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经济是一个尤其有意思的案例,原因有二。首先,它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都非常成功。在19世纪,当时的政治形势对经济发展非常有利,德国建立了统一的经济区(关税联盟),之后又统一了国家。德国后起直追并超越了当时更为发达的两个邻国,英国和法国。德国的领先地位至今未被动摇,尽管德国在两次世界大战中损失惨重。其次,虽然德国经济从未按照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所推崇的纯自由主义路线来组织,但是却一直保持了领先地位。自俾斯麦主政起,德国就一直是个高福利国家,如今福利更是耗去了国内生产总值的大半。德国经济有许多刻板现象,尤其是在劳务市场,虽没有终身雇用制,但是,解雇德国工人远比解雇美国工人困难。
德国与其邻居法国和意大利之间的系统性差异,就如同日本与中国之间的差异一般巨大。德国经济一直充斥着公共导向的机制,这在中欧以外无迹可寻。 [1] 与日本一样,德国的这些体制也是积极的律法或行政政策的结果,但是它们同时也高度依赖德国文化的共同体主义传统。
德国和日本文化的相似之处引人深思,其中相同点可以归结为高度发达的公共团结意识,这一点很多观察家都注意到了。两国均以有序和守纪而闻名,例如都有清洁的公共场所和整洁的家居环境。两个社会的成员都乐于遵守规则,从而增强了他们自己文化群体的意识;两国人对待工作都严肃认真,但却都缺乏轻松和幽默感。对秩序的狂热有正反两种影响,好的方面是,德国人和日本人长久以来的完美主义传统,在两国经济上的例子则是有精密制造的天赋。两国都以机床和机械师而闻名,尤其是汽车和光学仪器工业,譬如莱卡(Leica)和尼康(Nikon)。但是它们本民族共同体内的内向团结性使它们对外国人都不甚友好,都因野蛮地对待被征服者而臭名昭著。在历史上,两国都在对秩序的狂热的驱动下走向独裁和权威盲从。
同时,我们也不应过分强调德国和日本的共性,尤其是二战结束后。战后德国发生非常深刻的文化变革,从而比日本更趋开放和个人主义。但无论如何,两国的文化传统产生了类似的经济结构。
还要注意的是,在东德,德国文化的连续性因为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共产主义统治而中断。许多德国人,无论东德还是西德,都在德国统一后因为柏林墙两边巨大的文化差异而感到意外。西德的经理人认为,他们的土耳其裔雇员都要比共产制度下长大的东德人更具有德国优良传统,譬如强烈的工作伦理和自律。就东德人而言,他们觉得自己的愿望、焦虑以及对后共产主义世界的应对与波兰、俄罗斯和保加利亚人更为接近。因此,文化并非是一种不可改变的原始力量,它是受政治和历史演进影响而持续变化着的。
从19世纪40年代德意志各邦国急切开始工业化以来,德意志经济最大的特点就是企业规模庞大。从本书第14章开篇所列的表格(见本书表1)可以看到,德国企业的绝对规模是欧洲最大的。由于德国经济整体都偏向于大规模,因此最大的10或20家的德国公司人数占就业总人口的比例低于其他欧洲国家,但是这一比例仍比美国和日本这两个同样充斥着巨型公司的经济体的比例高。
在历史上,规模上的这种差异甚至更明显。当德国法院支持大规模企业合并和卡特尔时,同时期的美国法院和政府却致力于打破托拉斯,因此化工和钢铁等关键领域的德国巨型公司比它们的国际竞争对手要明显大许多。譬如,1925年德国最大的化工企业,包括拜耳(Bayer)、赫斯特(Hoechst)和巴斯夫(BASF)合并为康采恩,名为“IG法本公司”(IG Farbenindustrie)。当时的德国化学工业是世界上规模最大也是最发达的,新成立的IG化工使其他大牌的国际竞争对手相形见绌,如美国的杜邦或今天汽巴—嘉基(Ciba-Geigy)的前身瑞士化工。随后,强大的德国钢铁工业又有很大部分组成了托拉斯联合钢铁公司(Vereinigte Stahlwerke)。这些巨型康采恩在二战后被盟军管制委员会拆散,与此同时,出于同样的理由,盟军占领军也解散了日本的财阀。联合钢铁公司被分成13个独立的公司,IG法本又恢复成合并前的3家公司。虽然作为“利益共同体”(Interessegemeinschaften)的IG并未像日本的财阀那样重新联合起来,但拜耳、赫斯特和巴斯夫仍然是全球化学和制药业中的巨头。与日本一样,德国在战前也通过了一系列美国式的反托拉斯法,但是这些措施未能阻碍大型寡头企业的壮大。 [2]
