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苏联与法律理性
人们用“极权”“先锋党”和“多元化”模型等多种不同的方式来描述前苏联,以试图查明其关键要素。不论采用其他哪种描述,把前苏联的现实状况当成是“官僚政治”这种看法尤为普遍。这是列宁用过的一个标签。托洛茨基(以及那些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他启发的人,尤其是布鲁诺·瑞泽和詹姆斯·伯纳姆)的观点曾大受欢迎。但这并不是韦伯所描述的那类专业官僚机构。前苏联的“官僚机构”颇为奇特。弗里德里希和布热津斯基就指出了这一点。他们认为极权制度下的行政机构已经遭到各种形式的政治入侵,这意味着它们“不够理性,不够合法。因此,从官僚政治的角度来看,18世纪一些绝对君主制下的政府服务都比它们发展得充分”。
不论如何描述前苏联的现实状况,人们并没有在政治与行政间做出严格区分,而划清两者间的界限是自由民主党人习惯做的事。西方人对官僚机构与理性行政的理解并不能贴合前苏联的政治行政体制。也许把前苏联的行政管理体制看成是“官场做派”而不是官僚机构更合适。事实上,政府及其行政机构的整体功能与仅仅设立一种个人与群体可以在其中追求各自利益的框架是不同的。相反,政府应为个人和群体制定任务。这体现出的不是正式的合理性,而是实质性的合理性,即只要适宜实现政府的整体目标,就可以将其视为是合理的。前苏联官僚机构成功与否不是通过判断其是否遵守规则,而是通过衡量它所实现的成果来决定的(前苏联行政工作人员的结构与功能都受到这一观念的严重影响)。
施瓦茨补充道,前苏联非正式行政规章建立的基础是“要求人们为事业冒风险,并因此给予人们奖励”。大型前苏联官僚架构内的私人关系网及其运作成为一种组织风气。前苏联制度生成了依靠这些网络才能生存的挑战。这成为一种操作模式。许多必需的货品与服务要通过“相识的关系与人脉”才能得到(与私下交易系统相关的一个术语是“门路”或“影响”)。亨德里克·史密斯做出了如下描述:
在存在着长期短缺与细致分配的特权的经济中,门路是生活中的重要润滑剂。一个人级别越高,越有权,通常就会有更多的门路。但几乎每个人都可以给别人带来门路……因为每个人都有门道获得别人难以得到的东西或服务,或是别人想要的东西。
管理者肩负的压力也促使中介或是“非法推销者”这类人数量得以增加,他们能买到各种材料。发展规划就是法律,因而大多数管理者为实现这一规划所采取的非正式做法都是非法的——不过他们往往被视为是“技术”犯罪而不是“真正”的犯罪。
我们很有必要记住,前苏联是由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完全不同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组成的。在某些方面,它是现代与前现代社会关系的集合体。有时候,前苏联机构的文化环境会对某些地方或国家产生影响,把它们变成一种更强烈的前现代主义。例如,西米斯描述了20世纪70年代乌兹别克斯坦的统治精英内部爆发的敌对氏族间的战争。他们把国家公职当作武器,把对这些职位的控制视作发财致富的机会。
其他解释
我一直认为最好把普遍性的政治腐败理解为一种现象,即公共行政部门向规则的理法形式的过渡,也许还与社会关系从传统到个人主义的转变相关联。我将在本节对比这种概念与腐败(人们既把腐败设想成一个永恒的问题,又把它看作是经济关系的另一种形式)。
人们习惯说腐败是一个古老的诅咒。毫无疑问,政府官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千百年来一直没有间断。2000多年前,印度政治家考底利耶在他的经典论著《政事论》(Artha-sastra)中就提到:
(国王)必须保护贸易通道不受朝臣、国家官员、小偷以及边防战士的骚扰……(并且)边防官应当赔偿丢失的物品……处理政府资金的官员很难不侵吞国王的财富,那尽量少贪一些。
我们还可以在塞缪尔·皮普斯于17世纪60年代写下的日记中找到对官员腐败行为的坦率记录。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但我们通常理解的腐败是一个相对现代的现象(它指的是偏离韦伯制定的官僚政治标准,同时“受害者”是市民)。说它现代是因为它假定存在一个致力于公众利益,而不是简单地维持秩序并建设公共工程及基础设施的公有领域。古代腐败所指的是盗窃国王或其他统治者的财物,国家实际上也是统治者的财产。因为许多人的官职都是买来的,斯图尔特王朝的官员们全都贪赃枉法,这实在不足为奇。因此,划清公私之间的界限对在当代使用“腐败”一词来说极为重要。
对腐败的另一个重要解释认为,它只是另一种形式的交易,在经济分析中具有重要意义。苏珊·罗斯–阿克曼为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理解腐败做出了重大贡献。她认为,腐败是一种建立在计算收益与成本基础上的现象。因此,每当公务员可以使用自由裁量权来做出能使人获益或是遭受损失的决定时,腐败就有发生的可能。在公与私的交界处存在着公务员获取私人经济利益的机会。她认为,经济分析是有用的,因为它“可以将给予政府工作人员报酬的诱因隔离出来,评价其结果,并提出改革建议”。不同国家间腐败的程度与深度各不相同,甚至在国家内部也存在差异(测量腐败很困难,但并不是不可能)。罗斯–阿克曼把腐败当成是发展中国家,甚至是那些处于经济增长期国家的一种因素来对其加以考察,不过她认为腐败的蔓延最终会削弱经济增长,而对经济增长果实的分配将会存在不公平现象(尤其会远离“无产者”)。概念与实践都是她的研究兴趣所在。
