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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浪漫的爱

2018年10月11日  来源:婚姻与道德 作者:罗素 提供人:rose5......

随着基督教和野蛮人的胜利,男女之间的关系就沦落到了兽性的境地,这是古代世界的许多世纪中所未闻的。古代世界是邪恶的,而不是兽性的。在黑暗时代,宗教和野蛮联合促使了生命中性方面的堕落。婚姻之内,妻子没有权利;婚姻之外,由于一切都是罪恶,所以对于不文明男性天生的兽性,也没办法制止。中世纪的不道德流行甚广,使人厌恶,主教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韪与他们自己的女儿同居,大主教提拔他们宠幸的男僧占据邻近的主教地位。虽然牧师们的独身主义信仰与日俱增,但实际上并不能与这些戒条保持一致。教皇格利高里七世曾竭力促使牧师们遣散他们的妻妾,但到阿伯兰德那么晚的年代,他认为娶海丽斯,虽然容易招致非议,但还是可以的。只是到了将近13世纪的时候,牧师们的独身主义才得严厉施行。当然,牧师们仍然和妇女们保持着非法的关系,纵使由于他们自己认为这种关系是不道德和不纯结的而不能给予这种关系任何的尊严和美化。由于对性抱着禁欲主义态度,教会也不可能做任何事件使爱的概念添光溢彩,只有靠普通人去做这一切。

这丝毫不值得奇怪,一旦破坏了他们的誓言且开始生活于他们认为是习惯性罪恶的生活之中,教士们在道德上会很快倾向比俗人道德水准远为低下的境地。我们不必借重于那些绝无仅有的堕落事例,像教皇约翰二十三世在他犯了许多其它的罪行的同时,又犯下了乱伦罪和通奸罪。或像坎特伯雷的圣奥古斯丁的寺长那样,在1171年他被查出,在一个村子里就有17个私生子;或像西班牙一个寺长圣皮拉约,他在1130年被证实,蓄有不下70个的外妾;或像莱格的主教享利三世,在1724年他因有65个私生子而被革职。但是我们否认市议会和教会的作家们所举出的一连串的证据,他们会协力列举那些比简单的蓄妾还要大的罪恶。据说,假如牧师们真娶了老婆,如果他们知道这是非法的,这将意味着他们忠贞的失败。尽管如此,重婚与随意的偶合在他们中仍然普遍。中世纪的作家大量记载了这类事件,叙述尼院像娼家一样,尼院内发生多起杀死婴孩的事,以及牧师们惯于流行的乱伦行为,以至于不得不再三公布严厉的法令,不准他们与自己的母亲和姐妹同居。基督教的重大使命之一就在于从这个世界上根本铲除不合伦常的爱,但是这种不合伦常的爱,仍然多次被人言及存在于各种寺院中;在宗教改革的不久前,对这种乱伦之爱的抱怨骤然兴起,并要求启用专为奸淫者设置的忏悔室。

在整个中世纪,教会的传统习俗和俗人贵族政体的传统习俗之间,存在一种奇怪的分别。每一种传统都对文明做出了贡献,不过这种贡献是完全不同的。教会所贡献的,是学问、哲学、教规以及基督徒的统一观点——这一切都是古代地中海文明所传递下来的传统的结果。俗人所贡献的,是普通的法律,世俗政府的统治形式,侠客,诗歌和传奇小说,其中特别与我们有关系的,是浪漫的爱情。

