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20世纪90年代,不管赞成还是反对,美国已经十分在意“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的问题了,从学校增设非西方语言和文化课程,到公司开展“多元化培训”研讨会,训练员工对隐性歧视的敏感度,不一而足。多元文化研究的拥护者认为,美国是一个多元社会,美国人应该意识到并更好地了解构成美国社会的诸多文化的积极贡献,尤其是那些欧洲以外的文化。多元文化论的拥护者抑或认为美国在统一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之外,从来不是单一文化模式,抑或认为过去几代人之间一直占支配地位的欧洲文化是具有压迫性的,因此不应是所有美国人遵从的模式。
当然没有人会反对严肃地研究其他文化,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学会容忍人群间的不同是有必要的。但是,声称美国没有自己的主流文化,或认为原则上它不应该 有一主流文化以同化其多元群体,则又是另一码事了。正如本书所阐明的,一个群体是否能维持一种共享的“善恶观”(language of good and evil),对于建立信任、创造社会资本,以及由这些属性带来的所有其他积极经济收益至关重要。多元化的确可以带来真实的经济收益,但是倘若超过了某一界限,多元化又会为交流和合作增添障碍,并对经济和政治带来十分恶劣的影响。
此外,美国也不一直是一个高度多元化的国家,仅仅由宪法和法制联结在一起。除了其通用的政治法律制度外,还另有一个重要的文化传统,使美国的社会机构具有凝聚力,完成美国的崛起并成为世界经济的霸主。这个文化起初源自某一特定的宗教和种族群体,后来脱离那些种族宗教根基,成为所有美国人广泛接受的精神。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文化与欧洲文化区别甚大,后者深深根植于“血与土”。但是,美国人对于这个文化究竟是何物,它从何处而来,有着许多误解,在此有必要稍加阐述。
一般而言,美国人认为自己是信奉个人主义的,若是追溯到先驱时代,则可说是顽强的个人主义。但是,如果美国人真如他们所认为的那样,传统上就是个人主义的话,我们就很难解释为什么美国在19世纪得以迅速诞生巨型企业。一位不了解美国工业结构的来访者踏上美国的土地,在被告知美国是一个个人主义的社会后,就会认为它有许多小而寿命不长的企业;美国人太过坚持主见,不好合作,于是无法在大机构中服从命令,或者因独立意识太强而无法建立持久的私营企业;公司诞生、发展,然后衰落,周而复始。这位观察者或者认为,美国人在这方面与强调权威、等级和纪律的德国人、日本人恰好相反。
但是,与此完全相反的是,美国率先发展了现代的等级制的公司,并在19世纪末产生了一些世界级大组织。创业者不断开创新的企业,而且美国人似乎完全不介意在巨型官僚等级机构中工作。这种组织天分并不仅限于创建大型企业,今天,在一个呼唤规模缩减、更新、更灵活的企业组织形式(如虚拟公司)的时代,美国人又走在了前头。把美国人描绘成个人主义典范的传统看法不十分正确。
许多比较美国和日本的权威著作断言,美国是个人主义社会的典范,在这个社会中,群体或其他大型共同体没有什么权威性。这类文献认为美国人在群体中表现不佳,或者天生不适合群体生活,原因就是他们的个人主义特性。美国人强调权利,当有必要合作时,他们彼此是通过合同和法律制度来进行联系的。在许多亚洲人(尤其是日本人)以及做亚洲研究的美国人的观念中,美国的工会主义工作控制只是广泛的个人主义文化的病症之一,至于它的好诉讼和对抗特征则已近于病态。
不仅亚洲人把个人主义视为美国的特点,美国人自己也是这样看待他们的社会的。但是,他们不是把个人主义看作一个缺点,而是看作一种近乎完美的品德,它代表创造性、开拓性、积极进取以及不向权威屈服的自豪感。因此,个人主义往往是自豪感的来源,美国人认为它是美国文明最独特、最有吸引力的地方。20世纪80年代末期,当全世界公开讨论共产主义和威权政体的衰亡时,最常听到的论调是,独裁是在美国流行文化和它所颂扬的个人自由的渗透影响下消亡的。无党派总统候选人罗斯·佩罗之所以如此受美国人欢迎,部分原因是他为美国人树立了最佳个人主义的榜样。他在IBM公司工作时感到压抑,于是辞职创建了自己的公司——电子数据系统公司(Electronic Data System),创造了几十亿美元的财富。佩罗常常说的口号是:“鹰不群飞,它们永远只会只身翱翔。”
