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猩猩和其他类人猿生活在高度竞争性的社会中,个体要整日与他者竞争有价值的资源,而且就像前文讲过的,这会深刻塑造他们的认知。然而黑猩猩和其他类人猿也会经常投入一些重要的需要合作的活动中。比如,黑猩猩会以小群体为单位一起迁徙并觅食,群体内发生冲突时会互相支援,雄性在与外来者发生冲突时也会群起防御(Muller & Mitani,2005)。这种一起迁徙、战斗、保卫的群体行为在其他哺乳类中也十分常见。
为了阐明黑猩猩的合作与人类合作的差异,让我们先看看觅食。显然,这是所有类人猿的一种重要行为。黑猩猩群体中发生的典型场景是,一小群黑猩猩来到了一棵果树前。每只黑猩猩独自爬上去,找好位置独自摘得食物,自己抓取一个或几个食物,然后与其他黑猩猩间隔几米开始吃。在一个近期的研究中,当黑猩猩可以选择合作或独自获取食物的时候,它们更愿意独自获取食物(Bullinger et al.,2011a)。在另一个近期实验中,当被试可以选择和一个群体内成员一起进食或者独自进食的时候,黑猩猩和倭黑猩猩都更愿意独自进食(Bullinger et al.,2013)。如果发生了任何与食物有关的冲突,支配性个体(最终取决于战斗能力)会获得胜利。一般来说,通过个体争夺和支配性竞争来获取食物,实际上是所有四种类人猿的觅食方式。
这种常见模式也有例外,主要在某些黑猩猩群体集体猎捕猴子的时候被系统地观察到过(Boesch & Boesch,1989;Watts & Mitani,2002)。典型的情境是一小群雄性黑猩猩包围并猎捕一只与群体走失的红疣猴。通常,一只黑猩猩会先开始追逐,其他黑猩猩堵截在猴子可能逃跑的路径以及空地上。有一只黑猩猩会具体实施抓捕猴子的工作,最后它会得到最多最好的肉。但它无法完全占有全部战利品,因此,所有的参与者(很多旁观者)通常都会得到一点肉,这取决于它们的支配性,以及会以多强烈的姿态请求及威胁猎捕者(Gilby,2006)。
在黑猩猩群体捕猎中涉及的社会和认知过程可能是很复杂的,但是它们也可以相当简单。“复杂化”的解读是把它们看成像人类一样,即认为黑猩猩有一起猎捕猴子的共同目标,在其中它们各自协调配合以达成目标(Boesch,2005)。不过从我们的观点来说,“简洁”的解释更有可能(Tomasello et al.,2005)。在这种解释中,每个个体都试图依靠自己抓到猴子(这样可以得到的肉最多),但是它们会考虑其他黑猩猩的行为,也许还有意图,因为这些会影响捕猎的最终结果。说得更复杂一些,个体宁愿其他黑猩猩抓到猴子(这样它们还能通过乞求和捣乱而分到一点肉)也不愿意猴子跑掉(这样它们就没肉吃了)。从这个观点来说,群体捕猎中黑猩猩在实现猎捕猴子这个个体目标的过程中,产生了某种联合行动[图梅勒(Tuomela)在2007年将其称为“以‘我’模式形成的群体行为”]。一般来说,没有清晰的证据表明黑猩猩群体捕猎猴子与其他哺乳类(如狮子和狼)在群体猎捕中的认知过程是不一样的。
完全相反的是,人类觅食是以深度合作为基础的。现代捕食社会中,个体通过直接交换,或通过中间商将食物拿去中心区域分享,大多数日常用品都与他人合作生产出来(Hill & Hurtado,1996;Hill,2002;Alward,2012) [1] 。人类在很多其他领域的活动中也会合作,类人猿则没有。托马塞洛(Tomasello,2011)系统了比较类人猿和人类捕食社会的结构之后总结道,在每一个类人猿主要以个人主义行动的领域中,人类都主要以合作来行动。比如说,人类会合作养育婴儿,所有成年人都会支持养育婴儿[称为合作养育(cooperative breeding)](Hrdy,2009),类人猿不会。人类会参与合作交流,只要他们觉得这个信息对接受者来说是有用的,他们就会互通信息,但类人猿不会。人类会主动互相教授有用的东西,这也是为了接受者的利益,类人猿也不会这么做。人类会对与集体有关的食物进行集体决策,类人猿不会。人类会创造并维持所有类型的正式社会结构,如社会规范和制度甚至是习俗化语言(使用约定俗成的表达方式),类人猿不会。所有这些活动中,合作就是人类社会独有而其他类人猿没有的一种典型的社会特征 [2] 。
