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言中,我们提到过维特根斯坦及其家族相似性理论,以下则是从其作品《哲学研究》(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中截取的一部分:
例如,我们可以考察一下被我们称为“游戏”的活动。我指的是棋类游戏、牌类游戏、球类游戏、角力游戏等。它们的共同之处是什么?
不要说“它们一定有某种共同之处,否则不会都被叫作‘游戏’”,而要看看所有这些究竟有没有某种共同之处……
因为你睁大眼睛仔细看,看不到所有这些活动有什么共同之处,但你会看到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亲缘关系,看到一整系列这样的东西……这种考察的结果是这样的:我们看到了相似之处盘根错节的复杂网络——粗略精微的各种相似。
有的游戏是竞技性的,有的不是。有的游戏是要求多人参加的,单人纸牌游戏则不能多人参加。有的游戏设置了输赢规则,但类似于向墙上扔球这种游戏则不存在什么输赢规则了。家族相似性通常指同一个家族的人具有相似的体型、相貌、眼睛颜色、走姿、性情等,而维特根斯坦则用家族相似性来描述类似游戏的相似性。
想要找一个确定的标准判断什么是艺术作品,就和想要找到所有游戏之间的共性一样愚蠢。或许,我们可以套用维特根斯坦的表述方式来说:
例如,我们可以考察一下被我们称为“艺术”的活动。我指的是绘画、素描、诗歌、小说、戏剧、弦乐四重奏、芭蕾、歌剧、勒·柯尔比西耶(Le Corbusier)的建筑、威廉·莫里斯(William Morris)的设计、韦奇伍德牌(Wedgwood)的瓷器,等等。它们的共同之处是什么?
不要说“它们一定有某种共同之处,否则就不会都被叫作‘艺术’”,而要看看所有这些究竟有没有某种共同之处……
因为你睁大眼睛仔细看,看不到所有这些活动有什么共同之处,但你会看到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亲缘关系,看到一整系列这样的东西……
同样,我们还可以说:
例如,我们可以考察一下在展览馆中找到的艺术作品。我指的是达·芬奇的《蒙娜丽莎的微笑》,惠斯勒(Whistler)的《灰与黑的第一协奏曲》(Arrangement in Grey and Black No.1),马列维奇的《白底上的黑色方块》,罗斯科(Rothko)的《褐红色上的红色》(Red on Maroon),还有达明·赫斯特(Damien Hurst)的《生者对死者无动于衷》(The Physical Impossibility of Death in the Mind of Someone Living),等等。它们的共同之处是什么?
不要说……
当展览馆馆长挑选艺术品、值得展览的作品时,当艺术从业者把自己的作品当作艺术作品呈交给市场时,他们都要考虑很多方面的事情,而且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有人认为,所有的艺术作品都必须具有某种共性,因而我们要专注于探索艺术和非艺术之间的清晰界限,但支持与反对这个观点的人都有。一件作品被选中,可能是因为作品的外形特征,比如色彩的碰撞、形状的搭配;也可能是因为作品的内在特征,比如对某种艺术传统的继承,它所具有的双关性与反讽意义,或者对某种社会现实的反映,等等。馆长选中某件作品,或许是因为他看到了作者对传统的突破,又或许是他能理解作品的艺术价值。而我们看到这些作品时,就会尽量去猜测它到底哪里称得上是艺术品,比如作品的平衡感、统一性、线条的流畅度、动静的搭配,等等。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到机构论的观点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在关键问题上,我们通常都会尊重艺术领域中专家们的意见。我们这样做是理性的,而他们从美学角度所选择的作品也值得我们重视。当然,也仅仅是值得重视而已。因此,我们需要采用“宽容原则”(principle of charity)(23):当与专家观点相左时,我们要先相信专家的观点,看看自己是否忽视了艺术品的某些价值。毕竟,就像对于新发现的藻类一样,我们都承认植物学家更有发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