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要忘记“激励”是刑事司法体系的全部目标,即竭尽所能地建立对犯罪行为的激励(或者说约束)体系。
成为罪犯的人多数都是风险爱好者,否则他们更乐意成为一个安稳的洗车工,而不是一名罪犯了;赌球的球员多数情况下也是风险爱好者,否则他们就应该购买美国的国债,而不是买赌球的彩票了。由此你可能得出赌球的球员和犯罪分子是同一种人的结论,但实际上,这种推论可能是错误的。因为,风险爱好者非常享受将所有的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所带来的惊险刺激感,他们不“滥情”,所以他们可能会追逐成为一名犯罪分子,也可能会选择参与赌球,但一定不会兼而有之,因为他们很“专一”。
所以,要想理解是什么吸引人们去犯罪,首先得理解是什么吸引人们去进行冒险活动,也就是说,首先得理解是什么吸引人们去赌球。
一场赌球或博彩想变得有吸引力,需要既提供非常丰厚的奖金,又要提供相对而言比较高的中奖概率。如果你负责运作一场赌球,你有1000万美元的资金作为奖金,是设立一个1000万美元的单一大奖对大家有吸引力,还是将1000万美元分成10份,设立10个奖金额为100万美元的奖项,从而将参与者获奖的概率提高10倍对大家更有吸引力?答案往往是前者!多数情况下,对于博彩者而言,一个概率虽低但可能获得更好收益的奖项,比一个概率较高但收益较低的奖项更有吸引力。这是因为,如果参与者喜欢较为稳妥地以较高的概率获得较低收益的话,他大可以去购买定期存单,而不是来进行博彩了。由上可以看出,如果我们想让一场博彩变得更有吸引力,可以将最高奖金的金额增长一倍,而不是将获奖的概率提高一倍。
更准确地说,中奖人数的翻倍只会对那些从不买彩票的人更有吸引力,而头奖的翻倍会对忍不住要买彩票的人形成致命诱惑!
赌马的真相是什么?在赛道的背后究竟会发生什么?我的博彩顾问莫里·沃尔夫可以证实,对于组织方来说,越是复杂的押注回报越高。就像三局连胜制,押中的概率很低,但一旦押中回报也高得惊人。这种赌法往往效率最高,每一美元奖金可以吸引更多的下注者来下注,因此回报也越丰厚。那为什么还要继续提供两元赌这种小赌呢?沃尔夫说,这是因为三局连胜制的中奖人会将奖金带回家,而两元赌这种小赌的中奖者会将奖金继续投入下一个赌局。通过这一巧妙设计,就会为赌马的组织者建立一个有趣的平衡,被带走的奖金又回来了,而这正是我们要说的重点,赌徒都喜欢大奖以及长期获奖的机会。[5]
现在让我们将上述结论应用于针对刑事犯罪的威慑活动。多数情况下,比起较大的被轻罚的可能性,犯罪分子们更“喜欢”较小的被重罚的可能性,也就是说,犯罪分子是典型的机会主义者,更看重被罚的概率,而不是被罚的程度。这是因为那些更喜欢较大可能性被轻罚的人都会选择从事“类惩罚性职业”,比如建筑工人或矿工(这些职业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而不会选择去犯罪。所以,如果想降低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的“吸引力”,我们选择把罪犯被处罚的概率翻倍,比针对犯罪分子的处罚程度翻倍更有效!
将犯罪分子的平均刑期延长10%可以有效降低犯罪率,将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刑的概率提高10%可以更有效地降低犯罪率。像所有风险爱好者一样,犯罪分子敢于出来犯罪“博”的就是不会被抓的概率,如果忽然发现被警察逮个正着的概率大大提高,警察好像就等着抓他们的话,犯罪分子一定会收敛很多。
如果惩罚都无法有效阻止犯罪的话,那么就很难管理犯罪分子了。好在惩罚在阻止犯罪方面还是很有用的!以死刑为例,经常听到政客们不断地重复说死刑对于阻止犯罪行为没有任何威慑作用,这一点令我十分惊讶!实际上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确实没有有效证据可以证明颁布一条死刑条款可以有效阻止犯罪活动,但执行死刑则完全是另外一件事。30年来,经济学期刊刊登过很多文章用于说明执行死刑可以有效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30年内大约8~24起谋杀案因为死刑的实际执行而被避免了。[6]
艾萨克·埃利希教授是这方面的开创者,他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首次将复杂的统计技术应用于衡量判决和刑罚的威慑作用。最近,埃利希教授与刘志强教授一道,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二次研究,进而提出了证明他原来观点的新证据,有力地反驳了相关学者针对他观点的直言不讳的批评,他再一次证明了自己的观点:有罪判决数量增长1%,谋杀案件的发案率将下降大约1%(一个很粗略的近似);执行刑罚的数量增长1%(意味着提高刑罚的平均处罚水平),谋杀案件的发案率将下降0.5%(也是粗略的近似)。[7]就像理论预测的那样,犯罪行为的发生率与惩罚的严厉程度相关,但与有罪判罚的发生率(即罪犯受到处罚的可能性)更相关!
