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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都是自私的吗?

2016年1月9日  来源:自私的德性 作者:安·兰德 提供人:自诩玫瑰的凋谢
摘要:伦理学是引导人做出选择和行动的价值规范,那些选择和行动决定了生命的目的和历程。人不会关心或欲求他一无所知的东西,因为他最了解自己,所以只能利己,(1)按照个人私利确定价值等级体系;(2)拒绝为了较低的价值或者无价值而牺牲较高的价值。人必须受某种个人动机的驱使才会采取行动,在某种意义上,他必须“想要”采取这个行动。判断行动是否利己的依据不是人是否想采取行动,而是他为什么想采取行动。选择行动的标准是什么?要达到什么目的?感情和欲望不是毫无理由、至高无上的要素,它们是人必须接受的前提的产物。

人们经常提出各种类似的问题,反对那些倡导理性利己伦理学的人。例如,

有时候会有人宣称:“每个人做的都是他真正想做的事情----否则,他就不会去做。”或者“从没有人真正牺牲过自己。因为每个有目的的行为都受到行为者想要的价值或目标激发,人的行动总是自私的,不管他是否知道这一点。”要理清这种观点中涉及的知识混乱,让我们考虑一下,在现实中,什么事实会导致诸如自私与自我牺牲的对立或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对立,“利己”概念的意思和内涵是什么。

自私与自我牺牲的对立是在伦理学中产生的问题。伦理学是引导人做出选择和行动的价值规范,那些选择和行动决定了生命的目的和历程。在选择行动和目标时,人们时刻面临抉择。为了做出选择,他需要一个价值标准,即行动服务或针对的目标。“价值”预定了这个问题的答案:对谁有价值以及为了什么有价值?什么会成为人们活动的目的或目标?谁是预期的行动受益者?把实现自己的生命和幸福当做首要的道德目标,还是把服务于他人的希望和需要当做首要的道德目标?

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之间的冲突表现在它们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上。利己主义认为,人自身就是目的;利他主义认为人是实现他人目的的工具。利己主义认为,在道德上,行动的受益者应该是采取行动的人;利他主义认为,在道德上,行动的受益者应该是采取行动者之外的其他人。

利己意味着激发行为的动机是对私利的关心。这要求人们考虑私利是什么、如何获得私利,即追求什么样的价值和目标,采用什么原则和策略。如果一个人不关心这些问题,就不能说他在客观上关心或欲求自己的私利;人不会关心或欲求他一无所知的东西。

利己需要:

(1)按照个人私利确定价值等级体系;

(2)拒绝为了较低的价值或者无价值而牺牲较高的价值。

真正利己的人知道,事实上,只有理性能决定什么符合他的私利;追求自相矛盾的事物或试图在行动中违背事实都是自我毁灭,而自我毁灭不符合他的私利。“思考符合个人私利,中止意识活动不符合私利。在自己的知识、价值和生活等整个背景上选择目标,符合自己的私利。根据一时的冲动行动,不顾长期利益,不符合私利。作为创新的人而生活符合私利;作为寄生虫而生活不符合私利。追求适合于本性的生活符合其私利;试图像动物一样生活不符合私利。”®

由于真正利己的人通过理性的指引来选择目标,而且理性人的利益不会冲突,因此,其他人常常从他的行动中受益。然而,他人的利益并非他的首要目标或目的;他自己的利益才是首要目标和指引行动的有意识的目的。

要完全清楚地说明这个原则,让我们考察一种极端行为的例子,这种行为在事实上是自私的,但从传统上说,可以被称为自我牺牲:一个男人为了拯救他爱的女人而心甘情愿去死。这个男人怎样从中得到好处的呢?

