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有一个古董商,他发现一个人用珍贵的茶碟做猫食碗,于是假装很喜爱这只猫,要从主人手里买下。猫主人不卖,为此古董商出了大价钱。成交之后,古董商装作不在意地说:“这个碟子它已经用惯了,就一块送给我吧。”猫主人不干了:“你知道用这个碟子,我已经卖出多少只猫了?”
可他万万没想到,猫主人不但知道,而且利用了他“认为对方不知道”的错误大赚了一笔。这才是真正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劣势,几乎是每个人都要面临的困境。谁都不是全知全觉,那么怎么办?首先,为了避免这样的困境,我们应该在行动之前,尽可能掌握有关信息。人类的知识、经验等,都是这样的“信息库”。
再来看一个故事:有一个卖草帽的人,有一天,他叫卖归来,到路边的一棵大树旁打起瞌睡。等他醒来的时候,发现身边的帽子都不见了。抬头一看,树上有很多猴子,而且每一只猴子的头上都有顶草帽。他想到猴子喜欢模仿人的动作,于是就把自己头上的帽子拿下来,扔到地上;猴子也学着他,将帽子纷纷扔到地上。于是卖帽子的人捡起地上的帽子,回家去了。
后来,他将此事告诉了他的儿子和孙子。很多年之后,他的孙子继承了卖帽子的家业。有一天,他也在大树旁睡着了,而帽子也同样被猴子拿走了。孙子想到爷爷告诉自己的办法,他拿下帽子扔到地上。可是猴子非但没照着做,还把他扔下的帽子也捡走了,临走时还说:“我爷爷早告诉我了,你这个老骗子会玩什么把戏。”
这两个故事告诉我们:我们并不一定知道未来将会面对什么问题,但是你掌握的信息越多,正确决策的可能就越大。
这和我们前面所说的那些博弈是不同的。所谓“囚徒困境”、“智猪博弈”、“斗鸡博弈”等各种模型都有一个前提条件———博弈双方都有共同知识:博弈参与者都知道,对方所能采用的策略与各种可能发生的结局。简单地说,这些博弈都没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情况下并不都是这么理想化的。人寿保险公司并不知道投保人真实的身体状况如何,只有投保人自己对自身健康状况才有最确切的了解。政府官员廉洁与否,一般的公民并不是非常清楚。求职者向公司投递简历,求职者的能力相对而言只有自己最清楚,公司并不完全了解。最常见的例子就是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时,对交易商品的质量高低,自然是卖方比买方更加了解。
之所以有这些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是因为存在“私有信息”。所谓“私有信息”,通俗地讲,就是如果某一方所知道的信息而对方并不知道,这种信息就是拥有信息一方的私有信息。
说到现在的“信息不对称”,那么到底什么是“信息”呢?
有位专家说,信息就是信息,既不是物质,也不是精神。这似乎是什么都没说,又似乎已经说得很正确。广义地说,所谓信息就是消息。对人类而言,人的五官生来就是为了感受信息的,它们是信息的接收器,它们所感受到的一切,都是信息。
然而,大量的信息是我们的五官不能直接感受的,人类正通过各种手段,发明各种仪器来感知它们,发现它们。信息可以交流,如果不能交流,信息就毫无用处。信息还可以被储存和使用。你所读过的书,你所听到的音乐,你所看到的事物,你所想到或者做过的事情,这些都是信息。
私有信息,简单地说,如商家的产品是否有严重缺陷的信息,这样的信息往往只被能接近和熟悉这种产品的人观察到,那些无法接近这种产品的人却无从了解或难以了解。
相反,如果一则信息是大家都知道的,或者是所有有关的人都知道的,它就叫做“公共信息”或者“公共知识”。“私有信息”的存在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也就是某些人掌握的信息要多于其他的人。
私有信息的存在是信息不对称情况发生的根本原因。比如一个女孩面对好几个追求的男生,这些男生的人品、上进心等信息对于这个女孩来说都是私有信息,女孩与追求的男生之间就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因此这个女孩到底选择哪一个男生往往就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私有信息掌握与否也是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概念。委托代理关系的概念来自法律。在法律上,当A授权B代表A从事某种活动时,委托代理关系就发生了,A称为委托人,B称为代理人。
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在任何一种涉及不对称信息的交易(合同、协议)中参与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掌握信息多、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掌握信息少、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称为委托人。简单地说,“知情者”是代理人,“不知情者”是委托人。
社会是由众多个体构成的,人与人之间时刻发生着各种各样的联系。由于不对称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相当普遍,所以许多社会经济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代理关系。