无论他们对个人主义的价值持肯定或否定态度,亚洲人和美国人似乎在一定程度上都认为,美国的个人主义与大多数亚洲国家相比,有走极端的嫌疑。这一普遍的看法只对了一半。实际上,美国文化传统是双重的,除了推崇个人的个人主义倾向外,美国人也同样有着结社和参加其他形式的群体活动的强烈倾向。因此,照理应该是奉行个人主义的美国人在历史上却又一直是高度抱团的,创建了许多牢固且长久的自发组织,譬如少年棒球联盟、4H俱乐部、全国步枪协会,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NAACP),以及妇女投票者联盟。
美国社会一直以来就有着高度的社群团结性,这中间最了不起的是,美国是一个人种和民族多元化的社会。从种族上来说,日本和德国毕竟是单一的社会,其中屈指可数的少数民族一直被排斥在主流文化之外。虽然并不是所有同质化社会都表现了高度的自发社会性,但是种族多元性却是发展共同文化的严重障碍,譬如许多东欧、中东和南亚多民族社会就有过这样的失败案例。而美国正相反,种族加强了美国小共同体的凝聚力,却未成为(至少不是现在)社会向上流动和同化的障碍。
托克维尔对个人主义的评价更接近亚洲人而不是美国人的观点:他把个人主义视为民主社会尤其容易出现的瑕疵。他相信个人主义是自私恶习的更温和表现形式,“它使每个成员从群体中分离出来,割断自己与同胞的纽带,只将家庭和朋友圈在一起。当他形成自己的小圈子后,他最大限度地听任社会自行发展而无参与意识”。个人主义诞生于民主社会,是因为,贵族社会中用来团结人群的阶级和其他社会结构,在这类社会中都不存在,人们除了家庭之外,没有更大范围的附着对象。于是,个人主义“起初消耗着公共生活的美德;但是从长远来看,它攻击并摧毁其他所有美德,并且大量引入自私自利理念”。 [1]
托克维尔相信,他在美国所观察到的市民社团网络,对于抵制个人主义以及限制它的潜在破坏力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2] 民主社会中,平等的个体势单力薄,需要人们聚集起来以实现重要的目标,并且在社会生活中达成合作,而社会生活实际上就是一所公共精神的大学校,它把人们从本能地专注于自我满足的私欲中摆脱出来。 [3] 在这个方面,美国与法国的做法不同,专制的法国政府将团结公民的社团纷纷拆散,使法国人彼此孤立,成为名副其实的个人主义者。 [4]
托克维尔关心的不是经济而是政治,他担心民主社会的个人主义倾向将引导人们脱离公共生活,一味追求狭隘的物质利益。一旦公民不热心政府的事务,就相当于为专制统治铺平了道路。通过教导人们合作和自我组织,一般民事中的自发社会性也会促进经济生活的繁荣。自我管理能力强的人很可能也善于为商业目的而联合在一起,谋求比单独行动大得多的实力。
个人主义深深植根于高扬个人权利的政治理论,而正是这个理论为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奠定了基础,所以美国人认为自己是个人主义者的观点绝非偶然。用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nnies)的话来说,这种法理结构代表了美国文明是一种现代“社会”(Gesellschaft)。但是,美国还存在产生于这个国家的宗教和文化根源的、同样古老的社群传统,它是形成这个“共同体”(Gemeinschaft)的基础。从许多方面来看,倘若个人主义传统一直占据支配地位,这种社群传统是防止个人主义冲动放任自流的中和力。美国的民主和经济之所以取得如此成功,原因不是依靠单纯的个人主义或共同体主义,而是因为这两种对立倾向的互补。
美国人的自发社会性在经济上有着重要意义,最明显的例证是19世纪大公司在美国的崛起。与其他国家一样,所有美国企业都是由家庭所有并自我经营的小型企业起家。在1790年,有90%的美国人在多少属于自给自足的家庭农场里工作。 [5] 1830年以前,最大企业的规模与现在相比也相当小。洛厄尔(Charles Francis Lowell)在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Waltham)的纺织厂成立于1814年,是当时美国最大的企业,有300名职工;当时美国最大的金属加工厂是政府所有的春田兵工厂(Springfiled Armory),共有250名职工;最大的银行是第二合众国银行(the Second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总裁比德尔(Nicholas Biddle)之外,只有两名专职经理。 [6]
