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争夺财产权利的斗争中使用腐败:两个案例
在这一节中,我将介绍和讨论两个有关财产返还的法律案件。在罗马尼亚,财产返还是一个充满冲突与政治化的问题,很多媒体都对此进行了报道。据律师说,近年来,超过80%的民事案件直接与产权,尤其是财产返还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通过包括贿赂在内的不同方式,争取财产权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一个案件与一位前业主有关,他的贿赂尝试失败了。
约恩·波佩斯库是一个62岁的建筑师,现在退休了。他住在布加勒斯特。在经历了漫长而痛苦的诉讼之后,他拿回了家里的房子(他说:“就像是我心脏病发了三次。”)。不过,波佩斯库认为,在1990年至1993年间,布加勒斯特的法院有关财产返还的判决通常是“公平”的(也就是说,从他的角度来看,是支持前业主的)。1993年,他决定寻求民事审判来恢复另一所房子的所有权。那所房子位于一个著名的省级旅游小镇普拉霍瓦县的山谷中(布加勒斯特以北130千米左右)。刚开始,他在审判中的对手是镇市政厅。事实上,自1950年国有化之后,这幢房子就一直由国家机构管理(判决第92/50号)。波佩斯库的法律诉讼没有获胜,因为前两次的法庭判决(fond与apel)都偏向市政厅。根据民事诉讼法典,波佩斯库仍有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追索权。同时,依照第112/95号法律,市政厅把房子卖给了当时的租客,曾在市政厅工作的一名当地政客。与之前住在房子里的许多其他租户一样,波佩斯库也认识他。波佩斯库说,房子不能合法买卖,因为市政厅不能算作是房屋的合法所有者。然而,房子还是卖给了租户。当波佩斯库决定提起上诉时,租户也成了案件的一方。波佩斯库深信,“在普拉霍瓦地区,不行贿就打不赢财产返还官司”。他安排律师向法院的三名成员提供相当数额的贿金(4500美元)以期影响判决结果。这笔钱一直在律师手中,最后判决结果仍对波佩斯库不利。律师把钱退还给他后,波佩斯库得出一个结论,“(新房客)给的钱一定比我多”。
有位罗马尼亚法官曾对凯瑟琳·维德里说过,“罗马尼亚人对法律有两种看法:那些在法庭上赢得官司的人认为正义得到了伸张,法律是公正的,而那些输了官司的人则觉得司法腐败,法官收受了贿赂”。不论从哪方面来看,法院的每个判决都被视为是原告或被告一方与法官(们)间达成的非法协议。当然,早在先前社会就塑造了人民日常生活及社会关系的那种充满猜疑及阴谋论的氛围仍在当代罗马尼亚发挥重要作用。自相矛盾的是,从这点来看,行贿通常被认为是获得公平判决的一种方式。对前业主来说尤为如此:他们经历了之前时期周期性的巨大痛苦(没收、迫害、流亡等)(在占有优势的新自由主义财产专有权的话语与意识形态的支持下),他们甚至把腐败当成是获得正义的手段。因此,对约恩·波佩斯库来说,任何不利于财产返还的司法判决都是“新的征用”“第二次国有化”或是更直截了当的“盗窃”。虽然租户的行贿行为被认定是欺诈与不道德的,前业主表示自己是通过贿赂来修复不公正现象。事实上,波佩斯库传递并定义了他特殊的社会身份(前业主),与目前因此获益的人(国有化房产的租户)形成对比。
