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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视野下的非正规经济

2019年5月1日  来源:文化纵横 作者: 提供人:menglu12......

全球视野下的非正规经济

在世界上其它发展中国家,“非正规经济”早在上世纪60、70年代以来便已伴随资本的国际化而高速扩展。发达国家企业之所以进入发展中国家,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寻求低于本国价格的劳动力。而其资本一旦进入发展中国家,不仅意味着企业本身将雇佣当地的劳动力,也导致与其关联和为其服务的本地公司的兴起,更会触发一系列的连锁效应,包括必要的基础设施、产品的运输和销售以及员工的各种各样服务(例如交通工具、餐饮、娱乐、清洁工、家政等)。

除了新兴的现代经济部门的正规职工之外,还有与其关联的处于正规经济部门之外的众多员工和个体户,而他们也需要各种各样的旧型或半旧型服务(例如工匠、裁缝、小摊贩、廉价餐饮、维修等)。而当地农村越是人多地少,剩余劳动力越多,其所能为现代部门提供的非正规廉价劳动力也就越多。这些现象先呈现于中国以外的发展中国家,但在中国脱离计划经济之后,也非常快速地在中国扩增。

正如联合国的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r Organization,简称ILO)、世界银行的“社会保护单位”(Social ProtectionUnit )以及诺贝尔和平奖选拔委员会等机构所指出,规模庞大并不断扩展的“非正规经济”是世界上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现象。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数据,它在“亚洲”已经扩展到非农就业的65%(北非的48%、拉美的51%以及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的78%)。已有众多的研究一再指出发展中国家的这个现象,其中包括世界银行的社会保护单位所发表的多篇论文。

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组建于国际联盟下,并因提倡社会公正而于1969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它对“非正规经济”和其就业人员采用了合理和实用性的定义:即缺乏就业保障、福利和法律保护的劳工。在中国,最恰当的例子当然是人数庞大的“离土离乡”农民工,包括城镇中新兴的较小规模的“私营企业”员工以及“个体户”,更包括乡村的“离土不离乡”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员工以及个体户。此外则是乡村的农业就业人员,他们和农民工密不可分,今天几乎全是“半工半耕”的家庭,农业收入还要低于打工收入,并且同样没有国家劳动法规保护和基本没有(或只有低等)社会福利。

非正规经济人员之中有许多以低报酬、无福利的临时工或承包身份就业于正规部门。在1970和1980年代,国际劳工组织曾经将其注意力集中于当时被认定为可以和正规部门明确区分、处于其外的“非正规部门”(“informal sector”),但后来,鉴于众多受雇于正规部门的非正规临时工的事实,改用了更宽阔的“非正规经济”(“informal economy”)这一概念,将在正规部门工作的非正规人员也纳入其中。

中国的农民工

2006年之前,因为农民工一直没有被纳入国家正规统计系统的指标,我们只能依赖2000年人口普查所显示的该年在城镇就业人员数,和国家登记的在册正规单位就业职工人数之间的差数,来计算未被登记的非正规农民工人数。这个方法虽然没错,但因为没有更直接的经验材料,含有一定的不确定性。2006年发表的“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下称《总报告》)初步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缺。那是在国务院总理的指示下,由国务院研究室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和研究人员所做出的报告。但它只是在31省(市、区)、7000个村庄的6.8万农户的、尚未充分精确化的抽样问卷调查基础上形成的研究,其中难免含有不甚精确的部分。

之后,2008年底,国家统计局终于正式建立了农民工统计监测制度,于2009年和2011年发表了关于农民工的调查监测报告。这些报告仍然是根据6.8万户的抽样调查的研究,但在06到09年间,抽样调查关于农民工方面已经相当高度精确化——譬如,系统纳入了外出还是本地、各行业、参保、教育背景、地区分配等数据。当然,由于农民工依然未被树立为一个正式的统计指标(而作为流动人口,也确实不容易统计),数据不是按户或按人的直接调查或登记,而是凭借抽样的推算,因此难免带有抽样调查所不可避免的误差幅度,但是其精确度和可信度已经比此前要高得多了。