随着19世纪30年代铁路的兴建,所有这些都发生了改变。经济史学家就铁路对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实际经济影响一直有着激烈争论 [7] ,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即要想运营铁路,就不得不采用不同的组织管理模式。 [8] 铁路本身的分散特点使它们成为首个无法由单一家族来经营的经济企业,正是它推动了第一批等级式管理型企业的产生。铁路公司的规模日趋庞大:到1891年,仅宾夕法尼亚铁路公司就有11万员工,比当时美国军队的总兵员还多。 [9] 铁路融资要求有规模更为庞大的金融机构,铁路货运则将越来越大的地区连成统一的市场。与早期家族运营的企业不同,铁路公司是建立在以创始人为核心的辐射式管理制度的基础之上,管理的方式更分散,中间层次的管理者被授予相当大的权力。市场的扩大为通过更细致的劳动分工发展规模经济奠定了基础,无论在生产还是营销领域。随着中西部和西部产出的谷物和牛肉被包装、运送到东部的消费市场,美国第一次有了所谓全国市场的概念。
与欧洲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的铁路公司主要由私人出资、所有、运营。虽然欧洲的铁路公司也是前沿的大规模经济组织,但是它们大部分是由政府创办,并借鉴了国家官僚机构的组织和管理方法。 [10] 19世纪40年代,美国政府深受腐败和政治阴谋的影响,尤其是联邦政府的权力和能力都远弱于欧洲的政府。因此,在既没有可借鉴的清晰模式也没有训练有素的管理者作为后盾的情况下,美国人如此迅速地建立起大型管理机构的确很让人佩服。
在南北战争以后,借鉴铁路公司的理性组织结构的大型商业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首先出现在分销领域,然后是在生产领域。1887年至1904年期间,美国在标准石油(Standard Oil)和美国钢铁(U.S. Steel)等公司的带头下掀起合并热潮,后者成为第一个资金超过10亿美元的美国工业企业。 [11] 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美国经济的大部分产出来自大型公司。这些大公司生命力非凡,今天我们耳熟能详的一些著名品牌,不少是由19世纪末成立的公司创建的,其中有通用电气(General Electric)、西屋(Westing House)、西尔斯罗巴克(Sears Roebuck)、全美现金出纳机公司(National Cash Register),柯达(Eastman Kodak)等。大众市场商品的品牌实际上是美国公司在19世纪后半叶的创造发明,分销商利用品牌商品在运输上的优先来争取更广阔的市场。生产商发现,如果他们控制了分销渠道,就能够确保产品质量、发送及服务的可靠性。这种前向整合只有在公司本身有足够大的规模,能持久经营,从而为质量赢得声誉后才可能实现。这正是今天华人公司发现很难达到的目标,但是在19世纪处在跟当今华人企业同样发展阶段的美国公司却轻而易举地做到了。
当然,除了文化,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可解释美国公司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大多数传统的解释是,企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要利用技术改革所创造的规模经济,尤其是美国的国内市场如此广阔、自然资源如此丰富。美国工业历史的初期就有了产权和商业法体系。另外,宽松的管制环境、没有人为限制的国内市场也促进了美国大公司的发展,同时它们也促进了义务教育的迅速普及,以及一流高等教育和技术教育体系的建立。
如果将美国与法国或中国相比,就不难发现,美国文化并没有如人们对个人主义文化所设想的那样阻碍了大型组织的发展。大体上,美国人不抵制没有信任基础的非血亲专业化管理;当需要扩大规模获取更大利益时,他们也没有企图将企业停留在家族范围之内;被赶入大工厂或办公楼、在专制的官僚化机构中工作,也未见他们起来反抗。当然,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工业的劳雇关系史充满了暴力和冲突,因为工人获得了罢工、集体谈判、干预制定职业健康和安全条件的权力。但是工人赢得这些权力后,工人运动本身也随之成为这个制度的一部分。它从未像欧洲(尤其是南欧)的工会一样,倒向马克思主义、无政府工团主义或其他激进的意识形态。
换句话说,美国在工业化初始阶段是信任度相对较高的社会。这并不是说美国人统统是讲道德、值得信任的。美国19世纪的伟大工业家和金融家,如卡耐基(Andrew Carnegie)、古尔德(Jay Gould)、梅隆(Andrew Mellon)和洛克菲勒(John D. Rockefeller),都有冷酷、贪婪的名声。这一时期充满了诓骗、欺诈和贪婪的商业行为。这一切都是在没有20世纪这般严格的审查制度之下进行的。但是经济系统运转得如此顺利,必须存在普遍的社会信任这一重要因素。
