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比较道德与自我过失,有没有可能得出我们都一样腐败这一结论?这有没有启示作用呢?还是说尽管泽赖里已经对其提出了批评,我们还是要保留洛弗尔对“普遍性”腐败与“偶然性”腐败的区分?虽然洛弗尔清楚地认识到腐败发生在自由的民主国家,他仍辩称其公民依旧觉得公共部门是廉洁的,而存在“普遍性”腐败的社会中的居民则不会这么想。然而,如施耐德所示,在美国的中心地区,数十年的腐败与有组织犯罪在杨斯顿的市民群体间造成了深深的挫折感和不信任情绪。这种情感绝非是存在着“偶发性”腐败的州应有的坚定不移的信念。这是否意味着,像杨斯顿这样的地方,可能在“偶发性”腐败的场景下暗藏了“普遍性”腐败?
也许在腐败分析中讨论普遍与偶然的区分实际上是在转移注意力。正如本书某几章所指出的,从局外人的角度来看,这种区分值得商榷。洛弗尔似乎在暗示,真正的区别是局内人对政府合法性及信任的理解。这恰恰特别适合进行人类学调查。对我们来说仅仅揭示腐败现象的确存在,并把西方观察家从种族优越感这匹高马上拉下来还不够,相反,我们必须审视整个普遍主义话语的认识论基础,认清它自身的优越感。一旦实现了自我反思,我们就要和布尔迪厄一起发问,这个本身已经历史化并被解构的普遍化意识形态是如何成功将其自身普遍化的。在反腐话语全球化的过程中,这一点在某种程度上是能够加以测量的,尤其可以通过现场观察这些普遍性话语的呈现方式来实现。需要观察的并不是所有呈现形式,而是混合后的重新阐述。在这一点上,我发现肖尔、麦乐伦与瑞弗–金菲的研究特别令人兴奋,因为他们记录了老战略、价值与意义转型为新做法及制度的过程。这些新做法既可能会被视为腐败,也可能不会。书中其他各章受益于更广泛的历史语境,它们帮助我们了解了当前腐败话语及其对立面:未标记的普遍主义话语——不过它不是一成不变的——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并不可避免地出现在所有场景中。例如,如果我们考虑在一些人种志的场景中,“公民社会”是如何变得比“真正腐败”的国家官僚机构更为纯洁的——瑞弗–金菲施巧妙地处理了这个问题——我们就能得到诱人的暗示。或者,在拉扎尔研究的玻利维亚,的确存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合理或甚至是适当的腐败行为。我怀疑,要是开展一项跨文化调查的话,拉扎尔的调查对象所评论的现象,即政客“偷了东西,但至少他做了些事”,可能会比我们料想的更为广泛。与此相关的是,古普塔认为,行为者采用不同的叙事来辩称发展计划中的腐败比政府官员或村长指导下的计划要“好”。施耐德在文章中把托尼·卡法罗描述为“非常热心公益”的县共和党主席,一个正在实现耐人寻味的韦伯理想的人:这里,在“卡法罗圆桌会议”中被制度化的任人唯亲的人际关系被构建成了表现普遍性伦理行为的真实场所。
市场的合理性中也存在着普遍性的话语混合体。在某些情况下,如泽赖里所举的罗马尼亚的例子中,贿赂可能是一种使制度合理化的方式。自相矛盾的是,它被认为是一种提高效率、获得公正的方式。同样,在我进行研究的意大利南部,建议是一种基于人际交往关系而存在的早期形式,而金钱已日益成为对这类形式的一种补充,甚至转化、商品化成了这一形式本身。当两个行为者间不存在特定社会关系的时候就会用到金钱。人们认为它比单纯的“说好话”更有效,也更具效率,因而产生了“购买建议”这种混合类别,这并不总是贿赂的代名词。我们也不应忽略各种形式的黑手党组织是如何有效地结合了人格主义与敏锐的市场合理性,尽管它甚至可能颠覆了国家领域内正式的理法行动。