德国之所以拥有如此众多的大公司,道理与日本以及后面将要讨论的美国一样:德国人迅速地走出家族企业的模式,走向专业管理,构建了理性的组织管理等级体制,并形成持久的制度。公司的组织形式于19世纪后半期在德国建立,与美国的企业先锋创建公司组织的时间相当。
欧洲其他国家直到很晚近才开始进行这种从家族企业向专业公司的转型。例如在英国,大型家族所有并经营的工商企业延续到二战以后,法国和意大利的情况亦是如此。(荷兰、瑞典和瑞士在德国转轨后不久也跟进,所以国家虽小,但也拥有许多世界知名的大公司,如壳牌、菲利浦电子、雀巢、ABB集团等,但这已经超出了本书讨论的范围。)
许多德国企业在短短数十年间发展成巨型跨国康采恩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德国实业家拉特瑙(Emil Rathenau)于1883年创建了德意志爱迪生(Deutsche Edison-Gesellschaft)公司,以所购买的爱迪生的专利权制造产品,后改名为德国通用电气公司(AEG),到1900年,它在德国有24个办事处,在欧洲其他地方有37个,在欧洲以外有38个。 [3] 另一个德国电气设备巨人是西门子(Siemens),它的工业机构创立于柏林,钱德勒(Alfred Chandler)对此进行了这样的描述:
到1913年,柏林的西门子公司已经成为世界上单一管理组织之下最复杂最广大的工业实体。无论美国还是英国都没有其他企业可以取得如此成绩。实际上,西门子和美国通用电气在地理上的对比让人吃惊。类似复杂的工业体在美国不可能出现,除非是把通用电气在马萨诸塞州的斯克内克塔迪、纽约、林恩和皮茨菲尔德,新泽西州的哈里森,宾夕法尼亚州的伊利的所有工厂,与西电(Western Electric)在芝加哥的最大工厂(该工厂几乎生产了供全美使用的电话设备),全都集中在一起放在纽约市125街一带,或放在靠近华盛顿特区的希腊岩石公园一带,才差不多接近西门子在柏林的情况。 [4]
英国实业家威廉·马瑟爵士(Sir William Mather)与拉特瑙同时购买了爱迪生的专利,但是他却没有创建同样的企业。当时无论是在技术、专家、资金或技术工人方面,英国均不比德国逊色,但是英国却没有出现AEG、西门子、通用和西屋(Westinghouse)这样的公司,在整个20世纪英国的电气设备工业一直在追赶德国和美国。 [5] 施多威克糕饼公司(Stollwerck)最初是家生产巧克力的家族企业,它聘用了大批专业管理人员,19世纪七八十年代间建立了跨欧洲和北美的市场营销机构。英国吉百利公司(Cadbury)在同一市场竞争,但一直由家族管理着,因而比施多威克公司小许多,这种情况继续了两三代的时间。 [6] 英国和德国康采恩的主要不同在于企业家的素养,尤其是德国头号实业家有超凡的组织才能。
德国还存在许多公社化的经济制度,这点与日本而非欧洲最接近。这种机构中,首推以银行为中心的工业集团。与日本以及其他稍晚现代化的亚洲国家一样,德国工业在19世纪后半期的增长主要依赖银行的援助,而非募股。当法律允许成立私营有限责任的银行时,许多私有银行规模迅速壮大,它们与自己所熟悉的某工业联系紧密,并为之提供资金。这就是为什么“贴现银行”(Diskontogesellschaft)被称为“铁路银行”,而柏林贸易银行(Berliner Handelsgesellschaft)与电气设备工业联系紧密,达姆施塔特银行(Darmstadter)则支援黑森和图林根州的铁路建设。 [7]
这些银行对特定公司和工业的投资既非短期行为,亦非刻板交易。与日本财阀的情形一样,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银行代表逐渐参与到客户公司的事务中。常见的做法是,银行代表列席客户公司的监事会(德国公司中有两个监督公司日常活动的董事会,监事会是其中更高级别的那个)。德国投资银行率先设立特定工业专员,负责银行与这些工业企业的关系。 [8] 今天,这些以银行为中心的集团(与日本的财团一样)提供较为稳定的金融资助,这样,与靠市场募股筹集资金的美国公司相比,德国公司能够更长远地评估投资。 [9] 另外,根据德国法律,恶意收购必须购买75%的可投票股方可生效,因此持多数股权的银行就可以阻止恶意收购企图。德意志银行就成功地阻止了阿拉伯人收购戴姆勒—奔驰公司,我们在第1章举过这个例子。