以19世纪中叶发展起来的跨州农产品贸易为例,货物销往东部要经过几个分散在不同地理位置上的批发商,每一个都要在进货、出货前收、付定金。在当时情况下,芝加哥的批发商很难与南部德克萨斯州阿比林市(Abilene)或堪萨斯州托皮卡(Topeka)的批发商敲定具体的合同,如有违约现象,更难提出诉讼。因此大部分这种贸易都依赖信任。随着铁路和电报的出现,到南北战争时期,纽约的批发商可以直接向堪萨斯或德克萨斯的生产商订购大批谷物或牛肉。这减少了预付金的数量,同时也意味着降低了风险,但是它没有消除双方对电报另一头、从未谋面的合作伙伴的必要信任。 [12] 换句话说,美国人可以在巨大的社会资本的帮助下降低进行大规模复杂生意的交易成本。
在政治上,美国人对集权的经济权威表示了极大的不信任。标准石油等公司掀起兼并浪潮和建立托拉斯的努力,导致了谢尔曼和克莱顿《反托拉斯法》的通过,以及宣扬打击托拉斯的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的民粹主义。进入20世纪后,政府的干预使兼并风潮缓慢下来,随之而来的政府政策的改变对工业结构产生了深远影响,且一直延续到80年代的里根时期。在法国、意大利等中间组织薄弱的社会中,政府必须出面干预才能建立或支持大规模企业;而在美国,政府不得不进行干预以阻止公司发展得过大。美国企业的自发性不是缺乏制度而分裂或者破产,而是因为持续发展,最终走向垄断或“规模不经济”,反成发展的障碍。
与日本人或德国人一样,20世纪中期以前创建了引人注目的企业的美国创业精英,都是属于同一人种、同一宗教和同一民族的。实际上,当时所有大型美国公司的经理和董事基本是盎格鲁-撒克逊血统的白人男性新教徒,偶尔有天主教徒或非盎格鲁-撒克逊血统的欧洲人。这些董事通过互联的董事会、乡村俱乐部、学校、教会和社会活动互相熟悉,而且他们将自己带有宗教背景的行为准则强加给他们的经理和雇员。他们试图向其他人灌输自己的工作伦理和纪律,同时排斥离婚、通奸、精神不正常、酗酒,更不用说同性恋等其他非传统的行为。
虽然今天许多美国人,以及甚至越来越多的亚洲人认为美国人太个人主义了,缺乏真正的共同体意识,但是很难想象20世纪中期大多数批评家对美国式生活的批评竟然是过分 驯顺和同质化,尤其是在商业共同体中。这个时期两大主要的社会分析,即威廉·怀特(William Whyte)的《组织人》(The Organization Man )和大卫·里斯曼(David Riesman)的《孤独的人群》(The Lonely Crowd ),指出了驯顺弥漫的危险性,认为社会个体在群体中瞻前顾后,生怕越雷池一步。 [13] 根据里斯曼及其合著者的观点,19世纪建立了自己国家的美国人是由宗教或精神的内在原则引导的,因而留下了个人主义色彩,而20世纪50年代的现代美国人则由外在准则引导的,言行举止都不希望违背大众社会的尺度。
这个时期,美国式小镇逐渐衰落,因为小镇的限制过多,当时人们对此感到非常不满,但是他们现在回想起小镇的秩序井然和注重家庭时,又充满了怀念之情。20世纪中期,也是IBM和它的着装规则鼎盛时期,它要求所有白领员工身穿相同的白衬衫上班。欧洲观光客常常惊叹美国看起来是比欧洲的社会更加千人一面。没有自己的贵族或封建传统可依靠,美国人只能彼此看齐,寻求行为标准。60年代以来美国发生了社会革命——公民权利运动、性解放、女权运动、嬉皮运动,以及现在的同性恋权利运动。想要理解这些运动,我们只有将其看成是美国人对20世纪前半叶僵化、令人窒息的美国同质性主流文化作出的自然反弹。
不少关于竞争力的文章把美国刻画成一个超级个人主义(hyperindividualistic)社会,让人读起来却觉得仿佛是对现实的漫画,似乎所有美国公司都缺乏家长观念,譬如洛伦佐(Frank Lorenzo)领导下的大陆航空公司(Continental Airlines),管理者可随时将工作很长时间的员工解雇,而员工只要有更高薪水的工作机会也会跳槽。事实的真相是,许多日式的商业行为都不是日本独有的,而是许多社会所共有的,其中就包括美国。例如,非契约式商业关系依靠的并非法律手段,而是建立在两家互相信任的公司的非正式了解基础之上,这样的关系在美国并不少见。 [14] 采购决定也不是没完没了地比较价格和质量后才做出,信任关系在买方和卖方之间起着重大作用。有许多特殊的经济领域通过信任降低了交易成本,如在多数股票经纪人的交易传统上只需口头协议就可以进行交易,而不要求预付款,许多美国公司是以家长态度来对待自己的员工的,尤其是小型的家族企业。甚至在如IBM、AT&T和柯达等不少大公司中,也实行终身雇用制,并通过提供丰厚的福利来赢得工人的忠诚。IBM到20世纪80年代末才放弃终身雇用制,当时它面临危机,公司前途未卜。大多数大型的日本公司也有相同的雇佣政策,只是还未遇到这样重大的问题。
