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某些证据排除在陪审员知悉范围之外的合理理由只有两个。首先,为了避免警察以寻找证据为借口,肆意进入居民家中,骚扰居民,法庭应当认定通过此种方法获得的证据无效,以激励警察在搜查居民家庭的时候积极申请搜查令,将警察办案对居民合法权益的损害降至可控范围,但这一原因并不能令我完全信服。我不理解为什么要通过这种间接方式来减少警察的鲁莽行为,为什么不通过罚款或者监禁这种直接方式来让过分的警察为自己过分的行为负责?虽然不是最优选择,但这种具有排他性的做法至少可以达到保护居民的目的,即便其他的做法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所以,虽不完美,我也会接受将之作为法庭拒认某些证据的合理原因之一。
将某些证据排除在陪审员知悉范围之外的第二个原因,或者勉强可以称得上是原因的因素是:万事万物都是平等的,都是不完美的,不能为了达到某个完美的无害目标而人为增加法庭的责任。换句话说,做出任何选择可能都是无错的,但我们需要承担这个选择的所有后果,不管是你希望的那部分,还是你不希望的那部分,都应该由你来承担,这也是合情合理的。比如,一般来说,选择“火爆红”汽车的司机比选择“优雅蓝”汽车的司机,开车速度要快;所以,如果你因为超速被逮捕,汽车颜色也是相关证据之一,这就是相关性。回过头来说,如果所有法庭都认可这种相关性证据的话,人们起初买车时可能就只买优雅、平静色系的车了,这可能不是喜欢“火爆红”的朋友希望看到的结果。
同样道理,如果有统计数据显示,具有某种政治取向或宗教信仰,或在胸脯上刺有眼镜蛇文身的人,犯有打劫老太太并抢夺她们钱包罪行的可能性更大,并且,允许检察官以这些理由作为证明人们有罪的证据的话,人们一定会竭力避免上述政治取向和宗教信仰,以及类似文身图案,以防被当作抢劫犯而抓起来。在一个崇尚多元化的社会中,这是一个反对检察官破坏人们政治和宗教信仰自由的理由。
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将检察官对被告的性别或种族攻击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因为性别和种族是不可选择的!人们在法庭上基本不会因为自己的种族问题而受到检察官的攻击,那样可能造成身为黑人的人们以自己的肤色为耻(沿着这个思路深思下去,我们可能会想到,这将导致降低黑人生育孩子意愿的结果)。对于性别来说也是一样的,男性比女性的犯罪倾向要高,但我还没见哪个变性人是因为担心被当作入室抢劫犯而错抓,才去做变性手术的。因为不能选择,所以无须担心。
但这并不是将那些确实应该回避的信息排除在陪审员知悉范围之外的理由。如上所述,如果允许将辩护律师曾代理过的“身家并不清白却被判无罪”的被告公之于众的话,“身家不清白”的被告将很难找到代理律师,而这,其实是极好的!
还有将某些重要证据排除在陪审员知悉范围之外的第三个理由,但我觉得,这个理由很容易就被驳倒。这个理由是:某些证据会令人难堪!这个理由成立的潜在含义是:因为这些证据不那么光彩,会令人尴尬,所以我们应该回避它。这是我们为什么不让强奸案的受害人——或自称被强奸的受害人——证明其性生活情况的原因。但在我看来,与其将这些证据完全排除在陪审员的知悉范围之外,不如允许陪审员秘密地知晓,并禁止公之于众!