与许多前业主一样,波佩斯库对罗马尼亚司法的正确运作产生了怀疑。他相信很多罗马尼亚法官仍受到某种心态的影响。然而,他并没有责怪法律体系本身,而是倾向于认定具体的责任是在地方层面。当被问及如果国家救助途径用尽,他是否会向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欧洲法院寻求帮助(许多前业主都这么做了),他回答说,“负责赔偿的不应该是罗马尼亚政府,而是那些有罪的人”。波佩斯库觉得,获得“国家”赔偿是不道德的,这意味着罗马尼亚社会本身会因此遭到不公正的判决。为什么“我们”——罗马尼亚人——要为他们犯下的罪行付出代价?波佩斯库问道。这种概念化也反映了波佩斯库的案子所在的普拉霍瓦地区独特的司法结构。实际上,虽然许多前业主发现与自己竞争的是国家机构,但波佩斯库在法庭上还要面对一位房屋的“新主人”。事实上,他参加的是一场两个人之间的斗争,而“国家”本该通过司法来调解他们之间的矛盾。我现在还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当国家机构直接成为案件中的一方时,人们就会劝阻社会行为人不要行贿。但我想这不是偶然。在波佩斯库的案子中,正是当“新主人”也介入了这桩案件时,他才决定行贿。当第三人在法庭上实施(或威胁进行)干预时,贿赂显然成了一个“合法”武器。事实上,反复解释“我是因为别人都行贿了才这么做的”不是一种简单的自我辩护。在财产返还诉讼案中,当诉讼从“私对公”的司法结构转移到“私对私”时,社会行为人往往就会声称自己有权动员社会关系网来影响法院的判决。我在下一个案例中也会讨论这一点。
如果在财产权诉讼中,“私对私”的司法结构是在当地更“适合”贿赂法官的领域,那么每个腐败行为也都应在特定环境中进行。正如波佩斯库案所示,有些物质与象征性资源可以解释1997年人们在普拉霍瓦地区法院的行贿企图。但如果同一个人在90年代初也在布加勒斯特的法院面临诉讼的话,他就不一定用得到这些资源。任何卷入财产权案件的社会行为人都会争辩说,从1989年到2001年,大众媒体和跨国机构广为传播的各种政治及法律事件广泛影响了公众的认知,并最终影响了法官对财产返还的态度。
第二个案例也涉及寻求恢复产权的前业主。我将借助一个调查对象的注解来强调腐败是如何做到既能“获取正义”,就像波佩斯库的故事,又能界定并促成社会差别的。
埃莉萨·科隆是一名退休的具有德国血统的罗马尼亚女士。1977年,她的公寓被没收(判决第223/1974号)。根据第112/95号法规,埃莉萨申请实物方式的赔偿。1998年法院接受了她的请求。但两年后,鉴于罗马尼亚政府已经就这幢公寓向德国政府支付了赔偿,布加勒斯特市政厅因此把埃莉萨告上法庭。法院的一审和二审判决都支持市政厅。在一位专门从事财产返还案的律师的帮助下,埃莉萨决定上诉。同时,因为公寓里住着一位名叫萨哈·沙梭的国有租户,埃莉萨也把她传唤到法院,申请驱逐令。埃莉萨与萨哈相识,不过当她们(在法庭上)相见时,彼此都装作陌生人一般。根据一份埃莉萨递交给布加勒斯特市政厅的请愿书,萨哈与市政厅官员关系很好,并受到他们的庇护。在请愿书中,埃莉萨还提到萨哈对市政厅官员以及将在驱逐案中做出判决的法官施加了影响。我有个调查对象(实际上是与萨哈关系很好的一位年轻律师)在布加勒斯特市政厅工作。他说三审判决(curtea de apel)前的晚上,埃莉萨给萨哈打电话,告诉她因为她(埃莉萨)贿赂了法官,萨哈会败诉。第二天,法院判决埃莉萨胜诉。
我的一名重要调查对象叫米哈伊尔,是一位临时在布加勒斯特市政厅担任公职的年轻律师。和他一起吃晚饭时,我问他,当听到审判前夜埃莉萨给萨哈打电话时,他是否觉得惊讶。实际上,我和其他调查对象都觉得,这个故事中最让人好奇的部分就是她打给萨哈的电话。这通电话把一般来说应该要保密的事情(即贿赂)抖了出来。我试图理解这件事的意义。米哈伊尔毫不犹豫地说:“不,这很正常的!”然后立即坏笑着补充道:“菲利普,你不是听过‘米奥利塔’的故事吗?”他觉得这个解释很充分,不言自明。“米奥利塔”是什么?为什么并且在何种意义上,我的朋友米哈伊尔用它来比喻罗马尼亚人以一种特定方式行事的“天生”倾向?更广泛地说,在当地,“米奥利塔”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对腐败行为的解释以及对非法行为的容忍?
