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是一个过渡现象:公民社会的呼唤
(澳)大卫·W.洛弗尔
大卫·W.洛弗尔(David W.Lovell):现任新南威尔士大学澳洲国防军事学院代理院长。20世纪90年代早期,编辑出版了《政治理论通讯》,曾任《澳大利亚政治科学杂志》主编。1992年任澳大利亚议会政治科学研究员(自1993年起,担任欧洲思想国际研究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并任其会刊《欧洲遗产》编委会成员)。2001年,跟随澳大利亚政府代表团前往海牙参加第二届全球反腐败论坛。著有《从马克思到列宁》《马克思的无产阶级》《政治理论》《社会主义结束后的过渡时期》《马克思主义与澳大利亚社会主义》《澳大利亚政治体制》《过渡:后共产主义经验评估》以及《亚太安全:政策挑战》。
过去20年间,公共部门的腐败已经成为国内外论坛中一个显著的议题。人们对它的讨论日益增多,反腐立法不断涌现,针对腐败的国际制裁也在不断增加,也许还有可能继续增长。与此同时,研究腐败的文献也不断涌现,因为它已经从比较政治学中的一个话题,变身成了民主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中心问题。世界银行现在发起了一场大型反腐运动,而在非政府组织——尤其是透明国际——的推动下,腐败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关注的首要问题。1996年,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和贿赂宣言。1999年与2001年,分别在华盛顿与海牙召开了打击腐败与维护廉政全球论坛。在拉丁美洲、非洲以及亚洲出现了大量反腐倡议。亚洲开发银行对亚洲的活动提供了部分支持。
已经建立自由民主制度的国家充分宣传了针对腐败的指控和调查,其对象往往是资深政治家、政府官员和警察。德国前总理赫尔穆特·科尔以及法国总统雅克·希拉克都遭到了严重腐败的指控。在澳大利亚,主要的例子有:前联邦国会议员因向非法入境者索贿,帮助他们在澳大利亚合法定居而被判入狱(新南威尔士州选出的不少地方官员遭到廉政公署的调查,据说他们涉嫌收受贿赂,促进其辖区的建筑工作)。然而,尽管这类事件降低了人们对政客及其他政府官员的信任,他们对国家政府本身的廉政情况还是很有信心的。人们普遍认为,澳大利亚的公共部门,与那些最早确立自由民主制度的国家中的公共部门一样,是相对廉洁的。腐败丑闻的确存在,不过也有反腐机构、公开调查、调查媒体,以及对于腐败官员的普遍的不宽容的态度。这使得腐败官员会被揭发、蒙受耻辱并遭到起诉。
然而在一些国家,腐败似乎很猖獗,反腐措施效果不大,许多公民对日常生活中的腐败现象只能听之任之。除了因廉政知名的新加坡外,东南亚遭到了腐败猖獗的指控。甚至很多东南亚国家的资深政客都把腐败当成是一个主要问题,尽管他们的动机往往并不单纯,而且也许会包含政治优势在内。2001年7月时任巴布亚新几内亚总理的梅克雷·莫劳塔爵士曾公开称其政党与政府存在系统上的腐败。他提出,这些腐败分子试图阻碍国有资产私有化(这会减少他们利用公共资源谋取私利的机会)。据报道,2001年6月,马来西亚当时的副总理阿卜杜拉·巴达维在执政党马来西亚马来民族统一机构的一次会议上做出让步,指出该政党是一个腐败组织。世界上许多其他地方的腐败情况也很严重,不仅吓跑了外国直接投资,而且让那里的公民开始质疑其政府的合法性。科恩认为,数以万计的俄罗斯企业正处在有组织犯罪的控制之下。国家政府官员要么无力应对,要么成了它们的帮凶。在罗马尼亚与南斯拉夫,形势也同样严峻。
区分——相当粗略地区分——相对廉洁与腐败猖獗,或者是偶发性与普遍性腐败行为的意义并不是要指出谁应该受到赞扬而谁又应该受到责备。“相对廉洁”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腐败现象。事实上,相对廉洁的国家可能在其他方面向这个问题妥协了。因此阿布拉莫维奇认为,自殖民地自治化以来,腐败就变得变本加厉。美国可能是首批通过立法来禁止腐败的国家。1977年,美国颁布了反国外行贿法规,但这似乎并不能阻止它继续成为资金“漂白后”流向的首选地。许多西方企业(有时甚至得到了政府的支持)贿赂外国贪官以获取超越其竞争对手的优势。相反,这种区分是为了突出这样一种概念,即发生在两种情况下的腐败的动力不同。只要试图处理腐败问题——以抵消其根源及解决其影响——就必须考虑这种差异。
本章继续沿用偶发性腐败与普遍性腐败间的区分,通过前苏联的经验来探讨普遍性的腐败现象。本章首先从组织力学和经济刺激的角度讨论了常见的(但总的来说是未经核实的)关于公共部门腐败的假设,并认为这些并不适用于非西方社会环境。世界上大部分的普遍性腐败都发生在西方社会。处理普遍性腐败需要研究者对滋养它的社会环境极为敏感。将腐败从一个普遍性问题转换为一种偶发性问题则需要在社会、政治及组织文化上进行大的变革。不论出发点有多好,这些都不能简单地通过立法,或是国际组织的影响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