毕竟,将这些令人尴尬的证据排除在陪审员知悉范围之外的前提是要有一个法官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所以,总归会被陌生人看到。把你的性爱视频给12个陌生人看,和给一个坐在法官席上的陌生人看,在我看来一样尴尬,尴尬程度并不会随着人数的增加而显著增加。
贝叶斯法则告诉我们,在性侵案中原告的性经历是一项重要的相关证据,尤其是当被告宣称被指控的“强奸”实际上是两相情愿的你侬我侬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30岁的“老处女”与一个刚认识的陌生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不高,而一个30岁的色情明星则不然。这一事实支持处女的可信度要比艳星的可信度高,所以,严格遵守逻辑准则的话,就应该调低艳星相对于处女的可信度。(当然,没有完全相同的条件,这个处女也可能是个臭名昭著的骗子,而这个艳星也可能以其诚实著称,这些都是相关证据,陪审员都应该充分了解。)
1997年,一个名叫奥利弗·约万诺维奇的哥伦比亚大学研究生在网上“偶遇”了一位来自巴纳德学院的本科生,名叫“X夫人”。这位X夫人到处宣扬自己对性虐情有独钟,于是他们“见面”了。经过一番“切磋交流”之后,X夫人把可怜的奥利弗告了,控诉奥利弗非法拘禁她,并在违背她的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如果让陪审团看过他们之前的聊天记录的话,X夫人一定会感到尴尬;如果让陪审团看到X夫人无论是认识奥利弗之前还是认识奥利弗之后,都特别享受这种“性虐”活动带来的快感的证据的话,X夫人或许会感到更加尴尬;更不用说,X夫人还有一段记录在案的诬告别人性侵她的历史。如果这些证据都让陪审团看到的话,X夫人一定尴尬得要死!但,X夫人是幸运的。威廉·吉姆法官对其“遭遇”感同身受,为了避免X夫人的尴尬,将这些证据都排除在了法庭之外,陪审团根本看不到这些重要信息。最终,X夫人是不尴尬了,但奥利弗·约万诺维奇被错误地送进了监狱。造成这次错判的原因是什么?不是X夫人的狡猾与虚伪,而是陪审团信息的闭塞。在监狱里待了20个月,家人花费了数十万美元的律师费之后,奥利弗的案件终于沉冤得雪,之前的错判被推翻了。
就像马萨诸塞州的艾马尔特家一样,约万诺维奇先生的生活被一纸错误的判决书毁了,如果陪审团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并保持足够的理性的话,这样的悲剧是可以避免的。我们无法保证陪审员时刻保持足够理性,但我们至少可以设法让他们得到足够的信息,以避免明显的错判。
所有这一切可以归结为一句话:要相信陪审团!相信他们可以做出正确的判决。如果我们选择不信任陪审团,解决办法也不是设置障碍,妨碍他们做出正确的判决,而是废除陪审团制度。
如果我们不相信现在的业余陪审员制度,可以像一些欧洲国家一样,采用职业陪审员制度。这一体系有一个额外的优点:在涉及一些复杂案件的时候,比如说医疗事故或反托拉斯法,原被告双方都需要邀请专家、证人对陪审员进行案件基础知识培训,而这些培训既费时又昂贵。采用职业陪审员制度,就不需要对这些陪审员进行再教育了,他们对这些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了如指掌。
为什么我们既要求陪审员处理复杂问题,又不允许他们了解,哪怕是思考一下其他问题呢?既因为我们对陪审员的能力持有的观点过于混乱,甚至是自相矛盾,又因为整个体系的建立就是为那些由律师、法官以及那些喜欢混乱的人组成的特殊利益集团服务的。比如,当审理中哪怕出现一点点干扰,律师就会提出上诉;当需要运用晦涩难懂的证据规则时,法官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了。
法官禁止陪审员从法庭之外了解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信息的行为,在司法上就等同于电工联合会禁止任何人“私自”按动电灯开关一样。如果允许别人“私自”按动电灯开关的话,电工们的工作机会就会减少,同样道理,如果允许陪审员从法庭之外了解信息的话,法官的重要性就会大大降低。
经济学理论早已预测,特殊利益集团总会想方设法操纵规则,以使自己的作用不可或缺。大家都知道工会联盟会故意限定工人的人数,以使他们可以通过“额外雇工”进行寻租;律师故意将法律条文编写得异常复杂,以使只有他们可以解释。但我们似乎都忽略了法官,就是那个将证据规则变得异常晦涩难懂,以使他们的地位不可动摇的人!
你可能会说,如果没有法官来规范证据搜集程序的话,陪审员可能会“淹没”在无关信息的大海中,审判将永远没有尽头。但这一问题可以通过要求律师为超时使用法庭的时间支付现金来有效解决。只要陪审员有能力做出正确判断的假设没有改变(否则的话,如上所述,我们就应该取消这一制度),律师就没有必要用真金白银买来的时间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做一些没有必要的表演。
我们的目标是让每一个人都受到适当的激励。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对于陪审员来时,需要的是一个以判决正确与否为标准的奖惩机制;对于法官来时,需要的是打破法官对判断证据有效性的垄断权力;对于律师来说,需要的是对超时使用法庭的收费机制,以防止他们花费时间误导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