人们会出于两种原因实施贿赂:揩政府的油或是规避成本。一个有效的反腐策略应该能在机关工作人员的控制下减少这种获利及开销,同时限制他们的自由量裁权,使他们不能随意分配收益,施加危害。
罗斯–阿克曼认为腐败类似于市场交易,只不过它是违法的而已。她注意到,在一些国家里稳定的腐败系统保持了一段时间,不过它们最后通常都沦为盗贼统治的国度。收受贿赂的官员范围越广,就越需要保密制度来维系这种状况,腐败被揭发的可能性就越小。然而稳定的腐败社会存在着贿赂与分赃周期性升级的风险,并因而会出现社会退化的现象。
但腐败能够帮助理解政府所做的禁得起经济分析的决定吗?正如罗斯–阿克曼自己所述,她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将“经济学家的担忧与政治学家的认识结合到了一起。经济学家关心的是对自利行为的建模,而政治学家意识到政治和官僚机构的激励结构远不同于竞争市场范式的假设”。用市场进行类比有一些明显的吸引力,但这需要加以证实。市场意味着自愿的交换与竞争,而这些是腐败所不具备的。也许会有剥削或暴力介入其中,但行贿人间不可能——因为保密制度——发生竞标战。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可以预期人们会试图使自己受益(但他们是如何做的,遵守何种限制,优先权又是什么,这些都是复杂的高语境问题)。
虽然腐败无处不在,但对那些正由传统、前现代社会秩序形式向西方法理秩序“过渡的”社会来说,腐败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在这类社会的行政机构供职的人们被夹在了两种价值观之间。没有明显的办法可以根除转型期社会腐败猖獗的现象,虽然采取包括减少政府企业数量、决策透明化、组织监督、向公务员灌输职业精神以及支付适当工资等在内的切实可行的措施无疑有助于变革的进行,但这是常见的变革过程的一部分。归根结底,根除普遍性腐败依赖于一个强大的公民社会的发展,并能够用明确的标准来指导政治当局的行为(要求他们做得更好)。公民社会是无法用魔法召唤出来的,它的自我识别能力不是天生的,必须通过缓慢的合作努力才有可能建立起来。
结论
从经济增长、政府合法性以及一般人身安全的角度来说,腐败是一个主要的消极因素。它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尽管人们日益意识到腐败所制造出的问题,它可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广泛。本章并不是要否认腐败能够界定,并淡化它所带来的问题,也不想破坏可以用来应对腐败的许多切实可行的建议。本章想要说明的是,理解腐败需要联系它的社会背景。而且在一些“过渡的”“欠发达”社会中,腐败是一种不同类型的问题。这里讨论的转型期社会指的主要是前苏联。因为像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后殖民国家一样,它们中的很多国家出现了影响公务员与市民间关系的非正式行为及传统行为的重要模式,并且我们不能只停留在程序层面来寻求其解决之道,而必须上升到政治与社会领导阶层上。
偶发性与普遍性腐败间的界限可能很难划定,而且也许并不能够简单量化,不过这种区分似乎是十分有用的。偶发性腐败处于已经建立了理法性行政管理机构的背景之下(而在普遍性腐败发生的地方,理法性行政管理机构还没能占据支配性地位;继续升格的时间也许会被推后)。偶发性腐败的数量也许会非常庞大,但它与普遍性腐败的秩序不同,因为后者规范不明。
现在,在理法体系内减少腐败问题的程序化方法已经较为完善。但是传统与现代形式的统治所假定的社会关系类型不同。当这些关系剑拔弩张的时候,就会产生与普遍性腐败相关的更大问题。我们不能认为,过渡政权中的官员本性就恶,或者他们在文化上倾向于腐败。相反,他们是在应对——或许甚至前后方式不一致——过渡时期所引发的不同需求与机会。这些机会就包括了外国公司的行贿。
普遍性腐败对当地人与外地人造成的结果都是有害的。然而,西方人闯入转型期社会,抱怨官方声明与日常现实之间的差距,并期望它们能大致符合理法规范。他们身上体现了一种可能会加剧问题严重程度的文化近视。这并不意味着反腐运动仅仅是全球化市场经济的前哨部队。
处理过渡局势以及可能在其中发展起来的普遍性腐败是一项巨大挑战,并且超越了程序性补救措施的范围。它最重要的因素是领导能力:能够树立公共事业的榜样,说服其他公务员、下属及公民将公共和私人的考虑区分开。领导能力也意味着拒绝求助于传统的社交关系标准,这也许是过渡时期最大的诱惑。抱怨西方国家与企业的家长式统治、迟钝以及时而会出现的伪善并无不可。但只有在处理了贪污腐败问题的基础上,而非靠着爱国主义精神,才能实现国家强盛、经济繁荣以及保护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