺”。 [47]

宽泛意义中的部落制,仍是活生生的事实。例如,印度自1947年建国以来,一直是成功的民主政体,但印度政治家在议会竞选中,仍需依赖保护人和依附者之间的私人关系。严格讲,这些关系有时仍属部落的,因为部落制仍存在于印度较穷、较落后的地区。其他时候,政治支持以种姓制度或宗派主义为基础。但在每一件案例中,政治家与支持者的社会关系,与在亲戚团体中的一模一样。它仍建基于领袖和追随者的相互交换恩惠:领袖帮助促进团体利益,团体帮他获得竞选。异曲同工的是美国城市的赞助政治。其政治机器所依据的,仍是谁为谁搔了痒,而不是意识形态和公共政策的“现代”动机。所以,以非人格化形式的政治关系取代“部落”政治的斗争,仍在21世纪继续。

[1]“财产权源于各自的能力。对利益一致来说,能力上的差异几乎是不可逾越的障碍。但保护这些能力是政府的首要目标。”詹姆斯·麦迪逊,《联邦论》第10篇。

[2]Douglass C. North和Robert P. Thomas,《西方世界的兴起:新编经济史》(The Rise of the Western World: A New Economic History )(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1973年),1—2页。

[3]Garrett Hardin,《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载《科学》第162期(1968年):1243—1248页。另请参阅Richard Pipes,《财产和自由》(Property and Freedom )(纽约:Knopf出版社,1999年),89页。

[4]例如Yorani Barzel,《产权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Property Rights )(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1989年)。

[5]在1849—1850年的加利福尼亚淘金热中,这些权利据说得以自然涌现。矿工举行和平谈判,以分配他们所标出的开采地。参见Richard Pipes,《财产和自由》,91页。但这解释忽略了两条重要的上下文:第一,矿工都是英美文化的产物,对私人财产权的尊敬已深植人心;第二,这些权利以众多本土居民的习惯权利为代价,这些习惯权利没有得到矿工的尊重。

[6]Charles K. Meek,《土地法和殖民地的习俗》(Land Law and Custom in the Colonies ),第2版(伦敦:Frank Cass出版社,1968年),26页。

[7]引自Elizabeth Colson,《殖民地时期对土地所有权定义的影响》(The Impact of the Colonial Period on the Definition of Land Rights),载Victor Turner编,《非洲殖民主义1870—1960年》第3卷:《变化中的侧面:非洲社会与殖民统治》(Colonialism in Africa 18701960 . Vol.3: Profiles in Change: African Society and Colonial Rule )(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1971年),203页。

[8]Charles K. Meek,《土地法和殖民地的习俗》,6页。

[9]Elizabeth Colson,《殖民地时期对土地所有权定义的影响》,200页。

[10]Paul Vinogradoff,《历史法学》(Historical Jurisprudence )(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1923年),327页。

[11]Charles K. Meek,《土地法和殖民地的习俗》,17页。

[12]Paul Vinogradoff,《历史法学》,322页。

[13]有关传统土地所有制的利弊,参见 Curtin,Holzknecht和Larmour,《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土地注册》。

[14]有关巴布亚新几内亚产权谈判的困难,参见Kathy Whimp,《巴布亚新几内亚和澳大利亚的本土地主和代表权》。

[15]产权的现代经济理论并不指定,如要制度有效,产权应属何种社会单位。根据一般假设,单位是个人,但家庭和公司也经常充作产权所有人。它们的成员,在有效使用共有资源上,被认作分享共同的利益。参见Jennifer Roback,《交换、主权和印英关系》(Exchange, Sovereignty, and Indian-Anglo Relations),载Terry L. Anderson编,《产权和印度经济》(Property Rights and Indian Economies )(马里兰州兰哈姆:Rowman and Littlefield 出版社,1991年)。

[16]Paul Vinogradoff,《历史法学》,343页。

[17]Gregory Clark,《常识:共有财产权、效率与制度变革》(Commons Sense: Common Property Rights, Efficiency,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载《经济史杂志》(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第58卷,第1期(1998年):73—102页。另请参阅Jerome Blum,《评论:英国议会圈地》(Review: English Parliamentary Enclosure),载《现代史杂志》(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 )第53卷,第3期(1981年):477—504页。

[18]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引用很多资源合用的案例(即互不排斥,但仍有竞争)。尽管没有私人产权,社区仍能给予持续发展的管理。参见Elinor Ostrom的《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Governing the Commons: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 )(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1990年)。

