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社会的压力集团
在有关农村社群的研究方面,麻省理工大学的年轻政治学者蔡莉莉(LilyTsai)成绩卓著。2007年,她出版了《没有民主的问责制》(Accountability Without Democracy)一书。就在此前,她花了将近两年时间走访了中国河北、山西、福建和江西等省的316个村庄。蔡莉莉注意到,在那些公共设施及服务比较健全的村落,通常都有不少发挥着社区凝聚力和道德权威的民间团体(特别是宗教和宗族团体)存在。从社会资本理论出发,蔡莉莉由此论定,尽管中国乡村尚没有形成现代意义的民主,有的地方在经济上也很落后,但决定乡村官员治理水平的关键因素,也许首先并不在于经济水平和政治体制的差异,而在于当地是否有这种社会团体存在。在非民主条件下,如果乡镇没有一个隐性的权力(如道德)或者压力集团(如宗族组织)来约束乡镇干部,这些官员便会将钱财用于修建政府大楼,而不是乡村公路或者其他公共设施。而且,宗教团体或者宗族组织在社会动员方面似乎也比政府更有效率。比如,在中国北部有个天主教村庄,是教会而不是地方当局组织村民修建了一条公路。据说,有些村庄即使有钱,也很少有人愿意听从政府指挥;相反,没有人会拒绝教会的要求。这种动员效率同样表现在宗族社会里。
如今乡下,较好的公共建筑,除了政府大楼、学校之外,恐怕就得数教堂和祠堂了。农民想方设法拖延或者抵制来自政府的种种“苛捐杂税”,但是如果村里要组织修建一个祠堂,每家人都会不遗余力。
乡镇干部受到的压力同样来自“熟人社会”。每当我和一些乡镇干部走访附近一些村落时,发现一些乡镇干部几乎无人不识,其熟络程度可见一斑。虽然县一级干部通常不太在乎农民的评价,但是由于乡镇干部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里,多少还是很在乎来自治下农民的评价。毕竟,这些干部通常都是来自附近的农村。
宗族议会制
宗教或宗族组织的介入并非表明这些社会团体具有“第二政府”的特征。透过上述细节,本文着重要谈的是,中国民间社会的自治能力被严重贬抑或者低估。事实上,即使是过去被描绘得全然黑暗的宗族组织,在社会变革中也不是没有自新能力。早在上世纪初,中国一些地方便已经出现了“宗族议会制”。
先说什么是议会。在拉丁文中,议会的原意是谈话式辩论(Parliamentum),后来逐渐发展为一种代表们集会的形式。虽然宋朝廷议相对开明,但中国自古并无议会政治的观念。上朝时,文武百官可以争得面红耳赤,但是主席台上坐着的那位,毕竟不是主持会议的议长,而是手握生杀大权的皇帝。
自1840年以后,中国开始面临李鸿章所谓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要穿越唐德刚所谓的“历史三峡”。也是从那时候开始,西方议会政治思想才渐渐传到中国,为部分绅士知识分子、政府官员与西方传教士所鼓吹。闭关锁国的中国人终于知道,原来皇帝之上,还可以有个“巴厘满衙门”(Parliament)。1905年,日俄战争以日本胜利结束,在当时被认为是日本的君主立宪对俄国的君主专制的胜利,所谓“非小国能战胜于大国,实立宪能战胜于专制”。
在清朝驻外使节中,郭嵩涛算是深入观察西方议会制度的第一人,而且对于这种君民同治的制度,更是怀着一种强烈的向往。郭嵩涛本有意将自己在异国的所见所感发回国内,以影响时人时局,没想到的是,他的《使西纪程》(日记的最早部分)出版后立即被保守派指为“叹羡西洋国政”,离经叛道,旋被销毁。自此,郭嵩涛变得心灰意冷。而他的使英日记在1980年得以公之于世,已经是一百多年以后的事了。
慈禧一生昏庸,临死前几年还算识时务。1908年8月,清朝宣布预备立宪以九年为限,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宪政时间表——1917年召开国会,实行宪政。只可惜此时的大清朝已经和她修长的指甲一样不堪一折,连“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理想最终都没有实现。慈禧能轻易地给自己的指甲上一个金属的外套,然而当她也想给大清帝国上一个君主立宪的套子时,历史已经不给她机会了。“用血缘黏合地缘,用族权支持政权”的八旗制度,因为黏合不了民权,此时已摇摇欲坠。及至1908年11月,西太后终于归西,其后的掌权者又鼠目寸光弄出个“皇族内阁”,一场改天换地的革命已兵临城下。
虽然清王朝没有搞成议会制,中国民间还是有所斩获。二十世纪中国,宗法制度所遭遇的也并非只有前文提到“去家庭、废姓氏”般的全盘否定;一些宗族内部求变,也搞起了议会制。只不过这些成长,早已经湮没无闻,不为世人所知。如法国社会学家谢和耐所感慨,中国历史学家对发生在社会领域的革命性成长往往视而不见,他们热衷记载的只有改朝换代。
说到宗族议会制,最成规模的是上海曹氏宗族搞的“谯国族会”。所谓“谯国”,是指曹姓的郡望。按照《谯国族会简章》规定,族会管理人员,由议长、副议长各1人,评议员10人,契券保管员、会计、庶务、文牍各1人,征租2人共同组成。这些人都要经投票法公举,任期以一年为限, 冬至大会更举, 可连举连任。凡16岁以上的族人有选举权,25岁以上的有被选举权。
据1925年编撰的《上海曹氏续修族谱·族会缘起》记载,该曹姓族人从1909年便开始实行“宗族议会制”,到这一年已持续了16年之久。之所以有此变革,既是受了新世纪欧风美雨的洗礼,据说同时也是接受了某族长私卖公产之教训。
至于这已然发黄的《谯国族会施行规则》,似乎也尽得《罗伯特议事规则》之精髓——比起安徽南塘村搞的农村版“萝卜白菜规则”,算是整整早了一百年。根据第一章开会诸条规定,宗族议会开会,须“议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得开议。到会议员有过半数同意方得取决。议长主席不到,由副议长代;副议长亦不到,以议员之得票多者代。议员发表意见当依次序,二人不得同时发言,他人言未终时不得掺杂。议员意见或两歧时,以多数取决;两数相等,则取决于议长”。会计等职员也须到会, 以便质询及报告事务。其他诸章又规定,议决事件,未到会议员共同负责。对议长的权限,也定在章程里:“主席有汇集到会议员意见分付表决之权,惟不得参加己意;如有发表,须请副议长主席, 而退就议员位,方得发言。”凡此种种,读者定会惊异于中国社会在自治方面所具有的“学而时习之”的能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