如果美国社会的群体取向或结社生活传统是如此悠长,那么为什么美国人又如此坚定地认为自己是彻底的个人主义者呢?部分原因是语义上的。通常,美国政治讨论中总要一分为二地展示自由社会的基本问题,即以个人权利平衡政府权力。但是对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各种中间组织的权威,则只能笼统地用学术词汇“公民社会”泛指。美国人的确是反国家统制主义者,尽管20世纪美国政府越来越庞大。但是那些同样反国家统制的美国人自愿服从各种中间社会团体的权威,包括家庭、教会、本地社区、工厂、工会和职业组织等。反对政府提供某些福利服务的保守派通常认为自己信奉个人主义,但是,这些人往往同时乐于强化某个社会机构的权威,如家庭或教会。从这个方面来说,他们根本不是个人主义者,更像是非国家统制形式的共同体主义的支持者。
在李普赛特(Seymour Martin Lipset)对于美国和加拿大的比较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同样的语言问题。李普赛特认为加拿大的文化传统与美国相比更偏向共同体主义,他把美国视为高度个人主义的国家。 [15] 他所谓的“共同体主义”主要是国家统制主义。加拿大人比美国人更尊重政府的权威(联邦或省政府),他们有较大的政府部门,而且更遵守法律,缴纳更高的税,更遵纪守法,更乐于服从政府的权威。但是有一点他没有说明,即加拿大人是否更愿意让自己的个人利益服从那些中间社会团体的利益。李普赛特提供的一些证据显示并非如此,加拿大捐给慈善机构的钱明显少于美国人,因为他们不如美国人那样有强烈的宗教信仰,而且他们的私有机构缺乏活力。 [16] 从这些方面看,我们可以同样说加拿大不如美国那样偏向于共同体主义。
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语义混淆也很明显地体现在创建新的宗教机构或企业时。美国诞生于宗派主义中:清教徒来到美洲新大陆是因为他们不能接受英格兰圣公会(the Church of England)的权威,并因信仰而遭受迫害。自此以后,美国人一直不断地建立新的宗教组织,从初期清教徒的公理教会、长老会,到19世纪的卫理会、浸信会和摩门教,再到20世纪的五旬节派、神圣之父和大卫狄恩支派。教派的建立常常被说成是个人主义的行为,因为新群体的成员拒绝接受已有宗教机构的权威。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新的宗派常常要求其追随者牺牲个人利益服从群体利益,其纪律甚至要比他们脱离的教派更严格。
同样,美国人离开公司创建自己企业的倾向也常常也被认为是个人主义的例子。当然,与日本雇员终身效忠他们的企业相比,美国人的确显得更个人主义。但是,这些新的创业者的举动很少是纯粹个人主义的。他们往往结伴离开自己打工的公司,然后又迅速地建立起有新的等级和权威的组织。这些新的组织与旧企业一样需要相同的合作精神和严明的纪律。如果在经济上取得成功,他们发展成巨型公司,并有非常持久的生命力。比尔·盖茨的微软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情况往往就是如此,将企业带入持久状态的人一般不是创业者,因为推动制度化的人才较有团队倾向,而创业者更加个人主义,以扮演受人尊敬的角色。但是这两类人在美国文化中很容易共存,互相取长补短。每一个约瑟夫·史密斯(Joseph Smith)身边都有一个杨百翰(Brigham Young),每一个史蒂夫·乔布斯(Steve Jobs)身边都有一个约翰·斯卡利(John Sculley)。所以摩门教会和苹果公司到底是美国个人主义的典范,还是群体主义的典范?虽然很多人会认为是后者,但是在美国,它们其实同时代表了两种倾向。
如果我们把绝对的个人主义社会理解为一个“理想型”,那么它将是一个由完全独立的个体组成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完全出于理性的私利计算,彼此之间毫无纽带和义务,除非是那些经过计算后产生的纽带和义务。美国通常描述的个人主义实际上不是这种意义的个人主义,而是至少扎根于家庭的个体行为。大多数美国人工作并不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狭隘的私利,还为家庭去奋斗并作出牺牲。当然,一些完全独立的个人也确实存在,如没有子女的隐居百万富翁,或靠养老金独居生活的退休老人,或贫民窟的无家可归者。
尽管大部分美国人扎根于家庭,美国却从没有像意大利或者中国那样成为家庭主义社会。虽然有一些女权主义者对此持有反对意见,但是美国的父权家庭从不像中国或者某些拉丁天主教社会那样得到意识形态的支持。在美国,家庭关系常常要服从更大社会群体的要求。事实上,在种族共同体以外,亲戚关系在美国不过是促进社会性的一个较小因素,因为美国社会存在许多其他通往共同体的桥梁。美国孩子不断受到宗教团体、教会、学会、大学、军队或公司的吸引而走出家庭,融入到社会中。在中国,每个家庭像是一个独立的单元,而与之对比,在美国历史上,更为广泛的共同体拥有更大的权威。