表1列出迄今比较最可靠的农民工数据。可以看到,2006年报告的数据推测和估计多于系统估算,而2009和2011年的数据则明显比较精确,依据的是更细致的抽样调查,然后按照系统的统计方法估算而得。

据此,我们可以看到,2011年的离土离乡农民工共1.59亿人,占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绝大部分。而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则有0.94亿人,其中绝大部分是乡村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外出和本地农民工两者加起来的总数是2.53亿(25,278万)人。

根据2006年的《总报告》,农民工中有30.3%(0.364亿)在制造业部门工作,22.9%(0.275亿)在建筑业工作。此外,约0.56亿就业于“第三产业”,其中10.4%(0.125亿)从事“社会服务”,如保姆、清洁工、清运垃圾人员、社区保安、理发店员工、送货人员等;6.7%(0.08亿)是住宿餐饮业服务人员;4.6%(0.05亿)是批发与销售业人员,如小商店、摊位人员和小贩等。

他们不具有正规城镇户口,在城镇显然是一种二等公民。他们从事的是低报酬和没有福利的工作。根据06年的《总报告》,2004年他们平均工资只有780元/月,每日平均工作11小时。也就是说,他们的工作时间比正规职工多将近一半,而获得的报酬仅是后者的60%.当时的调查者推测他们中只有12.5%具有工作合同、10%有医疗保障、15%有退休福利(根据后来更精确的数据,这些推测其实偏高)。大多数承包大企业的工作或在小规模的非正规企业内工作,一般都归属于“劳务关系”,不会得到国家劳动法规和工会的保护。因为不具备城市居民身份,他们只能负担更高的医药费用和子女的“择校”教育费用。在全国每年70万工伤受害者中,他们占了最大多数。这些基本事实也可见于众多较小规模的研究。

以上事实在一份国际调查中得到进一步证实。这是一个由国外学者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共同组成的(1988、1995和2002年三次调查中的)第三次“中国家户收入调查”(“Chinese Household Income Project”)。该项调查是以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为基础,根据经过修改的范畴而抽样进行的。2002年的调查覆盖了120个县的9200农户以及70个城市具有城市户口的6835户,同时对“农村移民”(“rural migrants”)进行了次级样本调查。该项调查发现,农民工的工作报酬比城市居民平均要低50%。而这个数字尚未将两者之间在工作时间、医疗保障和教育费用等方面的差别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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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我们可以看到,在参与社会保障方面,2009年到2011年间有一定的进步。农民工在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参保比例方面有一定的提高,从09年的7.6%和12.2%提高到13.9%和16.7%,但仍然很低。工资方面也有一定的提高,但我们欠缺可比价格的数据。虽然如此,可以确定的是绝大比例依然违反国家劳动法律规定的每周最多44小时工作,09年是89.4%,10年是90.7%,11年仍然高达84.5%。中国的农民工虽然具有大部分其他国家的“非正规经济”人员所不具备的平等的承包地权,但在其它方面(没有国家劳动法律保护和没有或只有低等社会保障)是和其它发展中国家基本一致的。

城镇的正规与非正规就业人员

上列的农民工数据,结合2011年根据2010年的全国人口普查国家统计局对就业人员所做的更精确的统计和对之前的就业数据的全面调整,我们今天可以获得比较完整的关于农民工和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的数据。由此,我们可以比此前更有把握地论述农民工和中国非正规经济的规模和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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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根据最新调整的就业人员数据列出中国历年的正规和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数(2000年及其前的数据没有变动)。这里“正规经济”范畴纳入了统计局惯用的正式登记的、具有法人身份的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股份合作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单位以及外商投资单位。这些都是国家相对比较严格要求执行国家正式劳动法规的在册单位(虽然有一定比例并没有完全达到国家劳动法规所定标准也没有达到正规职工所享有的福利水准)。在正规单位之外的是规模较小的(虽然是经过正规登记的)、不具有法定正规“用人单位”身份的“私营企业”(区别于较大型的民营股份单位和公司以及港澳台和外资单位)和个体(户),以及数量庞大的未经登记人员。他们更适合我们这里采用的非正规经济范畴。

