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将更详细描述联合目标的形成(见Bratman,1992)。为了让你和我能形成一个联合目标(或者联合意图)来共同猎捕一只牡鹿,(1)我必须有与你共同抓捕牡鹿的目标;(2)你必须有和我一起猎捕牡鹿的目标,而且关键的是(3)我们必须有共同的认识,或者共同基础,让我们都知道对方的目标。
在这里重要的是,我们每个人的目标不仅仅是去抓住牡鹿,而是要和另外一个人一起抓住它。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想要独自抓住牡鹿的话(即便这是共同知识)(Searle,1995),只会形成两个个体平行捕猎,而不是联合。另外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对于自己和对方的目标都有共同知识,那就是,我们各自的目标都是我们共同概念化的现实的一部分。我们每个人都想要和另一个人一起猎捕牡鹿,不过如果我们中有人不知道情况是如此,我们很可能就无法成功地协调(对于所有路易斯和谢林列出的原因中,这一条是最重要的)。因此,联合意图性的产生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我们每个人的目标或意图的行动内容,即我们要一起行动;二是我们的共同认识,或共同基础,即我们都知道我们两个都想要这个。
在14~18个月大的时候幼儿会开始以某些方式与他人进行含有某种形式联合目标的互动,那个时候他们基本还不会说话。因此沃内肯等人(Warneken,2006,2007)让这么大的孩子和成年人一起参与联合活动,比如说,两个人共同操作一个设备以获得一个玩具。之后,成年人毫无原因地停止游戏。幼儿对此很不高兴,会做各种尝试让搭档重新回到游戏中[如果搭档有很好的理由停下来,幼儿就不会这么做,比如说,如果搭档不得不注意另外一件事情(Warneken et al.,2012)]。有趣的是,如果同样的情形发生在人类养大的黑猩猩身上,它们就只会忽略不合作的搭档,并自己尝试找到独立达成目标的方法。当然尽管幼儿会尝试重新吸引成人的注意,但这并不一定表明他们像成人一样,与搭档拥有基于共同基础的联合目标,但这至少反映了他们的期望:必须排除障碍,我的搭档在这个联合活动中给出了足够的承诺,他会在停止之后重返活动——很明显,在类似活动中,黑猩猩没有这种期望。
当幼儿3岁的时候,他们会展现出更加确凿的关于联合目标的证据,因为他们自己会在分心和受到诱惑时依然表现出对于联合活动的承诺。比如说,哈曼等人(Hamann,2012)让3岁的孩子两两搭档一起工作,去取一个放在阶梯顶端的奖品。不过,其中一个孩子在途中就可以得到奖品。然而,当这样的情况出现时,幸运的孩子会推迟享用自己的奖品,会等到另一个人拿到她的奖品后再享用(也就是说,他们会在一个与他们单独行动类似、没有合作的情境中帮助搭档)。对于搭档的这种承诺表明,孩子在一开始就构建了一个联合目标,“我们”要一起获得奖品,他们为了达到这个联合目标会做任何调整。要再次强调的是,类人猿不会这么做。在一个类似的以黑猩猩为被试的实验中,格林伯格等人(Greenberg,2010)找不到任何类似人类承诺的迹象,即一定要遵循联合行动直到双方搭档都得到了奖品[哈曼等人(Hamann et al.,2011)发现在合作活动的末尾,3岁的儿童也会承诺在参与者中平分奖品,但黑猩猩不会]。
重要的是,这个年龄的儿童一旦意识到,他们与合作者都需要依赖彼此才能够达到目标(我们是互相依赖的),他们都会觉得自己对对方有义务(Gilbert,1989,1990)。因此,有研究者(Grafenhain et al.,2009)让学龄前儿童明确同意去和一名成人玩游戏,之后另一个成人试图诱惑他们,让他们参加一个更加有趣的游戏。尽管多数的两岁儿童会直接去玩新游戏,但从3岁起,儿童在离开前就会停顿一下,并会“请假”,不论是口头通知,还是以行动通知(将他们一起使用的工具递给成年人)。儿童似乎意识到联合目标包括联合承诺,打破承诺需要某种告知甚至是道歉。这种实验没有在黑猩猩身上做过,但是目前没有任何已发表的研究表明有任何一只黑猩猩在打破一个共同承诺离开前,会告知伙伴或者对它表示抱歉。
