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上,部落社会远比族团层次社会强大。一获通知,他们可动员数百乃至数千名的亲戚。第一个以祖先崇拜来动员大量亲戚的社会,很可能享有对付敌人的巨大优势。一经发明,它就会刺激他人的模仿。因此,战争不仅造就了国家,也造就了部落。
宗教在促进大规模的集体行动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很自然,人们要问:部落组织是既存宗教信仰的结果呢?抑或,宗教信仰是后添的,以加强既存的社会组织?很多19世纪的思想家,包括马克思和涂尔干,都相信后者。马克思有句名言:宗教是大众的“麻醉剂”,它是精英们发明出来以巩固其阶级特权的神话。据我所知,他没有对部落社会的祖先崇拜发表过任何意见。但也可推而广之,说家长在操纵死去祖先的愤怒,以加强自己在活人中的权威。另一解释是,需要帮助以对抗共同敌人的族团领袖,为赢得邻人支持,而求援于传奇或神话中死去多年的共同祖先。虽是他的首倡,但这想法蔓延滋长后自成一体。
很不幸,我们只能推测思想与物质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无人目睹从族团层次到部落社会的过渡。考虑到宗教观念在后来历史中的重要性,假如因果关系不是双向交流的,人们反而会感到惊讶。宗教创意影响社会组织,物质利益也影响宗教观念。但要记住,部落社会不是“自然”的,不是其他更高社会崩溃时回归的首选。它出现于家庭和族团层次社会之后,只在特殊环境中繁荣昌盛。它产生于特定历史时期,靠某种宗教信仰获得维持。如若新宗教引入,原有信仰发生变化,部落社会就会分崩离析。我们将在第19章看到,这就是基督教挺进野蛮欧洲后所发生的。随时间流逝,部落社会被更有弹性、更易扩张的社会所取代,但其缩了水的变种从未消失。
[1] 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Ancient Society );或《人类进步研究:从野性、野蛮到文明》(Researches in the Lines of Human Progress from Savagery, through Barbarism to Civilization )(纽约:Henry Holt出版社,1877年);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神话、哲学、宗教、语言、艺术和习俗发展之研究》(Primitive Culture: Researches into the Development of Mythology, Philosophy, Religion,Language, Art, and Custom )(纽约:G. P. Putnam出版社,1920年)。
[2]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The Origin of the Family,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State, in Light of the Researches of Lewis H. Morgan )(纽约:国际出版社,1942年)。
[3]赫伯特·斯宾塞,《生物学原理》(The Principles of Biology )(纽约:D. Appleton出版社,1898年)和《社会学原理》。
[4]例如参见Madison Grant,《伟大种族的消逝》(The Passing of the Great Race ),或《欧洲历史的种族基础》(the Racial Basis of European History )修订第4版(纽约: Scribner出版社,1921年)。
[5]这一经典之句出自Clifford Geertz,《文化的解释》(The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 )(纽约:基础读物出版社,1973年)。
[6] Leslie A. White,《文化的演变:罗马崩溃前的文明发展》(The Evolution of Culture: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ization to the Fall of Rome )(纽约:麦克劳希尔出版社,1959年)。
[7]Julian H. Steward,《文化变迁的理论:多线性演化的方法学》(Theory of Culture Change: The Methodology of Multi-linear Evolution )(伊利诺伊州乌尔班纳:伊利诺伊大学出版社,1963年)。
[8]Elman R. Service,《原始社会组织:进化的视角》(Primitive Social Organization: An Evolutionary Perspective )第2版(纽约:兰登书屋,1971年)。更早尝试进化思路的是V. Gordon Childe,《人类自己创造自己》(Man Makes Himself )(伦敦:Watts出版社,1936年)。
[9] Morton H. Fried,《政治社会的演变:政治人类学论文》(The Evolution of Political Society: An Essay in Political Anthropology )(纽约:兰登书屋,1967年)。
[10]Marshall D. Sahlins和Elman R. Service,《进化与文化》(Evolution and Culture )(安阿伯市:密歇根大学出版社,1960年)。
[11]有关进化理论的背景,参见Henri Claessen和Pieter van de Velde,《社会进化概论》(Social Evolution in General),载Henri Claessen,Pieter van de Velde和M.Estelle Smith编,《发展和衰落:社会政治组织的演变》(Development and Decline: The Evolution of Sociopolitical Organization )(马萨诸塞州南哈德利:Bergin and Garvey出版社,1985年)。
