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讽刺谈腐败:三个小故事
我的一位朋友有个表亲在总部位于克卢日–那波卡(特兰西瓦尼亚的主要中心)的一家电脑公司当经理。他回忆了这个表亲是如何在一次周日中午的家庭聚餐上公开宣称,为了能拿到合同,公司经常贿赂市政厅官员的。据我朋友所说,他的家人对此毫不吃惊,当然没人提议要向当地权力机构告发此事。这件事的确让人不愉快而且绝对不公平,然而又是可以接受的,因为“体系就是这么运作的”。有趣的是,在家庭聚餐的氛围下,这个插曲立刻引发了关于腐败及其在罗马尼亚肆虐的讽刺评论与玩笑。
第二个故事与雅西大学的一位知名教授有关,雅西是位于罗马尼亚东北部的摩尔多瓦地区的主城。这位教授在学生中声名远扬,既不是因为学术研究出众,也不是教学能力杰出。他之所以出名,是因为要想通过他的考试,学生就必须在他的酒窖中装满某一特定品牌的葡萄酒与蜂蜜。听到这个故事,我们的注意力从这种非法行为转向了受贿人提出的特殊要求,并很快开始了讽刺批评。当然,大部分听众都同意,这位教授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但他对葡萄酒的热忱和品味反倒为他赢得了哪怕不吸人但至少让人觉得奇怪的光环。
最后一个故事讲的是一个女人,一家出版社社长的故事,她因为要做一个相对较为简单的手术(阑尾炎)而住进了布加勒斯特的一家医院。入院前,她说自己知道应该给(注射的)护士、麻醉师以及最重要的主刀医生送一些东西(金钱)。她强调说自己不过是做了每个人都会做的事。事实上,那个麻醉师是个有着文学抱负的年轻小伙子,并且是这个女人的朋友。他拒绝接受这笔钱。这个故事“有趣的地方”是,几个月后,这位病人的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他的诗集。
尽管这些故事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搜集到的,它们都不约而同地以讽刺为特征。这决不是偶然。讽刺是一种具有多种社会意义的修辞手法。它是通过暗指而不是明示来进行交流的一个好办法。有些社会实践被广泛认定是“病理性的”,但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又被认为是“正常的”。在讨论这些实践时,我们有充分理由使用讽刺。讽刺极好地实现了相对化又避免了最小化,更重要的是,它保持了距离却没有采用说教的态度。这是一个好策略,可以(对人对己)展示“反常现象”实际上如何具备了“规范化”的特性。
但讽刺并不是单纯用来保护故事讲述者自己以及他人免受人种志学者调查的。有人告诉我,即便人种志学者不在场,当地人也会讲述有关腐败的讽刺与笑话。这里,它的作用更确切地说,是用来强调存在于两种看法间的空白地带。一方面,人们觉得腐败被强加在了个人选择之上(另一方面,它也被看作是一种有意的选择。必须强调的是,所有的故事都是从行贿者的角度来创建腐败的形象)。与受贿者相反(人们认为他们因其在机构中的职位而获利),行贿者认为自己是双方协定中的“受害者”。即便行贿者不“在家里”讽刺责怪受贿者,他们也突出了建立在社会中的这些协议的特性。更重要的是,他们指出了这些协议具有胁迫的本质。通过这么做,他们揭露了行贿者与受贿者间不平衡的权力结构关系。与腐败文献中通常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想法不同,人们并不是(参与者自己认为)主动选择参与腐败活动。在前面的故事中,行贿者没有把自己当成是理性行为者,为了实现私利或功利主义的目标而做出自己的选择。当然,这并不是说他们的行为就是不合逻辑或是不理性的。相比之下,他们通过使用讽刺,表达了自己非常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如何应对普遍认可的社会逻辑的。他们在原则上拒绝逻辑,但不管愿不愿意,他们都觉得,如果想要获得基本的公共社会服务,自己就必须接受这一点。事实上,人们本就指望那些人通过行贿来实践诸如工作、学习或是获取医疗援助等的基本社会权力。正如他们当中的一人所言,如果他们想要参与其中,就必须“接受游戏规则”。对大多数人而言,拒绝参与其中(即不“进贡”点什么),或是与这种现象做斗争(即告发)则意味要冒着有失去这些社会权力的风险。(为了便于分析)被我简单归入讽刺类别的话语实践,可以被视作是“消极抵抗”那些由不成文的规矩所构成的体系的一种方式,一位调查对象委婉地如是说。
针对腐败做法的笑话和讽刺评论也起到了一个根本性的作用。它巧妙地质问我们,是否可以将一个现有的实践行为认作是真正的腐败。这么做的目的既不是简单地把非法实践再次固化到具有强制权的社会中,也不是要根据不同的道德责任来划分行贿人与受贿者间的界限,而是要暗示“真正的腐败”发生在其他地方。引用一个调查对象的话,它处于“另一个层面”。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考扎飞所著的一部关于罗马尼亚的《腐败辞典》及其中每个故事玩的各种文字游戏。不必多言,刑法法典中明确使用的“官方”术语mita,指的是贿赂罪,但这个词从未使用过。[4]更确切地说,人们用到这个词的时候,多半是带着一种讽刺的意味,也就是说,用它来指那些实际上并不包括在这个概念里的行为。当我问一个调查对象,为什么在某些例子中不用mita时,她说“mita更正式一些”,而且它暗示的是“更高层次的腐败”。mita这个术语实际上是贿赂的“正式”表达,但在日常谈话中,它主要指“政客或法官”所犯的腐败罪,并不会用在“普通市民”身上。当然故事中受贿的主人公也肩负着公共责任和义务,但正如他们中的一个所指出的,“有一些公共机构比其他机构更加为大众服务”(我的强调)。也就是说,当草根阶层直接经历腐败时,作为传统腐败定义基石的“公与私”两者间的对立会以不同的方式进行模式化。“真正的腐败”倾向于发生在通常被视为是“更为大众服务的机构”,即议会和司法系统中。[5]所以,人们认可“被动腐败”(行贿)与“主动腐败”(收贿)间的区别,但在当地的社会关系网中,这种区别并未在道德上受到歧视。不过人们假定了在两类腐败做法间存在着尖锐的道德鸿沟,一类是“普通市民”“小的”或日常的腐败做法(另一类则是在像政治家、法官这类机构行为者发挥主导作用的地方发生的“真正的腐败”)。这个角度来看,参与“小腐败”的行贿者和受贿者可以一起责备“政府”这个腐败最主要的真正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