要说在中世纪前没有浪漫爱情,这是不正确的,只是在中世纪,它才成为大家普遍认识的一种情绪。浪漫之爱的基本要素是,认为被爱者即使很难被占有,也是弥足珍贵的。所以这就使得求爱者极尽各种努力,费尽心机要赢得被爱者的爱情,或用诗歌或用歌曲,或用武艺,或用其他任何可以想到的办法以博得被爱的女子的垂青。这位女子具有极强的珍视自我价值的信念,她难以受想得到她的那种心理的影响,我想,如果一个男子不费吹灰之力就得到一个女子的爱,那他对她就很难引起一种浪漫的感情。就中世纪所表现的而言,起初,浪漫的爱情,并非发生在那些与男子们有着合法或非法的性关系的女子身上,而是发生在那些有着高贵身份的女子身上,而道德和习俗方面的阻碍又将男子们的浪漫之爱和这些女子隔离开来。教会曾经彻底地完成了这样的任务。它竟使人们认为性是天然不纯洁的东西,以致于对于一位女子不可能产生任何诗意的感觉,除非她被认为是不可能得到的。因此,即使认为爱情是美丽的,它也只能纯粹是精神的。现在的人很难想象中世纪诗人般的爱人的心理状态。诗人般的爱人,专意于精神上的奉献而不能有任何狎昵的愿望,这在现代人看来就非常奇怪了,所以现代人倾向于把这种爱情更多地看作是一种文学上的时尚。毫无疑问,中世纪文学上的表现方式的确是受到了时尚的支配。但是,但丁对于贝阿特利齐(Beatrice)的爱,像在“新生”那一章所表现的,就绝非仅仅是一种时尚了。相反,我要说,那种爱慕之情已然超出了大多数现代人所能理解的范畴。中世纪高尚的人们认为尘世的生活是一种罪恶,我们人类的本能在他们看来是腐败和罪恶产生的根源;他们憎恨肉体和肉体的欲望,他们认为纯洁的快乐只存在于一种超凡脱俗的沉思冥想中,这种沉思冥想绝对不能沾染任何性的成份。在爱的范围内,这种观点就不能不产生我们在但丁那里看到的对于爱情的态度。一位深深爱着并尊重一位女子的男子,绝不能产生与她性交的念头,因为性交对于他多少是有些不纯洁的;因此他的爱情只能以诗意和想象的形式存在,自然而然,这种爱情就充满了象征的色彩了。这种观念对于文学创作的影响是值得称赞的,这在后来爱情诗的逐渐兴起中可以看出来,这个时期从腓特烈二世的王朝时始,并沿续至文艺复兴时代而达到鼎盛时期。

据我所知,中世纪后期最好的爱情记述之一,是记录在惠曾佳的《神世纪的没落》(1924年)这本书里。

在20世纪的时候,他说,佛罗伦萨的抒情诗人们将未满足的愿望置于爱情的诗意概念的中心,这就对文明史上的重大转折发生了影响。古代也歌咏爱情的痛苦,但除非是为了表现快乐的期待和悲哀的挫折,古代绝不会怀想到这些痛苦。皮拉穆土和吉士伯以及华莱士和布罗克里的感人之处,在于他们悲剧性的结局,以及在于已经享受到的快乐又令人伤心地丧失。另一方面,宫廷诗词以愿望本身作主要的动机,所以用否定的见解创造爱情的概念。而新诗人的理想,不必抛却一切与肉体之欲有关的部分,又能够包涵一切种类道德上的期望。因此,现在的爱情已臻此境界,一切道德和文化都已繁盛其中。由于他的爱情,宫廷的情人就变成纯洁的和有德操的。直到13世纪的末期,但丁和他的朋友们对于爱情所持的忧伤温情的格调才告终止。他们对于爱情的一大贡献,就是赋予爱情以虔诚神圣的色彩。与此同时,又形成了另一种极端,意大利的诗歌又渐渐回复到表现不甚明朗的色欲的路子上去。比特拉克的诗歌就分化为精神化的爱情和古典形式的更为自然艳丽的爱情两种。不久,产生宫廷式爱情的人为制度被抛弃了,它的精制的特别之处不会再复活,正在这时,早已潜在于宫廷概念中的文艺复兴的柏拉图学派,产生了精神取向的新式爱情诗歌形式。

然而,在法国的勃民第,其发展过程就完全不同于意大利的情形了,因为法国贵族的爱情理想完全为玫瑰花的传奇所支配,它是描写武士爱情的,但并不坚持爱情是永远不可以如愿的。其实、它是反对教会信条的一个剧烈的转变,并且也是有力量的异教徒们关于人生爱情的正当主张。

