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都知道“知识就是力量”、“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这些道理,但是理论界对于什么是“科学”?什么是“技术”?“科学”与“技术”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等一系列重要的问题都是含糊不清的,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理论。
一、“科学”一词的演变
哲学家和科学家经常试图给何为“科学”和“科学方法”提供一个充分的本质性定义,可并不很成功。
1888年,达尔文也曾给科学下过一个定义:“科学就是整理事实,从中发现规律,做出结论”。
《辞海》1979年版:“科学是关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它是适应人们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它是人们实践经验的结晶。”
《辞海》1999年版:“科学:运用范畴、定理、定律等思维形式反映现实世界各种现象的本质的规律的知识体系。
法国《百科全书》:“科学首先不同于常识,科学通过分类,以寻求事物之中的条理。此外,科学通过揭示支配事物的规律,以求说明事物。”
前苏联《大百科全书》:“科学是人类活动的一个范畴,它的职能是总结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并使之系统化。‘科学’这个概念本身不仅包括获得新知识的活动,而且还包括这个活动的结果。”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科学是如实反映客观事物固有规律的系统知识。”
目前,对于科学的权威性定义是:科学指的就是分科而学,后指将各种知识通过细化分类(如数学、物理、化学等)研究,形成逐渐完整的知识体系,它是关于探索自然规律的学问,是人类探索研究感悟宇宙万物变化规律的知识体系的总称。
显然,科学的这个定义太啰嗦。
二、事物的层次结构
不难理解,科学是人脑对于客观事物的一种主观反映,属于意识的一部分。那么,就先从意识来开始分析。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意识是人脑对于存在(或事物)的主观反映。
存在与意识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统一价值论认为,存在就是事物,事物(或存在)可以划分为四个基本层次。
1、属性:属性是指物质的外部联系方式,也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包括颜色、形状、大小、质量、力度、运动、距离、方向、规模、时间、速度、强度、硬度、温度、电压、氧化性、化学活性、能量、有序性、无序性等具体形式。根据事物的定义,物质的所有属性都属于事物的范畴。
2、整体性:某一事物所有属性的总和,构成了这一事物的整体性。如“水”的整体属性包括无色、透明、无味、柔软、湿润、易蒸发、易流动等属性的总和。显然,整体性是属性的扩展与延伸。
3、规律性:整体属性与整体属性之间的相互联系,构成了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运动轨迹与变化特性,称之为规律性。如事物与事物之间的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归属联系、因果联系、逻辑关联等。显然,规律性是整体性的扩展与延伸。
4、系统性:在众多相对独立的整体所组成的大型物质系统中,各种规律性之间在更高层次上存在着统一性与关联性,构成了事物动态的、多样的、复杂的系统性。例如,在经济系统中,商品的运动规律、货币的运动规律以及对外贸易的运动规律等往往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构成了经济系统的宏观规律。显然,系统性是规律性的扩展与延伸。
显然,事物的层次越高,它所包含的事物或物质的内容就越丰富,变量因素就越多,事物的多样性、动态性、复杂性、关联性就越强。
事物(或存在)的层次结构如下图所示:
三、意识的层次结构
统一价值论认为,意识是人脑对于事物或存在所产生的主观反映,有什么样的事物,就对应着什么样的意识,因此意识也可以划分为四个基本层次。
1、属性意识:是指人脑对于物质的外部联系方式所产生的主观反映。
2、整体性意识:是指人脑对于事物的整体性所产生的主观反映。
3、规律性意识:是指人脑对于事物的规律性所产生的主观反映。
4、系统性意识:是指人脑对于事物的系统性所产生的主观反映。
显然,意识的层次越高,它所反映的事物或物质的内容就越丰富,变量因素就越多,意识的多样性、动态性、复杂性、关联性就越强。
意识的层次结构如下图所示:
四、命题的层次结构
心理学认为,大脑皮质最基本的活动是信号活动,从本质上可将条件刺激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现实的具体的刺激,如声、光、电、味等刺激,称为第一信号;另一类是现实的抽象刺激,即语言文字,称为第二信号。对第一信号发生反应的皮质机能系统,叫第一信号系统,是动物和人共有的;对第二信号发生反应的皮质机能系统,叫第二信号系统(或语言系统),是人类专有的。人类的意识可以通过语言表现出来,从而形成一种特殊的意识形式。由此提出“命题”的概念。
