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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流氓罪为何消而不亡

2018年9月23日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 提供人:maxallser12......

上世纪80年代,有首歌很红,叫做《铁窗泪》。歌者迟志强略带沙哑的旁白,浸染在忧伤的旋律中,让听者不免叹息,为唱歌的人,也为那个时代。

迟志强少年得志,1979年,年仅21岁的他就与刘晓庆、陈冲等一起,被评为第二届“全国优秀青年演员”,受到中央领导人接见。岂知好景不长,四年后,迟志强因流氓罪入狱,一时举国哗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84刑一字8182号判决书显示,“1983年4月某日晚,王某伙同被告人迟志强及曹某(已判刑)在双门楼宾馆分别与女流氓刘某(另案处理)进行流氓淫乱活动;同年3月某日晚,王某驾驶小轿车伙同迟志强邀女青年陶某乘车兜风,两被告在车内分别与陶某进行流氓淫乱活动。”“被告人迟志强还在1983年元月至1983年5月间,先后与女流氓陈某、徐某(均另案处理)、刘某以及女青年曹某,进行流氓淫乱活动。在此期间,通过王某认识并猥亵了女青年王某”。

迟志强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主犯王某则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被告分别被判刑一到五年不等。

用今天的标准,迟志强获罪多少有点荒唐,但在那个年代,因为生活作风而被判流氓罪,身陷大狱,甚至被枪毙者,却并非罕见。流氓罪,这个模糊不清的罪名,曾经作为一种真实的存在,强有力地禁锢着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流氓罪的缘起与扩大

何谓流氓? 虽然此词人们并不陌生,但要细究其意,倒也并非易事。查阅有关辞典,对流氓一词基本上是从两个方面加以解释的:其一、在职业方面指“无业”;其二、在行为方面指“不务正业,手段下流,为非作歹”。

作为一种正式的罪名,流氓罪出现是在1979年。当时的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983年秋天,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拉开序幕,流氓罪迅速成为打击的重点。

中共中央1983年第31号文件指出,流氓团伙分子“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新社会渣滓、黑社会分子。他们以杀人越货、强奸妇女、劫机劫船、放火爆炸等残酷 手段来残害无辜群众,他们仇恨社会主义,对社会治安危害极大。我们一定要认识流氓团伙的性质,决不能小看了他们的破坏作用。在这场斗争中,必须坚决予以摧毁。对流氓团伙分子要一网打尽,对流氓头子要坚决杀掉”。

根据中央文件的精神,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将许多犯罪的刑罚提高到死刑,其中就包括流氓罪,“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从此,流氓罪的刑度被提高到死刑,与故意杀人罪相同。同时,《决定》在溯及力上采取从新原则,流氓罪的打击范围被扩大了。由于流氓罪构成要素之一的“情节恶劣”缺乏明确的法律标准,许多在今天看来根本不是犯罪的行为都被网罗进去,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所谓的生活作风问题。

除了文章开头提及的迟志强案,另外一个引起轰动的案件是西安的马燕秦案。

马燕秦是家庭舞会的组织者,作风开放。“严打”以前,派出所找过她,询问舞会的情况。马燕秦一口气讲述了数百个一起跳过舞的男女,有些男人还和她有过更亲密的关系。派出所的本意是吓一吓她,使她不要太招摇,没有想到马燕秦肆无忌惮,又没有法律能够制约她,只好作罢。1983年“严打”开始,警方获得尚方宝剑,不仅将马燕秦收监,还陆续抓审了三百多人,轰动一时。

这案子太大,审理一时难以完结,躲过了“严打”最高峰,直到1984年才结案。有些知道内情的人说,如果高峰时判决,至少枪毙十几个人。但即便如此,还是枪毙了以马燕秦为首的三个人,另有三名死缓和两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则多得不胜枚举了。(古川:《家庭舞会的罪与罚》,载《时代教育》2008年第1期)

一时之间,家庭舞会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因为参加舞会而铃铛入狱者,不可胜数。在济南,山东京剧院演员张于太也喜好参加家庭舞会,和他经常在一起的还包括当时山东省军区司令员之子耿爱平、山东省副省长之子武卫尘、山东吕剧剧团会计之子傅国营、济南某医院医生徐春生以及市民车立君等。也就在1983年“严打”期间,耿爱平、武卫尘、傅国营、徐春生、车立君等十多人都被列为“流氓集团”重要成员而被枪毙。

翻开历史沉重的那一页,多少案件让人不忍卒读。

流氓罪在严打中的扩大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当时刑法第160条对流氓罪规定的不明确,司法实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极大发挥了流氓罪的“口袋”功能,大量的道德违规行为被贴上了流氓罪的标签。比如,有的地方提出“凡与三人以上搞两性关系的即是流氓犯罪”;有的因请妇女当“模特”进行绘画、雕塑等艺术创作,并无淫乱活动而被定为流氓行为;还有人看不惯青年男女在一起跳舞,把跳交谊舞、迪斯科舞与跳两步舞混为一谈,把跳两步舞和跳舞中的淫乱活动混为一谈,称之为“两步流氓贴面舞”,几乎将青年男女跳两步舞都看成流氓行为;也有不少地方对男女数人偶尔因故同宿,不问有无淫乱活动,一律加以“同宿同好”或“同宿鬼混”之罪状定为流氓集团予以打击,等等。(徐汉亭:《关于流氓罪定性的几个问题》,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5年第1期)

流氓罪入罪标准的模糊主要体现为三点:其一、流氓罪的三种表现形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缺乏明确的标准;其二、作为兜底条款“其他流氓活动”极度模糊;其三、作为罪与非罪区分标准的“情节恶劣”含糊不清。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呼吁下,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该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流氓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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