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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输法

2020年6月16日  来源:中国通史 作者:卜宪群 提供人:xionghao59......

均输法。

北宋建都开封,其官民所需及庞大军队的物资供应,仰赖东南财赋重地。发运使司则是京师财货物资供应的枢纽,在北宋财政系统中有特殊的地位。在变法以前,发运使司只是根据朝廷硬性规定的数量和品种向东南诸路摊派物资,以供京师之需,供需脱节的问题十分严重。发运使司付出了巨额的运输费用,所运物资往往数量过剩或不合需要。一旦朝廷有所急需,则又临期仓促应办,致使地方不胜扰攘,富商大贾趁机操纵物价,非法牟利,于官于民均为不利。

朝廷首先选择这一跟京师财货供应直接相关的领域,作为财政制度改革的突破口。熙宁二年(1069年)七月,“六路均输法”正式颁行。在颁布新法的同时,宋神宗任命“尤善商财,计算无遗策”的原陕西转运使薛向为江、浙、荊、淮发运使,主持均输法的实施;并从国库中拨出钱五百万贯、米三百万石作为发运使司的“籴本”,以供周转之用。

均输法作为官方介入商品流通领域的初步尝试,所获致的效果是比较明显的。首先,改善了京师的物资供应状况,供需脱节的问题有所扭转,浪费大大减少。其次,官方平准物价的措施以及在赋税征收方面的若干变通,确实给农民带来了部分方便。再次,大大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和物价的操控,使“轻重散敛之权”重归公上。总的来说,均输法的实施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目的。

均输法得以比较顺利地推行,原因之一是该法为“熙宁变法”的第一仗,上至皇帝、下至改革派人物都极为重视,颇有“慎重初战,务求必胜”的架势。原因之二是用人恰当,薛向在理财方面的突出能力在其主持均输法的过程中得到充分发挥。原因之三是实行均输法后的利益受损者范围有限,主要是一部分富商大贾,他们在强有力的政府干预面前反应微弱,不足以对新法造成重大阻碍。

宋神宗 / 王安石 / 司马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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