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夸大的改革: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役被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
明代的社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又开始步入风雨飘摇之中。万历年间,出现了张居正改革。
张居正(1525~1582),字叔大,号太岳,湖广江陵人。他于1567年(隆庆元年)以吏部左侍郎入直内阁。经过激烈的政治斗争,于1572年任首辅。张居正认为,明王朝就像一座“将圮而未圮”的大厦,亟待“振而举之”。他指出,明王朝有五大积弊:“曰宗室骄恣,曰庶官鳏旷,曰吏治因循,曰边备未修,曰财用大匮”,决心加以剔除。他利用当权的机会,实行了一系列旨在富国强兵的改革。
政治上,张居正主张“尊主权,课吏治,信赏罚,一号令”,借以加强君主专制统治。他对当时“纪纲不肃,法度不行”,上下姑息为政,百事推诿的腐朽吏治,进行了强有力的整顿。他强调用人唯才,官吏的“用舍进退,一以功实为准”,裁减了许多冗官。
张居正对蒙古族采取加强政治经济联系的政策。1571年,明政府封蒙古俺答汗为顺义王,并在大同、宣府、甘肃等地设立茶马互市,开展中原与蒙古族之间的贸易往来。他调抗倭名将戚继光北上守蓟门,派李成梁镇辽东,整饬边防。又在西起居庸关、东至山海关的长城上,筑敌台(碉堡)三千。在人民的支持下,戚继光在蓟门经过16年的努力经营,使北方“边备修饬,蓟门宴然”,对安定北方人民的生活和保障社会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张居正执政时期,任命杰出的治河专家潘季驯治理黄河、淮河。潘季驯在治河中制定了“筑堤束水,以水攻沙”的原则,并使黄河和淮河分流,减少了黄河泥沙对淮河的侵害,降低了水灾的发生频率,因而“数十年弃地,转为耕桑”,漕船也可直达北京。这不仅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也促进了南北商品经济的交流,并成为清朝治理黄河的基本方式。
张居正改革的重点,是整顿赋役制度,以扭转财政危机。他认为,财政危机的主要原因是豪民隐占田地,逃避赋税。为了解决这个严重的问题,他不顾官僚地主的反对,于万历六年(1578年)下令清查全国土地,凡勋戚庄田、民田、职田、军屯田等,一律丈量。到万历九年,清查结果显示,全国总计田亩7013976顷,大大超过了明前期全国的税田总数。
在清查全国土地的基础上,针对赋役制度存在的弊病,张居正推广一条鞭法。早在宣德时,南直隶、浙江、江西、福建、广东等地,已开始了役法的改革。如针对里甲正役的改革,就有应天等府的“里甲银”,浙江、广东的“均平银”和福建“纲银”等,都是把明初按户承当的里甲正役,部分摊入地亩,折银征收。针对杂役的改革,有正统时创于江西随后推广于全国的“均徭役”,即将各级地方衙门中经常性徭役,如库子、斗级、门子、皂隶、膳夫等,另归一类,名“均徭”,由里甲轮年承当。接着,南方各地又出现“十段册法”(又称“十段锦”),把均徭役从里甲轮当,改为通计一县丁粮,重新均分为十段,按段轮流服役,10年一次。
一条鞭法就是这些改革的总结,最早的倡导者是大学士(朱元璋废丞相之职后,因政事繁忙,又设内阁来辅,以后内阁的地位渐重,逐渐超越六部,成为事实上的丞相,其阁臣即为大学士)桂萼,他在1530年就已经提出。第二年,御史傅汉臣也上疏建议实行。嘉、隆两朝,个别地区也曾经“忽行忽止”,其中执行得比较有成效的是浙江、应天和江西的地方官庞尚鹏、海瑞、王宗沐等人。到了万历九年,张居正把它作为通行的赋役制度,向全国推行。
一条鞭法的内容较为复杂,通常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条:
赋役合并。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过去按户丁出办的徭役,现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
“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农民可以出钱代役,力差由官府雇人承应。田赋征银。田赋中除政府需要征收的米麦以外,其余所有实物都改为用银折纳。
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丁粮毕输于官”,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办法。
笔者在参与翻译黄仁宇先生的《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2001年,三联书店)时,正好承担了第三章《田赋——税收结构》的任务,其中,黄仁宇先生对于一条鞭法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解说。
黄仁宇先生指出,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中日两国学者已经就一条鞭法写出了许多篇论文和专著,对它的起源问题投入了特别的关注。现在绝大多数学者都同意,作为一项全国性的制度,一条鞭法应该起源于1531年。那一年,这一术语出现在一个官员的奏议中,并引起了嘉靖皇帝的注意。
黄仁宇先生说,界定一条鞭法,用否定的方式远比用肯定的方式来得简单,尽管描述一条鞭法操作的下限是很困难的,但它的上限却是可以确定的。因而,基于以上学者们的研究成果,他给出了如下的定义:
一条鞭法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役被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很明显,没有任何地方能够推行一条鞭法改革到如此理想的程度,即使在最先进的形式下,也只能是接近这一目标。非常明显的困惑是,这种改革运动,在经过如此艰难的准备后,却从来没有最终完成。然而,对此问题的解释却很简单:明代财政结构不能适应如此彻底的重组。
在16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一条鞭法改革达到了它的最高潮,但中央政府既没有建立一个区域性的金库,也没有一个通常的采买机构。尽管地方政府的后勤保障能力有所提高,却仍然不足,还必须由民众无偿服役。预算也没有任何增加,税收解运仍然是由专门的接收部门对应专门的分配部门,没有什么变化。例如,1592年北京宛平知县报告说,他被要求将起运银两送到中央政府指定的27个不同的仓库和部门,但所涉及的总额不到2000两白银。在这种情况下,就依然需要依靠纳税人服役。消除百姓所有的役差,将会造成现有的财政机器所无法跨越的许多后勤保障鸿沟。
一条鞭法的推行,还有赖于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一般来说,上层推行某项政策,如果催压得过紧,下层就会出现“左倾”;如果相反,则会出现“右倾”。张居正的大量精力,也是花费在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上。
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尽管一条鞭法改革是中国经济史上一个很重要的里程碑,并有很多的积极因素,却注定会局限在一定范围之内,它的失败是可以被预见的。从这一点来看,20世纪50年代一些大陆学者对一条鞭法的描述很明显地有夸大、误导的成分。即使是梁方仲先生的早期开拓性研究,以及最新的研究成果,也是过于乐观了。
黄仁宇先生分析了一条鞭法在推行过程中的几大缺陷:首先,北京的宫廷坚决反对进行全面的税收改收折色(也就是说,不想全部变成交银子)。除了保存下来的税粮、棉绒、棉布、马草等项目仍由实物支付外,实际上在王朝灭亡之前,有的地方仍然要上交漆、茶、蜡、金属、弓、箭等等。其次,力差涉及了纳税人亲身服役,虽然已经减少,但并没有完全取消。而且在中国北方,这个改革要比南方几省晚一些。另外,一条鞭法改革只是修改了税收征收方法,但并没有简化基本的税收结构。相反,它使其更加复杂化了。
所以,黄仁宇先生借《明史》来总结了他对于一条鞭法推行的看法:“条鞭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粮长、里长,名罢实存”,并不能很好地执行下去。而其他的改革措施,也因为万历皇帝对张居正的不满,随着他的去世而被取消,他的改革失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