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自由:能否做想做的事
尽管“能够选择其他行为”已经比较清楚地说明了自由的问题,但自由意志、自由选择和自由行动还是会让人觉得困惑。或许,以下对自由意志的解释更加准确,并且无须考虑外在世界是否已经被决定了。
假设你决定搬家到巴黎。没人强迫你,你完全愿意这么做,而且有非常充分的理由,比如你喜欢法国菜,你在法国得到了一个非常好的工作机会,你的爱人是巴黎人,等等。于是,你自由地搬到了巴黎。那么,是否因为你还能做出其他选择,所以搬家的行为才是自由的呢?也就是说,尽管你非常喜欢法国菜,非常想接受法国的那份工作机会,或很爱你在巴黎的爱人,但在相同的情况下,只有你仍然可以选择留在伦敦时,你搬到巴黎的行为才是自由的?假设你选择了留在伦敦,这是否能说明你具有自由意志呢?在这种情况下,留在伦敦看似是一个奇怪的选择,所以你需要解释清楚为何要这么做。于是,你要给出更多的理由解释自己的行为,比如以“我想留在伦敦”证明自己真的具有自由意志!
可见,与“能够选择其他行为”相比,人们通常是因为有充足的行动理由才会把自己视为自由的个体。有的时候,由于这些理由过于充分,人们便不会再做出其他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有时甚至会说“我没有其他选择”或“我注定了要这么做”,但这并不损害其自由。比如宗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他显然能够做自己的主,但他也曾宣称“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别无选择”。
由上可见,假如根据“能够选择其他行为”来理解自由意志,就会导致误解,因为它包含着“中立”的诉求。“中立自由”(liberty of indifference)是休谟在解释自由意志时使用的一个草率的术语。具体而言就是:“能够选择其他行为”,意味着人们要无视自己做选择时的境遇、理由和动机,不考虑其他选项对自己的价值与践行的可能性,而要对所有选项一视同仁。换言之,行为主体要对行为后果漠不关心,保持中立。
我们还可以从搬家到巴黎的故事中得到其他的启发。或许,判断人们是否具有自由意志的标准是,人们是否能够做他们想做的事,用休谟的话来说,就是具有“自发自由”(liberty of spontaneity)。这个标准是一种相容论的立场,能够解决自由意志和必然世界之间的冲突问题。而之所以说它是相容论的立场,是因为人们做想做的事情、追求想要得到的东西,与外在世界的必然性并不会产生冲突。比如说,当你想要洗澡的时候,就可以去洗澡,而外在世界的因果链条或自然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你的欲望之间会产生冲突,因此这个标准还需要继续修正,并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说明。
假设有一个人叫卡斯珀,这听起来像是一个风流公子的名字,他喜欢喝酒、女人和音乐。好吧,音乐可有可无。但他一定热衷于挑逗风情万种的女士,喜欢与她们喝酒、调情。他始终在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并且最终总能得到自己想得到的东西。但实际上,卡斯珀却不是这样的浪荡公子,也不想成为这样的人。他想要把所有的时间都用于哲学思考,阅读柏拉图的著作。
虽然对哲学思考的欲望与外在诱惑并非不相容,在大部分时间里,卡斯珀也都能为了哲学而抵制外在诱惑,但他仍然拥有二阶欲望,也就是对欲望的欲望,不想再反复不断地满足一阶欲望。每当面对二阶欲望时,他就不想再思考哲学,而是想要一遍又一遍地不断接受外在诱惑。因此,屈从于二阶欲望的卡斯珀便失去了自控能力,从而无法得到他真正想要得到的东西。对于这时的卡斯珀来说,要他放弃二阶欲望而重新阅读哲学,就如同拿枪指着他的头,让他把钱交出来一样。