从建国起一直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崛起为世界首要的工业强国,美国在这期间一直都不是个人主义的社会。事实上,美国是具有高度自发社会性倾向的社会,普遍存在高度的社会信任,因而可以建立大规模经济组织,在这种组织中,非亲戚关系的人可以轻易为着共同的经济目标达成合作。美国社会存在什么样的通往社会性的桥梁,抵消了它固有的个人主义影响,从而实现了这一切呢?美国不像日本或德国那样经历过封建时代,因而没有可带到现代工业时代的文化传统,但是,它有不同于所有欧洲国家的宗教传统。
[1] Alexis de Tocqueville, Democracy in America (New York: Vintage Books, 1945), 2: 104.
[2] 托克维尔认为,在美国有两个因素缓解了个人主义的影响:其一是自由政治制度,它允许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其二是“正确理解自我利益”的原则,这导致人们去精心计算与同伴的合作是否符合他们的自我利益。
[3] Tocqueville (1945), pp. 114一118.
[4] 参见托克维尔在The Old Regime and the French Revolution 一书中第15章的讨论。
[5] Alfred D. Chandler Jr., The Visible Hand: The Managerial Revolution in American Business (Cambridg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p. 51.
[6] Chandler (1977), pp. 43, 58, 72. 有些种植园的奴隶人数多至一千人。
[7] 尤其参见Robert W. Fogel, Railroads and Economic Growth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64).
[8] Chandler (1977), pp. 79, 188.
[9] 当时男性的总人数为39 492。Chandler (1977), pp. 204-205.
[10] Chandler (1977), p. 205; Alan S. Milward and S. B. Saul,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ies of Continental Europe, 1780-1870 (London: George Allen and Unwin, 1977), pp. 378-380.
[11] F. M. Scherer and David Ross, Industrial Market Stuctur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 3d ed.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1990), p. 155.
[12] Chandler (1977), p. 210.
[13] William H. Whyte, The Organization Man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1956); David Riesman, with Reuel Denny and Nathan Glazer, The Lonely Crowd: A Study of the Changing American Character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50).
[14] 参见Stewart Macaulay, “Non-Contractual Relations in Business: A Preliminary Study,”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28 (1963): 55-69.
[15] Seymour Martin Lipset, Continental Divide: The Values and Institu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da (New York: Routledge, 1990), pp. 3-10.
[16] Lipset (1990), p. 4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