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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原则:政府是否有权干涉个人的行为

2020年7月19日  来源:人人都该懂的哲学 作者:【英】彼得·卡夫 提供人:heidong86......

罗尔斯与诺齐克都把个人视为理论起点,都通过设想个人与国家订立契约的方式来思考接受哪些条款是理性的。虽然密尔没有提出自然状态的契约论,但实际上,罗尔斯与诺齐克的理论都与他著名的自由原则相一致,这条原则在之前的章节中也出现过:

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之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违反某人的意志而又不失为一种正当行为,唯一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对他人的伤害。……对于他本人,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请注意,可能对人造成伤害并不是国家干涉个人的充分条件,即可能对人造成伤害并不足以说明国家有权利干涉个人的行为。例如,社会需要通过商业竞争以达到繁荣状态,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伤害,也难免会有些人被市场淘汰。

密尔鼓励“生活中的实验”(experiments in living),并认为这将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兴盛。因为:

即使是为了有益的目的,一个国家若只为使人们成为它手中较易于控制、驾驭的工具而阻碍他们的发展,那么,它终将看到,“小”的人不能真正做出“大”的事。

密尔的自由主义并不是说,只要不伤害他人,所有的生活方式都是值得尊重的,而只是说它们是可以容忍的。密尔同样认为,在保护民主,即根据多数人的选票进行管理的同时,要反对多数人专政和习俗专政,当然,更要反对享受特殊待遇的少数人专政。

自由原则中的伤害问题受到了广泛的批评,人们不断地争论究竟什么是伤害,如何确定伤害的范围,比如说,冒犯算不算伤害呢?批评者还认为,这个原则过于个人主义了,没有意识到共同体的重要性,而共同体是理解个人与价值的根基。持有这种观点的批评者通常被称为“共同体主义者”(communitarians),但个人主义的观点其实也很难被完全否定。共同体主义者认识到,人们的生活离不开历史传统,离不开亲人和朋友的关爱,离不开“共同体”;但假如把这些内容都看作个人幸福的构成要素,密尔的方法其实也并非完全在共同体主义的对立面。

罗尔斯的自由原则与诺齐克的自由主义都与密尔的自由原则相一致,但如上所述,他们从同一个原则走到了不同的方向。而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是因为他们认为的优先性次序不同,即拥有优先还是需求优先,也就是说,是保护人们已经拥有的东西优先,还是让人们有能力去拥有东西优先。

现在,让我们回到本章开篇有关荒岛上的原住民与侵入者那里。假如上帝相信自由主义原则,原住民就无须把自己的物资分享给侵入者;假如上帝相信福利自由主义,原住民就要分享物资给侵入者,但仅局限在一定程度之内。

当然,在我们设想的这个荒岛上并没有上帝或政治权威决定人们怎么做,但我们还是要考虑怎么做才是符合道德的。或许,原住民瞧不起“权利”之类的说辞,毕竟谁也不知道是否真的有什么自然权利。或许她是边沁的信徒,认为自然权利毫无道理可言。或许,她会按照自己的道德感觉去行事,把侵入者看作一个活着的同类,而不考虑自己是否要听命于什么政府。或许,她充满同情心,具有像亚里士多德主义提倡的那样的美德,因而想要帮助他。当然,她也有可能坚持所有东西都是自己的,谁都不给,完全不给。

要点总结

1.唯意志论:国家的正当性在于且仅仅在于所有个体都一致认同国家的权力。

2.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人们始终要在最低限度上警惕、防备他人。

3.“同意”论证:人们愿意继续生活在一个社会中,就说明人们默许了这个政府的权威。

4.“获得好处”论证:每个人都能从政府那里得到好处,所以政府是合法的。

5.无知之幕:罗尔斯的一种设想,在其后就是处于一种完全中立的、没有偏见的立场。

① 对自由的共识:人们要寻求平等的自由、自治,要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过上想要的生活。

② 差别原则:只有当最有利于处于最不利状况之下的人时,经济上的不平等才是可以被接受的。

6.自由原则:只有在要防止对他人的伤害时,违反某人意志的行为才能成为正当的。

政府 / 干涉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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