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了这么多,我还需要澄清的是腐败的人类学研究所做出的真正贡献及其与从其他学科展开的腐败研究的不同点。斯科特曾指出,不同学科在研究腐败时都会使用本学科的术语,会根据不同学科的观点与侧重点提出研究问题并做出解答。许多研究庇护制行为的文献都将重点放到了“什么是庇护制行为”这个定义性的争论上。腐败学术论文也详尽讨论了什么能够或不能被认作是腐败行为这个定义问题(见肖尔和哈勒的前言部分)。很多非人类学学者都注意到,应该统一适用于不同文化的腐败定义。他们赞成在研究腐败时要对其所在地的不同文化背景保持敏感(洛弗尔在本书中提到了这一点)。可是划定道德相对主义的界限,使它成为腐败的借口或是托词这一招显然在政治上不受欢迎。而且,过度顺从“文化差异”可能会有本质主义或是物象化的危险,因为“他们”以及“他们的文化”会不可避免地显示出腐败特性。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思想。相反,认为“文化”是静止、有机、同质的人类学时代已经过去。本书所收录的人种志论文均致力于打造一种包括文化内部争论及矛盾在内,针对动态文化意义及文化歧义的具有细微差别的诠释。正如本书很多文章所示,文化意义可以共享,但它们无法累计到一起,也必然存在争议。
阿克西尔·古普塔在其早期开创性的腐败人种志研究中提到,这种文化共识及争议与主观性、关系结构和情境性密切相关。人们对腐败的不同评价以及通常较为复杂的态度与他们的主观地位有关联。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根据腐败与身份问题的密切联系,我们可以从多个层面进行腐败研究。这是过去20年间人类学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身份既是一个寻找归属感的过程,也是发现“异类感”的过程。通过对这些过程的复原,人类学能够告诉我们一些仅从理性经济人的视角无法获知的腐败知识。例如,腐败能对人格产生区别与排斥,德拉克“厕所钥匙管理人”的例子就证明了这点。提请读者注意,在其他腐败文献中也许不会出现具有象征意义的首都。瑞弗金–菲施的文章也认为个人认同感甚至超越了经济收益,成为了解医生与病人间非正式交流的核心。无论对前苏联公民或是对任何一个生活在运作方式更接近于理性万能的韦伯理想,甚至是客观市场的国家中的公民而言,腐败都能成为一种摆脱“默默无闻”的方式。如人种志工作所生动描绘的那样,在全球范围内,“有关系”(泽赖里的调查对象是这么说的)就能保证享有特权待遇,甚至不需要借助公开贿赂或其他非法行为。关系网的象征资本与经济资本一样,可以用来创建人格的地位阶层。但严格来说,这些在物质获利或作用方面并不总能起作用。当然,我们又遇到了定义的问题,即在多大程度上将“影响”和关系网视为“腐败”才适当。但事实是,我们不能从自我及社会诗学中摆脱这一社会实践活动与社会关系。自我的重新表述——拒绝相同身份、普遍公民身份的匿名性与理想状态下自由主义市场的非人格化——可以通过现有的关系得到表达,经由家庭地位或阶级特权,或进入裙带网而获得。然而,这种关系一旦缺失,人们就可能会通过送礼与贿赂来创建并巩固它。如果社会制裁都变得很柔和,就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即腐败行径及其累积的非法收益和能够行使的权力也会加强个人象征资本在地位阶层中的重要性。
腐败与这种自我重新表述一道,与其他层面上的认同感绑定在一起,事实上,赫茨菲尔德曾说腐败是体现他所谓的“文化亲密”的重要场所。无论在地方或国家层面上,“文化亲密”都是集体身份的一部分。本书几位作者表明,腐败需要同谋与信任,也要依靠共同的知识及语言(即使是那些“不参与游戏”的人也知道其规则及风险)。这里,人种志资料可以帮助我们分清“礼品”与“贿赂”的含义。这两个概念的定义和腐败本身一样,都是有问题的。礼品和贿赂都是用来巩固暧昧关系的,但如瑞弗金–菲施所示,即使在相同的人种志情境下,两者的道德内涵也可以相互转换。麦乐伦在介绍美国的企业腐败时,并没有从局内人的角度对腐败行为进行定义,例如用行为者来定义,而是将其作为企业中社会群体成员的共同做法与文化归到了一起。同时,在许多情况下,腐败具有共同的“肮脏秘密”的内涵,用其同谋关系及腐败话语把这个小团体拉拢到一起——在特定的腐败指控中——并表现为身份的边界标志。原告将自己定位为道德公义,而被告在不同程度上被打上局外人的烙印,或者按照东方学者的习惯,将其视为处于“混乱”中的异类,它们需要表现更好的人为其提供家长式的干预。当政府本身成为腐败批判的对象时,公民就会在集体身份中将自己定义为一个道德群体。
