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乐主义体系
总结一下:我支持撰写一部哲学的反历史,以取代当下唯心主义占主导的历史编纂;支持身体理性和自传性小说,在纯粹内在的逻辑中,也就是在唯物主义的逻辑中,两者互相陪伴;支持一种理所当然的哲学,如同亟待建构和解密的自正论;支持一种理性显而易见的哲学生活;支持一种意在功利与实用的存在视角。所有一切汇聚成一点:享乐主义。我经常提到尚佛尔(Chamfort)的那句箴言,因为它是享乐主义的绝对准则:“自己享乐并使他人享乐,既不伤害自己也不伤害任何人,这就是全部的道德。”这一句话道尽了所有:自我的享乐,这是当然,但同样重要的还有他人的享乐,因为如果没有这一点,就不可能谈伦理,正是他者的身份决定了伦理是什么样的伦理,并不是别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在萨德侯爵的作品中,没有任何道德可言……在结果主义的视域下,尚佛尔箴言丰富的内涵可以引发无数的研究。
首先,我要为这个概念正名。与古典享乐主义的支持者所遭遇的一样,15年以来,对我的哲学建议的接受也遭遇了几乎同样的问题:对于“欢愉”一词引发的狂乱,人们拒绝心平气和地去研究有关细节。因此,每个人只能面对自己和自己的愉悦,然后通常按照简单的传递方式,将让自己获得欢愉的想法传递给他人。
然而,我不得不经常面对那些将享乐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纳粹主义、非道德主义画等号的言论,看到我承认自己的尼采主义,便怀疑我对极权独裁体制怀有秘密的狂热!自我享乐却不与人乐,才是将这一哲学理论等同于对所有哲学的最坏否定;但如果是自我享乐也与人乐的话,那么,那些将该理念发挥到极致的人与那些支持将该理念发挥到极致的人,该作何解释,尤其这种现象还经常发生?
当然,还有更简单的理解:享乐主义被等同于自由消费主义的粗鄙的当下享乐。比如高档美食——我的第一本书《哲学家的肚子》招致了诸多误解,但也以戏谑的方式(对讽刺家来说可不太好!)让大家意识到了以下几个问题:哲学家的身体问题,身体理性问题——参见《美食的理性》……哲学的感觉主义,存在的心理传记,哲学生活,另一种历史编纂——第欧根尼已有建树……等等。
为了让享乐主义者的新伊壁鸠鲁派“猪”的形象更加完美,《爱恋身体之理论》补上了最后几笔:在书中,我提出了一种阳光式的性行为模式,人们能看到一本后现代的调情教科书,一篇对多情风流的赞美之辞,还有一本唐璜式的花花公子手册!当我用德谟克利特“欲望是即将满溢的过量”的逻辑来对抗柏拉图的“欲望是缺陷”的理论时;当我歌颂女性,抵制对处女、妻子、母亲的犹太基督教式的崇拜,从而提出一种绝对的女权主义时;当我主张用一份随时可恢复的双务[6]契约来代替婚姻时;当我夸赞不生育思想的好处、反对生产繁衍的义务时,我就成了典型的浪子——当然是取其负面意思……
欢愉吓到了人们:欢愉这个词语,以及相关的事件、事实和言论。它要么让人噤若寒蝉,要么让人疯狂不已。人们有太多的私人因素,有太多疯癫、痛苦、苦涩、悲惨的内在,太多被隐藏和掩盖的弱点,太多太多的困难,导致人们不能存在、不能生活——不能享乐。因此人们拒绝这个词语:攻击它不怀好意、咄咄逼人、信仰错误;或者干脆直接避开。抹黑、侮辱、轻蔑,只要能避开这个主题,什么方式都可以。
我坚持自己的理论,存在的理论:尽管引发诸多误解,但我依然在近30本书中不遗余力地书写享乐主义这一世界观。诚然,这是对现实的阅读——可参看《享乐主义者日志》各章节,但同样是在给人们提供生活建议。因为我提倡一种非哲学的构想:综合的构想、系统的构想。事实上,我所捍卫的是一种强大的、牢固的、结构精良的、和谐统一的思想,我正努力在其中检验所有的知识。享乐主义为我提供了主题,催生了我的不同作品,带来了各种可能性。基于这些,我提出了一种伦理——塑造自我,提出了一种性观念——爱恋身体,一种政治主张——反抗的政治,提出了一种美学——发掘当下,提出了一种认识论——肢解的美丽,提出了一种形而上学——无神论契约。从而我就提出一种美学伦理,一种阳光的情欲,一种绝对自由主义政治,一种犬儒主义美学,一种亲科技生物倾向以及一种后现代无神论,形成整体的各项条件都具备了。
[1]通常独立于公共大学教育构架之外的高等教育机构,中文有时也译为“高等专科学院”“精英大学”,用来区别于公立大学(université)。我们熟知的有巴黎高等师范专科学院、巴黎综合理工学院等。
[2]博努瓦(Beno?t,480—547),意大利罗马公教教士、圣徒,本笃会的会祖,被誉为西方修道院制度的创立者。
[3]伦勃朗为荷兰历史上最伟大的画家,同时也是17世纪欧洲最伟大的画家之一,此处影射其著名画作《冥想中的哲学家》,图中描绘了一位端坐在楼梯下的哲学家,陷入冥想之中,此画历来为各文学大家引用。
[4]《苏格拉底官员》(Socrate fonctionnaire)为法国作家皮埃尔·图里叶(Pierre Tuillier)在1969年发表的著作。
[5] 此处的《赞圣伯夫》(Pour Sainte-Beuve)与普鲁斯特的《驳圣伯夫》(Contre Sainte-Beuve)相呼应。——编者注
[6]法律用语,双方都有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