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选
  • 会员

正视腐败

2020年6月13日  来源:腐败 作者:(美)迪特尔·哈勒;(新西兰)克里斯·肖尔 提供人:kuitou81......

正视腐败

世界银行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公共职权以谋取私利。这个定义被广泛接受的部分原因是对不同国家来说,它相对比较中立,人们可以借此进行跨国比较。不过,尽管这个定义很方便,但它过于简单了。尤其是它对公共部门的基本规范做出了假设——包括公与私的区分——这一点通常不能得到证实。为了更好地理解腐败,很有必要考虑它产生的社会环境。

尽管“腐败”这个词已经延伸到了私有领域,这里我只讨论发生在政府中的腐败。当然,私有领域也有滥用职权的现象,例如,人们为了获取私利,利用自己的职位欺诈公司或是股东。不过界定并禁止从雇主或顾客手中“盗窃”的法律条款清晰易懂,同时这一领域的所有行为人出于对自己直接利益的考虑,会更为细致地审查各笔交易,随时对不法行为提出申诉。而公共领域的不法行为或不正当行为更难以确定。一方面是因为公务员动机不纯(对他们来说,公职通常是一份职业。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获取个人利益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是因为,公共行为的标准有时十分含糊,因此要认定是否违反准则有些困难)。

世界银行对腐败定义的法律解释把它界定为官员为获取私利而背离法律义务的行为。这个定义也许易于操作,但它假设的前提是理法规定的标准是普遍流行的。这种定义下的腐败是指以不被理法权威所批准的方式来使用公共部门的权力。尽管卡尔·弗里德里希认同,只要“负责的公职人员或是官员在货币或其他形式的回报……的引诱下,采取行动为给予他们这些回报的人提供便利,并因此损害了他们所属的集体或机构,尤其是政府的利益”时,就会出现腐败。不过,他还是将腐败的核心意义定义为偏离普遍规范的行为。因此,关键问题不仅仅是确定是否发生了“偏离”,而且要了解规范是什么。

当人们以腐败的一般意义,即“偏离标准”,来使用这个词的时候,它的规范性维度是最明显的,而且适用于任何有价值的现象。人们曾强烈警告说腐败社会是一种疾病,这揭示了规范的重要性。对体育运动中腐败的抱怨也起到了上述作用,因为金钱奖励对球员与球队官员来说变得越来越重要,许多体育项目的规则中也出现了腐败。这种批评已经困扰了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多年。在板球运动被腐败侵蚀的程度遭到曝光后,国际板球理事会开展了针对球员的腐败调查。这点尤为重要,因为板球——尽管从很多方面来说,是一个奇特的游戏——曾经是体面行为与遵守游戏规则的代名词。

有些人认为公共部门腐败是由职业政客的崛起造成的。这些人从政的目的就是为了谋取私利。另一些人,尤其是经济学家,认为腐败是国家干预增强的产物。它为官僚和政客规避规则,在事业中一意孤行提供了更多机会。当然,这两种解释都有一定的道理:它们为腐败提供了动力和机会。另一种观点把腐败解释为市场机制增强的产物,公与私之间的模糊界限以及因把贪婪(涉及发展的“权贵资本主义”及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末期亚洲经济奇迹的崩溃似乎都强化了这种贪婪)摆在首要地位而造成的结果。大额捐助政党现象愈演愈烈,普通公民身份逐渐没落。这些也都可能是促生腐败的原因。权力久不更迭(在非民主国家及那些政府连续赢得多次选举的民主国家内的一种因素)也有可能造成腐败,因为这造成政府对公职人员行为的问责制极为不屑。

尽管产生原因多样化,偶发性腐败的“结构性诱惑”还是可以用一种相对简单的方式来解释。当政府垄断了某种货品的供应时,在官员享有自由裁量权并且相对来说较为隐秘的地方就会发生这种腐败。罗伯特·克利特加德将其简明表述为“垄断+自由裁量权体例问责=腐败”。大量政府业务都满足所有这些条件。分层防御及其他类型的外部监督,职业道德防御、伦理和其他类型的内部监督都不足的地方,就会发生腐败。这种类型的腐败是根深蒂固的,尽管根据传统与机会的不同,不同国家及其不同组成部分间,腐败现象可能更大或是更小。

此外,公共领域越大(雇用的人更多,或是其干预的领域越广泛,包括经济在内其规范的私营领域越广泛),腐败的机会就越多。不过,即便存在这种机会,也不是所有国家都会广泛存在腐败。从税收所占比重或公共开支在GDP中所占的份额来衡量,世界上最廉洁的一些国家——加拿大、丹麦、芬兰、荷兰和瑞典——就有一些最大的公共部门。在政府的规模及其质量之间存在真正的区别。意大利的例子表明,许多发达国家仍然存在严重的腐败问题。美国也存在腐败。

最近关于腐败的讨论以及随后出台的条约与法律大多认为,腐败是一种机制上的问题,我们需要修正一些程序。因此,腐败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是培训、薪酬、敬业精神与公务员监督不足的结果。有证据显示,腐败正处在上升势头。这仅仅说明我们需要更严格地采纳并强制进行程序修正。这必然可以限制腐败的发生,但却永远无法根治这种现象:贪婪(更别提需求)的动机始终存在,从公职中获益的机会也永远不可能消失,通常可以转移为变相腐败。因此,腐败是政府要为其大量管理机构及复杂的法律所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

在这种环境下,透明国际创始人彼得·艾根提出了一项包含5点的基本反腐方案:各国领导人做出承诺(反腐立法与执法、审查政府程序、核查政府部门薪酬、复审法律程序以及为使其具有有效的威慑作用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美国国际开发署的高级顾问凯斯·汉德森提出了包含8点在内的行动计划,“旨在促进更多政府问责制以及透明民主进程,增加贸易、投资和经济的增长,在政府机构内建设执政能力与公众信心,培养公众对法治社会规则的尊重”。1997年12月,他的提议被美国国际开发署采纳,用在了中东欧国家以及前苏联国家中。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最近提出了一些具体方法用以治愈并预防城市中的腐败。

在那些发生偶发性腐败,长期存在公私之分,在公共领域已经建立起法理行为规范并已为大众接受的国家里,这种方法可能是适用的。但对大多数国家来说,这些方案似乎显得不足,并注定会失败。因为它们假设,我们所说的“腐败”定义明确,没有争议。在很多国家里,腐败要复杂得多的,它涉及由一种政治、文化和组织文化向另一种类型的过渡。在这些国家中,“腐败”的规范性依据还没有明确建立,公务员对自身角色的理解在不断转变。在打击普遍性腐败的过程中,程序性措施也不是毫不相干的。社会与文化中存在着更深刻的变革,我们需要解决其根源问题。

人们对腐败的通常理解表现出明显的反对意见,这显示了文化背景在公务员行为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且应该在对其的理解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首先,滥用公权不可能完全(或者说甚至)是出于私人利益考虑,有时是为了顾及其所在阶层、政党、朋友或亲属的利益。官员出于一种忠诚感,背离了这些准则,但期间并不涉及任何个人利益。在一些社会中,送礼,包括给官员送礼,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把贿赂与礼品区分开来解释说“贿赂意味着互惠而礼物则不会”。毛斯在其对前现代社会中对送礼现象的开创性研究显示,这种关系实际上更复杂,更具有互惠性(送礼现象可以创建并加强包括阶级层次在内的社会关系)。这种想法引来了海伍德的争辩,“政治腐败的意义可能会随着研究者研究的政治制度的性质而发生变化”。

腐败 / 过渡现象 / 公民社会

如涉及版权,请著作权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或支付费用事宜。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