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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与犯罪间的区别

2020年6月13日  来源:腐败 作者:(美)迪特尔·哈勒;(新西兰)克里斯·肖尔 提供人:kuitou81......

腐败与犯罪间的区别

除了上述对这些由人脉相连,多少有几分凝聚力又手握经济或政治大权的统治或精英阶层的纪实文献外,还出现了从另一个角度进行的调查腐败。这就是对“白领犯罪”的犯罪学研究。通常,这两种研究方法——犯罪学与权力的社会学研究——被假定为是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因此可以交互讨论。有时这是完全合理的,例如当安然高管故意销毁法院要求其出示的文件时——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向有特权的客户透露股票内幕信息的经纪商也是一样。但很多情况下,腐败并不一定是明确的犯罪行为。如果想要理解美国的企业腐败,在腐败与犯罪间做出更明确的区分就是至关重要的。

不加区分地混用术语(如“丑闻”“犯罪”“不道德”和“腐败”)会掩盖犯罪与腐败间区别的重要性。腐败意味着系统性、制度化,也许是某个组织或文化所特有的。它无处不在,被注入或深植该体系之内。而不道德的、可耻的和刑事的这三个词都是用来描述某种行为,尤其是个人行为或异常举动。同样令人困惑的一点是,一直以来,腐败主要都用来指政治活动或政治机构——尤其是现今反腐重点落在发展中国家的政治腐败上时。之前,媒体并不会经常用腐败这个词来指企业行为。

腐败与犯罪不同,但有时它又涵盖了犯罪的概念。理解这一点大有裨益。腐败不仅仅是违法行为。事实上,它指的根本不是个人行为。相反,它是行为模式的一部分,也许是刑事上的,也许不是。它是为整个组织的某些目的服务的一组被接受的关系或行为。事实上,“白领犯罪”这个词会让我们偏离正轨。如果腐败与犯罪可以互换的话,那么被认定是腐败的那个人实际上只不过是一蒲式耳[2]好苹果中的一个烂苹果罢了。

关注社会问题是社会学的传统,它建立了支撑当代企业犯罪研究的基本假设。过去60年有关白领犯罪的研究与对越轨行为的研究文献形成了呼应。两本教科书——埃尔曼与兰德曼合著的《企业与政府的越轨行为》和弗里德里希所写的《受信赖的罪犯》——代表了这一领域的当代研究视角。企业犯罪是白领犯罪的类型之一:职业犯罪、政府犯罪、金融犯罪、技术犯罪、国有企业犯罪、公司犯罪。

白领犯罪是一个通用词,指的是所有由具有合乎法律且受人尊敬的地位的机构或个人所犯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或维持并扩展权力与特权为目的,涉及违背个人或公众信任的非法、被禁止以及明显有害的活动。

在越轨范式的解决方案方面,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是应对白领犯罪的恰当解毒剂。据说,刑事诉讼法总会带给人耻辱感,而监管则要好得多(因此,它起到的是威慑的作用)。然而,最近很多社会学家提出,很少有证据显示,监管真正起到了威慑作用。犯罪学家也提出了其他降低犯罪率的策略,例如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管,以及通过商业道德课程推行的道德呼吁。

广泛关注企业罪犯的越轨行为会让我们走上一条徒劳无功的研究道路。犯罪学是以问题为导向的。但要解释企业行为,尤其是腐败行为需要运用其他的范式。腐败或犯罪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如果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确实发生了,那么个人就要负起责任,并通过法院接受他们的惩罚。然而,腐败是制度化、模式化的——也许在局外人眼里是犯罪的或是不道德的,但局内人却不一定会这么理解。企业不会被送进监狱。对于弄清腐败的工作原理而言,把所有注意力都集中在犯了罪的高管个人身上是在绕道而行。一个例子就是对安然高管,首席执行官杰弗里·斯基林以及首席财政官安德鲁·法斯托的新闻报道。所有注意力都集中在了法庭上,在就减少指控与揭露他人达成的交易上,在陪审团的倾向上,以及在可能会做出的判决上——因此把高管隔离出来,当成了罪犯。滋生腐败的企业文化,以及对于管理整个组织的精英阶层的社会期望都逃过了审查。

腐败 / 安然丑闻 / 白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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