简言之,《米奥利塔》是一首罗马尼亚的民间诗歌,讲述了一个牧羊人的故事。一只叫米奥利塔的“漂亮小羊”警告牧羊人说,另外两个牧羊人打算杀了他,然后霸占他成群的漂亮绵羊。年轻的牧羊人没有抵抗,而是准备接受命运,并将死亡视作是与整个大自然的神圣婚姻。实际上,这首诗有上百个版本,但援引米尔伊·伊利亚德的话,人们公认“米奥利塔”是“罗马尼亚流行天才”的原创。其他人认为它真正表达了“罗马尼亚的灵魂”(L.布拉加)或是“罗马尼亚灵性”的道德基础(A.弗奇)。后人反复诵读此诗,但大部分人的分析都集中在主人公、他对死亡的坦然接受以及他与自然的神圣婚姻上[6]。有趣的是,直到最近研究的焦点才转向那两个共谋杀害了善良同伴的牧羊人。
米哈伊尔从挑衅和异端邪说的角度来看“米奥利塔”,他恰恰是在证明对罗马尼亚形象而言,嫉妒、阴谋、盗窃甚至是谋杀的表述都是中肯的。历史上更具权威的解释塑造了“米奥利塔”的刻板印象,而米哈伊尔扭转了这一形象,提出“罗马尼亚人”不是宿命论者,被动地等待自己的命运(他们是主动的唯利是图的主体,被嫉妒腐蚀,随时准备采取非法行动以便弄到邻居的财产)。[7]
晚饭后,我请米哈伊尔详细谈谈为什么审判前晚,埃莉萨本就该给萨哈打电话。米哈伊尔回答:首先,埃莉萨这么做“没有任何风险”,其次,她可以恐吓萨哈,让她打消采取新的法律行动的念头;最后,这可以最简单、最有效地向萨哈表明“埃莉萨也认识一些有影响力的人”——米哈伊尔是这么理解的。诚然,正如另一位调查对象准确观察到的那样,“行贿前,你得知道需要把钱送给谁。我可不会向完全不认识的人行贿……建立了人脉才能行贿”。埃莉萨告诉萨哈她收买了法官(不管她是不是真的这么做了),就是在暗示“她有关系”(are relatii),事实上她(不仅)能调动经济资本,还有足以支持她合法或非法行为的社会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她这通电话就非常合理了。通过它,埃莉萨象征性地把腐败当成是武器,明确并确立了她前业主的身份。很矛盾的是,在这里,贿赂是无可厚非的社会价值,因为行贿者并不以此为耻,反而以它为荣。同样,在罗马尼亚,一个受人推荐的人(可以被视作财富的人),通常具有一定的社会声誉,是一个受人尊敬,或令人畏惧的人。
研究腐败问题的文献经常提及,人们对国家机构,尤其是司法机构缺乏信任,以此来解释甚至证明腐败行为是合法的。关注腐败行为的文化观察家也倾向于将非法行为限定在特定的文化符码内,或者把它们当成是道德体系的一部分,这种道德体系相对独立于在法律上合法的道德。对罗马尼亚前业主进行的实地调查表明,贿赂也能被当成是一种“结算”方式,即修复不公并恢复更平等的社会秩序。我们讨论的案例也暗示,直接参与诉讼的“现实中的人”精确了解何时、何地以及为何值得进行腐败活动。也就是说,特定的法律、政治及经济环境,再加上个人评估,可以迫使一些社会行为人做出非法行为,而另一些则会选择规避。此外,腐败也是一种武器,可以在特定斗争领域内重新定义身份及社会关系。无疑,前一小结中人种志故事里的主人公,那些面临产权诉讼的人们有个共同的想法,即非法滥用权力最严重的领域在“更高阶层”,即政客、前安保机构、法官以及更普遍的“掌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