人类在演化中,确切来说是何时和如何发生了这种合作的,并不是当前讨论的关键。但不管怎样这是个有价值的问题,托马塞洛等人(Tomasello et al.,2012)假定初始、预备的一步发生在智人 (Homo)出现后不久,大概在200万年前。在这个时期,地栖的猴类发生了重大的拓展,如狒狒,它们在获得常规水果和其他植物方面胜过了人类。人类需要一种新型的捕食小生境(niche)。一个可能的方法是吃肉,这可能需要个体合作去吓唬野兽,以便可以赢得最初的杀戮。不过在某个节点上,人类开始更加主动合作去进行大型猎捕活动,以及收集种植的食物。在典型的猎捕牡鹿的互惠情境里,双方都可以从合作中获得益处——只要他们可以管理并协调各自的努力。这就是我们想象中的具有合作性的生物,而且最为清晰的是,我们应当聚焦于40万年以前尼安德特人和现代人的共同祖先——最神秘的海德堡人 ,这种合作在他们当中发展到了最高点。古人类学证据表明,这是第一个能够系统性地进行大型合作打猎的智人种,他们使用的武器很明显不可能由单个个体成功使用,他们有时会将猎物带回家庭基地(Stiner et al.,2009)。这个时期也是大脑容量和人口数量飞速发展的时期(Gowlett et al.,2012)。我们可能假定,这些合作捕食者生活在或松或紧的团队中,由一群潜在的合作者构成。
比出现时间更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出现。在托马塞洛等人(Tomasello et al.,2012)的假设中,义务性的合作捕猎成了早期人类演化上稳定的策略,这里有两个互相影响的原因:彼此依赖及社会选择。首先最根本的原因是人类开始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在其中个体不可能独自获得日用所需,必须要在捕猎活动中和他人相互依赖——这意味着个体需要发展出技能和动机去合作捕猎,不然就饿死了。因此,人类有了直接和迫切的选择压力,其竞争砝码是加入合作活动(联合注意)的技能和动机。第二个原因是这种相互依存的自然结果,个体开始对他人做出评估判断,评价他人是否是潜在的合作伙伴:他们开始进行社会选择,因为选一个不中用的搭档就意味着无法得到很多食物。骗子和迟钝的人都要被剔除,横行霸道者失去欺负人的动机。重要的是,现在这种情况意味着早期人类既要考虑如何评估别人,又要在意别人如何评价自己,是否能够成为有能力的潜在合作伙伴(在意自我形象),其他类人猿则没有这种忧虑。
早期人类面对的情境也许可以由博弈论中总结出来的牡鹿捕猎场景来进行最佳建模(Skyrms,2004)。两个个体可以很轻易地接近低回报的“野兔”(如低卡路里植物),然而,此时在地平线上出现了一只高回报但是较难猎捕的“牡鹿”(如大型捕猎),只有在两个个体都放弃野兔并且都进行合作的前提下,他们才有可能得到牡鹿。因为合作符合两个人的利益,所以他们的动机一致了。因此,这种困境纯粹是认知性的:合作是必需的,我要拿我的野兔去冒险,我只会在你也愿意去猎捕牡鹿的时候才会这么做。但是你也仅仅会在我愿意去猎捕牡鹿的时候才会去冒险。我们如何协调这种潜在的僵局?有一些很简单的认知策略可以帮助人们脱离困境(Bullinger et al.,2011b,黑猩猩使用的领导-追随者策略),不过如果这样的话,他们中总会有一个人承担不成比例的风险,所以他们在某些情境下是不稳定的。比如,如果只有很少的野兔,因此每一只都价值极高,那么捕猎牡鹿就很少能够成功了。故而花费/收益分析要求每个人在放弃自己的野兔前 ,得确保他们的搭档也将会猎捕牡鹿。在谢林(Schelling,1960)和路易斯(Lewis,1969)最初的分析中,以这种方式进行的合作需要某种共同知识或者递归式的读心:要是我去,我就需要预期到你会预期到我预期你……谢林和路易斯认为,这个过程尽管非同凡响,但还不至于令人困惑。后来的评论者认为这个分析有问题,他们指出两个人之间无限的想来想去猜测另一个人的想法,这种事情不会真的发生,要不然就不会有任何结论了。克拉克(Clark,1996)提出,如果以更实际的情况来说,人类仅仅会辨识出伙伴们的“共同基础”(如我们都知道我们都想要一起去猎捕牡鹿)。这已经足够让伙伴们对于共同目标做出共同决定了。托马塞洛(Tomasello,2008)认为像共同基础这样的东西是人们实际应对的方式,不过当发生不安时,他们总会用推理解释说“他以为我以为他以为……”(比较典型的是只递归几次),这表明了其背后的递归结构。因此,现在的情况是,人类个体会协调适应自己和他人共享的共同基础,这并不总包括递归式的读心,不过,如果需要的话,他们可能会以递归的方式将当前的共同目标分解几次,好澄清一下他认为我认为他现在怎么想。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可能都会想象,一个能将自己和他人的共同基础进行协调的人,一个能进行一定程度的递归式读心的人,在决定何时留着兔子、何时和他人一起去猎捕更具回报性的牡鹿的时候,有着巨大的策略性决定优势。那些会发展出更复杂的合作交流形式的人,可能会有着更大的优势。这样的话,我们人类独特思维的自然历史的第一步,就是联合意图性的认知机制,它演化出来协调人类最早的、本物种独有的、小尺度的合作形式,并且后来发展出合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