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边,有一群小男孩在扔石子玩,石子被抛出后在高空中旋转,但又不得不屈从于地心引力而掉入海中。它们击打着水面,发出巨大的响声。我们可以假设这些石子是有意识的,比如假设它们在想:“我正在空中自由翱翔,而现在我又决定俯冲进冰冷的海水里。”这当然只是一种把石子拟人化的修辞手法,因为一旦被这群调皮的男孩扔到空中,它们的运动轨迹就已然无法改变了。
确实,在上面那种假设中,我是在用拟人化的手法来描述石子,但相较于石子而言,我们人类真的拥有更多的自由吗?假如知道石子被抛出去时的力量、角度和风速等,我们可以精确计算出石子降落的时间与地点。毕竟,我们(但不包括我)甚至能够精确计算登月火箭的运行轨迹、着陆时间与地点等。与之相比,人类做决定的过程无疑要复杂得多,但复杂性并不能说明它是一个自由的行为。正如尼采所发现的,纵使计算瀑布中湍急的水流的运行轨迹非常复杂,但按照已知的自然规律,我们的确能预测每滴水滴的运动方向。因此,水流的每一步都是注定的。
此处涉及的哲学难题就是:在自然世界中,我们如何为自由意志(free will)寻找它的地盘。人们都很愿意相信人类拥有自由意志,因此能摆脱自然世界、自然法则或自然规律的束缚,从而自己做出决定。这种观点意味着人类能构建一个“王国之中的王国”,这是斯宾诺莎形容此观点的一个充满嘲讽口吻的术语。
斯宾诺莎认为,上帝和自然是同一的,它们是相同的实体。如前文所述,这种“异端邪说”使他非常不受基督徒和犹太人欢迎。按照斯宾诺莎的观点,人类与其他所有生物一样,都不过是“上帝或自然”的产物,就像波浪是海洋的产物一样。人类和其他所有生物都要遵守自然法则或自然规律,其实和在空中飞行的石子没什么区别。
如果人必须完全服从自然法则或自然规律,那么,赞扬、责备以及加诸人身上的道德责任似乎就是不恰当的。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将某些人送进监狱,将某些人送进精神病院,对某些人给予赞扬。但是,惩罚、责备和赞扬都不具有道德含义,而仅仅是纠正行为的一种手段,不过是为了阻止犯罪或提倡某种行为而采取的方法。就像治病需要用药、诊治、使用矫正器、送到相应的诊所一样,惩罚、责备和赞扬的目的也仅仅是矫正人们的行为。
而如果人们无法决定自己的行为,那么还根据他们的所作所为去谈论相应的道德应得(moral deserve)问题似乎就不妥了。因为按照决定论的说法,每个人的所作所为都是被动的,他们只能如此行事,而不能选择其他做法。康德有一个口号能有效地说明这个问题,那就是“‘应该’蕴含‘能够’”(“ought”implies“can”,OIC),即如果人不能选择自己的行为,那他就不应该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
我们先来看看自由意志的重要性,而后再看它能否与刚刚所描述的决定论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