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政治负责制;欧洲建国的迟到反成自由的来源;辉格史观错在何处;比较各国才能理解政治发展;欧洲五种不同的结果
负责制政府意味着,统治者相信自己应对治下的民众负责,应将民众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负责制可以多种方式获得,如道德教育,这是中国和受儒家影响国家所奉行的。君主接受教育,深感对社会的责任,并从老练通达的幕僚那里,接受经邦纬国的咨询。今天,统治者自称关心民众,但又不受法治或选举在程序上的限制,如此的政治制度,西方人士往往嗤之以鼻。但道德负责制在威权社会中仍有实际意义,约旦哈希姆王国与萨达姆·侯赛因治下的伊拉克复兴党(Ba’athist)政权形成明显的对照。它们都不是民主政体,但后者实施残酷和无孔不入的专政,主要为萨达姆亲朋好友的利益服务。相比之下,除了权力极其有限的议会,约旦国王无须对人民负责,但还在尽量满足约旦社会各团体的需求。
正式的负责制只是程序上的:政府愿意屈服于限制其随心所欲的机制。归根结蒂,这些程序(通常在宪法中得到详细说明)允许社会公民因政府渎职、无能或滥权而将之完全取代。今天,程序上负责制的主要形式是选举,其中最好的是成人普选的多党选举。但程序上的负责制并不局限于选举。在英国,对负责制政府的早期要求是以法律名义,公民相信国王也应服从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普通法,基本上是由非民选法官所塑造,再加上非普选议会所制订的。所以,最早形式的政治负责制,其对象不是全体人民,而只是代表社会共识的传统法律,以及寡头的立法机关。我在此使用“负责制”,而不用“民主”,道理就在这里。
久而久之,民主渐渐发生。选举权逐一抵达更为广泛的阶层,包括无产男子、女子、少数种族、少数民族。此外愈来愈明显,法律不再依据宗教,而要求得到民主的批准,即使其执行仍留给专业法官。在英国、美国和西欧,程序上负责制的完全民主化,一直要等到20世纪。
姗姗来迟的欧洲建国
早期现代时期,欧洲国家建设者方才投入等同于中国和土耳其的工程——建造强大的中央国家,在全国领土上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并宣称主权。这些努力开始得很晚,始于15世纪末,成于17世纪末。国家主权的理论来自学者的笔尖,如格劳秀斯(HugoGrotius)和霍布斯。他们主张,真正享有主权的不是上帝,而是国王。
总的来说,欧洲君主在此项工程中遇上更大阻力,与中国或土耳其相比,欧洲社会中其他政治参与者组织得更为严密。国家建设继续进行,但经常遭遇有组织的反抗,迫使统治者寻找同盟以求折中。地主贵族早已根深蒂固,坚守在固若金汤的城堡,拥有独立的收入和军队。中国贵族从未获得如此的独立;如我们所知,奥斯曼帝国从不允许此种贵族阶层诞生。国家建设广泛开展时,西欧涌现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元素。商人和早期制造商创造大量财富,不受国家的控制。自治城市愈益成熟,尤其在西欧,还依据自己的规则来组织自己的民兵。
欧洲法律的早期发展在限制国家权力上发挥重要作用。君主经常侵占百姓的产权,但漠视法律依据而随意没收私人财产的却很少。因此,他们并不享受无限的征税权力,为了资助战争还要向银行家借钱。就任意的逮捕或处决而言,欧洲贵族享有更多的人身安全。除了俄罗斯,欧洲君主也避免在自己社会中向精英发动赤裸裸的恐怖和威胁。
欧洲国家建设的迟到,恰恰是欧洲人后来享受的政治自由的来源。早熟形成的国家,如果缺乏法治和负责制,能对百姓实施更为有效的暴政。物质条件和技术的每一项进步,落在不受制衡的国家手中,便意味国家更有能力为自身目的而严格控制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