[19]Charles K. Meek,《土地法和殖民地的习俗》,13—14页。

[20]Elizabeth Colson,《殖民地时期对土地所有权定义的影响》,202页。

[21]Thomas J. Bassett和Donald E. Crummey,《非洲农业体系中的土地》(Land in African Agrarian Systems )(麦迪逊:威斯康星大学出版社,1993年),9—10页。

[22]Elizabeth Colson,《殖民地时期对土地所有权定义的影响》,196—197页;Charles K. Meek,《土地法和殖民地的习俗》,12页。

[23]19世纪70年代开始的非洲抢夺中,欧洲强权在建立行政制度时因陋就简,利用本地领袖的网络来执行规定、征募劳役、收集人头税。参见Mahmood Mamdani,《公民和百姓:当代非洲和殖民主义晚期的遗产》(Citizen and Subject: Contemporary Africa and the Legacy of Late Colonialism )(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6年)。

[24]Paul Vinogradoff,《历史法学》,351页。

[25]埃文斯—普理查德,《努尔人》,150—151页。

[26]埃文斯—普理查德,《努尔人》,150—169页。

[27]Bruce L. Benson,《印度习惯法:两个案例的研究》(Customary Indian Law: Two Case Studies),载Terry L. Anderson编,《产权和印度经济》(Property Rights and Indian Economies ),29—30页。

[28]Bruce L. Benson,《印度习惯法:两个案例的研究》(Customary Indian Law: Two Case Studies),载Terry L. Anderson编,《产权和印度经济》(Property Rights and Indian Economies ),31页。

[29]Paul Vinogradoff,《历史法学》,353—355页。

[30]亨利·梅因,《早期法律和习俗》,170—171页。

[31]Paul Vinogradoff,《历史法学》,345页。

[32]Marshall D. Sahlins,《分支世系制:掠夺扩展的组织》(The Segmentary Lineage: An Organization of Predatory Expansion),载《美国人类学家》(American Anthropologist )第63卷,第2期(1961年):322—345页。

[33]Lawrence H. Keeley,《文明之前的战争》(War Before Civilization )(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Steven LeBlanc和Katherine E. Register,《持续的战斗:高尚野蛮人的传说》。

[34]Lawrence H. Keeley,《文明之前的战争》,30—32页。

[35]Lawrence H. Keeley,《文明之前的战争》,29页。

[36]Lionel Tiger,《群体男性》,这是男性结盟一词的起源。参见Steven LeBlanc和 Katherine E. Register,《持续的战斗:高尚野蛮人的传说》,90页。

[37]Jerome Blum,《俄罗斯的领主和农民,从9世纪到19世纪》(Lord and Peasant in Russia, from the Ninth to the Nineteenth Century )(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61年),38—39页。

[38]像罗伯特·贝茨那样的政治学家,以经济眼光看待政治,有时将武士列为“暴力专家”,好像其所作所为只是在从事一项经济职业,像鞋匠或房地产中介人。他们这样做掩饰了武士社会团结的非经济来源,不管是彼此之间,还是与领袖的。参见罗伯特·贝茨的《繁荣与暴力》(Prosperity and Violence )(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2001年)。

[39]塔西佗,《阿格里寇拉传、日耳曼尼亚志、对话集I》(Agricola Germania Dialogus I ),翻译者 M. Hutton(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70年),13.3—4,14.1。

[40]塔西佗,《阿格里寇拉传、日耳曼尼亚志、对话集I》(Agricola Germania Dialogus I ),翻译者 M. Hutton(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70年),14.2—3。

[41] 有关替代的思想历程,参见Albert O. Hirschman,《激情和利益:资本主义胜利之前的政治观点》(The Passions and the Interests: Political Arguments for Capitalism Before Its Triumph )(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77年)。

[42]James Chambers,《魔鬼的骑士:蒙古入侵欧洲》(The Devils Horsemen: The Mongol Invasion of Europe )(纽约:Atheneum出版社,1979年),6页。

[43]Tatiana Zerjal等,《蒙古人的基因遗产》(The Genetic Legacy of the Mongols),载《美国人类遗传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Human Genetics )第72卷(2003年):717—721页。

[44]塔西佗,《阿格里寇拉传、日耳曼尼亚志、对话集I》,7.1。

[45]Bruce L. Benson,《印度习惯法:两个案例的研究》,33页。

[46]Bruce L. Benson,《印度习惯法:两个案例的研究》,36页。

[47]S. E. Finer,《政府史》第1卷:《古代君主政体和帝国》(The History of Government, Vol. I: Ancient Monarchies and Empires )(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440—4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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