除了联合目标以外,联合活动也要求劳动分工和个体角色。布拉特曼(Bratman,1992)特别指出,在联合合作活动中,个体必须一起“啮合”他们的亚计划以朝向联合目标,甚至在必要的时候互相帮忙完成个体角色。在之前引述的哈曼等人(Hamann et al.,2012)的研究中,幼儿在需要的时候会停下来帮助他们的搭档。这表明,伙伴们会互相照顾,完成各自的子目标,也许甚至会去关照伙伴对自己的照顾,或者反过来。实际上,其他研究发现,幼儿在合作中学习到关于伙伴角色的新内容,但黑猩猩不会。比如说,卡彭特等人(Carpent et al.,2005)发现,幼儿在合作中扮演了一种角色之后,他们可以快速转换到另一种角色,但是黑猩猩做不到(Tomasello & Carpenter,2005)。最重要的是,弗莱彻等人(Fletcher et al.,2012)发现,如果3岁的孩子在某项第一次参与的合作中扮演了角色A的话,比起他们完全没有参加过合作的情形来说,他们对于如何扮演角色B要了解得更多,但是黑猩猩做不到这一点。
幼儿因此开始理解,在多数情况下,合作活动中的个体之间可以变换角色,这暗示了儿童具有“全局视野”(bird’s eye view),可以在同一个表征形式中概念化合作中的不同角色(包括他们自己扮演的角色)(Hobson,2004)。这一物种独有的理解可能支持了一种对于自我-他人等价性尤为深刻的尊重,因为个体会去想象不同的主体/行动者同时 投入同一项合作活动,同时做出类似或者互补的行为。正如在我们对于类人猿思维的讨论中所提出的,理解自我-他人等价性是使思维拥有各种组合灵活性的关键成分[这也为完全理解包含自我、他人以及所有可能参与主体具有的“主体/行动者中立性”(agent neutrality)做好了准备,这是文化规范和制度以及更广泛意义上“客观性”的关键特性,我们将会在第四章中进行讨论]。
学前期儿童不是我们在这里描述的早期人类的良好范本,因为他们是现代人,他们从一出生就浸染在文化和语言之中。但从他们出生的最初几天以后开始,直到第三个生日,他们就可以和其他人在一起完成具有物种独特结构的联合活动,很明显这并不依赖文化习俗或者语言。这些幼儿为了联合目标而合作,承诺投入其中,直到每个人都得到了奖赏,并期待他人也同样承诺投入到联合目标之中,将合作产生的共同奖品平均分配,当打破承诺的时候会请假,他们理解自己和搭档在联合活动中的角色,甚至在需要的时候能帮助搭档完成其角色任务。在高度类似的环境中测试时,人类的灵长类近亲——类人猿——无法展现出以上任何一种以联合意图性为基础进行合作活动的能力。重要的是,幼儿也似乎拥有物种独有的合作动机,正如最近一个实验表明的那样,在这个实验中,儿童和黑猩猩需要在与他人合作拉动一定数量的食物,和独自拉动同样数量的食物之间进行选择。儿童多数愿意选择合作,但是黑猩猩不管有没有合作的机会都会去食物最多的地方(Rekers et al.,2011;Bullinger et al.,2011a)。
现在的主要观点是,早期人类似乎创造了一种新的认知模型。合作完成联合目标创造了一种新的社会参与的形式,“我们”猎捕羚羊时的联合意图性,每个伙伴扮演他自己在相互依赖中的角色。这种双层次同时具有分享性和个体性的结构——有联合目标但每个人有自己的角色——是一种人类独有的“第二人”联合参与的形式,需要物种独特的认知技能和动机倾向。当然,在人类认知的不同方面,也有不少可能的、令人惊异的其他成果,不过那些超出了我们在这里主要关心的话题(见专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