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养政府,为什么不能养猪?
中国历史上有关生产自由的破坏,数不胜数。而这一病灶至今未完全退去。比如说,从2009年1月1日起,广东东莞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养猪,现有养猪场在明年底前清理完毕,后年起仍在进行生猪养殖的场所发现一个、清理一个、查处一个。
为什么要全面禁止养猪,东莞的官方理由是:东莞仅现有75万头生猪带来的污染排放量,就相当于450万人口的污染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达到1.8万吨/年,若要有效削减,相当于要新建一座日处理132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才能有效净化处理。所以,从生产发展的角度来看,养猪并不划算,“挣的是环境的钱”。
看似有理有据,然而背后的逻辑却让人心生畏惧。显然,东莞市政府只是看到了养猪“坏”的一面,而没有看到“好”的一面,或者说“只见猪粪,不见猪肉”。关于这一点,上述报道中当地民众的相关质疑已然掷地有声了:如果这个理由可以成立,那么禁止养鸡业是成立的,禁止餐饮业也同样成立,进而,可能还可以出台政策禁止东莞养人,因为“人”这高级动物对城市与自然造成的污染恐怕是最严重的呢!
除此以外,循着这个逻辑我们还可以看到另外一个景象。如你所知,有史以来,权力的运用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也不是每时每刻都是有益无害的。且不说在极端的年代里权力的异化已造成无穷无尽的灾难,即使在我们今天所处的转型时期,当旧的秩序渐渐打破,新的秩序尚未完全建立,社会漏洞百出,此时也是有些人借助权力寻租获得暴富的大好时机。然而,我们是否可以因为有人不正当地使用权力而否认政治这个行当,让所有从政者瞬间处于失业状态呢?或者说,我们是否可以要求该地区从此以后就不再有任何政府或者公共权力存在了呢?
养猪作为一种就业或者生产方式,如果有问题,可以通过不断改进方法和市场潜在的规则来进行调节,即使这个行业有朝一日会消亡,也是由着其自发的秩序,而不是由着一纸政令摧毁猪栏。假如我们不能因为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负面影响而否定或禁止政府权力的整体运行,凭什么东莞市可以借口养猪造成的局部污染而取缔整个行业?若不是重公权力,而轻私权利,怎会只许政府“养权”,却不许社会养猪?若不是权力重于权利,怎会只许百姓养政府,却不许百姓养猪?
东莞政府为了一个似是而非的理由,从整体上禁止当地一个产业的发展,表面上看是政府权力扩张到了猪圈,但是其内在的逻辑却可以轻而易举地扩大到全社会,其扩权所对应的关系实质是突发奇想、不受约束的权力对市场经济以及公民自主经营权利的肆意干涉。
或许有人说,当地政府禁止养猪,完全是出于环保考虑,其情可原。然而,即使是出于环保等正当理由,也应该循着环保的思路来解决,比如寻找生态养殖的模式,而不是一刀切收回当地居民养猪的权利,为保护环境而无视他者的权利。况且,相较于更严重的工业污染而言,养猪业所带来的污染实际上更多是“绿色污染”,是完全可能通过种种环保政策的调节和生态养殖等手段进行有效治理的。
另一方面,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来说,所谓“富读书,穷养猪”,熟悉中国社会的人都知道,从事养猪业的人多来自底层社会,政府有什么理由在实行“环保从穷人抓起”的同时,却连自我治理的机会都不给他们,而是直接宣判、以“为民除害”的清高将一个行业驱逐出境,使这些养猪者进入整体性的失业状态?
开公司,还是开法院?