命题:第二信号系统对于意识的表现形式(或语言对于意识的表现形式),就是命题。
由于意识是人脑对于事物的主观反映,因此,命题还可作如下定义:
命题:人脑对于事物的主观反映并通过语言表现出来的形式,就是命题。
每一个不同层次的事物分别形成不同层次的意识,并形成不同层次的命题,由于事物可分为四个基本层次:属性、整体性、规律性和系统性,与此相对应,命题也可以分为四个基本层次。
1、印象:是指人的头脑对于事物的单一属性所产生的主观反映并通过语言表现出来的形式。事物某一种属性所发出的刺激信号,经过感觉器官的换能作用、编码作用以后,在人的大脑中的主观反映,并主要采用第二信号系统表现出来的东西就是印象。如人脑对于某事物的形状、色彩、气味、温度等属性所产生的印象。
2、概念:是指人的头脑对于事物的整体性所产生的主观反映并通过语言表现出来的形式。事物的若干属性所发出的刺激信号,经过神经系统的整合作用以后,在人的大脑中的等主观反映,并主要采用语言表现出来的东西,就是概念。概念反映了人脑对于事物的整体性认识,广义“概念”的涵义很广泛,包括狭义概念、定义、符号、文字(单词、词组)、图像、标识、模型、形象、分子式、函数以及各种复合属性(如熵、焓、功率)等具体形式。
3、定律:是指的头脑对于事物的规律性所产生的主观反映并通过语言表现出来的形式。人的大脑把若干个概念有机地组合起来,并抽象出一个新的、更高层次的概念,就可以确定一个定律。定律反映了人脑对于事物与事物之间的整体联系及其运动与变化规律,广义“定律”涵义很广泛,包括狭义定义、公式、公理、定理、规律、推论、图表、化学方程式等具体形式。例如,“物质不灭定律”是由“质量”、“不”、“灭”等三个概念有机地组合起来的。
4、理论:是指人的头脑对于事物的系统性所产生的主观反映并通过语言表现出来的形式。人的大脑把若干个定律有机地组合起来,并抽象出一个新的、更高层次的概念,就可以确定一个理论。理论反映了人脑对于定律与定律之间的系统联系及其运动与变化规律,广义“理论”涵义很广泛,包括狭义理论、观点、主义、学科、学说、体系、论点、思潮等具体形式。例如,“几何学”是由众多几何定理、几何推论、几何公式等定律有机地组合起来的。
命题的层次结构如下图所示:
事物、意识、命题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五、规范性意识与非规范性意识
意识可分为规范性意识和非规范性意识两种基本类型。
(一)规范性意识
归纳起来,规范性意识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描述简洁化。对于某一种意识的描述必须是简洁的,不能采用不大堆文字来描述一个意识,而且,在这一大堆文字中又含有大量内容比较模糊、歧义的词汇,就会把本来简单的概念复杂化了。描述语言中不能出现新的名词,否则必须对新的名词进行说明。例如,价值观的定义是“基于人的一定的思维感官之上而作出的认知、理解、判断或抉择,也就是人认定事物、辩定是非的一种思维或取向,从而体现出人、事、物一定的价值或作用”。显然,价值观的这种定义就把原本简单的概念复杂化了。
2、分类明细化。意识具有复杂的层次结构,而且每一个层次的意识必须有非常明细的分门别类,分类的内容既不能有重复,也不能有遗漏。例如,真假意识、善恶意识、美丑意识分别是人脑对于资料类事物、行为类事物、思维类事物所产生的主观反映。
3、关系逻辑化。意识在进行层次划分和形式分类以后,不仅详细阐述各种层次意识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且要详细阐述各形式意识之间的逻辑关系。例如,意识可分为属性意识、整体性意识、规律性意识和系统性意识四个基本层次,其中,若干属性意识的有机组合形成了整体性意识、若干整体性意识的有机组合形成了规律性意识,若干规律性意识的有机组合形成了系统性意识。
4、计算精确化。人类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不仅要善于定性地把握事物及其运动变化规律,而且要善于定量地把握事物及其运动变化规律。例如,古人对于时间的认识,往往只需要精确到时辰和分钟,而现代社会对于时间的认识,逐渐精确到了秒、毫秒、微秒。
5、参数的标准化。要想实现对于事物的定量分析,就必须首先确立科学的计算模型和标准化的计算参数(或度量尺度)。例如,国际单位制长度单位1米的长度,最初定义为:从赤道到北极距离的1000万分之一,后来定义为:光在真空中1/299792458 s(秒)的时间内所通过的距离,符号为m。
6、技术的专业化。随着分类的逐渐细化,人类的意识必然会朝着技术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例如,人类对于植物的深入研究,逐渐形成了植物学理论和植物学专家。
7、内容的模式化。将意识或意识对象所包含的内容进行抽象化、标准化、程序化、模块化、正规化、理想化处理,以忽略或简化分析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次要因素。例如,物理学中“理想气体”的模式化内容是:忽略气体分子的自身体积,将分子看成是有质量的几何点;假设分子间没有相互吸引和排斥,即不计分子势能;分子之间及分子与器壁之间发生的碰撞是完全弹性的,不造成动能损失。
规范性意识的特征如下图:
(二)非规范性意识