我们可以把卡斯珀与“玩偶”做个比较。在这里,“玩偶”是指那些内心欲望没有冲突的人,他们总是直接地按照本能欲望而行动。许多非人类的动物以及那些被本能的情感或欲望所驱动的、缺乏思考的人,其实都是这样的“玩偶”。
以上例子将为我们引入“自律”(autonomy)的概念。自主性意味着人们自己掌控自己,自己为自己做决定,而没有受到任何外力的胁迫,人们的选择都来源于自己。因此,有些哲学家就区分了高阶自我和低阶自我。不过,说一个人拥有多个自我,这种表述本身就容易引起误解。
这种理论认为,通常情况下,与高阶自我相对应的二阶欲望具有道德上的优先性,但这点很容易被反驳。比如我们设想有一位害羞的年轻女孩,或许她形成这种性格是因为受到了她的保守的清教徒父母的影响,她想要待在家里学习,成为更好的自己。但是,她不想成为父母那样的人,而是想成为一个具有叛逆精神的女孩。对她而言,成为叛逆女孩的欲望(二阶欲望)要高于学习的欲望(一阶欲望),前者要求她疯狂地投入一种堕落、随性和叛逆的生活方式之中。可见,这里的二阶欲望压根不是什么符合道德的欲望。
自律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政治领域的问题。有些社会更强调保障公民的自由,尽量不去限制公民的行为,而只是阻止公民之间互相伤害;然而,还有一些社会更倾向于主动干预公民的行为,试图帮助公民克服内心的障碍,从而掌握自治能力,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情。以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许多烟民都想戒烟,可一旦有机会吸烟,他们又总是屈服于想吸烟的欲望。于是,有的政府就出台一些禁烟政策,从外部限制他们的行为。受到这些禁烟政策的影响,烟民可能会逐渐改变自己吸烟的习惯,从而过上真正想要的生活,即克服吸烟的一阶欲望。当然,那些压根不想戒烟的烟民则会觉得自己受到了这些政策的束缚。
在荷马的《奥德赛》中,我们看到,奥德修斯想要聆听塞壬动听的歌声,又怕自己被歌声引诱到巨浪之中。所以,他命令水手用绳索将他绑在桅杆上,并用蜡封住自己的耳朵,这样,当塞壬以优美歌声诱惑他们时,奥德修斯能听到歌声,又不会因受到诱惑而自取灭亡,水手们也能够抵挡歌声的诱惑,并无视奥德修斯在受到诱惑时发布的命令。
在这些例子里,人们的消极自由,即可供选择的机会受到了限制,从而提高了自主性。也正是通过限制消极自由,他们才得到了真正想要的东西。在这里,“liberty”(自由)和“freedom”(自由)是可以交换使用的。
20世纪中期,以赛亚·柏林(Isaiah Berlin)曾经强调,当政府、伊玛目(5)、大主教或其他权威开始宣称只有他们知道子民真正想要什么,只有他们知道什么最有利于子民,即便子民与他们有截然不同的看法时,危机就出现了。因为一个极权主义王朝或许会压迫其子民,侵入他们的私人生活,干涉他们的言论、宗教信仰和兴趣爱好。当然,王朝统治者或许真诚地认为,这是真的在为每一个人着想。按照罗素的话说,这样的王朝是想要“强迫子民得到自由”。这样的王朝,无视子民的抗议,并且坚信只有这样人们才能真正得到自由;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拥有积极自由,人们真正的利益才能得以保障,只不过他们自己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这是多么荒谬的理由啊。
即便你的消极自由范围很广,法律也允许你做各种各样的事情,你的有效自由(effective liberty)可能仍然很小。在许多社会里,人们可以自由地拥有游艇,自由地去高档餐厅用餐,或者自由地去私立学校上学。但对多数人来说,这种消极自由遥不可及。这不是人们的有效自由,因为你必须拥有大量金钱,才能选择诸如此类的行为,但你很可能没有这么多钱。除此之外,你还需要具有特定的欲求和品格,关于这一点,我们到政治哲学的部分再进行讨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