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征税法则
我的方案是,首先,为再分配的税收制度列出一些假设的标准,然后,设计一个能够满足这些标准的最佳制度,最后,仔细考虑一下这个结果是否令人满意。
以下是假设的标准。
标准1:从理论上说,应该有一个实实在在的再分配体制,涵盖所有的人,从最有才干的到最没有才干的。我的标准中要包括这一点,至少是暂时性的,即便它和我所有的直觉格格不入,当然,除了一种直觉之外,那就是,认为一个好的论据总会战胜你的直觉。霍彭哈恩和卡恩已经找到了一个很好的论据。
标准2:但是,如果这种再分配制度确实有消极阻碍的作用,那么它就应该被尽力收回,甚至可以回到零点。这个标准也是建立在和标准1一样的基础上的,即根据那些计算结果,它是需要我们在出生之前就达成一致的东西。
标准3:因此,避免消极阻碍作用是很重要的。这一点从标准1和标准2就可以很清楚地推理出来。如果再分配是那么重要,而且我们又愿意牺牲再分配来避免消极阻碍作用,那么,可想而知,消极阻碍作用一定是一种非常可恶的东西。
标准4:我们不应该向实际的收入征税,而应该向可能的收入征税。换句话说,我们不应该向成果征税,而应该向能力征税。这一定得加倍强调,因为效率和公平都需要这一点。
效率需要这一点,是因为在目前我们着意避免消极阻碍作用的方法中,这是最有把握的一种方法了。向工作成果征税,会让人们更不愿意工作,而向智力征税,却不会使人们变傻(它也许会迫使人们装傻,但那并不是一回事)。更普遍的观点是,当税收阻碍了经济生产活动时,就会导致低效率;因此,最有效的方法是不向行为征税,而向某些不变的特性征税。如果你的行为不会影响你的税单,那么,你的税单也就不会影响你的行为。[2]
上天保佑,公平(或者说平等,或者你喜欢的其他叫法)加强了对效率的种种需求。还记得曼尼、莫和杰克吗?因为曼尼和莫比杰克的技术更好,因此我乐于接受这样的观点,即曼尼和莫应该帮助杰克盖房子。曼尼和莫来到这个世上后,他们的技术都是一样的,但是这却使他们其中一个比另一个负担更多的义务,这在道义上是站不住脚的。曼尼选择比莫多挣些钱,而莫选择比曼尼多些时间享受闲暇。伤害这其中任何一种选择都是没有效率的,而且也是从根本上就不公平的。[3]
标准5:对于个人的纳税义务,应该设立一个合理的上限。我个人的感觉,一个人的纳税额,不应超过平均税额的5倍。但是,如果有其他的额度是由以上那些标准得来的,我也会接受。
标准5说的是自由的优点,而前4个标准说的是公平和效率的优点。标准5还包含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对于我们的社会责任来说,是有某种限制的。无论我们对我们的公民负有什么样的义务,我们都应该能够首先完成这些义务,然后继续前进。
在加上了标准5之后,其实我已经部分破坏了标准1的思想基础。原来的思想是去加强我们已经写好的生前的合同(当然是如果我们能够的话)。现在有了很好的理由使我们相信,这些合同里将包括一种对某种技艺的税收,这种技艺可以让人在市场上获得成功。因为成功的可能是没有限制的,每时每刻都可能有一个比尔·盖茨诞生,那么,看上去个人税也应该不受限制。但是,不要忘了,以上所有的一切都是建立在人类的某种本能上的,即人类想方设法让事物向好的方向发展,不出现不好的结果。在这种本能的指引下,我也想确保自己不会设计出一种建立在错误基础上的税收制度。霍彭哈恩和卡恩的观点让我进行收入再分配,我会这么做,因为我认为他们的观点也许是对的。但是我也想在那种再分配上设立某种限制,因为我同时认为,他们的观点也许是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