归纳起来,非规范性意识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混沌化描述。非规范性意识对于事物的认识非常模糊,描述起来通常比较啰嗦,只能把大致的印象描述出来,而且每个人对于同一事物的描述通常不一样。例如,每个人对于“鬼”的描述,都是模糊的、混沌的、差异性很大的。
2、大概化分类。非规范性意识通常没有严谨的分类,分类方法和分类标准都是模糊的。例如,“大人”与“小孩”的区分通常是比较含糊的。
3、粗略化关系。非规范性意识由于分类方法与分类标准的模糊性,必然导致各种意识之间的逻辑关系都是粗略而且含糊的。
4、粗略化计算。非规范性意识对于各种事物的认识基本都是定性的,无法进行定量分析。
5、随机化参数。在非规范性意识过程中,人们总是凭直观感觉、主观经验来评估各种随机性参数。
6、通俗化技术。非规范性意识一般不需要专业化技术,通常都是通俗化、常识化、简易化的技术和经验。
7、零散化内容。非规范性意识的具体内容往往都是零散的、细致的、具体的,无法确立其基本模式和标准样版。
非规范性意识的特征如下图:
五、科学与作风的全新定义
为了提高意识的效率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必须对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重要性、规模性的意识进行规范性处理,从而形成了科学。由此对“科学”作出如下精确定义。
科学的本质:规范性意识,就是科学。
意识与科学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科学作为规范性的意识,这种“规范性”主要包括程序化、条理化、形象化、抽象化、特征化、典型化、逻辑化和系统化等具体方式,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一是规范性的表述方式(如语言表述方式、文字表述方式、图像表述方式、雕塑表述方式、音乐表述方式、舞蹈表述方式、建筑表述方式等文学艺术);二是规范性的操作流程(如生活习俗、工艺品与食品制作流程、社交礼仪等);三是规范性的逻辑结构(如宗教与科学);四是规范性的判断标准(如审美判断标准、善恶判断标准与真假判断标准)。
科学是经过“规范性”处理以后的意识,这样将使意识更加简明扼要、更加清晰明确、更加通俗易懂,从而更加易于识别,易于理解,易于使用,易于判断,易于传播,易于继承,易于发展。
作风的本质:非规范性意识,就是作风。
非规范性意识通常适应于随机出现的特殊环境、特殊情况、特殊个人所面对的事物。
意识与作风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六、科学与作风的逻辑关系
意识可分为规范性意识与非规范性意识,其中,规范性意识就是科学,非规范性意识就是作风。
科学与作风是两种基本的意识,其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
1、科学以作风为基础。所有的规范性意识都是从非规范性意识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因此科学是以作风为基础。
2、科学与作风相互辅相成。规范性意识与非规范性意识共同构成所有的意识,其中,科学是骨架,作风是血肉,两者互为补充、互为依靠。
3、科学与作风可以相互转化。规范性意识与非规范性意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因此科学与作风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例如,有些作风类事物(即非规范性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可以实施描述简洁化、分类明细化、关系逻辑化、计算精确化、参数标准化、技术专业化、内容模式化,从而逐渐转化为退坡的事物;有些科学类事物(即规范性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退化,从而转化为描述混沌化、分类模糊化、关系粗略化、计算简约化、参数随机化、技术通俗化、内容零散化,从而逐渐转化为作风类事物(即非规范性意识)。
科学与作风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七、意识与行为的逻辑关系
(一)资料与行为
根据“技术的精准定义”一文,行为的客观目的在于采用各种物理、化学途径,使事物的价值关系发生变化,使之朝着“价值率最大化”的方向发展。由于价值的本质就是“有序化的能量”,或者“能量的有序化”,因此,行为就是人通过采用各种物理、化学途径,使资料实现功能性的有序化增长,从而间接地实现能量的有序化增长(或价值增长)。统一价值论认为,“有序化过程”实际上就是“规则化过程”,“有序化体系”实际上就是“规则化体系”。归纳起来,行为的本质就是“关于资料的规则体系”。
资料与行为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二)行为与意志
数理情感学认为,意志的本质就是人脑对于行为价值关系所产生的主观反映,具体而言,意志的强度取决于行为的价值率高差,即意志是行为的价值率高差在人的头脑中所产生的主观反映。
统一价值论认为,意志客观目的在于使人的行为按照“最大价值率法则”或“最大价值率高差法则”来实施,因此意志的客观本质就是关于行为的规则体系。