这种以银行为中心的集团在其他发达社会中并不普遍。美国19世纪晚期曾经有些托拉斯也包括金融机构,用以为托拉斯内的工业企业提供资金,但是许多都在20世纪初的反托拉斯运动中解体了。1933年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法》(Glass-Steagall Act)将商业行为与投资银行业分离开,从而取缔了这种托拉斯。1852年埃米尔·佩雷尔和伊萨克·佩雷尔(Emile and Isaac Pereire)建立投资银行法国信贷公司(French Crédit Mobilier),后于1867年在信贷公司丑闻中垮台。英国银行不愿意为工业提供长期资助,尤其是1878年格拉斯哥城市银行投资失败后。这说明英国金融家和制造商之间存在深刻的社会分歧。这些制造商多来自利物浦、利兹和曼彻斯特等北方城市;工作在伦敦城里的金融家更容易被英国上层社会的文化同化,瞧不起北方小镇出来的修养不高、接受更为实用主义教育的实业家。他们往往选择安全和稳定,而非资助有长期风险的新产业,这就造成英国的电气和汽车工业从未获得过它们需要的资助数量,进而实现它们的全球竞争梦想。 [10] 整个英国的经济历史有个典型特点,即经济的发展受到阶级和地位的阻碍,阶级藩篱让英国人找不到群体感,给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必要的障碍。虽然德国也是个受阶级支配的社会,但是银行家和实业家之间却不存在如此的地位差异,无论是在实际生活还是在文化当中,这两大集团从来未像在英国那样彼此孤立。
德国第二种比较有公社特色的经济制度是工业卡特尔,同样的体制也出现在日本。德国的卡特尔从未像美国的卡特尔那样受到法律的禁止。当然德国也没有产生像谢尔曼和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这种禁止公司合并的法律。事实上,当美国最高法院支持在宪法中加人反托拉斯条款时,德国的高等法院却支持公司可实施定价、产量以及市场份额等方面的协议。19世纪末,德国的卡特尔稳步增加,从1875年的4个增加到1890的106个、1896年的205个、1905年的387个。 [11] 这些卡特尔可以分摊研究与开发成本,或者共同参与整个行业的结构重组计划。在经济衰退时,这一形式的重要性更明显,因为各公司愿意分享市场,而非相互争夺将弱者清场出局。20世纪20年代,卡特尔开始被更正式的跨公司间的组织形式,如作为“利益共同体”的IG(上文举过IG法本公司的例子)或康采恩所代替。康采恩是规模小些的交叉持股形式,由不同的家族或个人所控制。
虽然美国解散托拉斯而德国建立卡特尔、IG和康采恩,是两国立法差异产生的结果,但是法律本身却反映了潜在的文化偏见。美国一直普遍存在着对高度集中的经济力量的不信任。《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通过,是民众对于大企业的憎恨所致,如企图垄断美国石油市场的标准石油托拉斯,而该法案的施行是西奥多·罗斯福总统任期内民粹主义发展的里程碑。政治民粹主义得到自由主义经济意识形态的支持,相信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只能依仗生气勃勃的竞争,而非大公司之间的合作。
德国则与此相反,它本身从未对规模本身产生过类似的不信任。德国工业从一开始就是面向出口的,它们常常拿自己的规模跟全球市场相比较,而非狭隘的国内市场。美国企业的竞争往往始于也止于美国境内,而德国公司在强手林立的世界有更强烈的民族认同感。由于坚持出口导向,德国国内因垄断产生的潜在无效率降到了最低,大型德国公司的诚信在与其他国家的大公司竞争中维系,而非本国公司彼此之间的竞争。
尽管德国经济由大公司支配(与日本一样),它也有众多而富有活力的小企业,即所谓的“中产阶层”(Mittelstand)。德国的家族企业与在世界其他地区同样普遍和重要。仍然掌握大型企业经营大权的德国家族数量远比美国多。 [12] 但是德国家族对建立专业管理型大企业从未像中国、意大利、法国甚至英国的家族那样设置障碍。
