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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长子继承制产生的基础是什么

2019年5月10日  来源:文城观点 作者: 提供人:guliang19......

第一,嫡长子继承制产生的基础是什么?

嫡长子继承制的产生有几个重要的条件,其一,嫡长子继承制以氏族血缘关系为基础。在原始社会,氏族血缘关系是维系氏族组织的根本纽带,氏族组织是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而自然结成的人的联盟。在每个氏族成员之间,在氏族与胞族之间,在胞族与部落之间,代表着不同程度的血缘亲属关系,而家庭、家族、宗族、氏族、种族等,就是血缘关系在不同程度上所体现的族群组织。没有血缘关系,就没有家庭和宗族里的嫡长子继承问题,所以,血缘关系是嫡长子继承制的基础。其二,嫡长子继承制的产生是以父系氏族制度的建立为前提的。早期,当人类尚处于亚血族群婚的阶段,子女“知母不知父”,没有“父亲”观念,当时,氏族是按母系来区分辈分世代的,属于“母系氏族公社”时期,而随着婚姻制度的改变,子女改从父亲氏族,母系氏族社会便逐渐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于是,氏族成员便有了共同的祖先,一般来说,最低一辈成员具有共同的“高祖”,即民间所称“五福”之内,这便是指某一姓氏由其一位祖先在五代及五代以内的后裔组成,即从最低一辈往上数,有父亲、祖父、曾祖、高祖。父系氏族的形成才有可能产生嫡长子继承制。其三,嫡长子继承制的产生与一夫多妻制有密切关系,在父系氏族里,并非一直是子承父权,夏、商、周“三代”有两种继承方式,一是“兄终弟及”,另一种是“父子相承”,比如,在夏朝,既有儿子继承的,也有兄传给弟的;商朝在帝位的继承上,多数是兄传给弟的,之后,再由最年幼的弟弟传给长兄的长子,或者传给自己的儿子。到了商朝后期,“兄终弟及”制基本上被“父子相承”制所取代,比如,帝乙的长子微子启生在“微”,封为子爵,名启,但因启的母亲出身卑微,且非正妻,因此,启虽为长子却不能承袭帝位,而帝乙的小儿子辛(即纣王)的生母是正宫,辛为嫡出,所以,他继承了殷商的帝位。可惜,辛虽很强势,但却是一位残暴的君王,他使殷商走向灭亡。据史料统计,商代前后总共31个王,其中传子者18人,传弟弟者13人,以“子继”为主,“弟及”为辅,而在后期,嫡长子继承制已经基本确立。

第二,嫡长子继承制是怎么形成和确立的?

首先,周王朝明确地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灭了殷商,建立周王朝,定都于镐京,改“帝”为“王”。周王朝明确规定,王朝的王位只能传给长子,而且是“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嫡亲血缘关系成为继承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周王朝的这一继承制度成了古代“宗法制”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这是一种以父系血缘关系亲疏为准绳的继承制,当然,这是一种包括权力、财富、封地等方面在内的“遗产继承制”。

其次,嫡长子继承制的具体规定逐步得到完善。西周时,在婚姻制度上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一夫有一妻多妾。所以,往往是儿子比较多,而由于西周的礼制十分重视尊卑观念,正妻的地位特别高,是其他妾所不能比的。于是,西周规定王位的继承权必须由正妻所生的长子所拥有,无论正妻长子贤与否,都拥有王位的继承权。如果正妻无子,便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论其年龄长幼。由此扩展开来,诸侯王公的身份继承,也参照王位继承的规定来执行。这就使嫡长子继承制不断完善。

嫡长子继承制对中国古代政治生态的影响

宗法制与分封制统一

再次,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的宗法制和分封制紧密结合的产物。王位按嫡长子继承制世代相传,这保证了王一直是“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同样也是王族,但只能被分封为诸侯,这些诸侯王便是从属于“大宗”的“小宗”。不过,虽然说对于嫡传系统的一代代王来说,这些诸侯只是“小宗”,但他们也一样按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世代相传,而非嫡长子则由诸侯分封为卿大夫,对于卿大夫来说,诸侯又是“大宗”,依次类推,大夫以下又有士,而士是贵族阶级的最底层,便不再分封了。如此一来,便形成了以王为根基的宗法系统,宗法制、分封制高度统一,宗族和政体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其中,嫡长子继承制便是连接宗族和政体的一条非常紧密的血缘纽带。

嫡长子继承制对中国古代政治生态的影响

嫡长子继承制

此外,嫡长子继承制是周公“制礼作乐”的重要内容。武王灭商后,天子分封诸侯,把同姓宗亲和异姓功臣分封到各地做诸侯,以屏周室,形成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封建统治秩序,西周第一代周公姬旦,制定了各种典章制度。这被称为“制礼作乐”,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地位。周公所制定的“礼”,不仅仅是伦理规范,而是包括维护统治秩序的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各项典章制度的总称;周公所作的“乐”是配合各贵族进行礼仪活动而制作的舞乐等。“制礼作乐”的根本功能,便是区分社会上不同阶层、等级的人的贵贱尊卑地位,以维护政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在商朝前期,由于母系氏族社会的影响还在,在继承制上主要实行的是“兄终弟及”,而到了商朝后期,特别是康丁以后,父系氏族的政治伦理原则处于支配地位,“父子相继”的传递方式成了主要的继承方式,此时,嫡庶的区别便凸显出来了,而“制礼作乐”所极力维护的等级观念在嫡庶关系上的影响决定了嫡长子继承制成了唯一被推崇的继承方式,其他的,如“兄终弟及”制和“叔终长侄”制等便不再被提倡。西周王朝承袭了商朝的长子继承制,并在此基础上,使嫡长子继承制得到确立,从嫡亲血缘纽带上维护了贵族的统治,力图保证王室继承权按嫡亲血缘关系顺利传递。

嫡长子继承制对中国古代政治生态的影响

周公“制礼作乐”

最后,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适合了西周立国初期贵族统治的需要,一是吸取了商朝在继承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商朝前期因多种继承制并存而频繁产生夺位之争,君王之弟与君王之子争斗王位,造成混乱的朝局,而后期传子的继承方式相对比较稳定,西周便确立嫡长子继承的制度;二是为了促进贵族统治阶层的内部的团结。西周初期,王朝刚刚建立,需要有一个稳定的政局,而统治秩序的确定是稳定的前提,为了维护等级秩序,明确王室的亲疏关系,周公确定了嫡长子继承制,这大大有利于贵族统治阶层内部的团结,以巩固周王朝的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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