行为与意志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三)行为与意识
人的意识可分为感觉、认知、评价与意志四个层次,其中,感觉是人脑对于存在关系所产生主观反映,主要解决“有什么?”的问题;认知是人脑对于事实关系所产生主观反映,主要解决“是什么?”的问题;评价是人脑对于价值关系所产生主观反映,主要解决“有何用?”的问题;意志是人脑对于行为关系所产生主观反映,主要解决“怎么办?”的问题。
意识的层次结构如下图:
由于认识世界的客观目的在于改造世界,感觉是为认知服务的,认知是为评价服务的,评价是为意志服务的,因此,感觉、认知与评价的最终目的都是为意志服务的,都是为了使人的行为遵循特定的规则并实现最大的价值率。这样,“意志是关于行为的规则体系”,就可转换为“意识是关于行为的规则体系”。
行为与意志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八、资料、行为与意识的相互关系
对于个人而言,价值可分为资料、行为与意识三个基本层次,其相互关系主要体现在:
1、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资料。行为是关于资料的规则体系,其目的在于提高资料的效率性和可持续性,并为资料的加速发展提供内在的动力,因此它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资料。
2、意识是一种特殊的行为。意识是关于行为的规则体系,其目的在于提高行为的效率性和可持续性,并为行为的加速发展提供内在的动力,因此它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行为。
3、资料、行为与意识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意识以行为为基础,行为以意识为导向;意识以行为为基础,行为以意识为导向;资料、行为与意识三者互为前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资料、行为与意识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九、工具、技术与科学的逻辑关系
工具是规范性资料,技术是规范性行为,科学是规范性的意识,而行为是关于资料的规则体系,意识是关于行为的规则体系。那么,工具、技术与科学之间到底有着什么样的逻辑关系呢?
1、工具是资料的主流。资料可分为规范性资料和非规范性资料,其中,规范性资料就是工具,非规范性资料就是材料。当今社会,由于材料通常涉及某些个体性、零碎性、局部性、微观性和支流性的资料类事物,对于资料的影响面、影响规模、影响深度往往较小,而工具通常涉及群体性、规模性、整体性、宏观性和主流性的资料类事物,对于资料的影响面、影响规模、影响深度往往较大。因此,资料的主流部分是工具。
2、技术是行为的主流。行为可分为规范性行为和非规范性行为,其中,规范性行为就是技术,非规范性行为就是个性。由于个性通常涉及某些个体性、零碎性、局部性、微观性和支流性的行为类事物,对于个体行为的影响面、影响规模、影响深度往往较小,而技术通常涉及群体性、规模性、整体性、宏观性和主流性的行为类事物,对于个体行为的影响面、影响规模、影响深度往往较大。因此,行为的主流部分是技术。
3、科学是意识的主流。意识可分为规范性意识和非规范性意识,其中,规范性意识就是科学,非规范性意识就是作风。当今社会,由于作风通常涉及某些个体性、零碎性、局部性、微观性和支流性的意识类事物,对于意识的影响面、影响规模、影响深度往往较小,而科学通常涉及群体性、规模性、整体性、宏观性和主流性的意识类事物,对于意识的影响面、影响规模、影响深度往往较大。因此,意识的主流部分是科学。
4、行为可以近似地认为是关于工具的规则体系。工具是资料的主流,技术是行为的主流,由于行为是关于资料的规则体系,因此技术可以近似地认为是关于工具的规则体系。
5、科学可以近似地认为是关于工具的规则体系之规则体系。工具是资料的主流,技术是行为的主流,科学是意识的主流,由于意识是关于行为的规则体系,行为又是关于资料的规则体系,因此科学可以近似地认为是关于工具的规则体系之规则体系。
在当今社会,“工具”是资料的主流部分,“技术”又是行为的主流部分,“科学”又是意识的主流部分,因此可以说:“技术”是近似的关于“工具”的规则体系,“科学”是近似的关于“技术”的规则体系,“科学”是近似的关于“工具”的规则之规则体系。例如,把车床的制造和使用的各种规则组合起来,就形成了车床技术;把各种机械加工的技术(如车床技术、铣床技术、刨床技术、磨床技术、镗床技术等)组合起来,并将其共同的规则抽象出来,就可以形成“机械制造学”。
工具、技术与科学的逻辑关系如下图(其中,虚线表示近似关系):
十、材料、个性与作风的逻辑关系
根据“工具的精准定义”一文,材料是非规范性资料;根据“技术的精准定义”一文,个性是非规范性行为;根据本文,作风是非规范性的意识。可得出:
一是,由于行为是关于资料的规则体系,因此从近似的角度来看,个性是关于材料的规则体系;意识是关于行为的规则体系。
二是,由于意识是关于行为的规则体系,因此从近似的角度来看,作风是关于个性的规则体系。
材料、个性与作风的逻辑关系如下图(其中,虚线表现近似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