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社会制度的形式是人为的,是人类为了要满足某种需要,用社会的制裁力加以制定的。以父母为中心的生育制度的形式也不是例外。要使父母担负这个抚育孩子的责任,以完成社会新陈代谢的作用,人们确曾费过一番苦心。我们初看来由父母分担抚育孩子的双系结构好像是很习惯很自然,其实,我们若加以分析就不然了。
抚育的双系结构是怎样发生的呢?
关于这问题有一种很普通的误解,把生殖的两性和抚育的双系混为一谈,因而认为抚育的双系是直接由生物本性所决定的。生物事实所告诉我们的刚好与此相反。在两性生殖的动物,子体生理上的抚育却总是由母体单独担负的。雌雄生殖细胞的重要区别之一就在前者带有给子体的营养原料,而后者不带。细小的雄性生殖细胞连维持自身需要的养料都不足,它要是碰不着对手的雌性生殖细胞,在短期间就死亡了。要是运气好碰着了对手,结合成了子体,它对于子体的贡献不过是细胞里的基因或其它某些东西,但决不是养料;它固然给子体以生命,可是并没有帮助子体得到生活。而且,在哺乳类动物中,子体得到生命后,还要有相当时间留在母体的体内,生理上的抚育在这个时期,完全是由母体负责。父体即使有心分任这件工作,也没有这机会。雄性生殖细胞在和雌性生殖细胞结合之前,巳经与父体脱离了生理上的联系,生死痛痒业巳无关。从生物层上说,抚育作用是以单系开始的。
子体的抚育,在人类里,如何由单系的生理给养,转变成双系的社会教养,成了我们研究人类生育制度时一个重要问题。假定社会性的抚育作用是从生理性的抚育作用延长出来的,则我们所得到的将是单系的母体抚育了。这在家畜里看得很明白。小猫是不认得父猫的。人类是怎样把父亲拉进这抚育工作中去的呢?
理论上最偷懒的办法是说人生来自然是这样的,或者说得书卷气一些,这是出于人类的本能。做父亲的对于他自己所生的孩子有爱护的本能。这本能使他自然地担负起这抚育的责任。事实若果真如此简单,我们要分析生育制度时也就容易得多了。可是这理论上的捷径,在事实上却不一定是条通路。苟其父爱是出于本能,则具有这种本能的动物不应有撒野种,不肯认账的混蛋了。在人类中,更不必立下种种规范和手段来确立父子的关系了。
在我们自己的文化里,父亲对于子女的责任心的确是时常用血统的观念来维持这是我自己的骨肉,怎能忍心不管呢?生物联系成了感情联系和社会联系的基础了。不幸的是父子间的生物联系并不像母子间的那样明显。在人类中,从受孕到分娩有一段很长的时间,性交又不一定受孕。性交在生殖作用中的功能又并不是一件容易得到的知识。传说古代的人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这里父母两字若是指其生物的意义讲,那是很可能的。即使在现在还有些地方的人不肯承认性交是生殖作用的必要步骤,从他们看来,男子和生孩子这件事是没有关系的。马林诺斯基所调查过的特罗布里恩德岛民就是一个实例。®以后我们还有机会详述这地方的人的观念,这里可以不必细讲;可是我想藉此指出:负起抚育责任来的父亲(特罗布里恩德岛民还是有父亲的),并不一定是因为觉得儿女和自己有生物上的联系。生物联系、感情联系和社会联系本是三,不是一;它们可以相合也可以相离。
父子间并没有生物联系的例子,我想,没有地方可以说绝对没有的。反之,有些地方这种例子可以特别多。以托达人(Todas)讲,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结了婚,这男子的弟弟们和朋友们,即可和她发生性的关系,享受丈夫的权利,可是她所生的孩子却只属于那个举行过弓箭仪式的“丈夫”。这样说来,父子关系和生物联系相差的机会可以极多的了。在这种地方父子间既无生物联系,父爱本能又从何说起?若是说,父爱本能是指一个男子对于被认为是他儿女的人,不论生物上有没有联系,总之是会发生出本性的感情,那似乎还说得过去;可是这祥说来,父爱是在决定了父子关系之后发生的,并不能用以解释为什么他一定要去认个孩子来表现他的父爱本能,换句话说,这并不能解释抚育的关系。
既然直接用父爱本能来解释抚育的双系不易被人接受,要从心理基础来解释社会制度的人就得在理论上绕一个圈子。他们以为亲子关系是从两性的爱悦里演化出来的。一个男子在感情上和社会上和儿女发生密切联系是因为他爱悦他的女性伴侣,愿意分任抚育她所生子女的责任。这种说法固然可以避免我在上面所提出的责难,可是把人们长期的两性结合归源到富于流动的感情上巳经有些困难,何况还要把社会上重要的抚育作用以爱屋及乌的眷恋来维持,真不免把儿女私情看得太认真了。离婚法稍稍宽了一些,夫妇间感情联系的本相,表露得就不太好看。而且,我们知道有些地方,好像我所调査过的坳瑶,男女各在夫妇外另找感情寄托的情人,有似法国早年的沙龙制度,并不受社会的非议,也不破坏夫妇关系,而他们对于儿女的抚育还是十分负责。当然,我绝不是说,夫妇间可以不必用感情来维持他们的共同生活;快乐的家庭和健全的人生自不能把眼中钉作为最亲密的人。可是,我以后还要提到,没有感情联系,相敬如宾,一天话也说不上三句的男女,同样是能维持他们共同抚育儿女的责任。我们若要把儿女的抚育归到夫妇间的感情上,这个基础是并不稳固的。
在讨论社会制度时,我常认为我们应当把人类的感情看成社会所培养出来的结果,不能看成社会制度的基础。我们可以用社会生活的需要去解释人们感情所寄托的对象和发泄的方式;而不能以感情来解释社会制度的方式。这一点也许就是A.孔德在排列科学级层时,心理学一门应否放在社会学之上还是之下的老问题。其实,在我看来,在社会现象的底子里有着生理性的心理现象。我可以承认爱、恨、喜、怒,是多种生理性的心理现象,从生物基础上发展辻来的。但是爱谁、爱什么、怎样爱法,这些具体表示人类感情的对象和方式却是受着文化的规定,和其他行为一样的,所以应当列在社会学之上的。
我们与其说:因为两性的爱好,所以愿意共同抚育儿女,倒不如说:因为要共同抚育儿女,两性间需要有能持久的感情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