在流行改朝换代的年代,开公司不如开政府。这点觉悟,中国史书上是有记载的。比如在战国时期,大商人吕不韦虽然“往来贩贱买贵,家累千金”,仍然觉得经商利薄,于是想出了一个在政治上“借肚皮上市”的办法,将自己的种子播到了未来的皇太后的肚子里。待到秦王嬴政登基,这政府就算是开张了。只可惜好景不长,公元前210年,秦始皇游山逛水到了今天的苏州一带,一路威风凛凛,却看得当地十佳青年项公子眼热心动,直呼“彼可取而代之也”,意思是说,政府你开得,我为什么开不得?后来,秦朝就真的灭亡了。
当然,通过开政府以谋取私利本是家天下的时候才有的事情。当“以天下为己用”的君王纷纷被打倒,当家计财政让位于公共财政,现代政治学的一个常识是政府是实现民众利益的工具,任何政府都不能以摘社会的桃子为目的。
尽管如此,有些人仍然胆大妄为,将公权攫为己有,继而抢夺民权。
且看2007年的一则新闻:几位闽商组建的长治市杰昌公司因房地产开发中的纠纷,被当地某公司起诉。案件判决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向杰昌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支付20万元案件执行费和150万元实际支出费。据长治中院执行局李局长说,“实支费”就是办理案件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该院为办理杰昌公司的案子前后买进的6部新车。(8月14日《东南快报》)
据说,当闽商宣称无钱支付这莫须有的“实支费”时,那位李局长竟然堂而皇之地警告当事人:法院不是民政局,企业困难在法院里喊没用。而如果杰昌公司配合,执行费可以降到100万。况且,法院帮杰昌公司已经办了很多事情,杰昌公司不能一点人情都不讲。杰昌公司这么大的企业,不要计较这点钱。而另一位胡副局长则说,“我们不听国务院的,只听法院的。”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八条关于申请执行费用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超过50万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据此折算,杰昌公司认为只应承担二审一期部分房屋3800平方米案件的执行费14720元。然而,法院下达的通知却要求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20万元,实际支出费150万元,合计170万元,涨了一百多倍。
开公司,还是开法院,这是一个问题。用纳税人的钱财办一个案子,张口就要当事人一百多万的“实支费”,局长“坦荡荡”只能说明这法院是局长大人们自己开的,而且没有拿过纳税人一针一线。几位闽商却落得个“双重赔本”:一方面,作为纳税人,他们购买的维护公平正义的公共产品没有兑现,部分税等于白交了;另一方面,作为当事人,他们又被法院索要“保护费”。简单说,这“双重保护”的结果都是纳税人赔本。
有道是,“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当法院堕落为逐利工具,而不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整个社会都可能处于危险之中。当当事人成为长治中院敲骨吸髓的提款机,按照这个逻辑,该院可以向被告索取任何不当费用,比如买保险、买房子、盖法院摩天大楼……
有人委婉地说,这是乱收费。在我看来,这无异于权力对社会进行公然抢劫。当闽商拒缴这笔天价“实支费”并向长治中院等有关部门反映,此事迟迟未得到解决。对比之下,执行局的两位局长却为催缴此款而乐此不疲,甚至还积极查封了杰昌公司价值80万元的两个商铺。
耐人寻味的是,此前,长治市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曹燎原曾批评过当地“敲锣打鼓引资,关起门来打狗”的执政作风。其背后的潜台词是,尽管许多地方出于政绩目的招商引资,但是有些部门却热衷于将辖区内的企业当作唐僧肉肆意宰割。如此“关门打狗”、侵夺社会权利,莫非长治中院已经变成了公权版的“黑砖窑”?
谈到中国企业的未来前景,记得在刚刚加入世贸组织时,许多人就国外企业兵临城下敲响了“狼来了”的警钟。长治中院如此明目张胆地索要闽商的百万资产,不仅让我们看到本土企业家们的内外交困,也让我们看到外地狼与本地狼的区别。至少,外地狼多讲规则,而本地狼却是“随权所欲”,冷热酸甜,想吃就吃。与此同时,这一丑闻也为我们见证,失控的权力一旦来到世间,每个毛孔都流着口水和肮脏的东西。
死刑是个笑话
2007年11月17日,在联合国大会的一个委员会中,99个国家代表投票通过全球暂缓死刑。鉴于前两次决议草案均告失败,提案国此次放弃了全球现在就废除死刑的最大要求,而是代之以中止实施现有死刑判决的备忘录,为将来全球范围全面废除死刑做准备。在各国代表中,有99国支持暂缓死刑、52国反对、33国弃权。美国、俄罗斯和中国等国家投了反对票。尽管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拥有巨大道义分量。
