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观点不同于我们经常听到的建议或一些畅销书的观点,例如,《纽约时报》畅销书《群体的智慧》作者詹姆斯·索罗维基(JamesSurowiecki)指出,“多数人”的判断更加准确。尽管这本书很好地纠正了人们过于重视个别“专家”的意见这个错误,但索罗维基并没有意识到,即使持有某种意见的人很多,其准确性也是有限的。这项研究表明,如果涉及的是一些常识,而且人们可以独立做出判断,也就是说,在做判断时不受他人的影响,那么多数人做出的判断都会比较准确。在数字可能导致某一方占据统计优势的评估活动中,这些前提条件显得尤其重要。更令人担心的是,诸如此类的图书可能会在不经意间给人一种错觉,让人误以为多数派的意见十有八九是对的,而不知道它们其实仅在符合某些条件时才有可能是正确的。本书也不同意《基业长青》一书的观点。《基业长青》的作者詹姆斯·柯林斯和杰里·波拉斯将成功与培养相同志趣、压制异议的企业文化联系起来。这类企业文化崇尚团队精神,鼓励同心协力,若有不同意见则圆滑处理(或者干脆闭口不提)。
此外,本书也不认同社会影响研究人员取得的诸多成果。社会影响研究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社会心理学领域,人们通常认为社会影响是真正的核心问题,因为它涉及“人们对他人信仰或行为”的影响。但是,社会影响研究大多表现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认为影响力是由强的一方作用于弱的一方,由多数派作用于少数派。因此,关于多数派说服力的研究比比皆是,而关于少数派如何说服多数派的研究却如凤毛麟角。虽然现在的研究已经证实少数派同样有说服力,但许多业内人士仍不以为然,或者认为少数派与多数派在说服方式上没有任何区别。本书将告诉各位读者,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多数派和少数派说服他人接受其观点的方式大不相同,而且表现各异。
除此以外,社会影响研究的相关文献还表现出另一种倾向:他人影响我们的思想、信仰和行为并使之趋同的过程非常复杂,但研究人员往往会低估其复杂程度。社会影响的内容十分宽泛,如果简单地用说服力来表示,就无异于把所有注意力都集中在如何说服他人同意你的观点,对你言听计从或接受你的立场上。如果你对某位新员工的偏爱导致其他员工的不满,你就会想办法让他们接受这种偏爱。作为陪审团成员,如果你赞成某个有罪判决,你就会说服其他陪审员对有罪判决投赞同票。几十年来,社会心理学家一直围绕这种狭义的说服力(谁可以说服他人接受他的观点?何时、如何及为什么可以做到这一点?)来研究影响力,并利用一种比较简单的方式测量影响力的大小。如果刚开始时你持立场A而我持立场B,一旦你放弃立场A而改持立场B,就意味着我成功地说服了你。如果我们只度量由立场A至立场B的变化,就可以降低研究的难度。
但是,说服力不同于改变一个人思考问题的方式,也不同于激发思维。在被告有罪或无罪的这个问题上,在你把你的立场告诉我之后,如果我把所有证据重新梳理一遍,并且对支持或反对该立场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还有其他可能性等问题进行认真思考,就说明我的思想已经受到了你的影响。最后,我可能不同意你的观点,但你已经对我的思维方式和我做出的判断或决定的质量产生了影响。在大多数研究者眼中,我的这个决策过程是好的,总的来看可以做出明智的判断。站在犯罪现场尸体旁的某个人逃走了,这是因为他有罪,还是因为他害怕受到指控呢?如果我考虑到这两种可能性,而不是匆忙做出判断,就有可能做出更准确的决策。从研究的角度看,应激思考不像说服过程那样易于系统化,因此你必须想办法测量人们搜集了哪些信息,他们面临哪些选择,他们的决策质量如何,以及他们的解决方案是否富有创造性。本书将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我们已经找到了可靠的测量方法。
如果我们只研究说服力,即以获得一致意见为目标的比较狭隘的影响形式,我们的研究就无法触及决策的质量。由于我们的评估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我们自己的价值观,因此我们很难了解一个决策是否正确。兼并这家公司是一个好主意吗?10比2的多数裁决是正确的吗?12比0的裁决是否正确呢?我们不能肯定。在O.J.辛普森案中,刑事案件陪审团给出的是“无罪”裁决,而民事案件陪审团的裁决结果是“有罪”,哪个陪审团是正确的呢?对于这个案子,我们都有各自的看法,也都善于为自己的立场做辩护。因此,评估决策质量的最佳方法是评估决策过程。
对于好的决策过程,我们确实有所了解。总的来说,好的过程会形成好的决定。好的决策的核心是发散性思维,思维发散后,我们就会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搜寻信息、考虑事实也会面面俱到,正反两个方面都能兼顾。糟糕的决策过程则恰恰相反,收敛性思维常会导致我们视野狭窄,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个方向上,在搜寻信息、考虑事实时也会刻意维护当初的偏向性。我们往往不考虑自己的立场有什么不足,也不考虑事实是否有其他理解方式。