例如,政府与企业、股东与经理、雇主与雇员、消费者与厂家、计算机用户与服务商、信息经纪人与信息用户、病人与医生等等,他们之间都可以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除了正式的有书面合同(协议)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有口头委托的较为明显的委托代理关系外,社会经济关系中还有大量的隐含的委托代理关系,诸如老百姓与政府官员、选民与议员的关系等。
同一种经济关系中可能包含有多种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例如软件生产商与软件用户的关系,对于软件的生产成本、软件性能等方面的信息,生产商掌握的比用户多,生产商是代理人,用户是委托人,从这一方面来说是“用户委托生产商进行生产”。对于需求欲望、支付能力等方面的信息,用户掌握的比生产商多,从这一方面来说又是“生产商委托用户进行消费”。
可见,委托代理关系是与不对称信息相联系的,针对不同的不对称信息,可以构成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对于参与各方,我们不能简单地说某一方是委托人、某一方是代理人。
一般来说,私有信息指的是现状,如买卖双方交易商品的质量状况、追求女孩的男生人品、健康状况、求职者的能力等。总而言之,私有信息是双方博弈时已存在的事实。在信息经济学中,一般把这种关于现存事实特征的私有信息,叫做“隐蔽特征”。
前面所说的私有信息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是一种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举个例子说,消费者到商家去买商品,在购买之前就不清楚商品质量的好坏。
然而,还有一种信息不对称是在一定的环境下,博弈的一方无法判断并观察到另一方未来的行为。在信息经济学中,这种未来别人难以判断或观察到的行为这种隐蔽信息,特别称为“隐蔽行为”。
比如,一个民营企业雇佣了一个职业经理人,并授予此人极大的权力,然而这个资本所有者无法判断并观察到将来这个经理上任之后是否会偷懒甚至是将公司的利益据为己有。雇员并不能被全天候监督,他会欺骗雇主或偷懒的行为不可避免。这种行为就是隐蔽行为。
再如,公务员都宣誓要一心为民,廉洁奉公。但是若无有效的监督机制,公务员寻私就成了一种隐蔽行为。
简而言之,隐蔽信息分为两大块:是事件(合同)前已经发生的和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就叫做隐蔽特征;是事件(合同)后发生的有关事情,就叫做隐蔽行为。
正是因为参与博弈者掌握的信息并不完全,往往有很多私有信息的存在,其决策结果必然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谓“不确定性”,不管是对未来、现在或过去的任何决策,只要是我们不知道确切的结果的都具有“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可分为两大类:主观不确定性和客观不确定性。主观不确定性是指,决策者由于有关资料的缺乏,而不能对事物的态度作出正确的判断。
这种不确定性的判断,却是其它掌握资料的人可以有的。例如: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不如生产者更为了解,换句话说,商品质量对于消费者更加具有不确定性。
和主观不确定性相关的信息常常具有不对称性,一些人掌握事物状态的信息,而另一些人则缺乏事物状态的信息。信息的不对称性可以通过信息的交流和公开以及寻找而消除。
客观不确定性是指事物状态的客观属性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对此,人们可以通过认识去把握不确定性的客观规律,但是,认识本身并不能消除这种不确定性。
当存在不确定性时,决策者的决策就具有风险。不确定性和风险有密切的联系,但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确定性,直观上很容易理解,一件事情可能出现的结果越多,这件事情就越具有不确定性,结果越不明确(概率分布越分散),不确定性的存在就越显著。
风险的必要条件是决策面临着不确定性的条件。当一项决策在不确定条件下进行时,其所具有的风险性的含义是:从事后的角度看,事前作出的决策不是最优的,甚至是有损失的。决策的风险性不仅取决于不确定因素之所含不确定性的大小,而且还取决于收益的性质。所以,通俗地说,风险就是从事后的角度来看由于不确定性因素而造成的决策损失。
对个人来说,拥有信息越多,越有可能作出正确决策。对社会来说,信息越透明,越有助于降低人们的交易成本,提高社会效率。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我们根本无法掌握影响未来的所有因素,这使得作确定性的决策变得困难重重。
信息本身的价值正在于此。博弈参与者一旦掌握了更多信息,其决策获得更大收益的可能性就增大。
比如,一个消费者买一部二手手机需要花1000元,而这部手机的真实价值也许只有500元,如果消费者购买了这部手机,就净损失500元,如果他和二手手机老板很熟,请老板吃顿饭支出100元,老板决定给这个消费者一部价值1200元的二手手机。
很自然,获取这部手机真实信息的价值或信息成本就是100元,但是不仅没有亏掉500元,反而赚了200元,一反一复投入100元的信息成本所得到的收益是500+200=700元。
因此,市场参与者的决策的准确性取决于信息的完整性。准确的决策需要更多信息的支持,所以信息的获取有减少风险的可能性。这就是说,信息的搜取有可能增加决策者的收益。信息的价值就可以用获取信息后可能增加的收益来衡量。
当然信息的获取,并不都像前面的两个故事那样完全不需要成本。甚至有的时候,这种成本可能会高到决策者无法承受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