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婚姻
从法律上来讲,婚姻是一种由政府确立的附带权利和义务的不折不扣的官方状态。结婚之后,人们会得到许多实用的经济上和非经济上的好处。美国不同州的法律在这一点上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这些规定都不外乎下面六大类。
1.税务收益和负担。对已婚伴侣来说,税收系统会给伴侣双方带来许多好处,至少是当伴侣一方的收入大大超过另一方时(当伴侣双方收入都很高时,他们需要缴纳高额的婚姻惩罚税)。
2.权利。联邦法律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赋予了已婚伴侣许多权利。比如,《家庭和医疗病假法》规定,雇主必须允许员工请不带薪假以照顾配偶,而对于同居者则不需要这么做。一些州的法律还经常赋予已婚伴侣其他类似的权利。
3.遗产及其他死亡收益。已婚伴侣的一方在对方死亡之后可获得一些利益,一方可将其名下的房地产赠予对方而无须缴纳房地产税。
4.所有权收益。在州和联邦法律规定下,已婚伴侣可拥有自动所有权,而同居双方在法律上则没有这一权利。承认婚姻财产的州规定婚姻当事人共同享有彼此财产。
5.代理决策。如果婚姻当事人中的一方失去判断能力,那么另一方有权代其进行各类决策。在紧急情况下,已婚伴侣一方可以代替失去判断能力的另一方做出判断,而同居关系则不太可能获得这些权利。
6.婚姻特权。联邦法院和一些州法院承认婚姻特权,包括对婚姻状况保密和排除不利配偶的证词。
我们至少可以说,这是一系列不错的权利,我们无法在此将它们全部列出。同时,人们还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稳定地享有这些权利;我们不要忘了,安于现状的心态是普遍存在的,凡是试图改变现状的努力都会遇到强硬的政治阻力。然而,这些的经济和物质利益还远不足以代表婚姻的意义。关键在于,州政府会明确地将这些物质权利和义务与一些和婚姻状况有关的象征性利益联系在一起。对许多人甚至是大部分人来说,这些象征性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便是婚姻的意义所在。只要州政府颁发结婚证,“已婚”状态(即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状态)便十分重要了。而一对基于宗教教义或者其他私人传统结婚而没有受到政府认可的配偶,便缺乏一种重要的证明,不管婚姻当事人双方之间如何山盟海誓,也不管宗教因素对他们的婚姻有多么重要。
为了说明政府颁发结婚证的重要性,我们可以假设伴侣双方为不同种族的人,然而他们被告知:他们必须处于“已婚”状态而不是“民事结合”状态,才可以享受到婚姻所带来的物质利益。将他们从婚姻制度中排除,这本身便是对这对不同种族伴侣的一种伤害。实际上,这也是违反《宪法》的做法。政府不能告诉这对伴侣:他们可以获得物质利益,但是他们不能结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当事人双方属于不同种族的,即便他们的婚姻得到了私人组织的支持和确认,也无济于事。总之,当人们结婚时,他们不仅需要得到物质利益,还要得到一种官方的合法性认可(也就是州政府的盖章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