上小学时,算术老师可能教过你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检查作业。直至今天,我在检查计算结果时也不会简单地把同样的加法运算再做一遍或者两遍,因为这样的检查方法很有可能导致我重复前面犯的错误。我会换一种方法,从和中减去一个数,看差是多少。即使把15和28相加几次,我仍然有可能认为和是33(而不知道正确答案是43)。如果我用33减去15,就会发现我犯了一个错误,因为33减去15并不等于28。这时,我的检查工作可能会更细致,并最终发现15与28相加正确的结果是43。通过发散性思维,也就是说,从多个角度考虑问题,我们可能会做出更好的决定,而异议恰恰有助于激发这种思维。
我本人对应激思考重要性的认识,源于长期以来我对陪审团决策过程的浓厚兴趣。在研究陪审团决策和咨询律师的过程中,我意识到影响力的威力远大于说服力。我还意识到,让我更感兴趣的不是谁“赢了”,而是陪审团决策的质量。如果我把如何构思开庭和结案陈词更有助于增强说服力的秘密告诉律师,从而让他们打赢官司,我就可以大赚一笔。我还可以告诉律师如何根据陪审团的动态,找出陪审团中的哪些成员不仅会投出不利于我们的票,还有可能用自己的观点说服其他陪审员,然后利用无因回避制度,将他们从陪审团名单中剔除。如果你把注意力集中在如何获胜上,那么你关注的全部内容就是说服——让所有人都同意你支持的立场。但是,我清楚地意识到我的兴趣在于决策的质量,即公正性。我并不关心谁打赢了官司,我关心的是这个判决是否正确。
在最初的研究中,我和我的同事都注意到,当有异议存在时,决策的质量就有所提高。当意见不统一时,我们的模拟陪审团就会关注更多的事实,并且会采取更多的视角去看待这些事实。正是由于这一发现,我们在随后几十年的时间里研究了异议对我们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以及探寻解决方案的方式到底有哪些激励作用。与此同时,我们还发现共识同样可以激发我们思考,但激发的方式与异议截然不同。
我们的大多数实验都是为了研究共识和异议而设计的,我们预测并发现,基于观察“多数派”影响力的实验与基于观察“少数派”影响力的实验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果。不仅如此,我们还发现这种模式反复出现在实验结果中。众口一词使我们视野狭窄,各抒己见则让我们思路开阔,两者都会影响我们的决策质量。我们的研究和本书希望大家牢记:意见一致有风险,各抒己见有好处。
在当今社会,我们常会听到内容正好相反的建议。有人不停地在我们耳边鼓吹友好相处和“融入”群体文化的好处,告诫我们要相信多数人的智慧,并提醒我们特立独行、不“融入社会”和“敢于发表”不同意见可能会造成哪些后果。
许多书籍、咨询专家和学者都赞同“融入社会”,这条建议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招人喜欢、关系密切当然有好处,而持有异议当然有风险。但是,这些建议往往忽略了一点:关系密切是要付出代价的——前提是我们必须保持一致的立场。这常会导致我们考虑问题草率、决策质量低下和创造力减弱等问题,甚至会造成厌倦心理、抗打击能力降低和情绪麻木等后果。当所有人都相互逢迎、相互吹捧却闭口不谈面临的棘手问题时,你是否有难以忍受的感觉,你是否想大喊一声“我们要雇用这个家伙?太荒唐了!”或者“我们真的应该兼并这家公司吗?”。
日本有句谚语:冒头的钉子挨锤敲。不过,我们经常面临的问题是没有吃得住劲的钉子。众口一词一旦成风,随之而来的就是从众效应,这使得群体过程看起来更像团体迷思 [3] 。组织对其内部发生的不道德行为和各类问题都秘而不宣,也没人会认真考虑这些问题。人人谨言慎行,对何时应该发言、何时应该三缄其口各有自己的一套策略。我们无时无刻不在从事这种无聊的活动,与很多戴着假面具的机会主义者打交道。当然,并非所有人都是机会主义者。有些人真的相信多数派的立场,但由于渴望迎合多数派和成为多数派的一员,因此他们的言行同样会受到影响。当团体迷思占据主导地位时,个人就有可能得不到贡献价值的机会,无法在决策或者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供自己的经验和意见。与此同时,异议的激励作用也得不到充分发挥。
质疑他人的意见需要勇气。我认为,提出异议还需要说服力。提出不同的观点会让人不高兴,如果别人不同意我的观点,我也会生气。但是,我确切地知道,他们的质疑可以提高我的决策水平,使我在解决问题时更具创造力。
我还知道,这些好处并不是源于人口特征(年龄、性别、种族等)的多样性,也不是源于教育和培训。尽管这些教育和培训的本意是好的,但它们带给我们的好处非常有限,而且往往被夸大了。我知道,这些好处来源于意见不统一,来源于我们受到的质疑。当有人真的持有并多次表达不同意见时,就会给我们带来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