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生而自由并享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他们禀赋理性和良知并应以博爱情怀相处。
2、每一个人均有资格享有联合国宣言的自由与各项权利,既没有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它意见、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类别区分,也不因一个人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司法管辖或国际地位——无论独立、信托、非自治或受其他主权限制——而另当别论。
3、每个人都享有个人生命、自主和安保权利。
4、人人有权免遭奴役;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
5、人人有权免遭酷刑或残忍、不人道、侮辱性待遇或惩罚。
6、无论何地,在法律面前人人享有被承认作为一个人的权利。
7、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任何歧视地获致平等的法律保护且免遭任何歧视及歧视性煽惑。
8、宪法或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若遭侵犯则每一个人均有权获致国家合格法庭的有效补正。
9、人人有权免遭任意逮捕、拘禁或流亡。
10、人人享有完全平等的公正公开的听证权利,并由一个独立正直的法庭实施听证以确定其权利、义务和刑事指控。
11、任何人被控刑事犯罪,在证明有罪之前均有权被视为无辜;证明被控人有罪须经公开审理并业已提供全部必要的辩护保障。依据当时适用的国家或国际法律,任何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作为或不作为,只要不构成刑事犯罪就不能被判有罪;即使构成刑事犯罪,其惩罚也不得重于当时适用的刑罚水平。
12、任何个人的隐私、家庭、住宅和通信均不受任意干涉,任何个人的荣誉和名声均不受攻击。每一个人均享有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的法律保护权利。
13、在国界之内,人人享有移居自由和居住权利。每一个人均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离开和返回他或她自己的国家。
14、人人有权寻求并享有别国庇护以免遭迫害。但是,所谓迫害若非源于政治罪行或悖逆联合国宗旨和原则,则不宜援引这一权利。
15、人人享有国籍权利。每一个人都有权免遭任意剥夺国籍或被拒绝更改国籍。
16、适龄男人和女人有权结婚及建立一个家庭,不受任何种族、国籍或宗教限制。他们在结婚时、婚姻期间或离婚时权利平等。结婚,必先征得准配偶的自由和完全同意。家庭是社会基本的自然群体单位,有权享有国家和社会保护。
17、人人享有独自或联合的财产拥有权利。人人有权免遭任意剥夺财产。
18、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权利。这项权利包括宗教或信仰变更自由,以及在教学、执业、敬拜和仪式中自由展示宗教或信仰,且不论独自或在社区内与他人一道,且不论公共或隐私场合。
19、人人享有发表意见的自由权利;这一权利包括不受干涉地自由坚持意见,不受疆界限制地经由任何媒体自由追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
20、人人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权利。每一个人都有权免遭强迫隶属某一社团。
21、人人享有本国政府的参与权利,无论直接参与或经由自由选举的议员。每一个人都有本国公共服务的平等获取权利。政府权力应当基于民众意愿;民众意愿应当经由定期的真实选举来表达;民众普遍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并落实为秘密投票或类同的自由选举程序。
22、作为社会一员,人人享有社会安全与保障权利;经由国家努力、国际合作并依据各国组织和资源,人人享有实现其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不可或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3、每一个人都有权工作、自由择业、享有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及失业保护。每一个人都有免遭任何歧视和同工同酬的权利。每一名工作者均享有公正和利好的薪酬权利,以确保其本人和家庭的人类尊严存在价值;若有必要,他们有权经由社会保护的其它途径获得补助。每一个人都有权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其利益。
24、人人享有歇息和休闲的权利,包括合理限制工作时数和定期的带薪度假。
25、每一个人都有权利达致本人和家庭健康幸福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遇个人无法控制的失业、疾病、残障、孤寡、衰老或其它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有获得保障的权利。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殊的照顾和协助。无论婚生或非婚生儿童,他们均应享受同等的社会保护。
26、人人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础教育阶段。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专业教育应当普遍可及,高等教育应当机会均等地择优可及。教育应当导向人类个性的充分发展并强化尊重各自人权和基本自由。教育应当促进所有国家、种族和宗教团体之间的理解、包容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的和平维护活动。父母拥有子女接受教育类别的优先选择权利。
27、每一个人都有权自由地参加社区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及分享科学发展效益。无论何人,只要成为科学、文学或艺术产品作者就享有其作品产生的道德和物质利益保护权利。
28、每一个人都有权要求一种可以充分实现本宣言权利和自由的社会和国际秩序。
29、每一个人都对社区承担责任;唯有如此,其个性才可能自由和充分发展。每一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皆仅只承受法律——纯粹旨在确保承认和尊重他人正当权利和自由,以及纯粹旨在满足民主社会道德、公共秩序和一般福利的正当要求——规定的各种限制。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均不得违背联合国宗旨和原则。
30、本宣言之任何条文,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从事任何活动或执行任何法案以破坏本宣言阐述的任何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