我很感激埃利希教授的工作成果,因为我在课堂上经常将他的结论用于说明我的三个观点,这三个观点很重要,我巴不得开车把这三个观点“送到”学生家里(如果可以这样“送”的话),这三个观点是:(1)激励很重要,对于杀人犯来说也一样;(2)一些激励可能比另一些激励更重要,这一点已经被经济学理论和实证研究所证明;(3)如果想给出政策建议的话,仅了解相关数据情况是不够的,我们需要确定我们的价值导向是什么。埃利希教授已经让多数经济学专家相信死刑对于降低犯罪率是有用的,而他实际上是一个充满激情的推动“反死刑”运动的公益人士!
如果我们关注威慑作用的话,就需要面对一个基本的经济学现实:一些犯罪行为被处罚得过重,而另一些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也就是被轻罚了。
这个世界的监狱是有限的,每次将一个犯罪分子从街上抓回来判处长期徒刑,就需要释放一个犯罪分子。如果盗窃犯本尼占据牢房5年的话(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抢劫犯曼尼可能就没地儿待了。因为将盗窃犯绳之以法而获得荣誉的地方检察官并不会因为“迫使”其他检察官将抢劫犯无罪释放而受到相应的惩罚。
换句话说,地方检察官并没有为自己的决策承担全部成本。他受到的激励使他让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浪费了监狱宝贵的空间,比如支票诈骗犯、内幕交易犯、非暴力型毒品交易犯等;而另一些犯罪情节较重的罪犯,如抢劫犯、强奸犯和杀人犯等,则可能因为监狱中“客满”而逍遥法外!
每一个大公司都面临类似的问题。比如说部门经理,就像检察官一样,尽可能地为本部门“霸占”更多的资源,却不用为此给整个公司带来的成本增加而负责。在多数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就是为每一个部门经理设立一个预算,让他们知道,今天你申请了30台传真机,明天再想申请100台电脑就没那么容易了。
我们很容易就可以想到这一解决方案并不够理想,因为部门经理依然可能虚报需求,只要最初的预算起点足够高。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样安排比让部门经理不受限制地任意占用企业的资源要好得多。
在民营企业中有效的措施在司法审判系统中同样有效。因此,可以为每一位检察官设立一张预算单,比如,每一个月350个监狱年次,即每个月经该检察官之手的罪犯刑期长度之和不得超过350年。为了弥补这一规定过于死板的缺点,可以通过允许检察官之间“交易”监狱年次预算额度的方法来增加这一措施的灵活性,“借入”的检察官需要在未来的月份“偿还”相应数量的监狱年次。
在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申请延长判决期限的检察官应该清楚,这样做的代价是未来需要缩短相应案件的判决期限。反对者可能会说,这样会导致案件结果之间相互影响的后果。对此我只能说,案件之间本来就已经相互影响了——因为监狱系统能够提供的资源是有限的。这样做只是让检察官们意识到这种影响的存在而已,并让他们对此做出回应。其实,无论检察官们是否意识到,这种相互影响都已经客观存在了。
无论是检察官,还是陪审员、法官以及罪犯,都一样,都会遵循人类行为的一般规律:当人们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时,他们就不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唯有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我们才能拥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法治社会!
[1] 在美国以及美国管辖的所有领土上,不允许奴役以及强迫劳役的存在,已经正式定罪的罪犯除外。
[2] 有时,某个陪审员被选中,明显的不仅是因为他对相关案件“无知”,而且是因为他对生活的这个世界“无知”。我的一个朋友曾被法庭拒绝成为一名陪审员,只因他对下面这个问题回答了“是”:你认为曾被警察逮捕过的人比没被警察逮捕过的人更容易犯罪吗?现在推测起来,代替他成为陪审员的人,也就是对上述问题回答“否”的人,一定生活在一个警察逮捕人完全随机进行的世界。
[3] 这篇记录出自作家鲍勃·谢特利,美国作家协会政治问题委员会的前主席。
[4] 为什么是84%?以10万人为例,按照假设,有1%的人感染了艾滋病,也就是1000人,测试报告的正确率是95%,也就是说有950人会得到被感染的坏消息,另外健康的99000人中也会有5%的人得到被感染的坏消息(假的),也就是4950人左右,这样,得到坏消息的总人数就是5900人(你幸运地成为其中之一),在这5900人中只有950人真的被感染,占比16%,另外4950人实际并未感染病毒,占比84%,所以,你有84%的可能性是健康的。
[5] 无意中,沃尔夫先生也向我表达了这种担心,他说,由彩票(福利彩票)资助的教育体系会不会有动机培养学生毕业后去赌博?
[6] 详见http://www.cjlf.org/deathpenalty/DPDeterrence.htm。劳伦斯·卡茨、史蒂芬·列维特和埃伦·夏斯托维奇三位教授最近联合发表了一篇文章,认为只有很少的犯罪行为因为死刑的执行而被避免,这一点不可忽视。但也应该看到还有几百篇其他的文章认为执行死刑可以有效降低犯罪行为的发生,多数文章认为可以减少8~24起。
[7] 这一结论来自对20世纪四五十年代的数据研究。死刑的研究往往集中在执行死刑较多的数十年间,因为这个时期的数据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