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 Todd G. Buchholz,“Revolution,Reputation Effects,and Time Horizons,” Cato Journal 8 (Spring-Summer 1988),pp. 185-197.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见识了经济学家如何研究侵权法和物权法。但是,对于野心勃勃的经济学家而言,没有哪个法律领域能躲过他们的爪牙。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就将马歇尔经济学应用于家庭法和刑法。这些问题也是引人入胜。贝克尔的犯罪模型假设,罪犯显然会权衡犯罪的成本和收益。他暗示,如果我们存在犯罪问题,那是因为犯罪“确实”有利可图。经济学家曾试图计算出是什么阻止了犯罪。两个变量似乎是最重要的:逮捕率和惩罚的严重程度。这两个变量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具有不同的阻遏效果。对于一些犯罪,警察应该集中精力抓捕罪犯,而对于其他一些犯罪,高逮捕率并不能让罪犯望而却步。只有严厉的惩罚才能对他们构成阻止与威慑。 贝克尔式分析并没有被毫无异议地加以采纳。许多统计数据也相互矛盾。尽管如此,它还是比小说家伊夫林·沃(Evelyn Waugh)那套“几乎所有的犯罪都是由于被压抑的审美表达欲望”的愚蠢理论要高明些。
Richard A. 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2nd ed. (Boston:Little,Brown,1977),p.22;3rd ed. (Boston:Little,Brown,1986),pp. 25-26. 另见 Todd G. Buchholz,“Punishing Humans,” Thought 59 (September 1984),p.290. 又译为星期日学校,是一种英、美诸国在星期日为在工厂做工的青少年进行宗教教育和识字教育的免费学校,起到一定扫盲扶贫的作用。——译者注
罪犯们常常认为,犯罪是划得来的,因为他们不关心未来。他们宁愿冒着枪林弹雨,逃避警察的追捕,把到手的快钱装进口袋,而不是通过接受教育或职业培训对未来进行投资。犯罪学家和研究犯罪的经济学家还没有对犯罪的时间跨度予以足够关注。在我20世纪80年代建立的一个经济模型中,我得出的结论是,当时间跨度缩小时,诚信行为的价值就会减少,从而导致经济崩溃。 说句对主日学校(Sunday school)
的老师不敬的话,如果你的目标是用最少的努力致富,诚实并不总是最佳策略。有两种力量通常会阻止那些哪怕是缺乏道德的自我中心主义者去行骗或偷窃,尤其是在商业领域。第一种是对惩罚的恐惧,第二种是让人顾忌你的恶名并在将来不敢和你打交道。但如果你不关心未来呢?那你的犯罪概率便会上升。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路过的游客给女服务员的小费往往比饭店的老主顾少。有时,社会变动会缩短时间跨度,使犯罪行为看起来更为诱人。这种情况何以发生?它常常是当政府即将崩溃时,例如1998年的印度尼西亚,或2002年后的伊拉克。
社会缩短时间跨度的另一个方法是让利率上升。更高的利率迫使我们对未来进行更多的贴现。也就是说,如果利率上升,明年的一美元在今天的价值就会下降。本人提出的“布赫霍尔茨假说”(Buchholz Hypothesis)认为,较高的利率诱使人们犯下更多的罪行,因为其降低了人们未来的价值。在大萧条时期,名义利率下降了,这就解开了为什么犯罪率在经济不景气时不升反降的谜团。从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利率开始稳步攀升,犯罪率也随之水涨船高。1980年左右,暴力犯罪和利率一同达到峰值,只在20世纪80年代末才再次攀升。在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初,美国人享受到了利率的快速调降以及与此伴随的暴力犯罪的锐减,犯罪率和美国国债收益率都大幅下降,接近历史最低水平。
利率当然不是唯一的因素。人口构成、警察工作和惩罚率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当社会告诉那些潜在的重罪犯“明日已无足轻重”时,他们会选择“今朝有酒今朝醉”也就不足为怪了。
研究犯罪毒品交易的经济学家批评美国政府实施了错误的政策,因为这些政策未能解决这一可怕问题。在过去的30年里,美国联邦政府试图通过摧毁毒品原作物和封锁美国边境来减少毒品供给。尽管美国缉毒局每年都要缴获数吨麻醉毒品,但这种聚焦于供给侧的做法收效甚微,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可卡因等毒品可从植物中提取,这些植物在世界上许多地方都很容易种植。可用于种植毒品的肥沃土地数不胜数,根本摧毁、监管不过来。第二,因为可卡因的黑市价格往往超过进口价格的十倍,提高迈阿密码头的毒品到货价格对芝加哥街头的毒品销售价格几乎没有影响。第三,即使封锁或焚烧田地确实提高了可卡因的街头黑市价格,吸毒成瘾者也并不太在意成本。用马歇尔的术语来说,瘾君子的需求是缺乏弹性的。而且,适得其反是,更高的毒品价格可能会刺激吸毒者为了满足他们的毒瘾而实施更多的行凶抢劫(毒品的新消费者可能对高价格更敏感)。
为了赢得这场禁毒战争,或者至少达成一项“停火协议”,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必须把重点放在需求侧。这意味着应严惩吸毒者,他们可能对价格不敏感,但对坐大牢就未必了。当然,也应该给他们提供更好的疏导和戒毒治疗。在采取这些措施的同时,还应对街头毒品摊贩进行打击和惩罚。除非美国人没有了使用毒品的欲望,否则打击毒品的战争就不可能在边境以南的农田或码头上取得胜利。这场战争只能在美国城镇的街道上赢得。
A. A. Berle and G. C. Means,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New York:Macmillan,1932).
没有人否认,经济学家丰富充实了法律学术领域。然而,批评人士确实会问,痴迷于经济学的律师们是否做得过头了。毕竟,法律应该以公正为目标。效率是否就等同于公正呢?我们是否应该废除效率低下的法律,即使它们是公正的?如果鞭笞折磨囚犯是震慑犯罪行为的高效方法,我们是否应该这样做?这一问题的辩护者以两种方式加以反驳。极端者确实主张公正等于效率,这让人想起了精神崩溃前的穆勒。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在他的专著《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的早期版本中声称,效率“或许是公正的最常见含义。我们将看到,当人们认为未经审判就定罪、没收财产而不给予公正赔偿是‘不公正’的时候……它们可以被理解为无非是在说这种行为浪费了资源”。然而,这个聪明人在著作的第三版中又将这一颇为消极的评论翻了过来,他在文中承认,“公正的范畴还是大于经济学的”。
另一种更合理的反驳分为两部分。首先,在许多法律判决中,尤其是涉及商法的判决中,法官确实在努力提高效率。法律经济学派可以帮到他们。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法官们试图有效地采取行动,但无知蒙蔽了他们的双眼。其次,在出现司法公正问题的情况下,一个基于道德的司法系统至少应该知道其判决的可能后果。从道德的角度来说,我们应该区分公正的行为和公正的行为者。所谓公正的人,是经过康德式“思辨”(contemplation)后做出正确选择的人。实验室的小白鼠也可以选择正确行为,但这种行为若非经过理性思辨,就不是公正的。一个无视后果的法官,其公正性无异于一只实验室的小白鼠。即使法官拒绝执行一个高效的结果,他也应该明确知道他是在忽视效率。为避免离题太远,让我们暂且把波斯纳和康德这个无关紧要的争论放在一边,来看看企业财务方面的一个有趣的发展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