上等阶级的智力和道德观点都浸淫于艺术之中,在历史上,它们的存在依然是相当例外的事实。没有其它时期,文化的理想和爱情的理想混合至如此的程度。恰如经院派哲学代表中古时期融合各种哲学思想于一炉的伟大精神,宫廷恋爱的学说在不太高的范围内,也想包括关于高尚生活的一切的。玫瑰花传奇并没有毁坏这个制度:它只是修订了它的倾向,丰富了它的内容。

这时期是一个极其粗鄙的时期,但是玫瑰花传奇所倡导的那种爱情,虽然在牧师们看来是无德行的,但却是优美的、豪爽的、优雅的。当然,这种观点只能适用于贵族阶级;他们不但应该有闲暇功夫,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宗教的羁绊。表现爱情动因至上的比武为教会所憎恶,但教会没有力量抑制它们;同样的,教会也不能压制武士爱情的制度。在我们今天的民主时代,我们容易忘记贵族制度的各个时代给这个世界带来的好处。的确,如果没有武侠传奇小说所开辟的道路,文艺复兴是不可能取得那么大的成功的。

在文艺复兴时代,由于强烈反对异教徒的结果,爱情虽然仍保存着诗意,但通常不再是纯粹的精神了。文艺复兴对于中世纪习俗的态度,可以从唐吉河德和他的情妇杜尔西尼亚的故事里看到,不过中世纪的传统习俗并不是没有影响了。西德尼的阿斯特罗夫和司脱拉就是充满这种影响的。莎士比亚给威忌先生的短诗也大受其影响。总之,文艺复兴时代富有特色的爱情诗是令人愉悦的和直率的。

当这些塞冷的夜晚冻死我时

不要在床上讥笑我

有一位伊丽莎白时代的诗人写过这样的诗句。这一点必须承认,即这种情感是坦率直诚的和洒脱不羁的,并且绝非仅仅是精神上的。然而,文艺复兴会从中世纪的纯粹精神的爱情中学到求爱的本领。塞姆贝林因为不会做自己的爱情诗而被人嘲笑,因此不得不雇佣一个贫穷的文人做“听吧,百灵鸟”那首诗——人们都会说,那是一首名诗。不可思议的是,中世纪之前虽然有许多关于爱情的诗,但却很少有直接求爱的诗。中国有诗描绘一个女子因丈夫远离而独守空门的闺怨,印度有充满神秘意味的诗,但是人们推断既然男子们只需极少的努力就可得到他们钟爱的女子,他们就不必借助音乐或诗歌向女子们求爱了。从艺术的观点来看,如太容易接近实在有些可惜;希望出现的事是,女子应该难以接近,而又不应该不能接近。自从文艺复兴以来,这种情况多少一直存在着。其困难之处部分是外表的,部分是内在的,内在的难处,是由于对习惯道德信条的顾忌。

浪漫的爱情,在浪漫主义运动兴起的时候,达到了它的极致,人们或许将雪莱作为它的主要提倡者。雪莱在堕入爱河的时候,当然会充满一种优雅的热情和想象的念头,它们自然会在雪莱的诗中表现出来。自然地,他认为产生这些结果的情绪完全是好的,并且他不明白为什么爱情应该受到节制。然而,他的理论是建立在不良的心理之上的。他之所以写诗,是因为他的愿望受到了阻碍。如果那位高尚而又不幸的妇人爱米利·维维阿尼不被送往一个修道院里去,他不会感到必须写那首《哀彼丁》的诗。如果简·约翰威廉不是一位很有德行的太太,他就永远不会写那首名叫《徊忆》的诗。那些为他所痛诉的社会上的障碍,恰好是促使他做了佳作的刺激物的基本部分。存在于雪莱身上的那种浪漫的爱情,全都依赖于那种缺乏稳定性的平衡状态,在这种状态里,习惯势力的阻碍依然存在,但并非绝对不能超越的;假设这些障碍很顽固,或者假使它们不存在,浪漫的爱情均不可能繁盛起来。试以中国的制度作为极端的例子:在这种制度下,男人除非自己的妻子,永远不能遇见有身份的女子,在他感到自己的妻子不合意的时候,他去逛妓院;他的妻子是别人给他选择的,不到结婚那一天,他甚至不认识她;于是所有他的性关系,就被完全隔离于浪漫爱情之外,他从来没有机会去追求爱情,并促使他写作爱情的诗歌。反之,在完全自由的国家里,他完全可以借助他的大献殷勤获得很好的成功,可以写出非常优美的爱情诗,他甚至可以不必借助他最好的想象力去在这些方面获得胜利。所以爱情诗全凭习俗和自由间某种微妙的平衡,两者间任何一方打破了这种平衡,爱情诗就很难达到最佳的境界。