所谓的“私营企业”,按照国家的定义,乃是“由自然人投资或自然人控股”的单位。因此,它们不具有“法人”身份,与具有如此身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单位”、或“港澳台商投资单位”以及“外商投资单位”等较大的非国营企业不同。我们绝对不应像在美国语境中(和有的美国研究中)那样把“私营企业”(private enterprise)按照其英文的字面意义理解为所有的非国有企业。事实上,这些“自然人”所有的私营企业的就业人员在2006年只占全国就业人员总数中的14%,绝对不应被等同于中国“资本主义”的全部或其最大部分。

私营企业多为小型企业。2006年全国共有0.05亿(5百万)家经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在城镇登记的共雇用0.395亿人员(在“乡村”登记的共0.263亿人员),每个企业平均13个员。根据2005年对这些企业的第六次(1993年以来每两、三年一次的)比较系统的抽样(每一千个企业抽一)问卷调查,其中只有1.13%是规模大于100位员工的企业。极大多数乃是小型的、平均13位员工的企业,包括制造业部门(38.2%)、商店和餐饮部门(24%)、以及“社会服务”(11.1%)和建筑业(9.1%)部门。如上所述,如此的非正规员工大多数没有福利、工作保障或国家劳动法律保护。

至于2010年在城镇登记的4467万自雇个体就业人员,他们大多是登记人本身和一、两位亲朋的个体经济(2006年平均2.2人/个体户)。这些“自雇”人员包括小商店、小摊子、旧的和新型手工业工人及其学徒、小食品商人、各种修理店铺等。这些人员快速扩展的部分原因是新兴现代经济部门对这方面的服务的市场需求,部分是新近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对这方面的需求。改革以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包括旧式(类似1949年前)的手工业者和小商业主的大规模复兴(人民公社化之后几乎完全消失),正是出于这样的需求。

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的数据,个体工商户的户均注册资本在2002年是16000元,2010年上升到39000元。显然,这些都是较小的生意。即便与(小规模的)私营企业相比(其户均注册资本在2007年是170万元),也相去较远。我们绝对不应该像有的美国学者那样,把个体户等同于所谓的“私人企业家”。如此的就业人员有相当高比例经常从事类似于“劳务关系”的工作,当然大多没有福利和工作保障。

从阶级分析角度来说,这些“个体户”符合马克思主义生产关系视角关于“小资产阶级”所突出的特点,即以自家劳动力使用自家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工具、资本)的阶级(因此也可以称作“自雇者”),因此既不同于资本家,也不同于无产阶级。同时,也符合韦伯从市场关系视角所突出的“阶级情况”,即销售自家(部分)产品的农户、手工业者或销售小商品的小商业者,因此与那些靠占据稀缺资本而具有垄断销售权力的资本家不同,也和在市场上出卖自己劳动力的工人阶级不同。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和韦伯同样把小资产阶级这样的个体生产经营单位当作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外的第三阶级看待。

然后是11384万(2010年)未经登记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在技能和工作稳定性方面,他们还要低一个层次,许多是临时性的人员,诸如保姆、清洁工、社区保安、餐馆服务员、运送人员、学徒等。不用说,他们绝大部分同样没有福利和劳动法律保护。

总体来说,以上三种主要城镇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私营企业人员、个体户和未登记人员)共同构成一个低报酬、低稳定性、低或无福利、没有国家劳动法律保护的城镇经济体。

由此可以看到,1985年以来,中国的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已经从所有城镇就业人员的3.5%爆炸性地扩展到2010年的63.2%.这部分是由于(小)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就业人员数的膨胀,2010年分别达到6000万人和4500万人的数目。更主要的则是未经注册人员的大幅度增加,从1985年的零数达到2010年的1.1亿人,其中当然主要是农民工。同时期,正规经济职工2010年的就业人员总数(1.28亿)则仅和1985年基本一样(1.24亿)(1985年~1995年十年中有所增加,但上世纪90年代后期国营企业改制,其工人大规模下岗,正规职工基本返回到1985年的绝对数),而其所占城镇总就业人员的比例已经从1985年的96.5%下降到2010年的36.8%.这是个非常急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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