《地球的颤栗》给出了答案——在高尔特知道他即将被捕的那个场景中,他告诉达格妮:“如果他们稍稍怀疑我们对彼此意味着什么,他们就会在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里,当着我的面,把你绑到拷问台上折磨你——我指的是,生理折磨。我不会等着那一幕出现。只要他们一提到对你的威胁,我立刻就会用自杀来阻止他们……不用说,我那样做并非自我牺牲。我不愿按照他们的要求生活,我不愿顺从他们,也不愿眼看你忍受慢性的谋杀。那样做对我没有价值——我不愿没有价值地生活下去。”如果一个男人如此爱一个女人,以至于他不希望在她死后继续活着,如果她死后生活再没有意义,那么他为了救她而死就不是牺牲。

① 纳撒尼尔.布兰登:《谁是安-兰德?》纽约:兰登书屋,1962年;平装本图书馆,1964年。

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陷入独裁统治的人,他愿意冒着生命危险去获得自由。把他的行为叫做”自我牺牲”,那就只能假设他宁愿像奴隶那样生活。一个人在为自由奋斗的时候,如果有必要,他愿意去死,这种行为的利己性在于:他不愿意活在他不能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行动的世界上。也就是说,他所在的世界已经不适合人类生存。

应该客观地决定行为是否利己,不是根据行动者的感觉来决定。正如感觉不是认知的工具,同样,感觉也不是伦理学上的判断标准。

显然,人必须受某种个人动机的驱使才会采取行动,在某种意义上,他必须“想要”采取这个行动。判断行动是否利己的依据不是人是否想采取行动,而是他为什么想采取行动。选择行动的标准是什么?要达到什么目的?

如果有人声称他感觉自己抢劫和杀人对受害人最有利,那么人们不会承认他的行动是利他的。根据同样的逻辑和同样的原因,如果有人追求盲目的自我毁灭,他感觉自己这么做会有所收获,这并不能证实他的行动是利己的。

如果人仅仅出于仁慈、同情、责任或利他主义意识,就为了他人的愉快、希望或需要而放弃自己的价值、欲望或目标,而他对这个人不如他对自己放弃之物那么重视——那么这就是自我牺牲的行为。个人感觉自己"想要”做这件事,这并不能说明他的行为自私,也不能客观地证实他是行为的受益者。

例如,假设一个儿子按照理性标准选择了他想要的职业,但是后来却为了让他母亲高兴而放弃了这份工作,因为母亲更希望他从事一种不同的职业,一种在邻居看来更有声望的职业。这个男孩同意按他母亲的希望去做,因为他认为这么做是自己的道德责任。他相信,作为儿子,他有责任把母亲的幸福置于自己的幸福之上,即便他知道母亲的要求是非理性的,即便他知道他正在判决自己过一种痛苦的、失败的生活。鼓吹“人人都自私”教条的人断言:由于这个男孩的动机是想追求“美德”或避免内疚,因此他的行动不涉及自我牺牲,是真正的自私行为。这种观点很荒谬,因为它回避了这个男孩产生那种感觉和愿望的原因。感情和欲望不是毫无理由、至高无上的要素,它们是人必须接受的前提的产物。那个男孩“想要”放弃他选择的职业,只是因为他接受了利他主义伦理学;他相信为了自己的私利而行动是不道德的。那才是指导其行为的准则。

"人人都自私”教条的鼓吹者不否认,在利他主义伦理学的压力下,人们会有意采取与其长期幸福相抵触的行动。他们只是声称,在某些更高的、不可言说的意义下,这种人的行动仍然是"利己'’的。在对"利己"的定义中,包括或允许有意采取与自己的长期幸福相抵触的行动,这是显而易见的自相矛盾。

人们说一个人可以通过放弃自己的幸福来追求自己的幸福,并且认为自己言之有理,其实,这不过是神秘主义的残余。

在“人人都自私”的论点中,基本的谬论是一种特别拙劣的含糊其辞。一切有目的的行为都是有动机的,心理学中,这是不言自明的,是一种同义反复。但是,若把"有动机的行为"等同于"自私的行为”,这就是抹杀人类心理学中一个基本事实和道德选择现象之间的区别。这是逃避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即激发人们行为的动机是什么?

真正的利己就是真正关心什么符合自己的私利,承担获得私利所应担的责任,拒绝按照盲目的奇想、情绪、刺激或一时的感觉而行动,从而背叛自己的私利,毫不妥协地忠实于自己的判断、信念和价值观,这代表了意义深远的道德成就。那些断定“人人都自私”的人,本来是一种讥讽和轻蔑。然而,事实上,这种说法却给予人类一种他们不应得到的赞扬。

(1962年9月)


自我牺牲 / 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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