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底的“复古”:朱元璋
何谓洪武型的财政?简言之为缺乏眼光,无想象力,一味节省以农村经济为始终,凭零星杂碎之收入拼凑而成,当中因素都容易脱落。并且只注重原始型的生产,忽视供应行销间可能的技术上之增进。
——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
总体来说,第一帝国的政体还带贵族性格,世族的力量大。第二帝国则是大规模的和有系统的科举取士,造成新的官僚政治,而且将经济重心由华北的旱田地带逐渐转移到华南的水田地带。若将第二帝国与第三帝国比较,则可以看出第二帝国“外向”,带“竞争性”,与明清之“内向”及“非竞争性”的迥然不同。在财政与税收的方面看来,其性格之差异尤为明显,第二帝国带扩张性,第三帝国则带收敛性。
明朝的财政和税收以较落后的部门为基础。300年前王安石变法时用代役金所免除之“役”,此时又全面恢复,而以人身服役为原则,即各级衙门的所有开销,均由各地里甲征集而来(里甲是明代社会的基层组织,城市中的里又称“坊”,近城者则称“厢”,每里人户为110户。洪武三年(1370年)始在江南个别地区实行。十四年,经户部尚书范敏倡行,推行于全国城乡)。
朱元璋更利用“胡惟庸案”、“蓝玉案”、“郭桓案”及“空印案”造成大批冤狱,去打击巨家大室,以致“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1397年户部报告,尚有700亩田产以上者,全国只有14341户,其名单也进呈“御览”,可以随意处置。如此造成全国皆以小自耕农为主的庞大扁平体,由高高在上的皇帝指挥,虽有短期间之平等,而缺乏经济上之组织与结构。
前面已经说过,唐朝末年之转运使在各地区间活动,手中有大量物资周转,明朝放弃此种办法。朱元璋的财政体系成熟之后,全国充满了此来彼往的短补给线。户部不再成为一个执行机关,而是一个庞大无比的会计衙门,在此情形之下,服务性质的事业也永远无法展开。
过去有些历史学家以为明代后期推行一条鞭法,朱元璋的财政税收体系,即已改进。殊不知财政与税收为承纳于一个国家的高层机构与低层机构间之法制性的联系,牵涉到官制与兵制,以及乡村里甲和城市街坊间的结构,也与法庭判案的能力与社会风尚全部有关。
明清的制度,既然如此之特殊,如果一经变革,则以上各种因素全要更改。一条鞭法只是各地会计制度局部间的修正,与全面变革的范围相去至远。
梁方仲等著名的经济史研究专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对一条鞭法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并成为黄仁宇先生撰写《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一书的基础。梁方仲等先生的结论是,推行一条鞭法后,明代的财政税收仍是“洪武型”。而事实上,黄仁宇先生将此结论大大向后延伸,认为虽有明清交替,康熙时将丁额永久的固定,雍正时的火耗归公,五口通商后新式税收开始出现,与太平天国作战期间开始征收厘金,所述“洪武型”的财政特点一直持续到第三帝国结束。
那么,什么是洪武型的财政?黄仁宇先生说,简言之为缺乏眼光,无想象力,一味节省以农村经济为始终,凭零星杂碎之收入拼凑而成,当中因素都容易脱落。并且只注重原始型的生产,忽视供应行销间可能的技术上之增进。
明朝是一个大陆性格的国家,在它动员全民时,注重数量而不注重质量,并企图通过长期保持各地区间的平衡、不计较对外折冲时一时一地的祸福得失,以此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明朝也是中国惟一用兵由南至北而统一全国之朝代(这一点,与蒋介石的“北伐”,情形完全不同),而且因为资源零碎,各地的总督巡抚无从跋扈割据和尾大不掉。明一代除了有朱宸濠等几位王室人物和农民的起义外,并没有出现所谓的“权臣”,即拥兵自重,背叛朝廷。像嘉靖朝的张经和崇祯朝的熊廷弼,都可以由皇帝的一纸文书而逮捕,随意处决,也为以前所未有。
黄仁宇先生一再提及,中国反映着亚洲大陆的特殊需要,政治初期早熟,以熟读诗书之士统治大量农民,无法应付复杂的事情,所以才强调均一雷同。这些特点都因明清帝国而发展到极端,直到鸦片战争才彻底暴露它的弱点。如果能在数字上管理,亦即全民的管理全归金融和财政,政府在编制预算、管理货币、厘定税则、颁发津贴、保障私人财产权时,就要普遍地执行任务,而用不着张三挨打,李四坐牢,用“清官万能”的原则,去一古脑地权衡各种人的道德水准,再设定它与社会“风化”两者之间的关系。但是农业社会里人与人最基本的关系是社会单元,而商业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则是相当多元的。而这体制上的转变,绝非轻而易举的事,而朱元璋根本就是反对这种转变。
不过,在此章的结尾,笔者还是可以为朱元璋说一点好话。他以一个贫苦得不能再贫苦人家的孩子,放过牛,又当过和尚,最后居然能够凭借机缘和能力,最终统一中国,当上皇帝,确实是一个相当了不起的“成功人士”,至少,朱元璋为历代百姓完成了一个梦想:
“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