因此腐败并不是简单地形成并启用人际网络,相反,它在多个超地方层面上变成了一种复杂的身份建构过程。肖尔对欧盟委员会的描述就令人信服地证明了:欧委员会力图促进欧洲身份的创建,并希望其能取代以前“不合时宜”的民族身份。事与愿违的是,它引发了新型特殊主义以及与民族身份相似的特权。在这种特殊主义内,各种“派系”像套娃一样,再次建立在共同归属感上。在其他例子中,我们看到腐败是如何通过“民族–东方主义”进入到地方及国家身份中:西方社会经常用“东方主义”这个与所谓的西方特点相对立的精炼术语来描述非西方人。然而,恰好与之相反,民族东方主义是指“社会成员自身所表现出的针对异质社会的本质主义行为”。例如,泽赖里讨论了腐败如何进入罗马尼亚民族身份的话语。他提到了那些与共产党及奥斯曼帝国的过去以及与吉卜赛少数民族的现今相关的“异质”因素,同时也参照了“罗马尼亚”的关键身份。同样,我们可以考虑,在葡萄牙这一非洲最北端,或是第一世界与第三世界混合体的国家中,人们如何把腐败与他们的自我描述联系到一起(德拉克的文章,或者在我自己工作的意大利南部,庇护制、腐败以及黑手党的话语作为“地中海”或南欧意大利与北欧、北美间的区别,如何在南北问题上从国家的层面得到了复制。
对那些包含或排除在外的人,或是正在进行吸收与排斥工作的人而言,危险是什么?腐败的识别问题与权力关系——当代人类学调查中的另一项焦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古普塔的早期工作再次将注意力转移到与腐败相关的权力问题上。这些权力关系必须在多个层面上对身份问题加以考虑:在当地政治舞台上,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上,在国家一级或国际舞台上的研究表明,这些不同层次间在进行持续不断的转换。同样至关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考虑社会科学是如何与这一权力关系网牵连在一起的:自早期针对庇护制的人类学研究开始,针对分析类别、与研究对象间的关系,以及社会科学话语的潜在影响力等的重要批判性反思已经成为该学科的必要特征。因此,就腐败行为而言,仅仅注意到也许能够对其做出解释的文化差异是不够的:有必要去探究特定文化差异的基础,尤其是人种志的基础。举个例子,这一点可以从本书各篇文章在人种志基础上提出的对“国家”“公民社会”和“公民身份”等各种概念的解释所造成的问题中窥见一斑,更不用提“公、私”间的区别了。麦克伦指出,“民主”一词不能一成不变地作为一种廉洁的符号,因为就算是在最早确立并且最成熟的民主国家,我们仍然会面临竞选资金、游说团体和利益冲突的问题。事实上,正是民主代表的概念造成了某一代表所处的集团“特定”利益与更广泛的集体利益相抵触的风险:你可以把为满足地方利益而进行的分肥拨款项目当成是一个例子,或是——对当今环境与军国主义的最令人心酸的担忧——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单一利益与全球社会利益间的对弈。的确,赫茨菲尔德指出了家庭与地方特殊主义是如何通过在国家核心机构雇用亲属并利用家庭生活的隐喻在国家层面上得以复制的,虽然看起来似乎有些自相矛盾,但实际上民族主义与庇护权“剪裁自同一布料”。我认为这同样适用于民族主义与具有特殊性且属于反普遍主义的腐败身上。通过深究腐败分析中具有种族优越感的特殊类别,我们应该能够回忆起布迪厄提到的“对无私产生的兴趣”。例如,桑普森向反腐世界及其“项目化”适时提出了这个问题。我们也不要忘记自己所处的崇高学术世界中的危险。德拉克就提到了他的德国同事曾建议他研究自己部门的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