[12]Marshall D. Sahlins和Elman R. Service,《进化与文化》,第1章。
[13]Jonathan Haas,《从领袖到统治者》(From Leaders to Rulers )(纽约:Kiuwer Academic/Plenum出版社,2001年)。
[14]Elman R. Service,《原始社会组织:进化的视角》。
[15]甫斯特尔·德·库朗日(Numa Denis Fustel de Coulanges),《古代城市》(The Ancient City )(纽约州花园城:双日出版社,1965年);亨利·梅因,《古代法》(波士顿:烽火出版社,1963年)。
[16]Morton H. Fried,《政治社会的演变:政治人类学论文》,47—54页。此类社会的知识来自对本土美国群体的研究,像Algonkian或 Shoshone的印第安人,但他们现都已消失。
[17]Morton H. Fried,《政治社会的演变:政治人类学论文》,94—98页。
[18]参见Ernest Gellner,《民族主义与复杂社会的两种凝聚形式》(Nationalism and the Two Forms of Cohesion in Complex Societies),载Ernest Gellner,《文化、身份与政治》(Culture, Identity, and Politics )(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1987年),6—28页。
[19]Adam Kuper,《中选的灵长目:人性与文化差异》(The Chosen Primate: Human Nature and Cultural Diversity )(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94年),227—228页。
[20]Morton H. Fried,《政治社会的演变:政治人类学论文》,83页。
[21]Morton H. Fried,《政治社会的演变:政治人类学论文》,90—94页。
[22]Morton H. Fried,《政治社会的演变:政治人类学论文》,69页。
[23]C. D. Forde,引自Elman R. Service,《原始社会组织:进化的视角》,61页。
[24]Ester Boserup,《人口与技术变化》(Population and Technological Change )(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1年),40—42页。
[25]Massimo Livi-Bacci,《世界人口简史》(A Concise History of World Population )(牛津:布莱克维尔出版社,1997年),27页。
[26]埃米尔·涂尔干,《社会的分工》(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 )(纽约:麦克米伦出版社,1933年),特别参见第6章。涂尔干所用的分支式比我的更为广泛,事实上,也许太广泛了,以至不能通用。他将之用于已有高级政治发展水平的国家层次社会。有关批评,参见Ernest Gellner,《民族主义与复杂社会的两种凝聚形式》。
[27]在这样的社会中,兄弟姐妹之间和母亲女儿之间的纽带,强于丈夫妻子之间和父子之间。Elman R. Service,《原始社会组织:进化的视角》,115页。
[28]在巴布亚新几内亚,高地居民是父系的,沿海群体中很多却是母系的。两个制度都培植强烈的部落身份感。《原始社会组织:进化的视角》,110—111页。
[29] 爱德华·埃文斯—普理查德,《努尔人:对尼罗河畔一个人群的生活方式和政治制度的描述》(The Nuer: A Description of the Modes of Livelihood and Political Institutions of a Nilotic People )(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40年);《努尔人的亲戚关系和婚姻》(Kinship and Marriage Among The Nuer )(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51年)。
[30]埃文斯—普理查德,《努尔人》,139页。
[31]埃文斯—普理查德,《努尔人》,142—143页。
[32]埃文斯—普理查德,《努尔人》,173页。
[33]有关部落标识的松弛,参见Morton H. Fried,《政治社会的演变:政治人类学论文》,157页。有些父系家族的部落以双传规则来接纳成员,尤其在政治上于己有利的时候。罗马帝国崩溃后的欧洲,遇上需要,也有类似的情形。流行于欧洲大部的萨利克法律,严格规定父系家族的遗产继承。如果君主没有男性继承人,只有意志坚强的女儿,也会想方设法扭曲规则,让女儿继位。
[34]甫斯特尔·德·库朗日,《古代城市》,17页。
[35] 亨利·梅因,《早期法律和习俗》(Early Law and Custom: Chiefly Selected From Lectures Delivered at Oxford )(德里:B. R. Pub. Corp出版社,1985年),56页。
[36] 张光直等,《中国文明的形成:考古学的视角》(The Formation of Chinese Civilization: An Archaeological Perspective )(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2005年),165页。
[37]甫斯特尔·德·库朗日,《古代城市》,29页。
[38]亨利·梅因,《早期法律和习俗》,53—54页。
[39]裴达礼(Hugh Baker),《中国的家庭和亲戚关系》(Chinese Family and Kinship )(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79年),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