然而,爱情诗不是爱情的唯一目的,即使浪漫的爱情在没有得到充分的艺术表现的情况下,它也会兴盛起来。我相信,浪漫的爱情是生命肯定会提供的最强烈快乐的源泉。用热情想象和温存构筑的彼此爱恋的男女之间关系,其中某些东西具有无法估量的价值,对此视而不见,乃是人类之大不幸。我认为重要的是,社会制度应该允许这种快乐存在,尽管这仅仅是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生活的主要目的。

在完全现代化了的时代,也就是说,自从大约是法国大革命的时期以来,兴起了这样的观念,即认为婚姻应该是浪漫爱情的结果。大多数现代人——无论如何,也是在说笑语的国家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他们毫不清楚,在不久之前,浪漫的爱情是一场革命性的变革。一百年前的小说和戏剧,主要是描写青年一代为了建立新型的婚姻基础而进行的斗争。这种斗争是为了反对传统的父母之命的婚姻模式。究竟他们的努力是否如同改革者们所期望的那么好,也许值得怀疑。这儿应该提及玛拉普洛普的规则了,她认为爱情和厌恶都会被婚姻所消蚀,最好在开始时就要有点厌恶感。当人们还在没有交换性知识而结婚,并且处于浪漫的爱情左右之下时,每一方都确曾幻想另一方都拥有更为完善的道德,并且怀抱婚姻将是一种久远幸福的幻想。特别是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一个妇女长期被教化为性无知和纯洁的,因此而不能将性饥渴与志趣相投区分开来,那么她尤其容易陷于此类的幻想。在美国,将婚姻视为罗曼蒂克的观点,尤其比任何其他地方严重,法律和风俗都以未婚女子的梦想为基础,结果离婚现象很普遍,幸福的婚姻非常罕见。婚姻是远比两个人相伴的快乐更为严肃的大事;它是一种制度,由于它生儿育女的事实,形成了社会一部分中亲密无间的组织,它所具有的重要性的拓展,要远在夫妇间个人感情之上。这或许是好的——我认为这是好的——浪漫的爱情应该是形成婚姻的动机,但是应该懂得,那种能够使婚姻维持幸福并完成它的社会目的的爱情,并不是浪漫的,而是更为亲密、更富亲情和现实性的。在浪漫的爱情中,被爱者并未将这些精确地加以认识,相反,他们是雾中看花,不识庐山真面目。毫无疑问,如果某类女子拥有某类丈夫,她可能在结婚之后仍被笼罩在这种雾樟里,要在婚姻中维持浪漫的爱情,她只能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即她必须避免和其丈夫任何真正亲热的举动,并且对于她内心深处的思想和感情,就像某种程度上对于她肉体上的私处一样,也要保持具有女面狮身女妖般的神秘。然而,如此的处心积虑、矫揉造作,使婚姻不可能达到它最好的境界,这种境界全仗不混杂虚幻成份的真挚亲密的感情为基础。而且那种以浪漫的爱情为婚姻根本的观点,是太无秩序了,并且和圣保罗的观点一样——尽管在相反的意义上,它同样忘记了生儿育女是赋予婚姻重要性的因素。要不是为生儿育女的需要,就完全用不着与性有关的制度,但是一当孩子问题介入,如果丈夫和妻子还有一丝责任心或任何对于他们后代的关爱之心的话,人们就不得不认识到,夫妻之间的感情就不再是婚姻的最重要部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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