虽然在战后盟军占领期间,德国的许多大型、正规的工业联合体被迫解散,譬如卡特尔或IG,但是它们的位置以非正式的方式被实力强大的德国工商协会(Verb?nde)所代替,其成员包括德国雇主联合会、德国工业联合会,以及各种专业生产领域的社团。 [13] 中欧以外没有现成的这种联合会。它们的活动和责任远比以政治游说为目的的经济团体如美国商会或美国制造商全国联合会广泛。德国工商协会在集体协商时扮演了工会的角色,它们确定整个行业范围内的工资、福利和工作条件,它们积极为培训和产品质量设定标准,为某特定产业领域的战略性未来发展制订长期规划。工商协会在发起讨论1952年《投资援助法》中起了关键作用,例如,根据这个法案,德国工业中发展较好的领域必须上缴定税金来补贴某些身处困境的领域,如煤炭、钢铁、电力和铁路。 [14]
第三个具有公社特征的经济制度是德国的劳雇关系模式,这种劳雇关系模式可以归入路德维希·艾哈德(Ludwig Erhardt,编按:德国政治家、经济学家,曾任联邦德国经济和劳动部长、总理 )所谓的战后“社会市场经济”(Sozialmarktwirtschaft)范畴。德国的工人运动一直非常强大,组织也非常健全,自19世纪末期起,就由社会民主党作为其政治代表。虽然马克思主义思潮在历史上一直存在于德国工人运动中,但战后时期劳雇关系达到空前的和谐。德国没有经历尖锐的阶级对抗,而尖锐的阶级矛盾是英国、法国和意大利劳雇关系的最大特点。德国工人罢工的次数在发达国家中处于最低水平,与奥地利、瑞士、日本相当。 [15] 与其他国家工人运动相比,德国工会在保护不景气工业领域的工人时,没有坚持强烈的保护主义立场,基本上采取了管理者所认为的合作的态度。简而言之,德国的工人和管理者之间存在着较高的相互信任度,远胜过那些没有共同体观念的社会。
这一高度的和谐主要源于工人和管理层的互惠。多年以来,这在德国已经形成了制度,德国管理者和德国政府一直像家长一样关心工人的利益。19世纪80年代,俾斯麦成为欧洲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人(即使这一制度是他的“反社会主义立法”的产物,这一法案要求取缔社会民主党)。 [16] 社会市场经济实际上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魏玛时期。当时德国引入了各种形式的劳动立法,包括自由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力、组织工人委员会的权力等等。 [17] 在动荡的三四十年代间,纳粹取缔了独立的工会,建立了它们自己的“黄色”工团组织。战后,德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应该建立一套新的、更具合作性的制度。社会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共同决策制(Mitbestimmung):工人代表可以在公司董事会中占有席位,了解公司信息,真正(即便是在有限范围内)参与公司管理;还包括一个在整个企业处理问题和纠纷的工人委员会网络;工业协会和工会之间的集体协商制,根据这个制度,薪金、工作时间、福利等问题都在部门或整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确定 [18] ;最后,是内容广泛的社会福利法规,规定工人的健康福利、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工作保障等等。整套制度由一系列中间组织协调和实施,主要是全国性质的工会和工商协会,以此排除单独的雇主或地方性工会的介入。 [19]
这种互惠责任能够制度化得益于德国的思想氛围。德国思想界一直对古典主义和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原子化个人主义预设抱有不满。 [20] 19世纪出现了以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iedrich List)为代表的国家重商主义学派,他用实力和威望字眼来定义经济目标,同时主张国家对经济实行强有力的指导。 [21] 二战后的“奥尔多自由主义”(ordo-liberal,或译为“秩序自由主义” )学派跟弗赖堡大学的知识分子有密切关系,这影响了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反对简单地回到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该学派认为国家应该干预经济,设立严格的法规来监管市场,以保护市场中的集团参与者的利益。 [22] 德国保守党派的主流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巴伐利亚的基督教社会联盟从未接受过自由经济的理念,主张优厚的社会福利。支持自由经济思想的是规模小得多的自由民主党。社会市场经济开始时被视为寻找不同于纯粹市场导向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第三条路径的尝试,将社会市场经济落到实处的不是社会主义者,而是基督教民主党总理路德维希·艾哈德。 [23]
德国的劳雇关系与日本极为相似,包含工人和管理层高度的互惠精神,并依赖普遍存在的高度社会信任。不过两个国家对如何理解各自的公社特色制度存在重大差异。德国工会虽然与管理层进行了有效的合作,但它们却比日本的工会更政治化,也更独立。日本战后出现的公司工会在德国并不存在,这一形式在纳粹时期曾被推广,但结果却广受诟病,因此不再为社会所接受。
另一重大差别是,德国的制度往往整理成法律条文,尽管这不意味着德国更加制度化。在日本,终身雇用制、经连会关系以及公司提供的适当水准的私人福利并不是编入法典中的法规,它们是建立在非正式的道德责任基础上的,不是通过法院强制实施的。德国却正相反,社会市场经济的所有部分都有法律后盾,具体细致地规定了劳雇关系的条款。即使公社化的制度深深地扎根并依赖于德国公民社会的中间组织,如共同决策和集体协商,但是它们的形成是国家自上而下的政治措施的结果,而日本的公社化制度更像不借助政治决策而由民间社会使之具体化的。虽然很难说日本调节经济的程度没有德国经济深,但日本许多经济活动是在非正式的范围内完成的。例如日本的福利服务就一直是由私营公司提供,而非国家。上述制度差异造成的结果是,德国的政府福利是工业化国家中最多的一个,几乎耗去了德国一半的国内生产总值,而日本则是经合组织(OECD)成员中政府福利最少的国家之一。但就实得福利来说,如工作保障和其他形式的社会福利,日本和德国的距离远没有政府福利的差距那样大。
国家在组织战后德国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符合德国政府干预经济的长期传统。与日本和其他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的政府一样,德国政府在19世纪保护并补贴了各类产业,俾斯麦的名言“钢铁与黑麦联姻”(marriage of iron and rye),所指的就是将保护鲁尔的新钢铁工业与普鲁士的农业关税结合起来。德国政府历来都完全拥有许多工业,特别是铁路和通讯。德国政府最重要的成绩大概是建立了一流的普通高等教育体系。这个体系中的技术学校为德国经济在19世纪后半期的第二次工业革命中脱颖而出打下了基础,这时期出现了钢铁、化学和电气工业。 [24] 在纳粹时期,政府接管了许多重要的经济领域,包括分配信贷,制定价格和工资,从事生产制造。 [25]
德国政府在经济中所起的作用人所共知,也常有人对此发表评论。这些政策既不为德国独有,也不必然是具有高自发社会性的高信任社会的特点。 [26] 实际上,正如我们已了解的,各种形式的经济干预已经广泛地为从台湾到法国的低信任、家庭主义、中央集权的社会所采用。德国经济生活更独特的现象则是从日常的社会生活中隐隐显露出来的,即德国企业中劳雇关系的群体导向的特质。而这种关系又跟德国的学徒制度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这些经济关系就是下面几章的内容。不过,我们首先有必要先讨论一下他们的工厂如何体现信任关系。
[1] 不过,它们与其他中欧国家相同,譬如奥地利和瑞士。
[2] 反垄断法的第一份草案出台于1952年,但由于业内的反对推迟到1957年才以“反竞争约束法”的形式得以通过 (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aenkungen)。参见Hans-Joachim Braun, The German Economy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London: Routledge, 1990), p. 180.
