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向美丽征税?
如果上帝想在以上5个标准的基础上实施一种税收制度,那么一切会很容易办到。上帝知道每个人的挣钱能力,他可以据此给每个人分配一定数量的税额。上帝也有能力让每个人缴清税款。
要想复制上帝的税则,就要求我们的领导人无所不知,无所不能。但是,作为凡人,我们没有这样的知识和能力,直接向人们的挣钱能力征税,我们所能有的最好的方法就是估计一个最佳的征税方法。
这就意味着向特征征税,因为特征会是挣钱能力的一种很好的预报器。例如,白人(平均)比黑人挣得多,那么直接对收入征税可能对工作产生消极影响。但是向白人征税,却不会有什么消极影响,且也同样起到了把收入从(平均)相对较富的人群再分配给相对较穷的人群的作用。如果你是白人,每年缴纳1万美元的税,如果你是黑人,每年缴纳5000美元的税,这是一种非常有效,同时也是累进程度非常高的税收制度。把种族和挣钱能力联系在一起考虑是有相当缺陷的,比尔·考斯贝就是很好的例证。于是,我们可以向男性、向身高、向美丽征税,使我们的制度接近完美(虽然还不是十分接近),这些特点都肯定和收入有关。
(在向美丽征税的问题上,很重要的一点是,只向自然的美征税;否则,我们就会打击人们在洗发水、化妆品和牙科上的消费。事实上,如果我们想要周围都是美丽的事物,我们就会去资助美丽的事物,而不是向它征税,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在这个问题上,收入再分配和有魅力的人们,正是鱼与熊掌的关系。)
倘若这些特征和收入有非常紧密的关系,那么,向这些特征征税就具有很好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了。倘若这些特征永远不变,向这些特征征税也就非常有效了,因为没有人会为了避税而试图浪费这些资源。在实际操作中,特征税有一个上限:一旦你已经缴纳了“白种税”、“男性税”和“身高税”,那么,你就可以去自由地赚取所有你想要的免税收入了。
你也许认为征收特征税是一种很极端的、未付诸实施的提案。但是我认为并不尽然。例如,女性的预期寿命比男性的长,因而在收益会比男性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体系还在向男性征税。而平等权利法案就好像是某种对白种人的赋税。当然,它们也并不完全相同,因为平等权利法案不仅仅是把收入从白人转移给黑人,它还成了一种障碍,影响了工作和工作申请者之间有效的匹配。但是,即便它们不完全相同,它们也不是完全的不同。
以下是我所知道的支持平等权利法案的最有力的论据。第一,生前合同的神圣性要求把富人的收入转移给穷人;第二,如果这种转移是建立在实际收入的基础上的,那么,对于工人们来讲,转移收入就是一种令人难以接受的巨大打击;第三,因此,避免这种打击的影响就会成为我们退却的一种充分理由,我们会选择一种并不太完美的次优方案,即通过把白人的收入转移给黑人,我们至少可以大致把收入从富人转移给穷人;第四,直接征收“白种税”在政治上是不可行的,因此,我们就求助于平等权利法案这种间接的“白种税”;第五,我们已经认识到,这种间接税导致了效率低下,因为它把一些不合适的人放在了不合适的岗位上,但是,总的来说,我们宁愿存在这种效率低下的模式,也不愿采取任何其他改进的方法。
对我来说,这种观点虽然是由我的一个同事在午餐时提出并且一直坚持的,但是它实在是站不住脚。但是,我不想跑题,去列一个关于我的反对理由的冗长清单,我只是想向这种辩论的精神致敬,这种精神让人努力在一种道德至上的原则基础上,进行一种具体的政策分析(当然这不包括它对政治可能性的一种轻率假设)。
平等权利法案只是一个与主题无关的问题,我们还是回到收入再分配这个主题上来吧。理论上说,我们应该以智力这样的特征为基础来进行再分配,但是这样行不通,因为要伪装出一个低智商的测试分数简直太容易了。因此,我们只好以像种族、性别、身高这样的特征为基础进行再分配了。
在实际情况中,这也是一种以再分配为目的的税收所能达到的最公平的结果了。这也与霍彭哈恩和卡恩的计算结果明显一致,并且这种再分配方案也试图避免对人们的努力精神造成伤害,同时也尽量避免妨碍其他的自由选择。如果这种特征税是让人无法接受的,那么,人们曾经设计出的任何一种收入再分配方案都是无法接受的。
但是,还是有些问题。如果说这种税收是非常完美的,那么,为什么它看上去还似乎有点让人反感?不单单我有这样的感觉,每个听过我描述它的人,都有这种感觉。我打算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如果我们可以搞清楚为什么这种完美的税收还会让我们感到别扭,那么,我们就可以大体上搞清楚我们对于税收的感觉了。因此,让我们探究一下这种“完美的税收”的不完美的地方。但是,怎么会有不完美的地方呢?这种税收被设计成为既是效率的典范,又是对生前合同的一种公平的履行方法。因此,通常根据效率和公平的双重标准,这种特征税看上去是无懈可击的。
但是,表象往往是具有欺骗性的。我将在下一章证明这种特征税,以及任何一种税收,都会在方方面面招致严厉的批评。我来预先给你看一下这个证明的一些情况吧。
首先,效率是一种好坏参半的事。当政府得以很有效率地征税时,他们就很可能征税过多了。如果说征税的力量是一种破坏的力量,那么,这种力量越有效率,它破坏的速度就越快。
这个论证不仅仅是反对特征税,同时也是在整体上反对各种各样涉及再分配的税收。如果说低效率的税收成本太高,而高效率的税收在政治上是不明智的,那么,就可以说,根本没有也无法设计出一种可以让人接受的税收来。
其次,我们还没有结束对公平的逻辑性的探讨。有关那些生前订立的合同的道德状况,我们还有许多要说,而且其中有许多观点会在霍彭哈恩和卡恩编织的理论幕布上戳出些大洞来。真不知道剩下的这些“碎布”还能不能凑出一个观点。
[1] 在我写这本书时,霍彭哈恩和卡恩正在努力把他们这种非常粗略的估算并入一个更加完善的分析中去。当然,这项研究成果还没有出来。詹姆斯·莫里斯就因为在类似领域内的开创性工作而在1996年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2] 如果认为效率就是要我们向能力(或者说可能的收入)征税是有一点儿夸张了,事实上,效率所需要的全部就是我们不要向成果(或者说实际收入)征税。单一的人头税就相当不错。
[3] 我敢肯定,要做到公平,如果曼尼决定多赚钱,就要禁止向曼尼这种决策征税。但我不明白,是否要做到公平,就是必须向曼尼和莫的技术征税,但是霍彭哈恩和卡恩的理论就是这么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