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婚姻最合适的默认法则?
我们认为,管理婚姻的官方机构以及关于其性质和未来走向的争论已将人们的注意力从以下这个关键问题上转移开来:对于那些海誓山盟的伴侣来说,最合适的默认规则是什么?
只有看准了这一问题,选择设计者的工作才能得以展开。我们不可能在本书中对所有的复杂问题都考虑得面面俱到,但是我们可以提出几条建议,这些建议可以适用于各种形式的合法未婚同居者(包括现有婚姻形式下的夫妻双方)。我们的动机很简单:如果一切从头开始,那么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不可能再制定出当前的制度。现行制度在许多州都使人迷惑不已,即便是经验丰富的专业受理离婚案件的律师也弄不清楚这一制度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多的争议。但是它至少表明,我们应当改变这一选择体系,从而使人们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更加清晰的认识。我们甚至还希望,助推应当作为一种保护弱者(主要是妇女和孩子)的工具而存在。
根据我们一贯的观点,我们的出发点应当建立在符合人们实际需要的基础之上。如果人们互相做出明确承诺,那么法律应当协助人们执行这些承诺。由于人们的行为会出现疏漏并且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法律必须选择一套默认规则。然而,人们在做出长期承诺时更希望得到一些指导。正如我们所建议的,不切实际的乐观主义在婚姻关系中体现得极为明显。例如,在最近的一些研究中,当人们被告知其他人极有可能离婚(概率大约为50%)的消息时,人们对自己的婚姻却保持了一种近乎荒谬的高度乐观;研究结果表明,几乎所有人都确信或者基本相信自己是不会离婚!
正是由于这一背景的存在,人们才不会去签署婚前协议。大部分人都相信自己不可能离婚,并且担心签署婚前协议会伤害到双方感情,所以他们只会去看一下现有的那部《婚姻法》,就连业内专家也认为这部法律没有制定好。同时,只有那些见过世面、家财万贯的有钱人才有可能签署婚前协议,以备离婚时(在处理财务问题时)能够有一个清晰的法律依据。所有这些都使得大部分人在面对充满变数以及含糊其辞的法律条款时成了受害者。如果没有签署婚前协议,我们认为应当有相关的助推措施去帮助那些弱势群体(通常情况下是女性)。一般来说,女性会在离婚后陷入经济困顿的状态,而男性的经济前景则会看涨。因此,采纳一套默认规则去弥补那些有可能遭受严重损失的人是十分必要的。
有一个前提是,人们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出条件。如果男方和女方同意了一个在一般情况下对男方有利的条款,那么法律应当尊重这一决定,并且应当使用法律体系中的其他部分(包括税法)帮助需要保护的一方。禁止人们达成自愿条款的强制法规不大可能实现人们的愿望,人们会通过调整部分内容而绕过这些法规。然而,人们希望做的事情很可能会受到默认法规的影响。如果法律能够建立一种实用的标准,那么它会得到许多人的支持。
如果默认法规会特殊照顾那些离婚前承担孩子主要照看义务的一方,那么这样的法规便有可能长久存在下去。如果因为离婚前父母双方都履行了照看孩子的义务而执行共同监护,那么人们便很容易认识到家庭解体意味着什么。同时,如果默认法规规定在离婚后婚前承担主要照看义务的一方应当继续承担这一义务,并且应受到资助,那么这一法规也会长久存在下去。因此,有了这些能够站得住脚的法规,社会上弱势群体的利益才能保证不被侵害。
除了帮助弱者,默认法规还应当给出清晰的表述,因为社会人不是经济人,他们在谈判时会普遍存在一种自利偏差。实际上,自利偏差的意思是面对困难或者重要的谈判,我们会倾向于认为最为“客观”的结果和最有可能发生的结果都对自己不利。当双方都陷入自利偏差时,争吵只会使谈判陷入僵局,他们会在法庭上长时间地大吵大闹,甚至因此丧失本来对自己有利的局面。在离婚案件中,双方通常会情绪激动,都认为自己占理,并且认为法官也这么认为。你可能会认为,即便夫妻双方存在自利偏差,律师无法也不应当打击客户的这一心态。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就连律师本人也会陷入自利偏差。
这样一来,法律规定中模糊的地方便会引发激烈的争论。如果我们可以通过助推缩小双方预期结果的范围,那么双方便更有可能达成一致。如果法律能够提供一个标准和范围,帮助人们对最终可能出现的结果有所理解,那么那些面临离婚的家庭可能会受益良多。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最好的解决方法是罗列出尽可能少的可能出现的结果,以便法官形成自己的判断。目前,许多州已经开始了类似的做法,但是由于自利偏差的存在,如果人们不知道这些法规,这些法规便无法发挥作用。有研究表明,许多已婚夫妇甚至不清楚一旦离婚会发生些什么事情,包括如何照顾孩子或者如何支付赡养费。州政府应当明确规定赡养费的范围(费用将占收入的一部分,可能有上限)。
最好的方法可能是基于如夫妻双方年龄、收入能力、已婚时间等因素确立一个明确的公式。以这一公式为基准,法官便可以对其他一些因素给予考虑,比如结婚期间的生活标准、夫妻双方的身体状况、双方的收入情况以及其他有关因素。一旦“脱离”这些范围,便需要对原因做出详细说明,并且原因应当限于可接受的为数不多的几条,以便做出调整。在整个过程中提高透明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使夫妻双方在预想范围内达成和解。
下面让我们从更广泛的意义上得出结论。婚姻的私人化有足够的理由,我们可以允许私人组织、宗教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一定的默认规则和刑法对自己希望做的事情做出约束。我们提议,政府应当取缔“婚姻”转而依赖民事结合。如果宗教团体希望限制异性恋夫妻的婚姻,他们理应可以这样做。如果这些团体希望降低离婚率,他们也可以这样做。这一建议的好处在于它可以进行大范围的实验——在增加个人和宗教团体自由度的同时,减少目前公众对于此事不必要甚至是令人厌恶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