能使针对腐败的人类学研究从当代人类学更广泛的发展中获益的方法并不局限于对人类学自身设立的类别进行反思以及对权力和身份实施研究这一种。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在这些发展中鲜有研究借用了性别这一类别。我曾在其他有关庇护制的问题文章中提到,很多新型腐败研究中的关键点都能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开展,这不仅仅是因为我们经常谈论“乡下小伙”的人际网,如果借用肖尔文章中伊迪丝·嘉信的例子,现在或许还有“乡下小妹”。实际上,女权主义理论家通过早期对性别的文化建设的研究,成了最早一批以批判性态度来审视公私区别的人。对出现在腐败与反腐学术话语中人类学对民族优越感的控诉来说,这碰巧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女权主义哲学家和政治学家曾就哈贝马斯提出的公共领域等概念展开过研究,这对腐败研究来说可能具有相当的提示作用,女权主义学者已经指出,得以巩固的权力的普遍意识形态,与随之出现的新资产阶级主观性是如何排斥女性角色的。卡罗尔·吉里甘撰写的有关道德理性发展的作品极具影响力,围绕它产生的争论也与之有关:不论人们是否会同意或使用吉里甘提出的与女性相关的“职业道德关怀”——而不是与男性相关、毫无上下文,并且受到规则绑定的苛刻的道德——我们都不能仅仅通过指出“替代的文化代码”或是“相互矛盾的道德责任”来无视它。
讨论了上述的身份问题后,我们还必须考虑这种身份的性别层面。拉扎尔文中那个贪污的玻利维亚市长就失去了男子气概。这是个耐人寻味的例子,需要进一步分析:腐败像过去的庇护制一样,在很多所谓的“荣誉与耻辱”的社会中,被用在了显示男性姿态、强化身份地位的活动中吗?如果是这样,这对地方权力动力学产生了什么影响?拉扎尔例子中的市长丧失了男性声誉,这是否意味着当地的问责制具有另一个维度?它与地方“性别霸权主义”的关系是什么?施耐德曾在别的文章中写到过,巴勒莫的反黑手党运动具有“女性主义”以及“不成熟”的特征(因而接近“女性”特性),并与被腐败缠身的“超级男性化”的建筑业形成对比。这又意味着什么?而麦乐伦所描述的美国企业界也是个著名的男权堡垒,可能值得从性别层面对家政权威玛莎·斯图尔特妨碍司法公正并向调查人员撒谎的指控进行研究。
如果考虑到腐败话语的“异类性”功能,那么性别的潜在利益就更为明显:本书收录论文的很多作者指出,人们往往用一种“东方”模式来使用很多腐败话语,但性别理论可以被用来理解如下事实的重要性,即正如赫茨菲尔德所言,“东方主义话语使自己试图描述的人变得女性化”。对一些反复出现的同源词而言,腐败话语中的男女对立有着清楚的暗示作用:理性/非理性、公/私、文化/本性以及通用/特别。如果理性客观及循规蹈矩与“女性”人格及不守规矩格格不入,我们就很容易联想到放荡的女性腐败。这种以夏娃为原型的女性对公共机构的污染,也违反了很多文章所提到的质朴廉洁的怀旧感。
除了性别之外,我认为在腐败的人类学研究中将阶级重新作为一个分析范畴的类别也至关重要。事实上,詹姆斯·C.斯科特曾指出,“很多我们认为是腐败的行为实际上只是财富在政治系统中的‘非制度化’影响”,并且它对社会阶级结构的作用是高度保守的。虽然麦乐伦的文章明确从阶级特权的角度来讨论腐败问题,这条线索在大部分文章里都被弱化了。不过全书都出现了对此具有挑衅的暗示。的确,正如施耐德所指出的,那些职位低下的人更常被贴上耻辱的腐败标签(商界与政治精英们能利用人脉资本,如任人唯亲或是新俄罗斯的门路,参见洛弗尔的文章),于是普通公民可能会被迫诉诸明显的贿赂形式,这些形式更常见,并一贯会受到惩罚。施耐德在比较分析后指出,杨斯顿及巴勒莫的有组织犯罪的历史与其各自资本主义社会中显著的阶级不平等及阶级关系的发展密切相关中描述了工人阶级是如何在反黑手党运动中受到惩罚的。在阶级研究方面,还有更多工作要做,不过很有可能,在特定环境下,惊人的阶级差异及与之有关联的社会地位阶层实际上既催生了腐败又对其产生了影响。因此——虽然这是毫无根据的预感——我怀疑,加拿大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之所以能一贯拥有最清廉指标,与它们都是强调平等社会政策的国家之间并非毫无关联。
(美)多萝西·路易丝·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