全球90%的死刑执行发生在美国、中国、巴基斯坦、苏丹、伊拉克和伊朗。据人权组织大赦国际提供的不完全统计,2006年,全球共有1591人被执行死刑,2005年是2148人。联合国通过“全球暂缓死刑”决议,欧盟做了重要的推动。在欧盟一体化的过程中,废除死刑被当作一个必要的条件。
有关是否废除死刑的争论已经持续了几个世纪,见证了人类的进步与分歧。甚至连康德那样伟大的思想家,对贝卡利亚的废除死刑的呼吁都置若罔闻,表示“如果……他杀了人,他就必须被处死”。当然,康德并非没有糊涂的时候,比如他还说过,被判有罪的小偷应该沦为“国家的奴隶”。在极端的年代和历史上所有流行酷刑的年代,死甚至有着一种温存的面孔,成为一种解脱方式,是一种长痛不如短痛的解决方式。以中国而言,和凌迟或者五马分尸相比,被国王送来的白凌绞死,被称为“赐死”也就不难理解了。
不过,废除死刑仍是大势所趋。
中国人讲“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但是,在许多废除死刑的国家,尤其是在欧盟国家,“杀人不偿命,欠债要还钱”反而成为这些国家的传统。
“杀人不偿命”并非国家不珍视人的生命,相反是过于珍视。甚至在美国,死刑废除论者发现死刑犯大多数都是穷人,在法庭上都只是勉强得到了一位指定的辩护律师的辩护。就像有的人所说,死刑不仅扭曲了整个刑事司法制度,还贬低了国家。布兰代斯大法官同样以为,国家必然是一名教员,当它杀害犯人,它就是在教给大家复仇和憎恨。杀人犯不会被人热爱,但是也不至于被人弃之不管。如果允许杀人犯活下去,国家则是在提醒所有公民,没有一个人会永远而且仅仅是一名杀人犯。
人类之所以能够宽待在战场上以杀人为职业的俘虏,却不能宽待一位已经束手被擒的囚犯,一个重要原因是前者是多数人对多数人的政治,是一种博弈之后的均衡,而后者却是一个国家针对一个人,在这方面,被判死刑的公民显然失去了任何讨价还价的能力。在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贝卡利亚称死刑是“一个国家针对一个人”的战争。人类世界,并不缺乏死刑。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个人都已经被上帝或者自然判处了死刑。国家的“理性的杀人”,和杀人犯杀人一样,无疑都是在缩减人类的时间。而死刑犯实际上是被抛弃了,他的人类同伴不希望他跟他们生活在一起,不希望他在地球上任何一个地方生活了。
赞成死刑的一个有力观点通常是,死刑对社会是有益的,它保全了社区的品格。如果吊死一个死刑犯可以使500个人免于被潜在的杀人犯杀害,那么杀死一个人就是值得的。显然,这是一种国家至上的功利主义观念。问题在于,国家是否有权力要求拿一个人的生命为社会背书,死刑犯又在多大程度上做了公共秩序的替罪羊?如果这种功利主义可以流行,而不考虑人类应该有的价值,那么是否可以恢复历史上的酷刑,如果凌迟可以使501个人免于被潜在的杀人犯杀害,是否就可以恢复凌迟呢?
另一方面,死刑的威慑作用也是一种想象,因为绝大多数杀人犯都是激情杀人,而不是像经济学家一样,算计一切,去理性地杀人。事实上,理性杀人的人,往往并不会被带到绞刑架下,因为他们算计好了,早已经逃之夭夭。早在公元前雅典广场上的一场关于死刑争论中,主张宽恕的狄奥多德便意识到“用死刑来约束人是没有用的”。
糟糕的是,死刑变成了一种仪式。就在人们过度关注这种仪式带来的效果时并寄以厚望时,真正的敌人反而会被忽视。
早在十九世纪,一位叫查理·菲利浦斯的作者写了本《死刑暇思》的书,里面讲到了一个“扒手悖论”:在十八世纪的伦敦,有无数扒手在人群里行窃,而这群人恰恰是聚集在一起看某个扒手被绞死的情形。小偷们之所以选择那个被绞死的人挂在人们面前的时候作案,是因为他们知道所有看客将精力集中于这一杀人的戏剧,所有的人都在朝着那个方向看。
这个故事意味深长。一方面,它让人们重新思考死刑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当人们全情投入对死刑的观赏,以为扒手吊死一个少一个,却忽略了其实他们就在身边,在日常生活中生长。
2007年6月,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名死刑犯突发奇想地要以讲笑话来告别自己的人生。据说,奈特通过信件和电子邮件已经收到了许多笑话。然而,临刑前,这位在监狱度过了十六年的死刑犯没有讲一个征集来的笑话,只是说“死亡让我自由,这是最大的笑话”。读这则新闻时,我当时在想,如果奈特知道这个扒手的故事,或者他本来就意识到,这死刑本身也是一个笑话吧!
死刑是一个笑话,死刑缩减人类的生命与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