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司法体系的另一做法是停止像对待小孩一样对待陪审员。目前,禁止陪审员阅读报纸,禁止陪审员与家人或朋友讨论审议草案。但在广为人知的“世纪审判”期间,很多思想深邃、见解独到的观点就会产生,这样的案子一般每隔两三年或稍长的时间就会出现一次。为什么不能让陪审员们了解这些关于司法案件的真知灼见?难道仅仅因为这些见解没有出自审判室,而是出自社论编辑之手,或出自茶余饭后?
当然,官方一般会有一套标准说辞,这是为了防止陪审员被不良信息误导。这样做真的有效吗?如果我们相信陪审员们可以在法庭上区分正确信息和不良信息,为什么不能相信他们在社论专刊上也能区分正确信息和不良信息呢?
当前防止陪审员被“不相关”信息干扰的体系存在明显的自相矛盾,这些“不相关”信息包括新闻报道内容、被告过去的信仰等。一个能够与DNA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激烈交锋的陪审员,一定能够客观评价被告过去信仰对其行为的影响。
排除“无效”证据的权利归法官所有,决定“有效”证据“有效性”的权利归陪审员所有。换句话说,我们相信陪审员可以精确地决定某一证据的有效性是30%、70%,还是90%,却不相信他们可以确定同一证据的有效性是否是0。我无法想象这样的政策是如何设定陪审员的能力的。
既假定陪审员有能力决定证据应该分配的权重,又假定陪审员没有能力决定证据应该分配的权重。无语!如果假定陪审员有能力决定证据应该分配的权重,就应该在所有的方面都体现出来,陪审员可以决定证据是否相关;如果假定陪审员没有这个能力,就需要重新思考将陪审员制度放在第一位的整体思路是否合适。
所有人都清楚信息很重要,但在审判室就例外了。如果你要买一套房子,恰巧听到有传言说房子建在流沙上,即便你不相信也一定会主动走过去,认真地听一听到底是怎么回事。这不是说传言都是真的,也不是说你就一定会相信传言放弃这笔交易,但至少你会暂停交易,想想传言起源于哪里,根据你了解的其他信息再仔细权衡下。多数情况下,我们这样做的原因都是为了帮助自己更好地做决策。
传闻也不总是可信,有的传闻不着边际、信口胡来,这时候堵上耳朵大喊“放过我吧”可能会舒服些。但多数情况下,多听听别人说的,至少听一小会儿,往往会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好。
但一旦你成为陪审员,就会被要求“与世隔绝”,听不到任何的“传言”,这些传言被标上“据说”的标签,隔绝于法庭之外。如果,即便有这么多的预防措施也没能阻止你“恰巧”听到一些传言,法官也会指示你忽略这些传言。如果你认真负责,对传言追根溯源,评估其可信度,法官就会以藐视法庭罪谴责你。
一个好的决策对于买房和审判不是同样重要吗?为什么买房时凭本能就能成为好买家的策略,却不能适用于法庭审判?
历史上支持言论自由的主要论据是,将人们置于充分的信息环境中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决策。在大选期间,新闻中充斥着谣言、八卦、传闻等与候选人不相关的信息。将所有的因素都考虑进来后会发现似乎存在某种共识,这样做比授权法官对新闻进行审查更有利于民众。假设选举之前,有人爆料主要候选人曾因酒驾遭到警察逮捕,这条信息如果放在法庭审判时就会被“和谐”掉,如果是在政治选举时就会被扒出来,允许政党代言人和记者就此发表任何观点,哪怕这些观点是完全相反的,最后由选民来决定哪些信息是似是而非的,哪些信息是切题的。为什么不让陪审员也扮演这样一个角色?
不是说被选为陪审员后就会变得无知,而是说之所以选择他们成为陪审员,就是因为他们的无知。法庭的工作人员会尽力搜寻“无偏见”的陪审员,但是对无偏见的追求就是把有根据的推理也当作偏见吗?选举时,没人告诉我们去投票站前不能看新闻报道,以使自己保持无偏见。一方面认为选民得到的信息越多越好,一方面又认为陪审员越“无知”越好,难道这样不矛盾吗?[2]
1986年,马萨诸塞州的检察官连续揭发了一起“性丑闻”案。这起案件的被告是杰拉尔德、谢丽尔和瓦尔利特·艾马尔特,他们都是一家走读学校的合伙人。检察官们强迫数名惊吓过度的学龄儿童指责被告对他们粗暴的不正当性行为。下面一段话出自一名作家的总结记录:
孩子们时刻准备着承认和练习他们的证词,许多内容令人吃惊。一个男孩说他曾当着所有同学和老师的面被绑在一棵树上,还说谢丽尔曾杀死一条狗并将它埋到沙箱里,一个机器人威胁要杀死他,如果他泄露这些事的话。另一个男孩说瓦尔利特曾杀死一只青蛙并强迫他吃掉(在最初的采访中,该小男孩曾说那只青蛙会像鸭子一样嘎嘎叫)。一个女孩说她的手腕遭到“暴砍”并流血,并说有一个类似星球大战中R2-D2型机器人曾将她抡成圆圈扔出去,并咬了她的胳膊一口。[3]
在检察官们的“循循善诱”下,证词记录上显示孩子们每天都被带到一个“神秘的充满魔力的”房间。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孩子能够准确告诉警察那个房间到底在哪里,警察们经过奋力搜索也没能找到。这间房子位于几楼,甚至是否在学校内部,孩子们都不能达成一致。
陪审员们在对检察官获取证据的方法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判定艾马尔特等三人有罪。在艾马尔特等人在监狱中度过他们最宝贵的10年(30~40岁)之后,当年的陪审团成员之一终于发声:“我现在可以确定艾马尔特先生是无辜的。我相信陪审团被误导了,没有全面审视所有的证据,我们采信了孩子们的证词,但没有考虑到他们的证词可能被人为误导。如果当时我能够看到报纸,了解所有情况的话,我一定不会判艾马尔特有罪。”至此,谁还敢认为将陪审员屏蔽在检察官的“策略”之外才能实现公平正义?
有一道题可以测试陪审员评估证据的能力,题目是这样的:假设你刚刚进行了艾滋病筛查测试,坏消息是依据测试报告你被感染了,好消息是测试报告有5%的概率是错误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你有5%的可能性是健康的,这样的判断正确吗?
错。你有超过84%的可能性是健康的。原因:绝大多数人,可以说超过99%的人都是健康的,因此你也十分可能是健康的。另外,虽然测试报告仅有5%的概率是错的,但只要这5%发生了,你就100%是健康的。[4]
由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关键是怎样评价证据。那个测试报告(假的)是你被感染的证据,但绝大多数人都是健康的事实也是你健康的证据。证据的两方面都是相关的,忽略任何一面都会导致错误的结果。
如果上述论证不能令你信服,举个更明显的例子:假设你天生异骨,具有一种非常独特、罕见的基因,使你对任何病毒都绝对免疫,这样一来,无论收到一份怎样可怕、令人绝望的测试报告,你都不会在意,你都可以尽情地嘲笑报告的荒谬。测试报告改变不了你对病毒绝对免疫的前置信息。同样道理,也不应该有测试报告能够完全改变任何的前置信息,包括绝大多数人都是健康的这样一个简单事实。
行文至此,论述的关键也就呼之欲出了:前置信息、背景资料很重要。我们不能脱离背景知识去评估证据的有效性,将陪审员排除在案件的背景资料,比如那些前置信息之外,将使得他们的工作更加难以有效地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