[3] Alfred D. Chandler, Scale and Scope: The Dynamics of Industrial Capitalism (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 464-465.
[4] Chandler (1990), p. 469.
[5] Chandler (1990), pp. 276-277.
[6] Chandler (1990), p. 399.
[7] Alan S. Milward and S. B. Saul,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ies of Continental Europe, 1780-1870 (London: George Allen and Unwin, 1977), p. 425.
[8] Chandler (1990), pp. 417-418.
[9] 当然,从长远的角度是否合理,取决于人们对于未来的实际折扣率的预期;如果预期低,最好是获取短期利润。
[10] Martin J. Wiener, English Culture and the Decline of the Industrial Spirit, 1850-198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pp.128-129.
[11] Chandler (1990), p. 423.
[12] Chandler (1990), pp. 500-501.
[13] Christopher S. Allen, “Germany: Competing Communitarianisms,” in George C. Lodge and Ezra F. Vogel, eds., Ideology and 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Boston: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1987), p. 88.
[14] 受质疑的法律为Gesetz über die Investitionshilfe der gewerblichen Wirtschaft . Braun (1990), p. 179.
[15] Ernst Zander,“Collective Bargaining,” in E. Grochla and E. Gaugler, eds., Handbook of German Business Management , vol.2 (Stuttgart: C. E. Poeschel Verlag, 1990), p. 430.
[16] 关于此项立法,参见A. J. P. Taylor, Bismarck: The Man and the Statesman (New York: Vintage Books, 1967), pp. 202-203.
[17] Braun (1990), p. 54.
[18] 参见Klaus Chmielewicz, “Codetermination,” in Handbook of German Business Management , Vol. 2 (199), pp. 412-438.
[19] Peter Schwerdtner, “Trade Unions in the German Economic and Social Order,” Zeitschrift für die gesamte Staatswissenschaft 135 (1979): 455-473.
[20] 这一点,参见Allen in Lodge and Vogel, eds. (1987), pp.79-80.
[21] James Fallows和其他人已经大大夸赞李斯特(Friedrich List)的重要性,声称《国家政治经济体制》在指导德国和亚洲的经济增长上的效果要优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但是李斯特只是重复了几个世纪科尔伯特(Colbert)或杜尔哥(Turgot)重商主义者的格言,这些格言多是关于国家权力的核心地位以让经济手段服从于战略目标。亚当·斯密不会认为李斯特的作品有什么重要的批判性;事实上,《国富论》成书的目的就是为了批判李斯特等前辈重商主义者。Fallows过度夸大了李斯特在德国经济思想和实践中的地位。参见Fallows, Looking at the Sun: The Rise of the New East Asian Economic and Political system (New York: Pantheon Books, 1994), pp.189-190.
[22] Tomas Riha, “German Political Economy: History of Alternative Economic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Economics 12 (1985): 192-209.
[23] Allen in Lodge and Vogel, eds. (1987), pp.176-177.
[24] 关于工学院的成立,参见 Peter Mathias and M. M. Postan, The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 , vol. 7: The Industrial Economies: Capital, Labour, and Enterprise. Part I: Britain, France, Germany, and Scandinavia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 pp. 458- 459.
[25] 关于经济在纳粹时期独立于国家在外运营的程度,已经有很长时间的争论了。参见Braun (1990), p. 82.
[26] 最初由Alexander Gerschenkron发起的一个长久以来的观点是,国家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深度干预是后发展社会的普遍特征。虽然这样的说法有可取之处,不同的后发展中社会的干预程度和能力还是相去甚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